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个人事业并继续经营时,许认可可以接手吗?可承继者与须重新取得者

个人事业主所持之许认可,系授予该人者,故非当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承继。能否接手因许认可而异。建设业许可于令和2年改正设相续之认可制度,于死亡后30日内申请并取得认可即可承继地位(建设业法第17条之3);餐饮店营业等可为相续・合并・分割之地位承继申报(食品卫生法第56条);而古物商许可与产业废弃物处理业许可则无承继之机制,原则上须重新取得。本文以一般资讯,整理许认可・登记・税务・纷争应委托何人(个别签约)。
结论(先讲重点):个人事业主所持之许认可,因系授予该人者,纵其身故,亦非当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承继。能否接手,因许认可而异。建设业许可于令和2年改正设相续之认可制度,于被继承人死亡后30日内申请并取得认可,即可承继地位(建设业法第17条之3)。餐饮店营业等,可为相续・合并・分割之营业者地位承继申报(食品卫生法第56条)。另一方面,古物商许可与产业废弃物处理业之许可,则无承继之机制,继承人欲继续经营者,原则上须重新取得(新规许可)。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判断・保证个别承继之可否或期限。许认可之承继・重新取得之申请属行政书士(本事务所)、相续登记(不动产之名义)属司法书士、相续税・事业承继税制属税理士、股份或遗产分割之争执属律师。所继承不动产之出售・活用,属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领域。四叶集团之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许认可之承继・重新取得之支援。
个人事业主身故后,许认可将如何(原则为失效吗)?
许认可多属授予「该人」之资格。不同于存款或不动产,并非遗产分割中分与某人之对象,基本之思考方式为因本人身故而失效。故除有特别承继规定之情形外,继承人「原封不动使用父母之许可继续经营」并不可行。
惟近年为使事业不中断而得承继,已逐一许认可整备承继之机制。建设业与餐饮店营业设有承继规定,而古物商与产业废弃物处理业则仍无承继规定,如此依领域而处理真逆。遗产全貌之整理另于遗产之调查方法・财产目录、不动产名义变更之流程另于相续登记之流程处理。
| 类型 | 继承人欲继续者 |
|---|---|
| 有承继之认可(例:建设业许可) | 于期限内申请认可而承继地位 |
| 有承继之申报(例:餐饮店营业许可) | 毫不迟延地申报而承继地位 |
| 无承继之机制(例:古物商・产废业之许可) | 原则上重新取得(新规许可) |
建设业许可可以相续承继吗(令和2年改正之认可制度)?
可以。从前,个人之建设业者身故时许可失效,继承人须重新取得许可,审查期间作为许可业者之地位会生空白。改正此点者,为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之改正建设业法。建设业法第17条之3规定,建设业者死亡时,欲继续经营被继承人所营建设业全部之继承人,得于被继承人死亡后30日内,向许可行政厅(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申请并取得其认可。
重要者为不生空白期间之设计。继承人为此认可之申请时,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至受领认可与否通知之日止,对被继承人所为建设业之许可,视为对继承人所为。即审查中亦得继续事业。并同,就生前之事业让渡・合并・分割,亦设有事前之认可制度(建设业法第17条之2)。
| 场面 | 依据 | 重点 |
|---|---|---|
| 因死亡之相续 | 建设业法第17条之3 | 死亡后30日内申请认可,审查中地位继续 |
| 生前之让渡・合并・分割 | 建设业法第17条之2 | 事前受认可而承继地位 |
惟认可以继承人侧满足经营业务之管理责任者或专任技术者等许可要件为前提。要件之适否属个别判断,故早期确认不可或缺。
如餐饮店营业等,承认地位承继之许可为何?
依食品卫生法之餐饮店营业等之许可,承认相续・合并・分割之地位承继。食品卫生法第56条规定,营业者有相续时,继承人(继承人有数人时,以全员同意选定之一人)承继营业者之地位,承继者须毫不迟延地附证明其事实之书面,向都道府县知事等申报。此承继之机制,于2021年(令和3年)6月1日施行之改正整备,事业让渡之承继则于2023年(令和5年)12月13日施行之改正加入。
兴行场营业(Live House・剧场等)亦有让渡・相续・合并・分割之营业者地位承继与申报之机制(兴行场法第2条之2)。如此,着眼于营业者之卫生系许可,多备有「依申报之承继」此一类型。惟以承继后仍满足许可之基准(设施之卫生・构造)为前提,变更营业内容时,亦可能须另外之手续。
古物商・产废等须重新取得之许认可为何?
亦有无承继机制、继承人欲继续须重新取得新规许可之许认可。代表例为古物商许可与产业废弃物处理业之许可。
古物营业法并无继承人承继个人古物商许可之规定。受个人许可之人身故时,同居之亲族等,须自死亡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委员会返纳许可证(古物营业法第8条),继承人欲继续古物营业者,须自行重新受领许可。
产业废弃物处理业(收集运搬业・处分业)之许可,亦无个人事业主因相续承继之制度。继承人欲继续者,须为新规之许可申请。又,就法人之合并・分割设有认可之制度(废弃物处理法第15条之4),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之许可则有让受等之制度,如此纵为同一废弃物处理法,「业之许可」与「设施之许可」处理有别。
| 许认可 | 继承人欲继续者 | 死亡时之留意点 |
|---|---|---|
| 古物商许可 | 重新取得新规许可 | 10日内返纳许可证(古物营业法第8条) |
| 产业废弃物处理业之许可 | 重新取得新规许可 | 合并・分割有认可制度(废弃物处理法第15条之4) |
承继之申报・认可有期限吗(为使事业不中断)?
