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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认可与开业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要经营墓地或纳骨堂,需要哪种许可?

柜台上成叠申请书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拟经营墓地、纳骨堂或火葬场者,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市或特别区则为市长或区长)之许可(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此为地方自治体之许可,非国家之许可。本文以一般资讯,整理经营主体之限制(厚生省指针)、由地方条例所定之立地・构造・管理基准,以及土地取得、登记、税务应委托何人(个别签约)。

结论(先讲重点):拟经营墓地、纳骨堂或火葬场者,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市或特别区则为市长或区长,以下同)之许可(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号)第10条第1项)。即此为地方自治体之许可,而非国家之许可。何人得经营,法律条文未详细规定,但厚生省(现厚生劳动省)之通知「关于墓地经营・管理之指针等」(平成12年12月6日 生卫发第1764号)指出,基于墓地之永续性・非营利性,经营主体原则上应为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纵有难以如此之情形,亦以宗教法人或公益法人等为限。多数自治体依此指针以条例・规则订定经营主体及立地・构造基准,故个人或营利公司之新规经营原则上运用上困难。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判断・保证个别许可之可否・基准。许可申请属行政书士、土地之取得・造成属不动产・土地家屋调查士、登记属司法书士、税务属税理士领域。四叶集团之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许可申请之支援。

墓地・纳骨堂,任何人皆可经营吗?(经营主体之限制为何)

结论而言,并非任何人皆可自由经营。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仅规定「拟经营墓地、纳骨堂或火葬场者,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之许可」,条文并未详细限定经营主体本身。惟厚生省(现厚生劳动省)之通知「关于墓地经营・管理之指针等」(平成12年12月6日 生卫发第1764号),就经营主体之思考方式揭示如下。

顺位被认为妥适之经营主体理由
原则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永续性・非营利性最能确保
次佳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限于地方公共团体有难以为之情形时
原则上不妥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不合墓地之永续性・非营利性

此指针系对地方自治体之技术性助言,其本身并无直接决定许可可否之拘束力。惟多数自治体依指针以条例订定经营主体,故作为实务基准而运作。祭祀之承继与墓じまい(改葬)之利用者侧手续,另于墓じまい(改葬许可)之流程与必要文件・祭祀之承继・坟墓・佛坛与遗产分割之关系处理。

经营许可是国家之许可,抑或市区町村之许可?

为地方自治体之许可。许可权者为都道府县知事,惟于市或特别区之区域内,市长或区长为许可权者(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5项之定义亦及于第10条)。实务上,设置保健所之市或中核市等常为窗口,何自治体为许可权者,依经营预定地之所在而异。

经营预定地之区分许可权者
市・特别区之区域内市长或区长
其他区域都道府县知事

国家(厚生劳动省)并非作出个别许可,此与建设业许可等国家之许认可大为不同。故样式・基准・手续费・事前协议之进行方式,须于经营预定地所在自治体之条例・规则・要纲确认。一旦取得之许可内容拟变更,或拟废止墓地・纳骨堂・火葬场时,同样须取得许可(同法第10条第2项)。

立地・构造・管理之基准,于何处订定?

法律本体与施行规则,就立地或构造之细部数值基准几无记载。具体基准由各自治体以条例・规则订定。故纵为相同之「墓地・纳骨堂经营许可」,所要求之要件因自治体而异。

项目于何处订定常生问题之点
经营主体自治体条例(依指针)多限于地方公共团体・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
立地(与学校・医院・住宅、河川之距离等)自治体条例・规则距离限制之数值因自治体而异
构造・设备(区划・通路・给排水・管理事务所等)自治体条例・规则墓地・纳骨堂基准有别
事前协议・邻近同意自治体要纲多以要纲订定手续

因数值与手续因自治体而异,「他县曾如此」并不通用。指针亦述及,于计画早期阶段即与许可权者之自治体开始事前协议,不可或缺。又,纳骨堂(受他人委托收藏焼骨之设施)与墓地(设置坟墓之区域),所适用基准之立法方式有别,亦应注意(同法第2条第4项〜第6项之定义)。

非宗教法人之个人・公司,有无经营之余地?

