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一邊領年金一邊工作的人時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老齡厚生年金與薪資合計超過一定金額時,會有一部分停止支給。令和8年(2026年)4月以後的支給停止調整額為65萬日圓,在65萬日圓以內,薪資給得再多年金也不會減少。本文一併整理延後請領的等待期間內,被在職老齡年金停止的金額不會成為增額對象這一點。
結論(先講重點):老齡厚生年金與薪資合計超過一定金額時,會有一部分停止支給。令和8年(2026年)4月以後的基準金額為65萬日圓。計算方式是超過部分的二分之一停止,因此在65萬日圓以內,薪資給得再多,年金都不會減少。
要迎接60多歲、70多歲的人才時,本人有時會說「年金會被停掉,所以薪資請壓低一點」。以前確實如此,但令和8年4月起基準金額大幅提高,以中小企業的薪資水準來說幾乎不會被停。若仍依照舊的前提來決定薪資,等於是把本來付得出來的薪資省下來不付。
一邊工作,年金會被停掉多少?
厚生年金保険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46條第1項規定如下。基本月額(老齡厚生年金金額除以12)與總報酬月額相當額(標準報酬月額+最近1年獎金的十二分之一)合計超過支給停止調整額時,超過金額的二分之一會停止支給。
寫成算式如下。
支給停止額(月額)=(基本月額 + 總報酬月額相當額 − 65萬日圓)÷ 2
支給停止調整額每年度改定。
| 年度 | 支給停止調整額 |
|---|---|
| 令和6年度(2024年度) | 50萬日圓 |
| 令和7年度(2025年度) | 51萬日圓 |
| 令和8年度(2026年4月〜) | 65萬日圓 |
(厚生勞動省「令和8年度の年金額改定についてお知らせします」令和8年1月23日)
從51萬日圓一口氣提高到65萬日圓,一次上調了14萬日圓。 這是依令和7年法律第74號的調高規定,於令和8年4月施行的結果。
另外,厚生勞動省的法案說明資料中有「50萬日圓→62萬日圓」的記載。這是令和6年度價格的法定金額,也就是條文(厚生年金保険法第46條第3項)所寫的數字。依同項但書規定每年度改定,因此令和8年度的實際金額為65萬日圓。62萬日圓與65萬日圓並不矛盾。
會被停止的只有老齡厚生年金的報酬比例部分。老齡基礎年金不屬於在職老齡年金支給停止的對象。
到幾歲為止,要加入哪一種保險?
各制度的上限並不相同。這裡請用表格記住。
| 制度 | 加入的上限 | 依據 |
|---|---|---|
| 勞災保險 | 無上限 | 只要是勞工,不問年齡 |
| 雇用保險 | 無上限。65歲以上為高年齡被保險者 | 雇用保険法第37條之2第1項 |
| 厚生年金保險 | 未滿70歲 | 厚生年金保険法第9條、第14條第5號 |
| 健康保險 | 75歲(轉入後期高齡者醫療) | 健康保険法第3條第1項第7號、高齢者の医療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第50條第1號 |
| 介護保險(第2號被保險者) | 65歲起轉為第1號被保險者 | ― |
健康保險沒有70歲的上限。 70歲時脫離的只有厚生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會持續到75歲。這裡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喪失資格的日期也有其特殊之處。 厚生年金保險是在「達到70歲時」當天喪失資格(厚生年金保険法第14條第5號)。「達到70歲時」指的是生日的前一天,因此喪失日也是生日的前一天。健康保險因達到75歲而喪失資格,則是在生日當天。兩者相差一天。
70歳以上被用者該当届
對於超過70歲仍繼續工作的人,有時需要提出70歳以上被用者該当届(70歲以上被用者符合通知書)。這是為了即使不再是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者,仍能將薪資反映到在職老齡年金的計算中(厚生年金保険法第27條)。
| 情形 | 申報 |
|---|---|
| 達到70歲當日的標準報酬月額相當額,與前一天的標準報酬月額不同 | 需要(自達到70歲之日起5日內) |
| 金額相同 | 不需要(由日本年金機構端處理。平成31年4月起的作法) |
| 70歲以上新僱用的情形 | 需要 |
(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0條之4、第15條之2)
適用對象是過去曾有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者期間的人。從未加入過的人不在對象範圍內。
僱用正在考慮延後請領的人時,要注意什麼?
