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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與開業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要經營墓地或納骨堂,需要哪種許可?

櫃檯上成疊申請書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擬經營墓地、納骨堂或火葬場者,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市或特別區則為市長或區長)之許可(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10條第1項)。此為地方自治體之許可,非國家之許可。本文以一般資訊,整理經營主體之限制(厚生省指針)、由地方條例所定之立地・構造・管理基準,以及土地取得、登記、稅務應委託何人(個別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擬經營墓地、納骨堂或火葬場者,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市或特別區則為市長或區長,以下同)之許可(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號)第10條第1項)。即此為地方自治體之許可,而非國家之許可。何人得經營,法律條文未詳細規定,但厚生省(現厚生勞動省)之通知「關於墓地經營・管理之指針等」(平成12年12月6日 生衛發第1764號)指出,基於墓地之永續性・非營利性,經營主體原則上應為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縱有難以如此之情形,亦以宗教法人或公益法人等為限。多數自治體依此指針以條例・規則訂定經營主體及立地・構造基準,故個人或營利公司之新規經營原則上運用上困難。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基準。許可申請屬行政書士、土地之取得・造成屬不動產・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屬司法書士、稅務屬稅理士領域。四葉集團之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許可申請之支援。

墓地・納骨堂,任何人皆可經營嗎?(經營主體之限制為何)

結論而言,並非任何人皆可自由經營。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10條第1項僅規定「擬經營墓地、納骨堂或火葬場者,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之許可」,條文並未詳細限定經營主體本身。惟厚生省(現厚生勞動省)之通知「關於墓地經營・管理之指針等」(平成12年12月6日 生衛發第1764號),就經營主體之思考方式揭示如下。

順位被認為妥適之經營主體理由
原則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永續性・非營利性最能確保
次佳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限於地方公共團體有難以為之情形時
原則上不妥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不合墓地之永續性・非營利性

此指針係對地方自治體之技術性助言,其本身並無直接決定許可可否之拘束力。惟多數自治體依指針以條例訂定經營主體,故作為實務基準而運作。祭祀之承繼與墓じまい(改葬)之利用者側手續,另於墓じまい(改葬許可)之流程與必要文件・祭祀之承繼・墳墓・佛壇與遺產分割之關係處理。

經營許可是國家之許可,抑或市區町村之許可?

為地方自治體之許可。許可權者為都道府縣知事,惟於市或特別區之區域內,市長或區長為許可權者(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2條第5項之定義亦及於第10條)。實務上,設置保健所之市或中核市等常為窗口,何自治體為許可權者,依經營預定地之所在而異。

經營預定地之區分許可權者
市・特別區之區域內市長或區長
其他區域都道府縣知事

國家(厚生勞動省)並非作出個別許可,此與建設業許可等國家之許認可大為不同。故樣式・基準・手續費・事前協議之進行方式,須於經營預定地所在自治體之條例・規則・要綱確認。一旦取得之許可內容擬變更,或擬廢止墓地・納骨堂・火葬場時,同樣須取得許可(同法第10條第2項)。

立地・構造・管理之基準,於何處訂定?

法律本體與施行規則,就立地或構造之細部數值基準幾無記載。具體基準由各自治體以條例・規則訂定。故縱為相同之「墓地・納骨堂經營許可」,所要求之要件因自治體而異。

項目於何處訂定常生問題之點
經營主體自治體條例(依指針)多限於地方公共團體・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
立地(與學校・醫院・住宅、河川之距離等)自治體條例・規則距離限制之數值因自治體而異
構造・設備(區劃・通路・給排水・管理事務所等)自治體條例・規則墓地・納骨堂基準有別
事前協議・鄰近同意自治體要綱多以要綱訂定手續

因數值與手續因自治體而異,「他縣曾如此」並不通用。指針亦述及,於計畫早期階段即與許可權者之自治體開始事前協議,不可或缺。又,納骨堂(受他人委託收藏焼骨之設施)與墓地(設置墳墓之區域),所適用基準之立法方式有別,亦應注意(同法第2條第4項〜第6項之定義)。

非宗教法人之個人・公司,有無經營之餘地?

