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6.09.12相续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坟墓・佛坛是否为遗产分割之对象?祭祀承继者之决定方式与协议书写法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坟墓・佛坛・牌位等祭祀财产,与一般相续财产之处理不同,不属遗产分割之对象。本文整理祭祀财产与相续财产之别、祭祀承继者之决定方式、于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写法、费用与改葬之处理及相谈对象。

结论(先说要点):坟墓・佛坛・牌位等「祭祀财产」(系谱、祭具及坟墓),与存款、不动产等一般相续财产之处理不同,不属遗产分割之对象。此等非由相续人间分配,而由依惯习应主宰祖先祭祀之人承继;被继承人有指定时,则由该人承继(民法第897条第1项)。惯习不明确时,由家庭裁判所定承继者(同条第2项)。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祭祀财产与相续财产系属别枠、祭祀承继者之决定方式、于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写法、费用与改葬之处理及相谈对象,不作个别法律判断。

坟墓或佛坛是否含于相续财产?

相续人自相续开始时起,承继属于被继承人财产之一切权利义务(民法第896条)。惟系谱(家系图等)、祭具(佛坛・牌位・神龛等)、坟墓(墓石・墓地使用权等),依民法第897条,不论前述原则,均由应主宰祖先祭祀之人承继。易言之,祭祀财产系与作为遗产分割对象之相续财产分别承继,并非由相续人全体分享。

区分承继方式
一般相续财产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遗产分割之对象。由相续人间协议等分配
祭祀财产系谱・祭具(佛坛・牌位)・坟墓(墓石・墓地使用权)非遗产分割对象。由祭祀主宰者承继

祭祀财产系与作为遗产分割对象之相续财产分别之枠,原则上亦不课相续税(惟评价・课税之个别判断属税理士之领域)。财产全貌之整理另见遗产分割协议书能否自行制作?

祭祀承继者如何决定?

民法第897条就祭祀承继者之决定方式,依下列顺序定之。

顺位决定方式根据
① 被继承人之指定被继承人生前或以遗言指定之人民法第897条第1项但书
② 惯习无指定时,依当地惯习应主宰祖先祭祀之人民法第897条第1项本文
③ 家庭裁判所之指定惯习不明确时,由家庭裁判所定之民法第897条第2项

指定之方式不限于遗言,书面或口头亦可,惟为避免日后纷争,宜以书面明确为之。祭祀承继者不以相续人为必要,亦得指定相续人以外或亲族以外之人。家庭裁判所定之时,据称系综合被继承人之身分关系与生活关系、承继之意思・能力、祭具管理之经纬等为判断。

于遗产分割协议书中如何书写祭祀之处理?

祭祀财产虽非遗产分割之对象,惟为统一相续人间之认识,有于遗产分割协议书确认性记载祭祀主宰者者。写法之思路如下。

  • 置入如「被继承人〇〇之祭祀主宰者(系谱・祭具・坟墓之承继者)定为(确认为)相续人△△」之条项
  • 墓地之使用权(永代使用权)依各墓地之规约,故另须对灵园・寺院办理名义变更手续
  • 敷地所有权生争议,或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之土地名义时之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业务

遗产分割协议书本身之制作,可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写法见遗产分割协议书能否自行制作?;不动产名义变更(相续登记)之流程见相续登记之流程

承继者就费用或改葬须负担至何程度?

纵成为祭祀承继者,就墓地管理费或法事费用,亦非当然生负担之法律义务;其如何分担,依亲族间之协商。祭祀承继者得单独负担,相续人间亦得于实际上分担。

办理坟墓之迁移(改葬)时,依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墓地埋葬法),须经现纳骨灰所在地市町村长之改葬许可(同法第5条)。市町村长于许可时交付改葬许可证(同法第8条)。改葬须办理现墓地・迁入墓地双方之手续与文件,寺院墓地尚可能生离檀之协商。改葬许可之申请手续,依市区町村之案内办理。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无法决定时应向何人相谈?

就承继者于亲族间无法达成合意时,得向家庭裁判所声请指定祭祀承继者(祭具等所有权之承继者)。此为家事事件手续法第190条(别表第二之十一之项)「祭具等所有权承继者之指定」之审判・调停事件,向相续开始地管辖之家庭裁判所声请。声请之手数料为收入印纸800日元。对审判不服时得提起即时抗告。

祭祀易生情感对立,具纷争性者之代理交涉・调停・审判代理属律师业务。本事务所就无争执范围内之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及事实关系之整理,以行政书士业务支援。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制作由行政书士,墓地或敷地之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相续税之评价・申告由税理士,亲族间有争执时之交涉・调停・审判由律师,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不动产之相续・卖出相谈请洽不动产之相续・卖出窗口。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相续之取扱业务见相续手续支援

常见问题

Q. 坟墓或佛坛,可否由相续人分配或卖出?
A. 系谱・祭具・坟墓此类祭祀财产,系与作为遗产分割对象之相续财产分别承继(民法第897条)。其非由相续人全体分享,原则上由应主宰祭祀之一人承继。可否处分及其方式,尚依祭祀财产之性质及墓地・寺院之规约,个别判断请洽资格者确认。

Q. 祭祀承继者是否必须为长男?
A. 否。民法第897条先依被继承人之指定,次依惯习,并未限于长男。祭祀承继者亦不以相续人为必要,得指定相续人以外或亲族以外之人。无指定且惯习亦不明确时,由家庭裁判所定之。

Q. 欲将坟墓迁至他处,须办理何种手续?
A. 改葬须经现纳骨灰所在地市町村长之改葬许可(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5条)。市町村长于许可时交付改葬许可证(同法第8条)。须办理现墓地与迁入处双方之手续与文件,寺院墓地尚可能生离檀之协商。

Q. 承继者无法决定时,应向何处相谈?
A. 于亲族间无法达成合意时,得向家庭裁判所声请指定祭具等所有权之承继者(家事事件手续法第190条)。声请之手数料为收入印纸800日元。具纷争性之交涉・调停・审判代理属律师业务,律师与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须个别签约。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第897条(参照日 2026-09-12)
  • e-Gov法令检索「家事事件手续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第190条・别表第二之十一之项(祭具等所有权承继者之指定)(参照日 2026-09-12)
  • e-Gov法令检索「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号)第5条・第8条(参照日 2026-09-12)
  • 裁判所「祭具等所有权承继者之指定调停・审判」声请手续案内(参照日 2026-09-12)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祭祀承继者之判断、祭祀财产之范围、改葬之可否,或相续税之评价・课税。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制作由行政书士;墓地或敷地之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相续税之评价・申告由税理士;亲族间有争执时之交涉・调停・审判由律师,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