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退职金该如何整备?中退共・iDeCo+・企业型DC的选择与手续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中小企业的退职金,可从三种具代表性的外部制度中选择整备。中退共(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的掛金由事业主全额负担,由独立行政法人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将退职金直接支付给员工(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昭和34年法律第160号〕)。iDeCo+(中小事业主掛金纳付制度)是事业主在员工加入的个人型确定缴付年金(iDeCo)掛金上再行上乘,对象为未实施企业年金、员工300人以下的事业主(确定缴付年金法〔平成13年法律第88号〕第68条之2、第55条第2项)。企业型DC(企业型确定缴付年金)则是事业主订定规约、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承认后缴付掛金,由员工自行运用(同法第3条)。凡设有退职手当者,均须于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中记载(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89条第3号之2)。制度设计、规程整备与各制度的申报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掛金的损金算入等税务由税理士办理,运用商品的选定与金融商品的说明由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本文说明制度内容,不提供个别的运用建议。
先讲结论:中小企业的退职金,可从三种具代表性的外部制度中选择整备。中退共(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的掛金由事业主全额负担,由独立行政法人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将退职金直接支付给员工(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昭和34年法律第160号〕)。iDeCo+(中小事业主掛金纳付制度)是事业主在员工加入的个人型确定缴付年金(iDeCo)掛金上再行上乘,对象为未实施企业年金、员工300人以下的事业主(确定缴付年金法〔平成13年法律第88号〕第68条之2、第55条第2项)。企业型DC则是事业主订定规约、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承认后缴付掛金,由员工自行运用(同法第3条)。凡设有退职手当者,均须于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中记载(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89条第3号之2)。制度设计、规程整备与各制度的申报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掛金的损金算入等税务由税理士办理;运用商品的选定与金融商品的说明由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本文说明制度内容,不提供个别的运用建议。
「招募时被问到有没有退职金,不知如何回答」「想设退职金,但不知道要选哪一种」——这是正要设立或检讨退职金的中小企业经营者、总务负责人常有的咨询。本页面依条文与公开资料,整理三种代表性制度(中退共・iDeCo+・企业型DC)的机制、如何反映到就业规则与退职金规程,以及加入手续的分工去向。至于哪一种制度适合贵公司的具体选定,以及运用商品的优劣判断,不在本文范围内。
中退共・iDeCo+・企业型DC各是什么样的制度?
三者都是在公司外部累积退职金・年金原资的外部累积型制度,但原资的性质与运用方式各有不同。
| 制度 | 根据法 | 原资的缴付 | 运用与领取 |
|---|---|---|---|
| 中退共 | 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第10条等 | 掛金由事业主全额负担 | 机构运用,退职金直接支付给离职者 |
| iDeCo+ | 确定缴付年金法第68条之2 | 员工掛金上由事业主上乘 | 由员工本人运用,原则60岁以后领取 |
| 企业型DC | 确定缴付年金法第3条 | 事业主缴付(本人亦可上乘) | 由员工本人运用,原则60岁以后领取 |
中退共是依昭和34年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对策而制定的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所设的制度,由独立行政法人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运营。仅限中小企业者加入,并须依业种别满足常用员工数或资本金・出资金其中一项的基准(一般业种为员工300人以下或资本金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为100人以下或1亿日元以下;服务业为100人以下或5,000万日元以下;零售业为50人以下或5,000万日元以下)。
iDeCo+是事业主在员工本人所加入的个人型确定缴付年金(iDeCo)掛金上,再行上乘缴付掛金的制度。对象为未实施企业型DC、确定给付企业年金等企业年金,且第1号厚生年金被保险者在300人以下的事业主。自2020年(令和2年)10月起,对象员工规模由100人以下扩大至300人以下。
企业型DC是由事业主订定企业型年金规约,取得过半数劳动工会(无时则为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并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承认后实施(确定缴付年金法第3条)。关于退职金事宜该带往何处的思考方式,另请一并参阅就业规则的制作义务(10人以上)。
掛金、事业主的负担与中途退职时的处理有何不同?
