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之前,就业规则怎么修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接收外国人这件事本身不改变就业规则的作成义务。改变的是规程与实态的距离。就业规则经周知才发挥效力,只以本人无法理解的语言揭示,是否足以构成周知会被质疑。以转籍为前提的育成就劳,借用物・住居・费用负担的规程成为新的争点。本文整理要修的地方。
结论(先讲重点):接收外国人这件事本身,不会改变就业规则的作成义务。改变的是规程与实态的距离。就业规则经周知才发挥机能(劳动基准法第106条),只以本人无法理解的语言揭示的状态,是否足以构成周知会被质疑。以转籍为前提的育成就劳,借用物・住居・费用负担的规程成为新的争点。
本页面写给在以育成就劳(含技能实习)接收外国人之前、考虑整备就业规则的公司经营者与总务人员。从几人开始有作成义务写在专文,本文写接收前要修什么。
接收外国人,就业规则需要修吗?
义务的发生条件(经常雇用10人以上・劳动基准法第89条)不因国籍而异。需要修的原因,是规程没有预想过的实态进来了。
- 住居——公司准备宿舍的场面变多。住居费的征收与现物给与需要落到规程与劳使协定
- 借用物——工作服・工具・自行车・Wi-Fi路由器。没有返还规则,出借越积越多
- 生活规则与惩戒——宿舍生活规则在就业规则之外运用,惩戒的依据就悬空
- 与申请文件的整合——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的申请要提出雇用契约书・雇用条件书(参考样式第1-2号)与待遇说明书面。规程与申请书面错开,其中一方就成了谎言
不译成母语,就不算周知吗?
翻译义务本身,法令上没有。 另一方面,就业规则必须以在各作业场所显眼处常时揭示・备置、书面交付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定方法使劳动者周知(劳动基准法第106条第1项)。
周知不是「放在那里」,而是为了「处于可得而知的状态」的制度。只揭示着内容无法理解的语言的规则,是否符合这个旨趣——这就是被质疑的点,并反映到争议发生时能否断言「已经周知」。实务上,建议至少就劳动条件・工资扣除・惩戒・退宿等与本人利害直结的部分,以母语或能理解的语言示出要旨。译到什么程度是与费用的商量,多语对应的思路也在本事务所的外国人雇用劳务处理。
以转籍为前提,要重看哪些规程?
转籍在劳务上是「离职+雇入」。以人会移动为前提重读规程,要修的地方就浮现。
| 规程 | 重看的观点 |
|---|---|
| 宿舍规程 | 退职・转籍时的腾空期限、原状恢复的负担、住居费的清算。申请样式第1-39号要求说明移动・转居费用 |
| 借用物 | 返还的对象・期限・赔偿规则 |
| 工资・扣除 | 住居费・水电费等扣除的依据(劳使协定)与清算方法 |
| 教育・资格取得费用 | 公司出资的讲习・资格的处理。离职时返还的条款写得草率,会与劳动基准法第16条(赔偿预定的禁止)发生问题——这里容易设计错误,请个别咨询 |
| 惩戒・服务 | 宿舍生活规则是否作为服务纪律定位 |
什么时候之前要修好?
申请之前。 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的申请要提出雇用契约书式・待遇说明书面(日程表),规程与其不整合的状态下申请,之后要改的东西只会变多。就业规则的变更还需要过半数代表者等的意见听取・意见书的附上、变更后的周知(劳动基准法第90条・第106条)这些程序,也请算进倒推。程序的全貌与AI写的就业规则,能提交申报吗所写的流程相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接收前的就业规则・宿舍规程・工资扣除协定的修订与制作、母语要旨的整备设计、从意见听取到申报・周知的程序。费用为报酬额表的「就业规则 新规作成/变更」。咨询免费。 带着现行规则来,就从接收前要修的地方的盘点开始。
该向谁咨询
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监理支援机构许可的申请书类、在留资格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与本事务所是不同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宿舍的物件・法人契约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同)。工资课税是税理士、已生纷争的案件是律师的业务。以上均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就业规则必须全部翻译吗?
A. 翻译义务本身法令上没有。但依周知(劳动基准法第106条)的旨趣,与本人利害直结的部分——劳动条件・扣除・惩戒・退宿——建议以能理解的语言示出要旨。全文译或要旨译,依费用与实态设计。
Q. 不到10人,没有就业规则。也该做吗?
A. 作成义务适用于经常雇用10人以上的事业场(第89条)。即使没有义务,住居・借用物・扣除的规则不落成书面,每逢转籍・离职就是个别交涉。义务的界线见专文。
Q. 宿舍门禁与生活规则,可以写进就业规则吗?
A. 通过服务纪律・惩戒的关系可以设计,但对私生活的限制会被检验是否在合理范围。实务做法是把生活规则切出为宿舍规程,把连到惩戒的部分限定。具体的写法请咨询。
Q. 公司出日语讲习的费用。离职时要求返还的规定可以写吗?
A. 草率的返还规定,在赔偿预定的禁止(劳动基准法第16条)的关系上可能出问题,能否书写无法一概而论。我们会整理设计的选项与论点,必要时再加上律师的确认。
本文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89条(作成・申报义务)、第90条(意见听取・意见书)、第106条第1项(周知义务)、第16条(赔偿预定的禁止)、第24条(工资扣除的劳使协定) ―― 2026年8月14日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现行条文
-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育成就劳计划认定施行日前申请」(令和8年8月5日更新・2026年8月14日确认)――雇用契约书及雇用条件书(参考样式第1-2号)・待遇说明书面・移动及转居费用等说明书(第1-39号)
- 翻译的要否与周知的十分性,是依个别情事评价分歧的领域。本文仅止于一般思路的整理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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