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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手續與期限

被轉籍時,社會保險與僱用保險會怎麼樣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從勞務側看,轉籍是「離職」與「僱入」同時發生。轉籍前的公司辦資格喪失、轉籍後的公司辦資格取得,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兩邊都需要。移動・轉居費用是申請階段就要以書面說明的事項。本文連同期限,整理兩側的手續。

結論(先講重點):從勞務側看,轉籍是**「離職」與「僱入」同時發生**。轉籍前的公司辦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轉籍後的公司辦資格取得,而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離職側與僱入側兩邊都需要(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移動・轉居的費用,是申請階段就要以書面說明的事項(參考樣式第1-39號)。

本頁面寫給以育成就勞接收・準備接收外國人材的公司總務人員。轉籍被允許的要件(幾年後・什麼情形)屬主務省令・入管的領域,本文不處理;要件側請諮詢持有外部稽核人員頁面的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本文只寫轉籍發生時,勞務要做什麼

轉籍在法律上是什麼樣的處理?

勞動・社會保險的世界裡,沒有「轉籍」這種特別手續。它是與轉籍前公司的雇用契約終了,與轉籍後公司的雇用契約締結——也就是離職加僱入。所以手續在兩側照常發生。以為「制度內的異動,手續應該簡單」,申報就會漏掉。

另外,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申請樣式中,實施者變更希望的樣式有7個(參考樣式第1-16號〜第1-22號。OTIT・2026年8月14日確認)。如樣式數量所示,轉籍不是這個制度的例外事件,而是設計的中心。請以「會發生」為前提整備手續,而不是「發生了再想」。

轉籍前的公司,何時之前提出什麼?

手續期限的基準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届事實發生起5日以內
僱用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届(離職票的要否向本人確認)離職日的翌日起10日以內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離職側)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届兼作申報。非被保險人時以樣式第3號於翌月末日前
有出借宿舍時的騰空・費用清算依契約與宿舍的現物給與的整理

以為「本人只是搬到別家公司」而把喪失届往後放,保險費的計算與本人保險證的切換都會卡住。期限與一般離職相同。

轉籍後的公司,何時之前提出什麼?

手續期限的基準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届事實發生起5日以內
僱用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届僱入日所屬月的翌月10日前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僱入側)資格取得届兼作申報(正確填寫在留資格等欄位)
雇用契約書・雇用條件書(參考樣式第1-2號)、待遇說明書面與申請側文件保持一致

僱入側手續的骨架,與成立公司後,何時之前提出什麼僱用了外國人,就要向Hello Work申報相同。轉籍的特徵是離職側・僱入側的申報跨兩家公司同時進行——與一般轉職相同,也同樣容易漏。

移動與轉居的費用,誰來負擔?

申請樣式指出了答案所在。參考樣式第1-39號,是在報酬・宿泊設施・徵收費用之外,加上「移動及轉居費用等」的說明書(OTIT・2026年8月14日確認)。也就是說,轉籍伴隨的移動・轉居費用由誰如何負擔,是在接收的入口就要以書面說明的事項,不是轉籍發生後才交涉的話題。

金額・負擔比例的基準屬運用要領・分野別規定的領域,本文不深入。勞務側要做的很明確——把住居(宿舍)的處理・借用物的返還・費用負擔規則,落到雇用契約與規程裡。規程側的整理見接收之前,就業規則怎麼修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轉籍發生時的資格喪失・資格取得・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的代辦,以及以轉籍為前提的雇用契約・宿舍・費用負擔規則的設計。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現在該做的事的全貌見育成就勞,現在該做什麼

該向誰諮詢

轉籍的要件・手續的申請側、監理支援機關的許可、在留資格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住居・宿舍的物件與法人契約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同)。薪資課稅是稅理士、爭議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轉籍時,社會保險不能直接延續嗎?
A. 沒有制度上的「延續」,而是轉籍前公司的資格喪失與轉籍後公司的資格取得,各自在期限內辦理。手續一卡,本人保險證的切換就會延遲;實務上,轉籍日確定的時點,兩家公司的總務就同時動起來。

Q.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由哪家公司提出?
A. 兩家都要。轉籍在勞務上是「離職+僱入」,轉籍前公司辦離職側申報、轉籍後公司辦僱入側申報(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若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喪失届・取得届各自兼作申報。

Q. 可以防止轉籍嗎?
A. 轉籍的要件・可否屬主務省令・入管的領域,本事務所不作判斷。勞務側能做的,是打造不被轉籍出去的職場——待遇的透明化・生活相談體制・日語支援。如比較文章所寫,勞務的軸心移向「留下來」的設計。

Q. 轉居費用必須由公司負擔嗎?
A. 本文不給一律的答案。負擔規則要先確認運用要領・分野別規定,再於接收的入口以書面(第1-39號說明書)明確化。什麼都沒決定,才是最大的風險。

本文依據

  • 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労働施策の総合的な推進並びに労働者の雇用の安定及び職業生活の充実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1年法律第132號)第28條第1項(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計畫認定施行日前申請」(令和8年8月5日更新・2026年8月14日確認)――實施者變更希望的參考樣式第1-16號〜第1-22號、含移動及轉居費用等的說明書(第1-39號)
  • 社會保險・僱用保險資格取得・喪失的期限,依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厚生年金保險法施行規則・僱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的規定(取得側條文記載於成立公司的文章
  • 轉籍被允許的要件詳情,屬主務省令・運用要領・入管的領域。本文僅處理勞務側的手續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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