负担方式,以及短期间内离职时的处理,各制度不同。这里正是选择的分歧点。
| 项目 | 中退共 | iDeCo+ | 企业型DC |
|---|---|---|---|
| 掛金范围 | 月额5,000日元〜30,000日元的16种(短时间劳工另有2,000・3,000・4,000日元特例) | 加入者掛金与事业主掛金合计月额5,000日元〜23,000日元 | 依规约所定范围(视有无其他制度而缴付上限不同) |
| 事业主的负担 | 全额由事业主 | 仅上乘部分由事业主 | 由事业主缴付(本人亦可上乘) |
| 国家助成 | 有新规加入助成・月额变更助成 | 无 | 无 |
| 短期退职时 | 纳付月数未满12月不支给,23月以下低于掛金总额 | 作为本人资产带着走(移换) | 作为本人资产带着走(移换) |
中退共的退职金,依掛金的纳付月数分阶段变动。纳付月数未满12月时不支给退职金;12月以上23月以下为低于掛金总额的金额;24月以上42月以下为掛金相当额;43月以上为高于掛金相当额的金额(加算付加退职金)(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第10条)。在短期离职者多的职场,会把这一点纳入导入与否的考量。
中退共有国家的掛金助成。对新规加入的事业主,自加入后第4个月起为期1年,助成掛金月额的2分之1(每位员工上限5,000日元)。对调高月额掛金在18,000日元以下员工掛金的事业主,自增额月起为期1年,助成增额部分的3分之1(以上均为2026年10月8日时点厚生劳动省的公开内容。亦有不在对象范围的事业主,适用与否须确认)。
iDeCo+与企业型DC为确定缴付年金,原则上到60岁前无法领取,转职・退职时可作为本人的年金资产带着走。掛金是否能作为所得扣除或损金等税务上的处理,属税理士(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领域,本文不处理。
设立退职金制度后,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要修改何处?
设有退职手当(退职金)之定者,须于就业规则记载。劳动基准法第89条第3号之2规定,设有退职手当之定时,须于就业规则记载「适用之劳工范围」「退职手当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退职手当的支付时期」等事项。这属于只有在设有该制度时才须记载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常时使用10人以上劳工的事业场,须制作载有上述退职手当事项的就业规则(或退职金规程),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
- 即使使用中退共・iDeCo+・企业型DC等外部制度,原本应记载的事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支付时期等)原则上仍要写入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
- 退职金规程应连同支给对象者的要件(年资・雇用型态等),以及惩戒解雇时不支给・减额的处理一并设计
就业规则本身的制作义务与申报基本,整理于就业规则的制作义务(10人以上)。退职金规程与制度(中退共・DC)的内容若有落差,将成为日后支给纠纷的原因。将规程与制度相互核对,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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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手续该往何处、委托谁较为确实?
各制度的申报对象与手续各有分别。先完成公司内部的决策(含劳资合意)与规程整备,再进入各制度的申办。
| 制度 | 主要申办・申报对象 | 公司内部须做的事 |
|---|---|---|
| 中退共 | 经由金融机构・受托事业主团体,向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 | 整备退职金规程,决定对象者与掛金月额 |
| iDeCo+ | 向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申报 | 劳动工会等的同意、本人的同意、决定对象者范围 |
| 企业型DC | 订定企业型年金规约并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承认 | 过半数劳动工会(无时则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选定运营管理机构 |
iDeCo+与企业型DC,在缴付掛金或制作规约时,法律上要求劳方的同意(确定缴付年金法第68条之2、第3条)。此同意的取得方式或在规程・规约的反映若有误,手续便无法往前推进。制度设计、规程整备与各制度申报的支援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掛金的损金算入等税务由税理士办理;运用商品的选定与金融商品的说明由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费用的参考,整理于社会保险劳务士的顾问费。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退职金制度(中退共・iDeCo+・企业型DC)机制的比较与整理、退职金规程・就业规则的制作与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的申报、iDeCo+・企业型DC所需劳资同意手续的设计,以及对象者范围与掛金决定方式的整理。掛金的损金算入等税务判断由税理士办理,运用商品的选定与金融商品的说明由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均与本所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本所负责制度设计与劳务・规程面,不提供个别的运用建议。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Q. 退职金制度是否一定要设立?
