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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继承

继承人住在台湾时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台湾是有印章制度的地区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行政書士(登録番号 第25087022号)・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第293544号。元毎日新聞中国総局長(記者歴34年)として台湾に駐在。繁体字対応。社会保険労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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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承人之一住在台湾,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实务关键在于“台湾有印章登记制度”。台湾籍者可使用户政事务所发行的印章证明书;东京法务局管内自2015年3月24日起,原则上不再要求旧有三段认证,仅附译文即可用于登记(各管辖处理可能不同)。住在台湾的日本人则走日本台湾交流协会的签名证明。

当继承人之一住在台湾时,影响遗产分割协议书实务的关键,是台湾有印章登记制度。台湾籍者可使用户政事务所发行的印章证明书;东京法务局管内自2015年(平成27年)3月24日起,原则上不再要求旧有三段认证,仅附译文即可用于登记(各管辖处理可能不同)。住在台湾的日本人则走日本台湾交流协会的签名证明。

本文对象是在日本办理继承手续的家人与继承人。台湾户籍・除户誊本之取得,见台湾除户誊本去哪里申请;协议书本身之写法,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制作吗?;涉及台湾之继承全貌,见台湾跨境继承指南

为何“继承人住在台湾”会让手续卡住?

日本实务上,遗产分割协议书的标准是全体继承人盖实印并附印章证明书。但没有日本住民登记者,无法取得印章证明书。

继承人住在海外时,一般替代方式是于当地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取得签名证明(签字证明)。继承人在领事面前于协议书上签名,由领事证明该签名为本人所为——因此会产生把协议书正本寄往海外,本人再前往公馆的往返。

这里,台湾有几乎其他国家・地区都没有的特征。

台湾的“印章证明书”是什么?

台湾有与日本相似的印章登记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地区没有印章登记制度,此为罕见机制。

台湾籍者可在住所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住民登记之机关)登记印章,取得印章证明书。而此台湾印章证明书,在日本不动产登记手续中,可作为遗产分割协议书所盖印章之印章证明书使用

也就是说,若继承人为台湾籍——即可不经签名证明往返,而像日本继承人一样以“盖实印并附印章证明书”方式完成协议书。

过去很辛苦——三段认证与2015年之运用变更

此处理方式有其背景。

日本与台湾无邦交,因此台湾公文书过去无法与其他国家公文书同等处理。旧实务中,要将台湾户籍誊本或印章证明书用于日本登记,须经下列三段认证

阶段认证机关
1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之认证
2台湾外交部之认证
3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之加注

台湾户籍・除户誊本仅为证明继承关系超过20页亦不罕见,全部进行3次认证所需费用与时间相当可观。

此状况于2015年(平成27年)3月24日改变。东京法务局管内,台湾户政事务所发行之户籍誊本・除籍誊本・印章证明书,不再要求三段认证,原则上附译文即可受理登记申请

惟重要注意事项如下。 此为东京法务局管内之处理变更,并非全国统一变更。大阪、福冈、神奈川、札幌等许多管辖据传已采相同处理,另一方面亦有仍要求旧有三段认证之案例。最安全之做法,是事先向申请登记之法务局管辖确认。

依继承人类型整理路线

即使同样是“住在台湾的继承人”,依国籍不同路线也不同。

继承人类型使用文件取得地点
台湾籍・住在台湾台湾印章证明书+译文台湾户政事务所
日本籍・住在台湾签名证明(签字证明)。有时亦需在留证明日本台湾交流协会 台北事务所・高雄事务所(办理领事业务之窗口)
台湾籍・住在日本(有住民登记)日本市町村印章证明书住所地之市町村

请注意第二种。台湾没有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取而代之由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协会台北・高雄事务所办理签名证明・在留证明等证明业务。住在台湾的日本继承人,于此取得协议书签名证明为标准路线。

另一选项是使用台湾公证人之宣誓供述书(签名或住所之认证)。采何种组合,依提出机关(法务局・金融机构)接受何者而定。

顺序应如何进行?

涉及台湾之遗产分割,文件往返耗时。顺序错误会需重做。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1. 确定继承人与国籍・居住地:先取得台湾户籍・除户誊本(3种取得方法)。台湾民法之继承顺位与日本不同,确认谁为继承人本身就需要台湾文件。
  • 2. 事先向提出机关确认:向登记管辖法务局、持有存款之金融机构确认,台湾印章证明书+译文是否足够,或是否要求认证。
  • 3. 协议内容合意:此与国内继承相同。合意后再动文件。
  • 4. 制作协议书并设计签名・盖章:依何人经何路线取得证明,设计协议书份数与格式(签名栏或盖章栏)。
  • 5. 制作译文:台湾文件须附日文译文。
  • 6. 登记・解约等手续:登记申请代理属司法书士业务。

行政书士可协助者为1、3、4、5——继承人调查、协议书制作、文件・译文整理。登记申请代理属司法书士遗产税申报属税理士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属律师,各自转介合作专业人士。

应向谁咨询?

想咨询之事窗口
继承人调查、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台湾文件取得・译文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继承登记申请代理、向法务局查询司法书士
遗产税・台湾方面税务税理士
继承人之间有争议时律师
继承不动产之出售・管理・活用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个别合同)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位于文京区小日向,办理涉及台湾之继承文件制作。代表浦松曾任每日新闻中国总局局长并驻台,可对应简体字。与台湾亲属之联络文件亦可不经翻译公司直接进行。

继承不动产之出售・管理由相关事业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个别合同承办(台湾方面家人可参考繁体字解说)。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受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请台湾继承人取得印章证明,就不需要来日本吗?
A. 多数情况可仅以协议书、印章证明书+译文邮寄完成。惟提出机关(法务局管辖・金融机构)要求文件不同,事先确认后再动文件较妥。

Q. 台湾印章证明书有有效期限吗?
A. 日本登记实务上,遗产分割协议书所附印章证明书据称无发行期限限制;金融机构则通常要求发行后3个月或6个月内。请依使用场面确认。

Q. 译文任何人都可以制作吗?
A. 登记实务未限定译者须为特定资格者,但通常要求记载译者姓名。本事务所自文件取得至译文制作一并进行(翻译非行政书士之专属业务)。

Q. 何时应告知专业人士有继承人在台湾?
A. 请于最初告知。台湾文件取得耗时,且继承登记有3年申请义务(2024年4月1日施行)。整体时程会改变,越早告知保留选项越多。

本文依据

  • 台湾户政事务所发行之户籍誊本・除籍誊本・印章证明书在登记实务上之处理——东京法务局管内自2015年(平成27年)3月24日起,无需三段认证(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台湾外交部・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原则上附译文受理。此非全国统一变更,亦有管辖仍要求旧有认证之案例(依司法书士法人绿翼“台湾户籍誊本・印章证明书”等登记实务解说)。
  • 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协会・证明事务——台北事务所・高雄事务所办理签名证明・在留证明等。
  • 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2024年4月1日施行)——继承登记申请义务(原则3年内)。
  • 台湾民法之继承顺位・应继分等,于台湾除户誊本去哪里申请整理。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进行个别法律判断。台湾文件是否受理,依提出机关(法务局管辖・金融机构)而异。请务必事先确认。登记申请代理属司法书士、税务属税理士、具纠纷性案件属律师。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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