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之前,就業規則怎麼修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接收外國人這件事本身不改變就業規則的作成義務。改變的是規程與實態的距離。就業規則經周知才發揮效力,只以本人無法理解的語言掲示,是否足以構成周知會被質疑。以轉籍為前提的育成就勞,借用物・住居・費用負擔的規程成為新的爭點。本文整理要修的地方。
結論(先講重點):接收外國人這件事本身,不會改變就業規則的作成義務。改變的是規程與實態的距離。就業規則經周知才發揮機能(勞動基準法第106條),只以本人無法理解的語言掲示的狀態,是否足以構成周知會被質疑。以轉籍為前提的育成就勞,借用物・住居・費用負擔的規程成為新的爭點。
本頁面寫給在以育成就勞(含技能實習)接收外國人之前、考慮整備就業規則的公司經營者與總務人員。從幾人開始有作成義務寫在專文,本文寫接收前要修什麼。
接收外國人,就業規則需要修嗎?
義務的發生條件(經常僱用10人以上・勞動基準法第89條)不因國籍而異。需要修的原因,是規程沒有預想過的實態進來了。
- 住居——公司準備宿舍的場面變多。住居費的徵收與現物給與需要落到規程與勞使協定
- 借用物——工作服・工具・自行車・Wi-Fi路由器。沒有返還規則,出借越積越多
- 生活規則與懲戒——宿舍生活規則在就業規則之外運用,懲戒的依據就懸空
- 與申請文件的整合——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申請要提出雇用契約書・雇用條件書(參考樣式第1-2號)與待遇說明書面。規程與申請書面錯開,其中一方就成了謊言
不譯成母語,就不算周知嗎?
翻譯義務本身,法令上沒有。 另一方面,就業規則必須以在各作業場所顯眼處常時掲示・備置、書面交付及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所定方法使勞工周知(勞動基準法第106條第1項)。
周知不是「放在那裡」,而是為了「處於可得而知的狀態」的制度。只掲示著內容無法理解的語言的規則,是否符合這個旨趣——這就是被質疑的點,並反映到爭議發生時能否斷言「已經周知」。實務上,建議至少就勞動條件・薪資扣除・懲戒・退宿等與本人利害直結的部分,以母語或能理解的語言示出要旨。譯到什麼程度是與費用的商量,多語對應的思路也在本事務所的外國人僱用勞務處理。
以轉籍為前提,要重看哪些規程?
轉籍在勞務上是「離職+僱入」。以人會移動為前提重讀規程,要修的地方就浮現。
| 規程 | 重看的觀點 |
|---|---|
| 宿舍規程 | 退職・轉籍時的騰空期限、原狀回復的負擔、住居費的清算。申請樣式第1-39號要求說明移動・轉居費用 |
| 借用物 | 返還的對象・期限・賠償規則 |
| 薪資・扣除 | 住居費・水電費等扣除的依據(勞使協定)與清算方法 |
| 教育・資格取得費用 | 公司出資的講習・資格的處理。離職時返還的條款寫得草率,會與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賠償預定的禁止)發生問題——這裡容易設計錯誤,請個別諮詢 |
| 懲戒・服務 | 宿舍生活規則是否作為服務紀律定位 |
什麼時候之前要修好?
申請之前。 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申請要提出雇用契約書式・待遇說明書面(行事曆),規程與其不整合的狀態下申請,之後要改的東西只會變多。就業規則的變更還需要過半數代表者等的意見聽取・意見書的附上、變更後的周知(勞動基準法第90條・第106條)這些程序,也請算進倒推。程序的全貌與AI寫的就業規則,能提交申報嗎所寫的流程相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接收前的就業規則・宿舍規程・薪資扣除協定的修訂與製作、母語要旨的整備設計、從意見聽取到申報・周知的程序。費用為報酬額表的「就業規則 新規作成/變更」。諮詢免費。 帶著現行規則來,就從接收前要修的地方的盤點開始。
該向誰諮詢
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監理支援機關許可的申請書類、在留資格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宿舍的物件・法人契約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同)。薪資課稅是稅理士、已生紛爭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就業規則必須全部翻譯嗎?
A. 翻譯義務本身法令上沒有。但依周知(勞動基準法第106條)的旨趣,與本人利害直結的部分——勞動條件・扣除・懲戒・退宿——建議以能理解的語言示出要旨。全文譯或要旨譯,依費用與實態設計。
Q. 不到10人,沒有就業規則。也該做嗎?
A. 作成義務適用於經常僱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第89條)。即使沒有義務,住居・借用物・扣除的規則不落成書面,每逢轉籍・離職就是個別交涉。義務的界線見專文。
Q. 宿舍門禁與生活規則,可以寫進就業規則嗎?
A. 透過服務紀律・懲戒的關係可以設計,但對私生活的限制會被檢驗是否在合理範圍。實務做法是把生活規則切出為宿舍規程,把連到懲戒的部分限定。具體的寫法請諮詢。
Q. 公司出日語講習的費用。離職時要求返還的規定可以寫嗎?
A. 草率的返還規定,在賠償預定的禁止(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關係上可能出問題,能否書寫無法一概而論。我們會整理設計的選項與論點,必要時再加上律師的確認。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89條(作成・申報義務)、第90條(意見聽取・意見書)、第106條第1項(周知義務)、第16條(賠償預定的禁止)、第24條(薪資扣除的勞使協定)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計畫認定施行日前申請」(令和8年8月5日更新・2026年8月14日確認)――雇用契約書及雇用條件書(參考樣式第1-2號)・待遇說明書面・移動及轉居費用等說明書(第1-39號)
- 翻譯的要否與周知的十分性,是依個別情事評價分歧的領域。本文僅止於一般思路的整理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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