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勞計畫的「待遇」欄,要寫什麼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認定申請中,以書面說明待遇的樣式有4個——雇用契約書・雇用條件書、待遇重要事項說明書,以及報酬・宿泊設施・徵收費用的說明書2種。有要求填寫宿泊設施與徵收費用的樣式,就表示住居費收多少會成為確認的對象——並直接連到社會保險的現物給與。
結論(先講重點):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申請中,以書面說明待遇的樣式有4個(雇用契約書・雇用條件書、待遇重要事項說明書、報酬・宿泊設施・徵收費用的說明書×2)。有要求填寫宿泊設施與徵收費用的樣式,就表示住居費收多少會成為確認的對象。這裡直接連到社會保險的現物給與(健康保險法第46條)。
本頁面寫給預定申請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公司經營者與總務人員。申請書類本身的製作是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的業務,本文只寫如何在勞務側把樣式所要求的內容準備好。
為什麼待遇要寫好幾張?
從申請樣式一覽(OTIT・2026年8月14日確認)抽出與待遇相關的書面,如下。
| 樣式 | 內容 |
|---|---|
| 參考樣式第1-2號 | 雇用契約書及雇用條件書 |
| 參考樣式第1-13號 | 期間中的待遇重要事項說明書 |
| 參考樣式第1-15號 | 報酬・宿泊設施・徵收費用的說明書 |
| 參考樣式第1-39號 | 同上+移動及轉居費用等 |
同一個「待遇」,以契約・說明・費用內訳,換著角度反覆書面化的結構。理由在制度的性格:在允許本人意向轉籍的制度裡,入口示出的待遇與實際待遇的落差,本身就可能成為轉籍的理由。這些書面不是「審查用的紙」,而是之後會被本人與行政兩方對照的基準線。
住居費可以收到多少?
本文不示金額基準。 徵收費用的水準,屬於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剛修正)與部分分野的分野別規定所確認的領域;金額的當否屬於審查側=入口的領域。
勞務側要把握的原則有2個。第一,實際徵收額・樣式記載額・薪資明細的扣除額三者一致。三者錯開的狀態,是最典型的指摘入口。第二,把徵收的依據落到薪資扣除協定與規程。要從薪資扣除住居費,前提是勞使協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薪資全額支付原則的例外)與就業規則・宿舍規程的整合。
徵收的住居費,如何反映到社會保險?
這是最容易被漏看的接點。公司準備住居並負擔房租時,該利益可能作為現物給與算入報酬(健康保險法第46條=價額依當地時價由厚生勞動大臣定之)。向本人收多少,算入報酬的金額就變多少,標準報酬月額——也就是保險費——跟著變。
機制的詳情見提供公司宿舍,社會保險費有時會上升。只重提一點——2026年10月1日起,住宅現物給與的計算單位由「每1疊」改為「樓地板面積每1㎡」(日本年金機構・2026年8月14日參閱)。與育成就勞的接收準備時期重疊,住居費的設計請以新單位為前提。
什麼時候、和誰決定?
申請之前。 樣式寫好之後內容再動,說明書面就要重做、還要向本人再說明。分工如下。
| 要決定的事 | 和誰 |
|---|---|
| 物件的確保・法人契約・房租行情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
| 徵收額的設計・現物給與的算入・薪資扣除協定・宿舍規程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所得稅側的課稅 | 稅理士 |
| 申請書類(樣式)的製作・提出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 |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待遇書面的內容——雇用契約書式、住居費的徵收設計與現物給與的算入、薪資扣除的勞使協定、宿舍規程。諮詢免費。 費用載於報酬額表(含社宅規程製作)。現在該做的事的全貌見育成就勞,現在該做什麼。
該向誰諮詢
申請書類的製作・提出,與徵收基準適合性的確認,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物件與法人契約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同)。薪資課稅是稅理士、爭議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住居費該設定多少?
A. 本文不示金額。徵收水準是以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修正)與分野別規定確認的領域。勞務側確實要做的,是實際徵收額・樣式記載・薪資明細扣除三者一致,以及把徵收依據落到協定與規程。
Q. 宿舍費從薪資扣除中。有問題嗎?
A. 從薪資扣除,需要作為薪資全額支付原則(勞動基準法第24條)例外的勞使協定。請先確認協定・就業規則・宿舍規程・實際扣除額是否對齊。書面的整備由本事務所承接。
Q. 現物給與的算入,在育成就勞也一樣嗎?
A. 一樣。社會保險的現物給與機制(健康保險法第46條・厚生勞動大臣所定價額)不因在留資格而異。本人負擔額與告示價額的差額算入報酬,且2026年10月1日起住宅的計算單位由疊改為㎡。詳見宿舍的文章。
Q. 樣式可以自己填嗎?
A. 樣式本身在OTIT網站公開。但整理成申請書類提出的部分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而作為填寫前提的待遇・徵收・規程的設計是本事務所的分擔。建議先固定內容、再落到樣式的順序。
本文依據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計畫認定施行日前申請」(令和8年8月5日更新・2026年8月14日確認)――參考樣式第1-2號・第1-13號・第1-15號・第1-39號的名稱與存在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46條(現物給與的價額)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24條(薪資支付・扣除的勞使協定) ―― 同日確認
- 日本年金機構「全國現物給與價額一覽表」(2026年3月19日更新・2026年8月14日參閱)――2026年10月1日起住宅計算單位的變更
- 徵收費用的水準依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修正)・分野別規定。本文未記載金額,請務必以最新運用要領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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