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車(行動販售)的食品營業許可與「備料場所」要件為何

要以餐車(行動販售)提供餐飲,須就車輛(汽車)本身向保健所取得食品營業許可,且備料的「備料場所」原則上亦須另行取得相應用途的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第55條;設施基準依同法第54條由各都道府縣條例訂定)。本文就向官公署提出書類之作成範圍,整理其要件。
先講結論: 要以餐車(行動販售)提供餐飲,須就車輛(汽車)本身向保健所取得食品營業許可,且另就備料的「備料場所」原則上亦須取得相應用途的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第55條;設施之基準依同法第54條由各都道府縣條例訂定)。本文為向官公署提出書類作成範圍內之一般資訊提供,設施是否符合基準之判定與實地檢查由保健所辦理,本所(行政書士)不作具體衛生判斷。
餐車(行動販售)的許可與店舖的許可有何不同?
餐飲等食品營業,在2021年(令和3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食品衛生法下,整理為須許可、須申報、無須申報之業種。經營須許可營業者,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含設有保健所之市長、特別區區長)之許可(食品衛生法第55條第1項)。餐車係以「汽車」為設施取得此營業許可,於多數自治體稱為「食品行動營業」。制度架構與固定店舖相同,差異在於設施為車輛,以及車內可進行之調理工程受限。
另一大差異為依HACCP之衛生管理。修正法下,原則上所有營業者均負有依厚生勞動省令所定基準進行衛生管理之義務(食品衛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餐車亦不例外,須製作衛生管理計畫並留存紀錄。此外,每一營業須選任食品衛生責任者。
| 項目 | 固定店舖 | 餐車(汽車) |
|---|---|---|
| 根據 | 食品衛生法第55條(營業許可) | 同左(設施為汽車,多數自治體稱「食品行動營業」) |
| 設施基準 | 食品衛生法第54條之條例 | 同左(車輛用基準:給排水、洗手設備等) |
| 衛生管理 | 依HACCP之衛生管理(第51條) | 同左 |
| 調理工程 | 於店內易於完成 | 車內工程受限,備料原則於另一設施進行 |
車輛(汽車)食品營業許可的設施基準看哪裡?
營業設施之基準,就對公眾衛生影響顯著之營業,由都道府縣以條例訂定(食品衛生法第54條)。各都道府縣之條例係以全國最低標準之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施行規則第66條之7、別表)為基礎制定。就餐車而言,大致會確認以下各點(施行規則及各自治體之指引,參照日2026-11-01)。
| 確認處 | 主要內容 |
|---|---|
| 給水、排水 | 須備貯水槽與排水槽。部分自治體依水槽容量不同,可提供之食品範圍亦不同(例:茨城縣以約40L、約80L、約200L之區分,區別可進行之調理範圍,參照日2026-11-01) |
| 洗手設備 | 調理者可洗手之設備,須與給水連動 |
| 冷藏、保管設備 | 可進行食品溫度管理之設備 |
| 構造、區劃 | 可避免灰塵與排氣、衛生處理食品之構造與區劃 |
給水槽容量之區分各自治體處理不同,並非全國一致。於購買、製作車輛前,持設施設計圖面向管轄保健所事前諮詢較為安全。完工後若發現不符基準,可能須改修。
「備料場所」為何須另行取得營業許可?
因餐車設備與水量有限,多數自治體就車內可進行之調理工程設有限制(例:將生鮮調理、伴隨前處理之正式調理列為不可之處理;各自治體之指引,參照日2026-11-01)。因此,食材之前處理與備料,原則上須於與車輛分離、已取得營業許可之固定調理設施(備料場所)進行。
此備料場所本身亦為處理食品之設施,故須另就相應用途取得營業許可(如飲食店營業)。部分自治體於餐車許可申請時,要求提出備料場所營業許可證之影本。自宅廚房多因屬家用設備、區劃不足,原則上不被認可為備料場所。亦有以附許可之出租廚房(共享廚房)作為備料場所之方式。
| 場所 | 須取得之許可 | 典型角色 |
|---|---|---|
| 車輛(餐車) | 汽車之食品營業許可 | 收尾、加熱、裝盤等衛生上無虞範圍之調理 |
| 備料場所(固定設施) | 相應用途之營業許可(如飲食店營業) | 食材之前處理、備料與保管 |
哪些於車內進行、哪些由備料場所承接,依所提供食品與自治體處理而異。個別適用請向保健所確認。
跨多個保健所營業時許可如何處理?
