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的農地須向農業委員會申報──農地法第3條之3的手續

以繼承取得農地時,除一般繼承手續外,另須向農業委員會申報。依農地法第3條之3,須於大致10個月內申報。本文整理期限、文件、罰則,以及與繼承登記・繼承稅・出售之順序。
結論(先說要點):以繼承取得農地時,除一般繼承手續外,另須向農業委員會申報。依據為農地法第3條之3:因繼承・遺產分割・包括遺贈等取得農地權利者,須自知悉取得權利之時起大致10個月內,向該農地所在市町村之農業委員會申報。此申報與農地買賣・租賃所需之農地法第3條許可不同,係為使農業委員會掌握無須許可之權利取得,且申報並不使權利取得發生效力。本文整理此申報之期限・文件・怠於申報之不利益,以及與繼承登記・繼承稅・出售之順序。個別該當性由農業委員會確認。
繼承到農地後,為何須另向農業委員會申報?
農地之買賣・贈與・租賃等,依當事人意思移轉權利時,須依農地法第3條(權利移動許可)或第5條(以轉用為目的之權利移動許可)取得農業委員會等之許可。
相對地,繼承・遺產分割・包括遺贈・時效取得等,非依當事人意思之移轉,故無須農地法第3條之許可。惟無須許可時,農業委員會即無法掌握農地權利者之變動。故農地法第3條之3課予此類無須許可而取得權利之人向農業委員會申報之義務。就已申報之農地,農業委員會確認利用意向,並連結至借貸之媒合等。
又,須申報者以對象為農地・採草放牧地為限。是否為農地,非以登記地目,而以現況判斷。若為宅地,則依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所處理之一般宅地繼承進行。
申報須於何時、以何文件為之?
申報之期限・文件如下。樣式由各市町村農業委員會備置。
| 項目 | 內容 |
|---|---|
| 申報義務者 | 因繼承・遺產分割・包括遺贈・時效等取得農地權利之人 |
| 期限 | 自知悉取得權利之時起大致10個月內 |
| 申報處 | 該農地所在市町村之農業委員會 |
| 主要文件 | 農地法第3條之3第1項申報書、可確認權利取得之書面(登記事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 |
文件之名稱・份數・附件因農業委員會而異。縱有數名繼承人,仍以取得農地之各人分別申報為原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申報書之製作、附件整理、農業委員會窗口之確認。申報之受理・是否該當農地之判斷,由農業委員會為之。
怠於申報,會有何不利益?
若未申報或為虛偽申報,依農地法,可能處10萬日圓以下之過料。過料非留有前科之刑事罰,惟得作為行政上之秩序罰而科處。
又,若不申報,農業委員會即無法掌握權利者,農地可能被排除於借貸媒合及周邊利用調整之對象外。申報與權利取得之效力無關,惟放置亦將延誤後述繼承登記・繼承稅・出售各手續之整理。期限之大致10個月,與繼承稅申報期限(自知悉繼承開始之翌日起10個月內)相近,一併管理較不易遺漏。
繼承登記・繼承稅・出售,與此申報之順序如何交錯?
向農業委員會之申報,不能取代其他繼承手續。下列手續須分別為之。
- 繼承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因繼承取得不動產(含農地)之繼承人,負有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之義務(2024年4月1日施行)。無正當理由而怠於為之,可能成為10萬日圓以下過料之對象。登記申請之代理屬司法書士或律師之業務。流程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 繼承稅:農地有評價及納稅猶予特例等固有論點,稅額計算與是否須申報之判斷屬稅理士領域。期限之全貌見繼承手續期限整理。
- 出售・租賃:農地以原狀出售・出租須農地法第3條之許可,轉用為宅地等出售則另須第4條・第5條之許可・申報,尋找對象與仲介屬不動產之角色。
向農業委員會之申報(第3條之3)為「繼承取得之申報」,繼承登記為「登記名義變更」,農地法第3條・第5條之許可為「今後買賣・租賃・轉用之許可」,目的各異。並非任一即足。
農地欲繼續持有・欲放手時,接著應檢討什麼?
完成申報後之選項,大致分為「繼續持有」「出租」「出售」「放手」。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繼續持有・自行耕作:固定資產稅與管理之負擔持續。
- 出租・出售:以原狀為農地者,以農地法第3條之許可為前提。尋找買家・承租人與仲介由不動產擔任。
- 轉用活用・出售:市街化區域內須向農業委員會申報,市街化調整區域等須都道府縣知事等之許可(農地法第4條・第5條),依區域而異。
- 歸屬國庫:符合一定要件之土地,可能成為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之對象。詳見繼承到不要的土地該怎麼辦?。
無論何途,首先以第3條之3之申報與繼承登記確定名義與權利者,為出發點。若正檢討繼承之承認・拋棄,因與熟慮期間有關,請一併確認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知之事。
申報・登記・稅務・紛爭・買賣,各應委託何人?
農地之繼承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農地法第3條之3申報書之製作・提出支援、農地轉用(第4條・第5條)許可・申報文件之製作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繼承登記(名義變更)之申請代理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繼承稅・農地評價・納稅猶予 → 稅理士
- 遺產分割有爭執時之交涉・調停・審判 → 律師
- 農地・轉用後土地之買賣・租賃之尋找對象與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公司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申報・農地轉用文件之製作支援,登記・稅務・紛爭・買賣,與各資格者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業務之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繼承到農地須農業委員會之許可嗎?
A. 因繼承取得無須農地法第3條之許可。取而代之,須依農地法第3條之3申報,自知悉取得權利之時起大致10個月內,向該農地所在市町村之農業委員會申報。許可與申報為不同手續。
Q. 不申報會如何?
A. 若未申報或為虛偽申報,依農地法可能處10萬日圓以下之過料。過料非刑事罰,惟得作為行政上之秩序罰而科處。申報與權利取得之效力無關,惟放置可能使農地被排除於利用調整之對象外。
Q. 辦妥繼承登記,就不必向農業委員會申報嗎?
A. 否。繼承登記係依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之登記名義變更,期限為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向農業委員會之申報(第3條之3)為掌握農地權利者變動之另一手續,兩者均須。
Q. 繼承到農地但無耕作打算,該怎麼辦?
A. 首先以第3條之3之申報與繼承登記確定權利者。其後可選以原狀出租・出售(以農地法第3條之許可為前提)、轉用活用・出售(第4條・第5條)、符合一定要件時檢討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等。尋找對象與仲介屬不動產、許可・申報文件屬行政書士,各作為別事業體個別簽約。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農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號)第3條、第3條之3、第4條、第5條(參照日 2026-08-23)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因繼承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2024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8-23)
- 農林水產省「關於農地之買賣・租賃・轉用」(含因繼承取得農地之申報解說)(參照日 2026-08-23)
- 各市町村農業委員會(酒田市・上越市等)「農地法第3條之3之申報」案內・樣式(參照日 2026-08-23)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申報之要否、是否該當農地、期限、過料之適用。申報之受理・是否該當農地之判斷,由農業委員會為之。各市町村之樣式・附件・受付要領,請於該農業委員會公式頁面確認。繼承登記(名義變更)之申請代理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農地評價・納稅猶予屬稅理士;遺產分割有爭執時之交涉・調停・審判屬律師;農地・轉用後土地之買賣・租賃之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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