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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2相續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墳墓・佛壇是否為遺產分割之對象?祭祀承繼者之決定方式與協議書寫法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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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佛壇・牌位等祭祀財產,與一般相續財產之處理不同,不屬遺產分割之對象。本文整理祭祀財產與相續財產之別、祭祀承繼者之決定方式、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寫法、費用與改葬之處理及相談對象。

結論(先說要點):墳墓・佛壇・牌位等「祭祀財產」(系譜、祭具及墳墓),與存款、不動產等一般相續財產之處理不同,不屬遺產分割之對象。此等非由相續人間分配,而由依慣習應主宰祖先祭祀之人承繼;被繼承人有指定時,則由該人承繼(民法第897條第1項)。慣習不明確時,由家庭裁判所定承繼者(同條第2項)。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祭祀財產與相續財產係屬別枠、祭祀承繼者之決定方式、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寫法、費用與改葬之處理及相談對象,不作個別法律判斷。

墳墓或佛壇是否含於相續財產?

相續人自相續開始時起,承繼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96條)。惟系譜(家系圖等)、祭具(佛壇・牌位・神龕等)、墳墓(墓石・墓地使用權等),依民法第897條,不論前述原則,均由應主宰祖先祭祀之人承繼。易言之,祭祀財產係與作為遺產分割對象之相續財產分別承繼,並非由相續人全體分享。

區分承繼方式
一般相續財產存款・不動產・有價證券等遺產分割之對象。由相續人間協議等分配
祭祀財產系譜・祭具(佛壇・牌位)・墳墓(墓石・墓地使用權)非遺產分割對象。由祭祀主宰者承繼

祭祀財產係與作為遺產分割對象之相續財產分別之枠,原則上亦不課相續稅(惟評價・課稅之個別判斷屬稅理士之領域)。財產全貌之整理另見遺產分割協議書能否自行製作?

祭祀承繼者如何決定?

民法第897條就祭祀承繼者之決定方式,依下列順序定之。

順位決定方式根據
① 被繼承人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或以遺言指定之人民法第897條第1項但書
② 慣習無指定時,依當地慣習應主宰祖先祭祀之人民法第897條第1項本文
③ 家庭裁判所之指定慣習不明確時,由家庭裁判所定之民法第897條第2項

指定之方式不限於遺言,書面或口頭亦可,惟為避免日後紛爭,宜以書面明確為之。祭祀承繼者不以相續人為必要,亦得指定相續人以外或親族以外之人。家庭裁判所定之時,據稱係綜合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與生活關係、承繼之意思・能力、祭具管理之經緯等為判斷。

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如何書寫祭祀之處理?

祭祀財產雖非遺產分割之對象,惟為統一相續人間之認識,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確認性記載祭祀主宰者者。寫法之思路如下。

  • 置入如「被繼承人〇〇之祭祀主宰者(系譜・祭具・墳墓之承繼者)定為(確認為)相續人△△」之條項
  • 墓地之使用權(永代使用權)依各墓地之規約,故另須對靈園・寺院辦理名義變更手續
  • 敷地所有權生爭議,或變更以不動產登記之土地名義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業務

遺產分割協議書本身之製作,可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寫法見遺產分割協議書能否自行製作?;不動產名義變更(相續登記)之流程見相續登記之流程

承繼者就費用或改葬須負擔至何程度?

縱成為祭祀承繼者,就墓地管理費或法事費用,亦非當然生負擔之法律義務;其如何分擔,依親族間之協商。祭祀承繼者得單獨負擔,相續人間亦得於實際上分擔。

辦理墳墓之遷移(改葬)時,依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墓地埋葬法),須經現納骨灰所在地市町村長之改葬許可(同法第5條)。市町村長於許可時交付改葬許可證(同法第8條)。改葬須辦理現墓地・遷入墓地雙方之手續與文件,寺院墓地尚可能生離檀之協商。改葬許可之申請手續,依市區町村之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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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定時應向何人相談?

就承繼者於親族間無法達成合意時,得向家庭裁判所聲請指定祭祀承繼者(祭具等所有權之承繼者)。此為家事事件手續法第190條(別表第二之十一之項)「祭具等所有權承繼者之指定」之審判・調停事件,向相續開始地管轄之家庭裁判所聲請。聲請之手數料為收入印紙800日圓。對審判不服時得提起即時抗告。

祭祀易生情感對立,具紛爭性者之代理交涉・調停・審判代理屬律師業務。本事務所就無爭執範圍內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及事實關係之整理,以行政書士業務支援。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製作由行政書士,墓地或敷地之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之評價・申告由稅理士,親族間有爭執時之交涉・調停・審判由律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不動產之相續・賣出相談請洽不動產之相續・賣出窗口。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相續之取扱業務見相續手續支援

常見問題

Q. 墳墓或佛壇,可否由相續人分配或賣出?
A. 系譜・祭具・墳墓此類祭祀財產,係與作為遺產分割對象之相續財產分別承繼(民法第897條)。其非由相續人全體分享,原則上由應主宰祭祀之一人承繼。可否處分及其方式,尚依祭祀財產之性質及墓地・寺院之規約,個別判斷請洽資格者確認。

Q. 祭祀承繼者是否必須為長男?
A. 否。民法第897條先依被繼承人之指定,次依慣習,並未限於長男。祭祀承繼者亦不以相續人為必要,得指定相續人以外或親族以外之人。無指定且慣習亦不明確時,由家庭裁判所定之。

Q. 欲將墳墓遷至他處,須辦理何種手續?
A. 改葬須經現納骨灰所在地市町村長之改葬許可(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5條)。市町村長於許可時交付改葬許可證(同法第8條)。須辦理現墓地與遷入處雙方之手續與文件,寺院墓地尚可能生離檀之協商。

Q. 承繼者無法決定時,應向何處相談?
A. 於親族間無法達成合意時,得向家庭裁判所聲請指定祭具等所有權之承繼者(家事事件手續法第190條)。聲請之手數料為收入印紙800日圓。具紛爭性之交涉・調停・審判代理屬律師業務,律師與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個別簽約。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第897條(參照日 2026-09-12)
  • e-Gov法令檢索「家事事件手續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號)第190條・別表第二之十一之項(祭具等所有權承繼者之指定)(參照日 2026-09-12)
  • e-Gov法令檢索「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號)第5條・第8條(參照日 2026-09-12)
  • 裁判所「祭具等所有權承繼者之指定調停・審判」聲請手續案內(參照日 2026-09-12)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祭祀承繼者之判斷、祭祀財產之範圍、改葬之可否,或相續稅之評價・課稅。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製作由行政書士;墓地或敷地之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之評價・申告由稅理士;親族間有爭執時之交涉・調停・審判由律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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