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国技能实习生或特定技能外国人准备宿舍时,需要提交宿舍规则的申报吗?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公司提供的宿舍若属于劳动基准法的「事业附属宿舍」,即负有制作宿舍规则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的义务(劳动基准法第95条)。申报时须附上证明入住劳工过半数代表同意的书面。技能实习生与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宿舍,另有居住环境基准(寝室面积等)重叠,故须同时满足劳基法的宿舍规则与接收方的居住环境基准。从工资扣除宿舍费须有工资扣除的劳资协定。宿舍规则的制作与申报、劳务管理的整备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办理,物件的选定与租赁由不动产公司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先讲结论:公司提供的宿舍若属于劳动基准法的「事业附属宿舍」,即负有制作宿舍规则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的义务(劳动基准法第95条)。申报时须附上证明入住劳工过半数代表同意的书面。由于技能实习生与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宿舍,另有居住环境基准(寝室面积等)重叠,宿舍须同时满足劳基法的宿舍规则与接收方的居住环境基准。要从工资扣除宿舍费,须有工资扣除的劳资协定。宿舍规则的制作与申报、劳务管理的整备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办理;物件的选定与租赁由不动产公司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为实习生租的社宅,要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什么吗」「宿舍费可以从工资里扣吗」——这是接收外国人材的公司常有的咨询。本页面是为了替技能实习生、特定技能外国人准备社宅或宿舍(寄宿舍)的接收企业劳务负责人,整理劳动基准法上的申报义务与居住环境基准在何处重叠。个别物件是否属于宿舍的最终判断,以及在留资格的申请本身,不在本文范围内。
公司提供的宿舍,在什么情况下成为劳基法的「宿舍」?
劳动基准法对于使劳工入住事业附属宿舍的雇主,课予若干义务(第94条至第96条之2)。是否属于「事业附属宿舍」,并非依名称,而是依实态判断。行政解释会从下列要素来看:①与事业的关联(该事业的劳工入住其中)、②相当人数的劳工共同生活、③独立或划分的设施。
- 由接收企业管理、让多名技能实习生或特定技能外国人住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建物的宿舍,多属事业附属宿舍的类型
- 反之,劳工住在自己选择的租屋、个别居住,且无共同生活实态与雇主管理时,可能被整理为不属于宿舍
- 由于判断依各设施的实态,界线模糊时须个别确认
属于宿舍时,雇主不得侵犯入住劳工的私生活自由,亦不得干涉舍长等自治所需干部的选任(第94条)。接收外国人材的整体流程,也整理于外国人雇用该找谁。
宿舍规则须订定哪些内容,何时向谁申报?
使劳工入住事业附属宿舍的雇主,须就下列事项制作宿舍规则,并向行政官厅(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劳动基准法第95条第1项)。变更时亦同。
| 宿舍规则所订事项(劳基法第95条第1项) | 过半数代表的同意 |
|---|---|
| ①起床、就寝、外出及外宿事项 | 需要 |
| ②活动事项 | 需要 |
| ③饮食事项 | 需要 |
| ④安全及卫生事项 | 需要 |
| ⑤建筑物及设备管理事项 | 无规定 |
就①至④,雇主须取得入住劳工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申报时须附上证明该同意的书面(第95条第2项、第3项)。雇主与入住劳工双方,均有遵守所订宿舍规则的义务(第95条第4项)。使外国人入住时,备妥其能理解语言的说明或公告,较能避免日后纠纷。
此外,设置、迁移或变更常态使用10名以上劳工的事业等的附属宿舍时,须将依安全卫生基准所订的计划,于工程动工的14日前向行政官厅申报(第96条之2第1项)。新建宿舍或大幅改建时,须及早确认此计划申报的需否。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居住环境基准与劳基法如何重叠?
外国人材的宿舍,除劳基法的宿舍基准外,尚有各接收制度的居住环境基准重叠。技能实习制度与特定技能制度,各以运用要领示出寝室大小的目安。由于是与劳基法基准另行订定,故须同时满足两者。
| 依据 | 寝室・居室大小的目安 |
|---|---|
| 事业附属宿舍规程(劳基法第96条的委任省令) | 第二种宿舍的寝室每人2.5平方米以上・一室50人以下(第39条) |
| 技能实习制度的运用要领 | 寝室扣除壁龛、壁橱后每人4.5平方米以上 |
| 特定技能制度(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的运用要领 | 居室(寝室)每人7.5平方米以上(另有继续入住原房间等经过措施) |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大小目安,较劳基法的最低基准为大。因此,外国人材的宿舍会依制度端的居住环境基准来选择。这些运用要领的数值可能修订,须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各制度的官方资料确认最新版(本文以2026年9月23日为参照时点)。物件本身的选定与租赁契约由不动产公司(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同)办理。
从工资扣除房租、宿舍费时,须遵守什么?
