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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遗产继承

台湾除户证明去哪里办理——日本遗产继承手续中需要的台湾文件及翻译流程

浦松丈二

浦松丈二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董事・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行政书士 / 前毎日新闻中国总局局长

Profile (samurai.co.jp) ↗

台湾户籍证明与除户证明只能由台湾当地户政事务所发行,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无法发行。本文介绍了在日本的继承人取得文件的3种方法、台湾民法第1138条与第1144条的继承顺序及配偶者应继份额(与日本民法不同,第一顺位中配偶者与子女平均分配)、日文翻译与认证的要点,以及2024年4月施行的继承登记义务化所规定的3年期限。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与行政书士总结。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叶集团。提供繁体字与台湾华语服务。

台湾的户籍证明与除户证明只能由台湾当地的户政事务所发行。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无法发行。在日本的继承人取得这些文件的方法有3种:通过自然人凭证进行在线获取、委托台湾住户代理人办理、或请专业人士代办。

为什么需要台湾户籍证明

在日本不动产的继承手续中,仅凭日本户籍有时会不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具有台湾籍时就是这种情况。

关于法律的适用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若被继承人为台湾籍,则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份额由台湾民法规定。需要通过台湾的户籍文件向法务局或金融机构证明"根据台湾民法,谁是继承人"。

台湾户籍与日本户籍一样,采用可追溯家族关系的线索式结构。正因为具备这种结构,才能用于确定继承人。

台湾民法的继承顺序(民法第1138条、第1144条)

顺位继承人有配偶时配偶者的应继份额(第1144条)
第1顺位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辈)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2顺位父母遗产的1/2
第3顺位兄弟姐妹遗产的1/2
第4顺位祖父母遗产的2/3
不存在第1~第4顺位继承人时全部遗产

配偶者无论顺位如何,均为继承人。第1顺位时配偶者与子女平均分配的规定与日本民法(配偶者1/2)差异较大。

台湾户籍证明和除户证明在哪里如何获取

取得方法办理人需要物品适用情形
在线获取本人自然人凭证及专用读卡器本人持有自然人凭证
委托台湾代理人台湾住户的亲属、熟人经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认证的委任状在台湾有可委托的人员
请专业人士代办行政书士、司法书士等委任状等(依委托方要求)年代久远的手写除户证明较多 / 平日无法到代表处办理
直接到当地办理本人赴台身份证明文件有赴台计划

需要把握的要点有两个。

只有台湾当地的户政事务所能发行证明。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处理的是委任状等的认证,而非户籍证明本身的发行。许多人在这一点上理解有误,白跑代表处。

除户证明的年代越久远,手写内容越多。 由于识别和翻译需要时间,请提前从截止期限反推制定时间表。

翻译和认证需要进行到什么程度

在日本使用台湾户籍文件时,通常需要附带日文翻译。但翻译文件的要求及是否需要认证,因提交机构不同而有所不同。

提交机构附带材料事先确认事项
法务局(继承登记)台湾户籍文件与日文翻译翻译文件的要求、原件是否可退还
金融机构台湾户籍文件与日文翻译认证要求因机构而异
税务署(遗产税)上述内容相同向税理士确认

在收集文件之前向提交机构确认,这是避免返工的最快途径。若文件全部收集后才被告知"这种形式我们无法接受",就需要重新申请。

另外,若需将日本公文提交到台湾,流程相反。由于日本和台湾之间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不是通过日本外务省的认证与公印确认,而是需要向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等申请认证。请勿混淆方向。

继承登记的截止期限是何时

即使台湾文件的收集需要花费时间,日本方面的截止期限也不会等人。

项目内容
法律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
施行日期2024年4月1日
期限自知道自己继承开始且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以内
施行前发生的继承至2027年3月31日
罚款无正当理由而怠于办理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不动产登记法第164条第1项)

台湾文件的申请通常需数月。与其"文件还没齐全"而搁置不理,不如提前从截止期限反推制定进度表

应该向谁咨询

涉及台湾的继承案件,职责分工如下。

工作内容负责人四叶的承接情况
台湾、日本户籍收集,遗产分割协议书起草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
不动产的管理、活用、出售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承接
继承登记司法书士转接合作司法书士
遗产税申报税理士转接合作税理士
继承人之间有纠纷时律师转接合作律师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和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业务体,以分别合同、分别收费的形式承接。登记、税务、纠纷解决属于各资格者的独占业务,本公司不办理上述事宜,而是转接至合作的专业人士。

如需以中文(繁体字、台湾华语)沟通,欢迎直接咨询。

相关页面

本文的法律根据

法令・来源相关条款施行日期・备注
关于法律的适用通则法第36条(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200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民法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的顺序)以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上的条文为准。参考日期:2026年7月28日
中华民国民法第1144条(配偶者的应继份额)以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上的条文为准。参考日期:2026年7月28日
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因继承等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义务)2024年4月1日施行
不动产登记法第164条第1项(罚款)2024年4月1日施行
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台湾户籍证明的申请方法"仅由户政事务所发行。通过自然人凭证与读卡器进行在线申请参考日期:2026年7月28日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意见。具体的手续办理应当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经有资格的专业人士确认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