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個人事業並繼續經營時,許認可可以接手嗎?可承繼者與須重新取得者

個人事業主所持之許認可,係授予該人者,故非當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承繼。能否接手因許認可而異。建設業許可於令和2年改正設相續之認可制度,於死亡後30日內申請並取得認可即可承繼地位(建設業法第17條之3);餐飲店營業等可為相續・合併・分割之地位承繼申報(食品衛生法第56條);而古物商許可與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許可則無承繼之機制,原則上須重新取得。本文以一般資訊,整理許認可・登記・稅務・紛爭應委託何人(個別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個人事業主所持之許認可,因係授予該人者,縱其身故,亦非當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承繼。能否接手,因許認可而異。建設業許可於令和2年改正設相續之認可制度,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0日內申請並取得認可,即可承繼地位(建設業法第17條之3)。餐飲店營業等,可為相續・合併・分割之營業者地位承繼申報(食品衛生法第56條)。另一方面,古物商許可與產業廢棄物處理業之許可,則無承繼之機制,繼承人欲繼續經營者,原則上須重新取得(新規許可)。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保證個別承繼之可否或期限。許認可之承繼・重新取得之申請屬行政書士(本事務所)、相續登記(不動產之名義)屬司法書士、相續稅・事業承繼稅制屬稅理士、股份或遺產分割之爭執屬律師。所繼承不動產之出售・活用,屬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領域。四葉集團之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許認可之承繼・重新取得之支援。
個人事業主身故後,許認可將如何(原則為失效嗎)?
許認可多屬授予「該人」之資格。不同於存款或不動產,並非遺產分割中分與某人之對象,基本之思考方式為因本人身故而失效。故除有特別承繼規定之情形外,繼承人「原封不動使用父母之許可繼續經營」並不可行。
惟近年為使事業不中斷而得承繼,已逐一許認可整備承繼之機制。建設業與餐飲店營業設有承繼規定,而古物商與產業廢棄物處理業則仍無承繼規定,如此依領域而扱法真逆。遺產全貌之整理另於遺產之調查方法・財產目錄、不動產名義變更之流程另於相續登記之流程處理。
| 類型 | 繼承人欲繼續者 |
|---|---|
| 有承繼之認可(例:建設業許可) | 於期限內申請認可而承繼地位 |
| 有承繼之申報(例:餐飲店營業許可) | 遲滯無遲為申報而承繼地位 |
| 無承繼之機制(例:古物商・產廢業之許可) | 原則上重新取得(新規許可) |
建設業許可可以相續承繼嗎(令和2年改正之認可制度)?
可以。從前,個人之建設業者身故時許可失效,繼承人須重新取得許可,審查期間作為許可業者之地位會生空白。改正此點者,為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之改正建設業法。建設業法第17條之3規定,建設業者死亡時,欲繼續經營被繼承人所營建設業全部之繼承人,得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0日內,向許可行政廳(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申請並取得其認可。
重要者為不生空白期間之設計。繼承人為此認可之申請時,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至受領認可與否通知之日止,對被繼承人所為建設業之許可,視為對繼承人所為。即審查中亦得繼續事業。併同,就生前之事業讓渡・合併・分割,亦設有事前之認可制度(建設業法第17條之2)。
| 場面 | 依據 | 重點 |
|---|---|---|
| 因死亡之相續 | 建設業法第17條之3 | 死亡後30日內申請認可,審查中地位繼續 |
| 生前之讓渡・合併・分割 | 建設業法第17條之2 | 事前受認可而承繼地位 |
惟認可以繼承人側滿足經營業務之管理責任者或專任技術者等許可要件為前提。要件之適否屬個別判斷,故早期確認不可或缺。
如餐飲店營業等,承認地位承繼之許可為何?
依食品衛生法之餐飲店營業等之許可,承認相續・合併・分割之地位承繼。食品衛生法第56條規定,營業者有相續時,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全員同意選定之一人)承繼營業者之地位,承繼者須遲滯無遲附證明其事實之書面,向都道府縣知事等申報。此承繼之機制,於2021年(令和3年)6月1日施行之改正整備,事業讓渡之承繼則於2023年(令和5年)12月13日施行之改正加入。
興行場營業(Live House・劇場等)亦有讓渡・相續・合併・分割之營業者地位承繼與申報之機制(興行場法第2條之2)。如此,著眼於營業者之衛生系許可,多備有「依申報之承繼」此一類型。惟以承繼後仍滿足許可之基準(設施之衛生・構造)為前提,變更營業內容時,亦可能須另外之手續。
古物商・產廢等須重新取得之許認可為何?
亦有無承繼機制、繼承人欲繼續須重新取得新規許可之許認可。代表例為古物商許可與產業廢棄物處理業之許可。
古物營業法並無繼承人承繼個人古物商許可之規定。受個人許可之人身故時,同居之親族等,須自死亡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委員會返納許可證(古物營業法第8條),繼承人欲繼續古物營業者,須自行重新受領許可。
產業廢棄物處理業(收集運搬業・處分業)之許可,亦無個人事業主因相續承繼之制度。繼承人欲繼續者,須為新規之許可申請。又,就法人之合併・分割設有認可之制度(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之4),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許可則有讓受等之制度,如此縱為同一廢棄物處理法,「業之許可」與「設施之許可」扱法有別。
| 許認可 | 繼承人欲繼續者 | 死亡時之留意點 |
|---|---|---|
| 古物商許可 | 重新取得新規許可 | 10日內返納許可證(古物營業法第8條) |
| 產業廢棄物處理業之許可 | 重新取得新規許可 | 合併・分割有認可制度(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之4) |
承繼之申報・認可有期限嗎(為使事業不中斷)?
