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6.09.13相续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使相续」之遗言(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与遗赠有何不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将特定不动产使长男相续」此类「使相续」之遗言,法律上称「特定财产承继遗言」,系以遗产分割方法之指定,使相续人承继特定财产(民法第1014条第2项)。「遗赠」则为以遗言无偿赠与财产之处分,得对相续人以外为之(第964条)。本文整理二者于登记、对抗要件、遗留分及二次相续之差异,及遗言制作、相续登记、税务之委任对象。

结论(先说要点):「将特定不动产使长男相续」此类「使相续」之遗言,法律上称「特定财产承继遗言」,系以遗产分割方法之指定,使相续人承继特定财产(民法第1014条第2项)。相对地,「遗赠」系以遗言将财产无偿给与他人之处分,得对相续人以外为之(民法第964条)。2019年7月1日施行之相续法改正后,纵为特定财产承继遗言,就超过法定相续分之部分,非备登记等对抗要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第899条之2),此为实务上之分水岭。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二者之差异,不作应选何者或遗留分有无侵害等具体法律判断。

「使相续」之遗言(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为何?

遗言之效力,原则上自遗言者死亡时起生(民法第985条第1项)。使财产承继之遗言方法,大别为下列二种。

特定财产承继遗言,系「以遗产分割方法之指定,使共同相续人之一人或数人承继属于遗产之特定财产之遗言」(民法第1014条第2项)。「将特定不动产使配偶相续」之写法为典型,过去称「使相续」之遗言。承继对象限于相续人。

遗赠,指遗言者以包括或特定名义处分其财产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64条)。有指定特定财产之「特定遗赠」,及以财产全部或比例表示之「包括遗赠」,承继对象不限于相续人,亦得对相续人以外之人或法人为之。

区分特定财产承继遗言遗赠
根据民法第1014条第2项民法第964条
承继对象限于相续人得对相续人以外为之
性质遗产分割方法之指定以遗言无偿处分财产
典型文言「使~相续」「遗赠~」

遗赠与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于登记或对抗要件有何不同?

2019年7月1日施行之相续法改正(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变更对抗要件之规则。相续之权利承继,不问是否由遗产分割而来,就超过法定相续分之部分,非备登记等对抗要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第899条之2第1项)。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之承继亦属此对象,改正前纵无登记亦得对抗第三人之取扱已变更。易言之,于任一方式,就超过法定相续分而取得之部分,尽早登记均属重要。

不动产名义变更(登记)之申请方法亦有差异。

区分登记原因申请方法
特定财产承继遗言相续受益相续人得单独申请
遗赠(对相续人者)遗赠依令和3年法律第24号之不动产登记法改正(2023年4月1日施行),受遗者之相续人得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63条第3项)
遗赠(对相续人以外者)遗赠原则由登记权利人与登记义务人(遗言执行者或相续人全体)共同申请

于特定财产承继遗言,有遗言执行者时,遗言执行者得为受益相续人为备对抗要件所需之行为(民法第1014条第2项)。登录免许税,就相续(含对相续人之遗赠)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为不动产价额之0.4%(1000分之4),惟对相续人以外之遗赠移转,原则为2.0%(1000分之20),有所不同(登录免许税法别表第一)。税率与课税之适用属税理士之领域。

选择何者可使相续人・受遗者之手续较轻?

承继对象若为相续人,采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以相续为登记原因),一般受益相续人得单独申请相续登记,登录免许税亦为0.4%。欲将财产给与相续人以外者,本即无从采特定财产承继遗言,须依遗赠为之。

又,令和3年之不动产登记法改正使对相续人之遗赠亦得单独申请,故就「对相续人之遗赠」,登记申请方法之差异已缩小。惟就税负仍有差异:不动产取得税就相续(含对相续人之遗赠)之取得非课税,而对相续人以外之特定遗赠则课税(地方税法第73条之7等;课税判断属税理士)。何方式于手续及费用面较轻,依承继对象是否相续人、对象财产之种类,及含二次相续之税负而异。

遗留分或二次相续之影响应如何思考?

不论特定财产承继遗言或遗赠,一定之相续人有遗留分(最低限保障之取分),内容侵害之者,得受遗留分权利人请求遗留分侵害额(民法第1046条)。此请求作为请求给付金钱之债权处理。遗留分之思路另见遗留分之基础

又,使配偶承继较多之遗言,于该配偶死亡时之二次相续可能增相续税之负担,故贯穿一次相续与二次相续之设计成为问题。相续税之试算及特例适用可否属税理士业务,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相谈。遗言本身之制作方式见自笔证书遗言与公正证书遗言之别;实现遗言之人见遗言执行者应委由何人?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遗言制作与相续登记・税务应委由何人?

遗言书原案之制作,及相续开始后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制作,得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另方面,伴随遗言或相续之手续,有由行政书士以外之资格者担当者。

  • 公正证书遗言之制作本身,由公证人为之。
  • 不动产之名义变更(相续登记・遗赠登记)属司法书士业务。手续流程见相续登记之流程
  • 相续税之申告及顾及二次相续之试算属税理士业务。
  • 就遗留分之交涉・调停・诉讼等具纷争性事案之代理属律师业务。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遗言书原案・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制作由行政书士,相续登记・遗赠登记由司法书士,相续税之申告由税理士,遗留分等具纷争性事案由律师,公正证书遗言之制作由公证人,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不动产之相续・卖出相谈请洽不动产之相续・卖出窗口。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相续之取扱业务见相续手续支援

常见问题

Q. 「使相续」与「遗赠」是否同义?
A. 否。「使相续」之遗言(特定财产承继遗言,民法第1014条第2项),系以遗产分割方法之指定,使相续人承继特定财产,承继对象限于相续人。「遗赠」(民法第964条)为以遗言无偿处分财产,得对相续人以外为之。登记原因或税负可能不同,个别适用请洽资格者确认。

Q. 以遗言取得不动产,纵不登记亦安心否?
A. 2019年7月1日施行之相续法改正,就特定财产承继遗言,超过法定相续分之部分,非备登记等对抗要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第899条之2)。遗赠亦同须对抗要件。尽早办理名义变更(相续登记・遗赠登记)为要,登记手续属司法书士业务。

Q. 欲将特定财产给与相续人以外之人,应如何为之?
A. 承继对象为相续人以外时,无从采特定财产承继遗言,须依遗赠为之(民法第964条)。对相续人以外之特定遗赠,登录免许税原则为2.0%,不动产取得税亦课税,与对相续人之承继税负可能不同。税务判断请洽税理士确认。

Q. 遗言内容侵害遗留分时将如何?
A. 不论特定财产承继遗言或遗赠,内容侵害遗留分者,得受遗留分权利人请求遗留分侵害额(请求给付金钱之请求)(民法第1046条)。就遗留分之交涉・调停・诉讼代理属律师业务,律师与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须个别签约。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64条・第985条・第899条之2・第1014条・第1046条(参照日 2026-09-13)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63条(参照日 2026-09-13)
  • 法务省「关于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续法一部改正之法律(相续法改正)」(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对抗要件规定之施行为2019年7月1日)(参照日 2026-09-13)
  • 法务省「民法等一部改正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号)」(对相续人之遗赠单独申请于2023年4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09-13)
  • e-Gov法令检索「登录免许税法」(昭和42年法律第35号)别表第一(参照日 2026-09-13)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应选何方式、遗留分侵害之有无,或登录免许税・不动产取得税之具体适用。遗言书原案・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制作由行政书士;相续登记・遗赠登记由司法书士;相续税之申告由税理士;遗留分等具纷争性事案由律师;公正证书遗言之制作由公证人,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行政书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