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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勞動法基礎

收到離職代辦的聯絡:公司方的實務因應與離職手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收到離職代辦的聯絡,離職的意思表示本身可予受理。無期限的雇用,自勞工提出解約申入之日起2週終了(民法第627條第1項)。惟代辦業者若連「離職條件的交涉」都做,恐觸及律師法第72條,故須確認業者的種別(民間・工會・律師)。工資須直接支付本人(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離職所伴隨的金品返還須於請求起7日內(同第23條),資格喪失與離職票的手續均有期限。個別的因應由有資格者為之。

先講結論:即使收到離職代辦的聯絡,離職的意思表示本身可予受理。無期限的雇用,自勞工提出解約申入之日起2週終了(民法第627條第1項)。惟代辦業者若連「離職條件的交涉」都做,恐觸及律師法第72條,故須確認業者的種別(民間・工會・律師)。工資須直接支付本人(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離職所伴隨的金品返還須於請求起7日內(同第23條),資格喪失與離職票的手續均有期限。個別的因應由有資格者為之。

某天早上,離職的聯絡並非來自員工本人,而是來自自稱「離職代辦服務」的第三方——在中小企業已不罕見。對於「員工不與我們對話就能離職嗎」「有給與借用品怎麼辦」而困惑的經營者・人事,本文依民法・勞動基準法・律師法的條文,整理公司方如何進行受理・有給・借用品回收・離職手續。

離職代辦的聯絡,能就這樣受理嗎?

離職的意思表示本身,可予受理。因為離職是勞工的權利,公司的承諾並非要件。

在無期限的雇用契約,依民法第627條第1項,勞工可隨時提出解約申入,自申入之日起經過2週,雇用契約即終了。即使工作規則定有「離職須於1個月前提出」,一般認為公司的規則無法延長此2週的效力。又,就月薪制等依期間定報酬時之預告的第627條第2項・第3項,於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改正中,被改為僅適用於使用者一方的解約。因此,勞工一方的離職,不論工資如何定,2週即足。(有期雇用則不同,原則上不得於期間途中單方解約,須有不得已之事由=民法第628條。)關於與公司方解僱的差異、該找社勞士或律師諮詢,另請參閱解僱該找社會保險勞務士還是律師

不可與本人直接往來嗎?(依代辦業者的種別會有何不同?)

即使被告知「別聯絡本人」,公司對本人為事務性聯絡本身並非被禁止。惟代辦業者能做什麼,依其種別而大有不同。

業者種別能做的事依據・注意
民間離職代辦業者離職意思的傳達(使者)為止若為報酬而就離職條件(有給・離職日・金錢)為交涉,恐觸及律師法第72條(非律師行為)
工會(合同工會等)作為團體交涉的交涉依憲法第28條・工會法之團體交涉。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律師交涉・請求・訴訟的代理法律事務的代理為其本來業務

亦即,若對方為民間業者,其可能並非可就有給日數、離職日、未付工資等「交涉」的對象。公司方的基本整理為:確認離職意思是否為本人所為(有無本人簽署的委任狀・離職申請書等),而事務性聯絡亦可對本人為之。就離職條件的交涉・請求有必要的場面屬律師領域,須注意勿與有非律師之虞的業者進行條件交涉。

離職日前的有給消化與缺勤、工資該如何處理?

就離職日前尚餘的年次有給休假,欲於離職日前一併取得的申請,原則上須予認可。

年休原則上於勞工請求的時季給予,公司的時季變更權以「於他時季給予」為前提。因離職而無他時季,即無將其移至離職日之後的餘地,事實上不得拒絕。未消化分的「買取」並非法律上的義務,但僅就離職時的未消化分任意買取,本身並不違法。若未使用有給、以缺勤狀態迎接離職日,該部分的工資不發生。關於年休的給予與5日取得義務的全貌,請參閱年5日的年休取得義務取不完時怎麼辦

項目處理
離職日前年休的一併取得無時季變更的餘地,原則不得拒絕
未消化年休的買取並非義務,但離職時分的任意買取並不違法
未取有給、以缺勤離職該日的工資不發生
最後工資的支付於通常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即可(有第23條的請求時為7日內)

借用品的返還與交接,能要求到什麼程度?