有。一旦逾期,难得之承继制度即无法使用,恐须将事业停止一次再重新取得。兹整理主要者(详细・起算日请向主管厅确认)。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许认可 | 手续 | 期限之目安 |
|---|---|---|
| 建设业许可 | 相续之认可申请 | 被继承人死亡后30日内(建设业法第17条之3) |
| 餐饮店营业许可 | 地位承继之申报 | 毫不迟延(食品卫生法第56条) |
| 古物商许可 | 许可证之返纳 | 自死亡之日起10日内(古物营业法第8条)/继续须新规许可 |
建设业许可之「30日内」尤短,须自相续发生后立即开始准备。继承人能否满足许可要件(经营业务之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等)之确认亦同时进行。期限或要件之判断个别性高,故仅止于一般资讯提供,具体可否请向主管厅与资格者确认。
许认可・登记・税务・纷争应委托何人(角色分工)?
事业之相续・承继,横跨许认可・登记・税务・纷争数项专业。基本上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四叶集团之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许认可之承继之认可・申报、重新取得之新规许可申请、许可要件确认之支援。
| 委托对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书士(本事务所) | 许认可之承继・重新取得之申请支援 |
| 司法书士 | 相续登记(不动产之名义变更) |
| 税理士 | 相续税・准确定申告・事业承继税制 |
| 律师 | 遗产分割・股份等有争执之事项 |
| 不动产业者(别事业体之本公司) | 所继承不动产之出售・活用 |
就所继承不动产之出售・活用,亦请参阅继承与不动产。不动产之买卖・媒介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负责。亦请确认本事务所之承办业务・受任流程・报酬额表。与各专业人士以独立的事业体签约,相互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可以原封不动使用父母之建设业许可继续事业吗?
A. 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之改正设有相续之认可制度。于被继承人死亡后30日内向许可行政厅申请认可,即可含审查中承继地位(建设业法第17条之3)。惟以继承人满足经营业务之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等许可要件为前提。因期限甚短,及早着手甚为重要。
Q. 餐饮店之许可可以相续接手吗?
A. 可以接手。依食品卫生法第56条,承认相续・合并・分割之营业者地位承继,承继之人毫不迟延地附证明其事实之书面申报。继承人有数人时,以全员同意选定承继者。以承继后仍满足设施之卫生・构造之基准为前提。
Q. 古物商或产废业之许可可以相续吗?
A. 二者皆无因相续承继之机制,继承人欲继续者,原则上须重新取得新规许可。古物商须自死亡之日起10日内返纳许可证(古物营业法第8条)。产业废弃物处理业之业之许可亦须新规取得,合并・分割则另有认可制度(废弃物处理法第15条之4)。
Q. 许认可之承继可与相续登记・相续税一并委托吗?
A. 因业际,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许认可之承继・重新取得属行政书士、不动产之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相续税・事业承继税制属税理士、有争执之遗产分割属律师。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于一般资讯之范围内为窗口之整理案内。
文献来源(第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国土交通省「建设业法」第17条之2(让渡及让受等之认可)・建设业法第17条之3(相续之认可。被继承人死亡后30日内申请、依认可之地位承继、自死亡之日起至认可・不认可通知之日止之视为继续)。改正建设业法之施行日为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参照日 2026-10-03)
- 国土交通省「建设业许可事务指南」(事业承继等相关认可之运用)(参照日 2026-10-03)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食品卫生法」第56条(相续・合并・分割之营业者地位承继与毫不迟延之申报。继承人有数人时以全员同意选定)。承继规定于2021年(令和3年)6月1日施行、事业让渡之承继于2023年(令和5年)12月13日施行(参照日 2026-10-03)
- e-Gov法令检索・警察厅「古物营业法」第8条(许可证之返纳。受许可之人死亡时,同居之亲族等于10日内返纳)。未置相续承继之规定(参照日 2026-10-03)
- e-Gov法令检索・环境省「废弃物之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第15条之4(产业废弃物处理业之合并或分割之认可)。产业废弃物处理业之许可无因相续・让受承继之规定(参照日 2026-10-03)
- 中小企业厅「事业承继指南」「中小M&A指南」(许认可承继之一般留意点。参照日 2026-10-03)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就个别许认可,判断・保证因相续・事业承继承继之可否、认可・申报之要否或期限、对许可要件之适合、重新取得之展望。承继或重新取得之要否・期限・起算日因许认可之种类与主管厅而异,具体基准由各法令・通达・自治体之运用订定。许认可之承继之认可・申报、重新取得之新规许可申请之支援,由四叶集团之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相续登记等登记属司法书士、相续税・准确定申告・事业承继税制属税理士、遗产分割等有争执之事项属律师、所继承不动产之出售・活用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自个别签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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