這裡是誤解最多的地方。
延後請領(繰下げ受給)是延後年金開始請領的時點以換取增額的制度。然而,在延後請領的等待期間內,因在職老齡年金而被停止支給的金額,不會成為增額的對象。
日本年金機構說明如下。計算延後加算額時,要扣除相當於因在職老齡年金而停止支給的部分,再乘以平均支給率計算。
平均支給率 = 以月為單位的支給率合計 ÷ 延後請領等待期間
以月為單位的支給率 = 1 −(在職支給停止額 ÷ 65歲時的老齡厚生年金金額)
在法律上,厚生年金保険法第44條之3第4項將延後加算額規定為「依第46條第1項規定之例計算所得、應停止支給之金額,斟酌後由政令所定之金額」,這就是依據所在。
也就是說,並不是「被停掉的部分之後會增額還回來」。 被停掉的部分,就這樣領不到而結束。
不過,由於令和8年4月基準金額提高到65萬日圓,會被停止的人本身已經大幅減少。基本月額為每月10萬日圓的人,總報酬月額相當額在55萬日圓以內都不會被停掉1日圓。若本人提出「因為要延後請領,希望薪資壓低」的要求,請先實際計算一次是否真的會被停止。 多數情況下應該都沒有壓低的必要。
另外,老齡基礎年金的延後請領不受在職老齡年金的影響。 厚生年金與基礎年金可以分別選擇是否延後,因此關於如何選擇,由本人直接向年金事務所諮詢最為確實。
薪資該如何設計?
順序是:①確認本人的基本月額 → ②以65萬日圓減去基本月額 → ③該金額即為總報酬月額相當額的上限。
例如基本月額為12萬日圓時,總報酬月額相當額在53萬日圓以內都不會產生支給停止。以中小企業的薪資水準而言,多數情況都落在不需要特別留意的範圍內。
需要留意的是以下這些情形。
- 董監事報酬較高,總報酬月額相當額超過50萬日圓
- 獎金金額大,使總報酬月額相當額(含最近1年獎金的十二分之一)大幅跳升
- 基本月額較大(長期加入、高額報酬的期間較長)
獎金的設計請特別注意。 由於總報酬月額相當額會計入最近1年獎金的十二分之一,即使一年只發一次獎金,影響也會持續12個月。壓低月薪、把獎金加厚,在在職老齡年金的計算上會被平均掉。
自2027年9月起,標準報酬月額的上限將從65萬日圓提高到68萬日圓,之後也會在2028年9月提高到71萬日圓、2029年9月提高到75萬日圓,分階段調升。對於高額報酬的人,請一併留意標準報酬月額提高,總報酬月額相當額也會跟著提高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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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65萬日圓這個金額,明年也一樣嗎?
A. 支給停止調整額每年度改定(厚生年金保険法第46條第3項但書)。由於是依名目工資的變動來改定,令和9年度以後的金額取決於改定的結果。厚生勞動省每年1月下旬會公布次年度的年金額改定,屆時請於該處確認。
Q. 本人說「年金會被停掉,所以希望控制在每月20萬日圓以內」。該如何說明?
A. 請本人先確認基本月額是最快的方式,可透過「ねんきん定期便」(年金定期通知)或年金事務所查詢。知道基本月額後,以65萬日圓減去該金額,就是不會產生支給停止的上限。多數情況下,每月20萬日圓的水準遠低於該上限,因此可以當場說明沒有壓低的必要。不過本人的年金金額屬於個人資料,需由本人自行確認。
Q. 我們新僱用了一位超過70歲的人。要提出什麼?
A. 該員不會成為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者,但屬於70歳以上被用者該当届的對象。健康保險方面,未滿75歲仍會成為被保險者,因此也需要一併提出健康保險的資格取得申報。雇用保險方面,每週20小時以上者會以高年齡被保險者的身分加保。三種制度的處理各自不同,是容易漏報的場面。
Q. 在職期間,年金金額有可能增加嗎?
A. 65歲以後仍加入厚生年金保險工作的期間會反映到年金金額上,並透過在職定時改定於每年10月分起增額。不過增加的部分同樣會成為在職老齡年金的計算對象。個別的預估金額,向年金事務所確認最為確實。本所可協助整理薪資與獎金如何設計會產生支給停止。費用請參見報酬金額表。
本文的依據
- 厚生年金保険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9條、第14條第5號、第27條、第44條之3第4項、第46條第1項・第3項
- 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29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0條之4、第15條之2、第22條之2
- 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1項第7號、第36條第3號
- 高齢者の医療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昭和57年法律第80號)第50條第1號、第52條第1號
- 雇用保険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37條之2第1項
- 社会経済の変化を踏まえた年金制度の機能強化のための国民年金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等の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74號)
- 支給停止調整額65萬日圓的出處:厚生勞動省「令和8年度の年金額改定についてお知らせします」(令和8年1月23日)、日本年金機構「在職老齢年金の計算方法」(2026年4月1日更新)
- 延後請領與在職支給停止之關係的出處:日本年金機構「年金の繰下げ受給」(2026年8月12日更新)
- 規定延後加算額具體計算方法的政令條號尚未特定(未經查證)
- 以上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検索確認的現行條文
本文並未替您決定該找誰諮詢。 薪資與獎金的設計、申報要否的判斷、標準報酬月額的管理,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本人的年金預估金額與延後請領的選擇請洽日本年金機構(年金事務所),董監事報酬的稅務處理請洽稅理士,均由您直接確認或委任。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金額表,常收到的提問則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況所為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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