因條文未明文限定經營主體,無法斷言「個人・公司一概不可」。惟依前述指針及依其訂定之多數自治體條例,新規之經營許可,主體被限縮為地方公共團體・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之運用一般。個人或營利公司新規自零開始取得墓地・納骨堂經營許可,原則上困難,如此設想較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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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者,為宗教法人自任經營主體,而由事業者承擔造成・銷售之實務此一角色分工。縱如此,許可名義人・經營責任在宗教法人,事業者並不持有許可名義。宗教法人規則之目的・事業是否含墓地經營、是否滿足境內地或所有地之要件等,宗教法人側之手續(與所轄廳之關係)亦有牽涉。自繼承・不動產觀點考量土地之取得・造成時,不動產之買賣・活用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繼承與不動產)。

至許可為止之申請流程,及應附文件為何?

於多數自治體,並非逕行申請,而自計畫階段之事前協議開始。概略流程如下,惟名稱・順序・附件因自治體而異。

階段主要內容
事前相談・事前協議就經營主體・立地・規模・資金計畫與自治體協議
向鄰近之說明・同意(依要綱)多數自治體要求對周邊住民之說明會・取得同意書
許可申請於申請書附土地之權利關係・圖面・經營主體資格之文件
審查・現地調查審查是否適合條例・規則之基準
許可都道府縣知事(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之許可

附件,如土地之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圖・位置圖・區域圖・構造圖,經營主體為宗教法人時尚有其規則或登記相關文件等,由自治體之條例・規則訂定。四葉集團之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支援此等申請書・附件之作成輔助及與自治體之事前協議案內。宗教法人之設立・規則變更之認證手續(所轄廳)亦可由行政書士支援,惟土地之造成・測量屬土地家屋調查士或建設業者、所有權移轉等登記屬司法書士、稅務屬稅理士,各自個別簽約處理。亦請參閱本事務所之承辦業務・受任流程・報酬額表。與各專業人士以獨立的事業體簽約,相互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若為自己所有之土地,可自由興建並經營納骨堂嗎?
A. 不可。納骨堂之經營,須取得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10條第1項之許可(都道府縣知事,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再者,多數自治體依指針訂定將經營主體限於地方公共團體・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之條例,故個人之新規經營原則上困難。請先向經營預定地所在之自治體事前相談。

Q. 此許可是向國家(厚生勞動省)申請嗎?
A. 否。許可權者為都道府縣知事,於市或特別區之區域內為市長或區長(同法第2條第5項・第10條第1項)。國家並非作出個別許可。樣式・基準・手續費須於經營預定地所在自治體之條例・規則確認。

Q. 立地與構造之具體基準,看哪部法律可知?
A. 法律本體與施行規則幾無細部數值基準,立地・構造・管理之具體基準由各自治體之條例・規則訂定。故縱為相同之經營許可,要件因自治體而異。於計畫早期階段與自治體事前協議不可或缺。

Q. 本公司欲涉入墓地事業,有無方法?
A. 條文雖未明文限定經營主體,惟依指針及多數自治體條例,新規之經營許可被限縮為地方公共團體・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之運用一般。實務上常見宗教法人任經營主體、事業者承擔造成・銷售之角色分工。許可名義・經營責任在經營主體,個別可否請向自治體與資格者確認。

文獻來源(第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動省「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號)第2條第4項〜第7項(墳墓・墓地・納骨堂・火葬場之定義與都道府縣知事等之許可)・第10條第1項(經營許可)・第10條第2項(變更・廢止之許可)(參照日 2026-10-02)
  • 厚生省(現厚生勞動省)「關於墓地經營・管理之指針等」(平成12年12月6日 生衛發第1764號)。經營主體原則上為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縱有難以如此之情形亦以宗教法人或公益法人等為限、永續性・非營利性、自計畫階段起事前協議之必要性(參照日 2026-10-02)
  • 經營預定地所屬都道府縣・市區町村之墓地等經營許可等相關條例・規則・要綱(立地・構造・管理之基準、事前協議・鄰近同意之手續因自治體而異。參照日 2026-10-02)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保證個別墓地・納骨堂經營許可之可否、經營主體之適格性、立地・構造之基準、事前協議或鄰近同意之要否。經營許可由都道府縣知事(市或特別區為市長或區長)為之,具體基準・樣式・手續費由該自治體之條例・規則・要綱訂定。墓地等經營許可之申請書・附件之作成輔助與事前協議案內、宗教法人之設立・規則認證之支援,由四葉集團之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土地之取得・活用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土地之造成・測量由土地家屋調查士或建設業者、所有權移轉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各自個別簽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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