工资须以通货、直接、全额支付予劳工(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要从工资扣除宿舍费或社宅费,作为此全额支付原则的例外,须事先与事业场的过半数代表者缔结工资扣除的劳资协定。
- 可扣除的原则上为相当于实际费用的范围。以低于行情让劳工居住等伴随利益供与的部分,可能作为现物给与而成为社会保险费计算或课税的对象
- 社宅、宿舍的供与是否属于现物给与、可扣除费用到何范围,整理于社宅是否为现物给与
-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中,收取超过实际费用的宿舍费,有时会依接收方基准被视为问题,故须从工资扣除的妥适性与制度端基准两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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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卫生、避难的基准上,事业者须整备什么?
雇主就事业的附属宿舍,须采取通风、采光、照明、保温、防湿、清洁、避难、容纳定员、就寝所需措施,以及其他维持劳工健康、风纪、生命所需的措施(劳动基准法第96条第1项)。其具体基准订于厚生劳动省令(事业附属宿舍规程)。
- 整备避难路线、消防设备、采光与通风等关乎居住安全卫生的设备
- 建物与设备的防火、避难,另关乎消防法、建筑基准法的基准,须向消防署或建筑士(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确认
- 寝室大小、收纳、采暖等,须与前述居住环境基准一并满足
法令与省令的设备基准,横跨劳务、安全卫生、建筑、消防。何种基准适用于何物件,须依设施实态确认。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宿舍规则的制作与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的申报、过半数代表者同意手续的整备、工资扣除劳资协定的制作,以及宿舍费、社宅费处理方式的整理。物件的选定与租赁由不动产公司、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与接收计划由行政书士、消防与建筑基准的确认由消防署与建筑士办理,各自为与本所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本所负责劳务管理与申报的部分。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Q. 只让两名技能实习生入住宿舍时,也需要申报宿舍规则吗?
A. 不单以人数多寡决定。是否属于事业附属宿舍,系依与事业的关联、共同生活的实态、设施状况等以实态判断。属于时,依劳动基准法第95条制作宿舍规则,附上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书面,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个别设施是否属于宿舍,须确认实态后判断。
Q. 劳基法的寝室大小与技能实习的大小基准,该遵守哪一个?
A. 两者皆须。事业附属宿舍规程的面积为最低基准,技能实习(每人4.5平方米以上)与特定技能(每人7.5平方米以上)的运用要领则示出更大的目安。外国人材的宿舍会依较大的制度端基准来准备。运用要领的数值可能修订,须确认最新版。
Q. 从每月工资扣除宿舍费有问题吗?
A. 工资原则上全额支付(劳动基准法第24条)。要从工资扣除宿舍费,须有与事业场过半数代表者的工资扣除劳资协定。可扣除的原则上为相当于实际费用的范围,超过此范围让劳工更便宜居住的部分,可能作为现物给与而关乎社会保险费计算或课税。
Q. 宿舍规则的申报可以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吗?
A. 宿舍规则的制作与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的申报、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手续、工资扣除劳资协定的整备,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另一方面,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物件的租赁由不动产公司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94条=不侵犯入住事业附属宿舍劳工的私生活自由与自治/第95条第1项=宿舍规则的制作与申报义务(起床就寝外出外宿、活动、饮食、安全卫生、建筑物设备管理等5事项)/第2项、第3项=①至④须入住劳工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与附上同意证明书面/第4项=雇主与入住者双方的遵守义务
- 劳动基准法第96条第1项=宿舍的通风、采光、避难、容纳定员、就寝措施,以及维持健康、风纪、生命所需的措施/第2项=基准委任予厚生劳动省令/第96条之2第1项=常态使用10名以上劳工等的附属宿舍的设置、迁移、变更,须于工程动工14日前提交计划申报
- 事业附属宿舍规程(昭和22年10月31日劳动省令第7号)=第96条的委任省令。寝室、采光、避难等设备基准(第二种宿舍的寝室每人2.5平方米以上・一室50人以下=第39条)
-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工资的通货支付、直接支付、全额支付原则。从工资扣除宿舍费、社宅费须有工资扣除的劳资协定
- 技能实习制度的运用要领(寝室扣除壁龛、壁橱后每人4.5平方米以上)、特定技能制度・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的运用要领(居室每人7.5平方米以上・继续入住等经过措施)。数值可能修订,须确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最新资料(2026年9月23日参照)
- 条文以 e-Gov 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9月时点)
本文并未断定个别物件是否属于宿舍。宿舍规则的制作与申报、工资扣除劳资协定的整备、劳务管理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是行政书士、物件的选定与租赁是不动产公司(各自为与本所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业务。委托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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