公司所借出的電腦・制服・員工證・鑰匙等,因屬公司所有物,可要求返還。另一方面,不得與工資相抵,亦不得於法律上強制交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定有工資的全額支付與直接支付,不得以借用品未返還或損害為由,單方自工資扣除(工資須直接支付本人,亦非支付予代辦業者)。交接屬離職自由的範圍,即使定於工作規則,亦不因未交接一事即當然認可損害賠償。就借用品的返還,宜以貨到付款郵寄等現實方法引導,返還請求則另行為之較為穩當。

離職票・社會保險與雇用保險的資格喪失,須於何時前提出?

與離職的受理另外,公司仍留有有期限的手續。即使難與本人聯絡,仍作為公司的義務進行。

手續提出處期限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被保險者資格喪失屆年金事務所(日本年金機構)自離職日的翌日起5日內
雇用保險的被保險者資格喪失屆・離職證明書Hello Work自資格喪失日(離職日的翌日)的翌日起算10日內
離職票的交付公司→本人本人希望離職票時交付(原則交付。縱已定下轉職處,本人請求時仍需要)
源泉徵收票・退職所得的手續公司→本人/稅務稅務上的處理向稅理士確認

離職證明書的離職理由欄,因影響失業給付的內容,須依事實記載。縱難與本人聯絡,此等申報仍屬公司的義務,須於期限內為之。給付的具體要否・記載方法,請以管轄的Hello Work・年金事務所與最新一手資訊確認。

常見問題

Q. 離職代辦說「別聯絡本人」。不從即違法嗎?
A. 公司對本人為事務性聯絡本身並不違法。惟仍須確認離職意思是否為本人所為。若對方為民間業者,其可能並非可就離職條件「交涉」的對象,若需條件交涉則屬律師領域。請避免騷擾性聯絡,止於事務性範圍。

Q. 被告知「明天起不來上班」。能要求其來2週嗎?
A. 於無期限雇用,自解約申入起2週契約即終了(民法第627條第1項)。無法強制出勤,惟可整理為以剩餘年休充抵、或作缺勤處理等。缺勤分的工資不發生。

Q. 因不返還借用品,能從最後的薪水扣除嗎?
A. 不能。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全額支付・直接支付,不得以借用品未返還或損害為由,單方自工資扣除。工資須直接支付本人,借用品的返還請另行請求。

Q. 離職票或資格喪失的申報,即使聯絡不上本人也須提出嗎?
A. 須提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資格喪失屆為自離職日翌日起5日內,雇用保險的資格喪失屆・離職證明書為10日內。縱難與本人聯絡,仍請作為公司的義務於期限內辦理。

この記事の根拠

  • 民法第627條(無期限雇用之解約申入)。第1項規定,各當事人得隨時提出解約申入,雇用自解約申入之日起經過2週終了。就依期間定報酬時之預告的第2項・第3項,於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債權關係)改正中,被改為僅適用於使用者一方的解約(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2026年9月4日參照)
  • 律師法第72條(禁止非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等)。禁止非律師等之人,為獲報酬之目的,就法律事件為代理・交涉及其他法律事務為業。因離職條件的交涉得屬法律事務,民間離職代辦業者若連交涉都做,恐觸及該條(e-Gov法令檢索、律師法・昭和24年法律第205號,2026年9月4日參照)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金品的返還)。於勞工離職之情形,權利者若請求,須於7日內支付工資,並返還屬勞工權利之金品(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2026年9月4日參照)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工資的支付)。工資須以通貨、直接向勞工、全額支付。不得以借用品未返還或損害為由,單方自工資扣除(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2026年9月4日參照)
  • 資格喪失屆的提出期限。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者資格喪失屆為自離職日翌日起5日內(日本年金機構),雇用保險的被保險者資格喪失屆・離職證明書為自資格喪失日翌日起算10日內(Hello Work)(日本年金機構・厚生勞働省,2026年9月4日參照)
  • 有期雇用之期間途中解約須有不得已之事由(民法第628條)等,因事案而處理各異。個別申報之要否・記載方法・提出處,請依最新一手資訊(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働省・日本年金機構・Hello Work等)與個別情形確認

本文並不代替您決定該向誰諮詢。離職所伴隨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資格喪失、離職票的製作,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離職條件與損害賠償的交涉・請求屬律師,稅務上的處理屬稅理士領域。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離職條件的交涉・請求屬律師領域,本事務所不予進行。個別手續的妥適與否,將依最新一手資訊(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働省・日本年金機構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為之。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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