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主要內容
2026.09.13相續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使相續」之遺言(特定財產承繼遺言)與遺贈有何不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將特定不動產使長男相續」此類「使相續」之遺言,法律上稱「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係以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使相續人承繼特定財產(民法第1014條第2項)。「遺贈」則為以遺言無償贈與財產之處分,得對相續人以外為之(第964條)。本文整理二者於登記、對抗要件、遺留分及二次相續之差異,及遺言製作、相續登記、稅務之委任對象。

結論(先說要點):「將特定不動產使長男相續」此類「使相續」之遺言,法律上稱「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係以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使相續人承繼特定財產(民法第1014條第2項)。相對地,「遺贈」係以遺言將財產無償給與他人之處分,得對相續人以外為之(民法第964條)。2019年7月1日施行之相續法改正後,縱為特定財產承繼遺言,就超過法定相續分之部分,非備登記等對抗要件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899條之2),此為實務上之分水嶺。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二者之差異,不作應選何者或遺留分有無侵害等具體法律判斷。

「使相續」之遺言(特定財產承繼遺言)為何?

遺言之效力,原則上自遺言者死亡時起生(民法第985條第1項)。使財產承繼之遺言方法,大別為下列二種。

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係「以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使共同相續人之一人或數人承繼屬於遺產之特定財產之遺言」(民法第1014條第2項)。「將特定不動產使配偶相續」之寫法為典型,過去稱「使相續」之遺言。承繼對象限於相續人。

遺贈,指遺言者以包括或特定名義處分其財產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64條)。有指定特定財產之「特定遺贈」,及以財產全部或比例表示之「包括遺贈」,承繼對象不限於相續人,亦得對相續人以外之人或法人為之。

區分特定財產承繼遺言遺贈
根據民法第1014條第2項民法第964條
承繼對象限於相續人得對相續人以外為之
性質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以遺言無償處分財產
典型文言「使~相續」「遺贈~」

遺贈與特定財產承繼遺言於登記或對抗要件有何不同?

2019年7月1日施行之相續法改正(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變更對抗要件之規則。相續之權利承繼,不問是否由遺產分割而來,就超過法定相續分之部分,非備登記等對抗要件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899條之2第1項)。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之承繼亦屬此對象,改正前縱無登記亦得對抗第三人之取扱已變更。易言之,於任一方式,就超過法定相續分而取得之部分,儘早登記均屬重要。

不動產名義變更(登記)之申請方法亦有差異。

區分登記原因申請方法
特定財產承繼遺言相續受益相續人得單獨申請
遺贈(對相續人者)遺贈依令和3年法律第24號之不動產登記法改正(2023年4月1日施行),受遺者之相續人得單獨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63條第3項)
遺贈(對相續人以外者)遺贈原則由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遺言執行者或相續人全體)共同申請

於特定財產承繼遺言,有遺言執行者時,遺言執行者得為受益相續人為備對抗要件所需之行為(民法第1014條第2項)。登錄免許稅,就相續(含對相續人之遺贈)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不動產價額之0.4%(1000分之4),惟對相續人以外之遺贈移轉,原則為2.0%(1000分之20),有所不同(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稅率與課稅之適用屬稅理士之領域。

選擇何者可使相續人・受遺者之手續較輕?

承繼對象若為相續人,採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以相續為登記原因),一般受益相續人得單獨申請相續登記,登錄免許稅亦為0.4%。欲將財產給與相續人以外者,本即無從採特定財產承繼遺言,須依遺贈為之。

又,令和3年之不動產登記法改正使對相續人之遺贈亦得單獨申請,故就「對相續人之遺贈」,登記申請方法之差異已縮小。惟就稅負仍有差異:不動產取得稅就相續(含對相續人之遺贈)之取得非課稅,而對相續人以外之特定遺贈則課稅(地方稅法第73條之7等;課稅判斷屬稅理士)。何方式於手續及費用面較輕,依承繼對象是否相續人、對象財產之種類,及含二次相續之稅負而異。

遺留分或二次相續之影響應如何思考?

不論特定財產承繼遺言或遺贈,一定之相續人有遺留分(最低限保障之取分),內容侵害之者,得受遺留分權利人請求遺留分侵害額(民法第1046條)。此請求作為請求給付金錢之債權處理。遺留分之思路另見遺留分之基礎

又,使配偶承繼較多之遺言,於該配偶死亡時之二次相續可能增相續稅之負擔,故貫穿一次相續與二次相續之設計成為問題。相續稅之試算及特例適用可否屬稅理士業務,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相談。遺言本身之製作方式見自筆證書遺言與公正證書遺言之別;實現遺言之人見遺言執行者應委由何人?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遺言製作與相續登記・稅務應委由何人?

遺言書原案之製作,及相續開始後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製作,得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另方面,伴隨遺言或相續之手續,有由行政書士以外之資格者擔當者。

  • 公正證書遺言之製作本身,由公證人為之。
  • 不動產之名義變更(相續登記・遺贈登記)屬司法書士業務。手續流程見相續登記之流程
  • 相續稅之申告及顧及二次相續之試算屬稅理士業務。
  • 就遺留分之交涉・調停・訴訟等具紛爭性事案之代理屬律師業務。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為別事業體。遺言書原案・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製作由行政書士,相續登記・遺贈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之申告由稅理士,遺留分等具紛爭性事案由律師,公正證書遺言之製作由公證人,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不動產之相續・賣出相談請洽不動產之相續・賣出窗口。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相續之取扱業務見相續手續支援

常見問題

Q. 「使相續」與「遺贈」是否同義?
A. 否。「使相續」之遺言(特定財產承繼遺言,民法第1014條第2項),係以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使相續人承繼特定財產,承繼對象限於相續人。「遺贈」(民法第964條)為以遺言無償處分財產,得對相續人以外為之。登記原因或稅負可能不同,個別適用請洽資格者確認。

Q. 以遺言取得不動產,縱不登記亦安心否?
A. 2019年7月1日施行之相續法改正,就特定財產承繼遺言,超過法定相續分之部分,非備登記等對抗要件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899條之2)。遺贈亦同須對抗要件。儘早辦理名義變更(相續登記・遺贈登記)為要,登記手續屬司法書士業務。

Q. 欲將特定財產給與相續人以外之人,應如何為之?
A. 承繼對象為相續人以外時,無從採特定財產承繼遺言,須依遺贈為之(民法第964條)。對相續人以外之特定遺贈,登錄免許稅原則為2.0%,不動產取得稅亦課稅,與對相續人之承繼稅負可能不同。稅務判斷請洽稅理士確認。

Q. 遺言內容侵害遺留分時將如何?
A. 不論特定財產承繼遺言或遺贈,內容侵害遺留分者,得受遺留分權利人請求遺留分侵害額(請求給付金錢之請求)(民法第1046條)。就遺留分之交涉・調停・訴訟代理屬律師業務,律師與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個別簽約。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64條・第985條・第899條之2・第1014條・第1046條(參照日 2026-09-13)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63條(參照日 2026-09-13)
  • 法務省「關於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續法一部改正之法律(相續法改正)」(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對抗要件規定之施行為2019年7月1日)(參照日 2026-09-13)
  • 法務省「民法等一部改正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對相續人之遺贈單獨申請於2023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9-13)
  • e-Gov法令檢索「登錄免許稅法」(昭和42年法律第35號)別表第一(參照日 2026-09-13)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應選何方式、遺留分侵害之有無,或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之具體適用。遺言書原案・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製作由行政書士;相續登記・遺贈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之申告由稅理士;遺留分等具紛爭性事案由律師;公正證書遺言之製作由公證人,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行政書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代表取締役)。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