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除戶謄本在哪裡取得──日本繼承手續所需的台灣文件與翻譯程序
台灣的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僅由台灣現地的戶政事務所發行,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無法發行。日本國內的繼承人取得的3種方法、台灣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的繼承順位與配偶者應繼分(日本民法不同,第1順位時配偶者與子女平均分配)、日文翻譯與認證的考量、令和6年4月施行的繼承登記義務化3年期限,由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整理彙總。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集團,提供繁體字、台灣華語對應。
台灣的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僅由台灣現地的戶政事務所發行。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無法發行。日本國內的繼承人取得的方法有3種:自然人憑證線上取得、委託台灣在住的代理人、委託專家代為取得。
為什麼需要台灣戶籍
日本不動產繼承手續中,僅有日本戶籍有時不夠。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為台灣籍的情況就是如此。
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應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被繼承人若為台灣籍,繼承人範圍與繼承分就由台灣民法決定。需要向法務局或金融機構,以台灣戶籍文件證明「依台灣民法,誰是繼承人」。
台灣戶籍與日本戶籍相同,具有可循線追蹤家族關係的結構。正因為這個結構,才能用來確定繼承人。
台灣民法的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 順位 | 繼承人 | 有配偶時配偶的應繼分(第1144條) |
|---|---|---|
| 第1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 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
| 第2順位 | 父母 | 遺產的二分之一 |
| 第3順位 | 兄弟姐妹 | 遺產的二分之一 |
| 第4順位 | 祖父母 | 遺產的三分之二 |
| 無第1~第4順位的繼承人 | ― | 全部遺產 |
配偶不受順位限制,始終為繼承人。第1順位時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此點與日本民法(配偶二分之一)差異甚大。
台灣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哪裡取、如何取得
| 取得方法 | 誰來辦理 | 所需物品 | 適用情形 |
|---|---|---|---|
| 線上取得 | 本人 | 自然人憑證與專用讀卡機 | 本人持有自然人憑證 |
| 委託台灣代理人 | 台灣在住親友 | 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的委任狀 | 台灣有可委託的人 |
| 委託代為取得 | 行政書士、司法書士等 | 委任狀等(依委託單位規定) | 古老手寫除戶謄本較多/平日無法到代表處 |
| 現地直接申請 | 本人赴台 | 身分證明書 | 有計畫赴台 |
需要掌握的要點有2個。
發行機構僅為台灣現地的戶政事務所。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處理的是委任狀等的認證,而非戶籍本身的發行。許多人就此搞錯,白跑代表處一趟。
除戶謄本年代愈久遠,手寫比例愈高。 識讀與翻譯需耗時,日程務必提前反推安排。
翻譯與認證需要到什麼程度
台灣戶籍文件在日本使用時,通常需附日文譯本。但譯文的要件與認證的必要性,因提出單位而異。
| 提出單位 | 應附文件 | 應事前確認事項 |
|---|---|---|
| 法務局(繼承登記) | 台灣戶籍文件與日文譯本 | 譯文要件、原本是否可退還 |
| 金融機構 | 台灣戶籍文件與日文譯本 | 認證必要性因機構而異 |
| 稅務署(繼承稅) | 準同上述 | 由稅理士確認 |
在蒐集文件前先向提出單位確認,這是防止返工的最短途徑。文件蒐集完成後若被告知「不接受此形式」,就得重新取得。
另,日本公文書提出至台灣時,程序相反。由於日台間無正式外交關係,非經外務省的apostille認證或公印確認,而是經由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等認證。勿搞反方向。
繼承登記的期限何時
台灣文件蒐集耗時,日本這邊的期限不會等你。
| 項目 | 內容 |
|---|---|
| 法律根據 | 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 |
| 施行日 | 令和6年4月1日 |
| 期限 | 自知悉繼承開始且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 |
| 施行前已發生的繼承 | 至令和9年3月31日止 |
| 罰金 | 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時,10萬日元以下(不動產登記法第164條第1項) |
台灣文件取得常需數月。「文件還沒齊」就擱置不辦,不是辦法──務必先從期限反推製作進度表。
應向誰諮詢
涉及台灣的繼承,職責分工如下。
| 作業 | 負責單位 | 四葉的受任 |
|---|---|---|
| 台灣、日本戶籍蒐集、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 | 行政書士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受任 |
| 不動產的管理、活用、售出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受任 |
| 繼承登記 | 司法書士 | 介紹提攜司法書士 |
| 繼承稅申報 | 稅理士 | 介紹提攜稅理士 |
| 繼承人間有爭議 | 律師 | 介紹提攜律師 |
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以不同契約、分別請款方式受任。登記、稅務、紛爭為各資格者的專責業務,本公司不辦理,將介紹提攜的專家。
若需以中文(繁體字、台灣華語)溝通,歡迎直接諮詢。
相關頁面
本文的根據
| 法令、出處 | 相關條項 | 施行日、備註 |
|---|---|---|
| 法律適用通則法 | 第36條(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 平成19年1月1日施行 |
| 中華民國民法 |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的順序) |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刊登條文。參照日期:2026年7月28日 |
| 中華民國民法 | 第1144條(配偶的應繼分) |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刊登條文。參照日期:2026年7月28日 |
| 不動產登記法 | 第76條之2第1項(繼承等導致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申請義務) | 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 不動產登記法 | 第164條第1項(罰金) | 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台灣戶籍謄本的取得」 | 僅由戶政事務所發行。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線上取得 | 參照日期:2026年7月28日 |
本文章為一般性資訊提供,非個別法律判斷。實際辦理時,請依個案諮詢具資格者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