A. 设立退职手当(退职金)制度本身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但若设有,则须于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记载适用之劳工范围、决定与计算与支付之方法、支付时期(劳动基准法第89条第3号之2)。常时使用10人以上者,须将该就业规则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是否设立,含在内一并于面谈后整理。
Q. 中退共对任职未满1年即离职的员工也会发退职金吗?
A. 掛金的纳付月数未满12月时,中退共不支给退职金(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第10条)。12月以上23月以下为低于掛金总额的金额,24月以上为掛金相当额。在短期离职者多的职场,会把这一点纳入导入考量。个别金额向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确认较为确实。
Q. iDeCo+与企业型DC有何不同?
A. iDeCo+(中小事业主掛金纳付制度)是事业主在员工本人加入的个人型确定缴付年金(iDeCo)掛金上再行上乘,对象为无企业年金、员工300人以下的事业主(确定缴付年金法第68条之2)。企业型DC是由事业主订定规约、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承认,并由事业主缴付掛金(同法第3条)。两者皆由员工本人运用,原则60岁以后领取。
Q. 退职金制度的咨询,找社会保险劳务士可以吗?
A. 制度设计、退职金规程与就业规则的整备、各制度的申报支援,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掛金的损金算入等税务判断由税理士办理,运用商品的选定与金融商品的说明由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至于哪一种制度适合贵公司的具体选定,以及运用建议,不在本文范围内,于面谈后整理。
本文的依据
- 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昭和34年法律第160号)第10条=退职金的金额依掛金月额与纳付月数而定。纳付月数未满12月不支给,23月以下为低于掛金总额的金额,43月以上为高于掛金相当额的金额(加算付加退职金)。实施主体为独立行政法人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
- 中退共的掛金月额=5,000日元至30,000日元的16种。短时间劳工另有2,000・3,000・4,000日元的特例。掛金由事业主全额负担。可加入的中小企业者范围(一般业种为员工300人以下或资本金3亿日元以下等,依业种别)依厚生劳动省「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中退共制度)」的说明(2026年10月8日参照)
- 中退共的国家掛金助成=新规加入助成(自加入后第4个月起1年,助成掛金月额的2分之1・每位员工上限5,000日元)、月额变更助成(调高18,000日元以下掛金时,助成增额部分的3分之1为期1年)。依厚生劳动省「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之新规加入掛金助成及掛金月额变更掛金助成」(2026年10月8日参照。亦有不在对象范围的事业主)
- 确定缴付年金法(平成13年法律第88号)第3条=企业型年金规约的承认(事业主订定规约,取得过半数劳动工会〔无时则过半数代表者〕的同意,并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承认)/第55条第2项=个人型年金规约的记载事项(含中小事业主掛金的定)/第68条之2=中小事业主掛金(iDeCo+。未实施企业型DC・确定给付企业年金,且第1号厚生年金被保险者300人以下的事业主,在加入者掛金上上乘缴付,须有劳动工会等的同意与缴付前的申报)。依e-Gov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10月8日参照)
- iDeCo+的对象员工规模=自2020年(令和2年)10月起由100人以下扩大为300人以下。加入者掛金与事业主掛金合计为月额5,000日元〜23,000日元。依厚生劳动省「iDeCo+(中小事业主掛金纳付制度)」的说明(2026年10月8日参照)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89条第3号之2=设有退职手当之定时,须于就业规则记载适用之劳工范围、退职手当的决定・计算・支付方法、支付时期(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常时使用10人以上者,须制作就业规则并向行政官厅申报(同条柱书)
本文并未就哪一种退职金制度适合贵公司,或运用商品的优劣作出断定。退职金制度的设计、退职金规程・就业规则的整备与申报、劳资同意手续的设计,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掛金的损金算入等税务是税理士,运用商品的选定与金融商品的说明是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均与本所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业务。委托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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