有。一旦逾期,難得之承繼制度即無法使用,恐須將事業停止一次再重新取得。茲整理主要者(詳細・起算日請向主管廳確認)。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許認可 | 手續 | 期限之目安 |
|---|---|---|
| 建設業許可 | 相續之認可申請 | 被繼承人死亡後30日內(建設業法第17條之3) |
| 餐飲店營業許可 | 地位承繼之申報 | 遲滯無遲(食品衛生法第56條) |
| 古物商許可 | 許可證之返納 | 自死亡之日起10日內(古物營業法第8條)/繼續須新規許可 |
建設業許可之「30日內」尤短,須自相續發生後立即開始準備。繼承人能否滿足許可要件(經營業務之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等)之確認亦同時進行。期限或要件之判斷個別性高,故僅止於一般資訊提供,具體可否請向主管廳與資格者確認。
許認可・登記・稅務・紛爭應委託何人(角色分工)?
事業之相續・承繼,橫跨許認可・登記・稅務・紛爭數項專業。基本上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四葉集團之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許認可之承繼之認可・申報、重新取得之新規許可申請、許可要件確認之支援。
| 委託對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書士(本事務所) | 許認可之承繼・重新取得之申請支援 |
| 司法書士 | 相續登記(不動產之名義變更) |
| 稅理士 | 相續稅・準確定申告・事業承繼稅制 |
| 律師 | 遺產分割・股份等有爭執之事項 |
| 不動產業者(別事業體之本公司) | 所繼承不動產之出售・活用 |
就所繼承不動產之出售・活用,亦請參閱繼承與不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媒介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亦請確認本事務所之承辦業務・受任流程・報酬額表。與各專業人士以獨立的事業體簽約,相互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可以原封不動使用父母之建設業許可繼續事業嗎?
A. 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之改正設有相續之認可制度。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0日內向許可行政廳申請認可,即可含審查中承繼地位(建設業法第17條之3)。惟以繼承人滿足經營業務之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等許可要件為前提。因期限甚短,及早著手甚為重要。
Q. 餐飲店之許可可以相續接手嗎?
A. 可以接手。依食品衛生法第56條,承認相續・合併・分割之營業者地位承繼,承繼之人遲滯無遲附證明其事實之書面申報。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全員同意選定承繼者。以承繼後仍滿足設施之衛生・構造之基準為前提。
Q. 古物商或產廢業之許可可以相續嗎?
A. 二者皆無因相續承繼之機制,繼承人欲繼續者,原則上須重新取得新規許可。古物商須自死亡之日起10日內返納許可證(古物營業法第8條)。產業廢棄物處理業之業之許可亦須新規取得,合併・分割則另有認可制度(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之4)。
Q. 許認可之承繼可與相續登記・相續稅一併委託嗎?
A. 因業際,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許認可之承繼・重新取得屬行政書士、不動產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相續稅・事業承繼稅制屬稅理士、有爭執之遺產分割屬律師。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於一般資訊之範圍內為窗口之整理案內。
文獻來源(第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國土交通省「建設業法」第17條之2(讓渡及讓受等之認可)・建設業法第17條之3(相續之認可。被繼承人死亡後30日內申請、依認可之地位承繼、自死亡之日起至認可・不認可通知之日止之視為繼續)。改正建設業法之施行日為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參照日 2026-10-03)
- 國土交通省「建設業許可事務指南」(事業承繼等相關認可之運用)(參照日 2026-10-03)
- 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動省「食品衛生法」第56條(相續・合併・分割之營業者地位承繼與遲滯無遲之申報。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全員同意選定)。承繼規定於2021年(令和3年)6月1日施行、事業讓渡之承繼於2023年(令和5年)12月13日施行(參照日 2026-10-03)
- e-Gov法令檢索・警察廳「古物營業法」第8條(許可證之返納。受許可之人死亡時,同居之親族等於10日內返納)。未置相續承繼之規定(參照日 2026-10-03)
- e-Gov法令檢索・環境省「廢棄物之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第15條之4(產業廢棄物處理業之合併或分割之認可)。產業廢棄物處理業之許可無因相續・讓受承繼之規定(參照日 2026-10-03)
- 中小企業廳「事業承繼指南」「中小M&A指南」(許認可承繼之一般留意點。參照日 2026-10-03)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就個別許認可,判斷・保證因相續・事業承繼承繼之可否、認可・申報之要否或期限、對許可要件之適合、重新取得之展望。承繼或重新取得之要否・期限・起算日因許認可之種類與主管廳而異,具體基準由各法令・通達・自治體之運用訂定。許認可之承繼之認可・申報、重新取得之新規許可申請之支援,由四葉集團之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相續登記等登記屬司法書士、相續稅・準確定申告・事業承繼稅制屬稅理士、遺產分割等有爭執之事項屬律師、所繼承不動產之出售・活用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個別簽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