食品營業許可於許可權者(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之市長、特別區區長)之管轄區域內具效力。2021年修正後,於同一都道府縣內,即便跨多個保健所區域,亦可以一張許可營業之運用逐漸普及(例:茨城縣於2024年1月以後取得之許可,於含水戶市之縣內全域有效,參照日2026-11-01)。另一方面,於不同都道府縣營業者,原則上須於各都道府縣分別取得許可。
於何範圍有效、於出店之活動所在自治體是否須追加手續或申報,各自治體不同。決定出店區域後,請於撰寫前,就車輛本據地之管轄保健所與出店地之管轄自治體雙方,確認最新處理。
| 營業範圍 | 原則思考 |
|---|---|
| 同一都道府縣內之多個區域 | 以一張許可有效之運用逐漸普及(依自治體處理) |
| 跨不同都道府縣 | 原則上於各都道府縣分別取得許可 |
保健所申請、車輛構造、物件(備料場所)該找誰?
餐車開業,許可申請、車輛、物件並行進行。分工如下,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向保健所提出食品營業許可之申請書類作成、提出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僅提供資料與資訊,不作具體衛生、法律判斷
- 設施是否符合基準之判定、實地檢查 → 保健所。最終符合判斷由保健所作成
- 車輛之構造、改造(給排水、洗手、冷藏設備等設置) → 車輛製作、改造業者。衛生設備規格應依保健所事前諮詢決定
- 備料場所物件(租賃、取得)之仲介 →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不同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以獨立的事業體依個別契約對應
- 出店契約或與鄰里之糾紛演變為法律爭訟時 → 律師
- 以法人開業時之設立登記 → 司法書士/稅務、會計 → 稅理士
備料場所之物件尋找,由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不同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以獨立的事業體依個別契約對應。車輛改造業者、保健所、律師、司法書士、稅理士,亦均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各領域均以與各窗口、有資格者分別簽約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紹費。於購車前、租用備料場所前之階段,亦歡迎洽詢。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請見業務介紹。相關文章另請參閱飲食店營業許可與保健所設施基準、食品製造業許可與物件設備基準、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許可要件。
常見問題
Q. 餐車僅憑車輛許可即可營業嗎?
A. 原則上不可。除車輛(汽車)之食品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第55條)外,就前處理食材之備料場所,一般亦須另取得相應用途之許可,因多數自治體就車內調理工程設有限制。車內可進行至何種程度,依所提供食品與自治體處理而異,請向管轄保健所確認。
Q. 可以自宅廚房作為備料場所嗎?
A. 多數情形不被認可,因其屬家用設備,未達營業用所需之區劃、洗手與設備基準(各自治體之指引,參照日2026-11-01)。亦有以附許可之出租廚房(共享廚房)作為備料場所之方式。可否將自宅一部改裝為營業用並取得許可,請向保健所個別諮詢。
Q. 鄰市、鄰縣可憑同一許可營業嗎?
A. 於同一都道府縣內,即便跨多個保健所區域,以一張許可營業之運用逐漸普及(例:茨城縣於2024年1月以後取得之許可於縣內全域有效,參照日2026-11-01)。於不同都道府縣營業者,原則上須於各都道府縣分別取得許可。出店地之處理各自治體不同,請事前確認。
Q. 行政書士也會判斷車輛設備與衛生嗎?
A. 不會。設施是否符合基準之判定與實地檢查由保健所辦理,車輛構造與衛生設備由製作、改造業者負責。本所(行政書士)於向保健所提出食品營業許可之申請書類作成、提出範圍內協助。物件與不同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糾紛與律師,均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食品衛生法」第55條(營業許可)、第54條(對公眾衛生影響顯著之營業,其設施基準由都道府縣以條例訂定)、第51條(含依HACCP之衛生管理之營業者應採措施基準與遵守義務)(2021年=令和3年6月1日全面施行之修正法現行條文,參照日2026-11-01)
- e-Gov法令檢索「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第66條之7、別表(營業設施基準之全國最低標準,各都道府縣條例以此為基礎訂定)(參照日2026-11-01)
- 茨城縣(日立保健所等)「關於食品行動營業(餐車)」(於汽車(二輪汽車除外)設置設施行動販售時須食品行動營業許可、依給水槽容量區分可提供之調理範圍、備料須於已取得營業許可之設施進行、2024年1月以後取得之許可於縣內全域有效,參照日2026-11-01)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不判斷個別車輛、備料場所是否符合設施基準,或屬何業種許可。許可業種區分、設施基準、可提供之調理範圍、許可有效範圍,均可能因法令修正與自治體條例、運用而變動,請務必以最新條文,以及車輛本據地與出店地之管轄保健所、自治體之指引確認。設施之符合判定與檢查由保健所、車輛構造與改造由製作業者、備料場所物件之仲介由不同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糾紛之代理由律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對應。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具體法律判斷由行政書士等有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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