因条文未明文限定经营主体,无法断言「个人・公司一概不可」。惟依前述指针及依其订定之多数自治体条例,新规之经营许可,主体被限缩为地方公共团体・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之运用一般。个人或营利公司新规自零开始取得墓地・纳骨堂经营许可,原则上困难,如此设想较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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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常见者,为宗教法人自任经营主体,而由事业者承担造成・销售之实务此一角色分工。纵如此,许可名义人・经营责任在宗教法人,事业者并不持有许可名义。宗教法人规则之目的・事业是否含墓地经营、是否满足境内地或所有地之要件等,宗教法人侧之手续(与所辖厅之关系)亦有牵涉。自继承・不动产观点考量土地之取得・造成时,不动产之买卖・活用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负责(继承与不动产)。

至许可为止之申请流程,及应附文件为何?

于多数自治体,并非迳行申请,而自计画阶段之事前协议开始。概略流程如下,惟名称・顺序・附件因自治体而异。

阶段主要内容
事前相谈・事前协议就经营主体・立地・规模・资金计画与自治体协议
向邻近之说明・同意(依要纲)多数自治体要求对周边住民之说明会・取得同意书
许可申请于申请书附土地之权利关系・图面・经营主体资格之文件
审查・现地调查审查是否适合条例・规则之基准
许可都道府县知事(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之许可

附件,如土地之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图・位置图・区域图・构造图,经营主体为宗教法人时尚有其规则或登记相关文件等,由自治体之条例・规则订定。四叶集团之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此等申请书・附件之作成辅助及与自治体之事前协议说明。宗教法人之设立・规则变更之认证手续(所辖厅)亦可由行政书士支援,惟土地之造成・测量属土地家屋调查士或建设业者、所有权移转等登记属司法书士、税务属税理士,各自个别签约处理。亦请参阅本事务所之承办业务・受任流程・报酬额表。与各专业人士以独立的事业体签约,相互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若为自己所有之土地,可自由兴建并经营纳骨堂吗?
A. 不可。纳骨堂之经营,须取得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之许可(都道府县知事,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再者,多数自治体依指针订定将经营主体限于地方公共团体・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之条例,故个人之新规经营原则上困难。请先向经营预定地所在之自治体事前相谈。

Q. 此许可是向国家(厚生劳动省)申请吗?
A. 否。许可权者为都道府县知事,于市或特别区之区域内为市长或区长(同法第2条第5项・第10条第1项)。国家并非作出个别许可。样式・基准・手续费须于经营预定地所在自治体之条例・规则确认。

Q. 立地与构造之具体基准,看哪部法律可知?
A. 法律本体与施行规则几无细部数值基准,立地・构造・管理之具体基准由各自治体之条例・规则订定。故纵为相同之经营许可,要件因自治体而异。于计画早期阶段与自治体事前协议不可或缺。

Q. 本公司欲涉入墓地事业,有无方法?
A. 条文虽未明文限定经营主体,惟依指针及多数自治体条例,新规之经营许可被限缩为地方公共团体・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之运用一般。实务上常见宗教法人任经营主体、事业者承担造成・销售之角色分工。许可名义・经营责任在经营主体,个别可否请向自治体与资格者确认。

文献来源(第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号)第2条第4项〜第7项(坟墓・墓地・纳骨堂・火葬场之定义与都道府县知事等之许可)・第10条第1项(经营许可)・第10条第2项(变更・废止之许可)(参照日 2026-10-02)
  • 厚生省(现厚生劳动省)「关于墓地经营・管理之指针等」(平成12年12月6日 生卫发第1764号)。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纵有难以如此之情形亦以宗教法人或公益法人等为限、永续性・非营利性、自计画阶段起事前协议之必要性(参照日 2026-10-02)
  • 经营预定地所属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之墓地等经营许可等相关条例・规则・要纲(立地・构造・管理之基准、事前协议・邻近同意之手续因自治体而异。参照日 2026-10-02)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判断・保证个别墓地・纳骨堂经营许可之可否、经营主体之适格性、立地・构造之基准、事前协议或邻近同意之要否。经营许可由都道府县知事(市或特别区为市长或区长)为之,具体基准・样式・手续费由该自治体之条例・规则・要纲订定。墓地等经营许可之申请书・附件之作成辅助与事前协议说明、宗教法人之设立・规则认证之支援,由四叶集团之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土地之取得・活用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土地之造成・测量由土地家屋调查士或建设业者、所有权移转等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各自个别签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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