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可代替整份戶籍使用的制度與申出方式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是將由戶籍可判明的法定繼承人一覽化,依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向法務局申出後可取得附認證文副本。本文整理它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差異、申出方法、5年保存・再交付,以及行政書士可處理的範圍。
結論(先說要點):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是將由戶籍・除籍記載可判明的法定繼承人一覽化,可在各種繼承手續中代替整份戶籍使用。依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向登記所(法務局)申出後,可取得由登記官附認證文的副本。不過,一覽圖證明的只有「誰是法定繼承人」,不證明遺產分割內容或拋棄繼承的結果。行政書士可作為委任代理人製作並申出一覽圖。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申報由稅理士負責。
什麼是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
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自2017年(平成29年)5月29日起在全國登記所(法務局)施行。將被繼承人的戶籍・除籍謄本等整份文件與繼承關係一覽圖(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提交登記所,登記官確認內容後交付附認證文的副本。
利用此副本,可在之後的繼承手續中減少重複提交整份戶籍・除籍謄本的工作。繼承手續常須向多個窗口提交相同戶籍,減少重複提交的手續即為制度目的。
另請注意,一覽圖依繼承人人數或戶籍關係可能多頁;部分提出處亦可能要求副本以外的追加文件。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與「附認證文副本」的差異
用語容易混淆,整理如下。
-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出人依戶籍・除籍謄本等記載製作、將繼承人一覽化的圖。
- 附認證文的一覽圖副本:登記官確認一覽圖與戶籍・除籍謄本等一致後,於一覽圖附認證文交付的副本。
繼承手續實際使用的是後者「附認證文的一覽圖副本」。
一覽圖證明什麼、不證明什麼?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證明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法定繼承人是誰」。僅依戶籍・除籍謄本等記載明示法定繼承人。
不證明下列事項:
- 遺產分割的內容(誰取得哪項財產);
- 因拋棄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的結果,實際上不成為繼承人者。
因此,因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協議而不持有應繼分者,其姓名等仍會記載於一覽圖。被推定繼承人廢除者因繼承權被剝奪而不記載。
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差異
名稱相似,但作用與性質不同。
| 比較項目 |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 繼承關係說明圖 |
|---|---|---|
| 用途 | 用於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申出的圖 | 清楚顯示繼承人範圍的說明資料 |
| 認證之有無 | 登記官交付附認證文副本 | 無認證(任意製作) |
| 主要使用場合 | 繼承手續・年金等手續中代替整份戶籍 | 繼承登記申請等顯示繼承關係 |
繼承關係說明圖是依蒐集戶籍以族譜形式圖示、由製作者任意製作。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則向法務局申出並受登記官認證,此為重大差異。
誰可申出?行政書士可做什麼?
可申出者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或其繼承人)。亦可由申出人委任的代理人辦理。委任代理人方面,除親屬外,可委任律師、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弁理士、海事代理士及行政書士(法務局)。
即行政書士除戶籍蒐集・判讀外,亦可作為委任代理人辦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的製作與申出。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會以戶籍蒐集至一覽圖製作・申出的連續流程處理。戶籍蒐集方式請見繼承要從哪裡開始?。
申出處與郵寄申出・郵寄交付
可選擇向管轄下列任一地的登記所申出:
- 被繼承人的本籍地(死亡時本籍);
- 被繼承人的最後住所地;
- 申出人的住所地;
- 被繼承人名義不動產的所在地。
申出及一覽圖副本的交付(含戶籍・除籍謄本返還)可親往或郵寄。欲郵寄交付者,於申出書註明並附回郵信封與郵票。
法定繼承資訊編號(2024年4月1日開始)
自2024年4月1日起,交付的一覽圖副本會記載由登記官為識別法定繼承資訊而賦予的「法定繼承資訊編號」。
在法務局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等手續中,於申請書記載此編號,可省略附具一覽圖副本(附認證文原本)。
但法定繼承資訊編號僅可用於法務局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等手續。銀行繼承手續、繼承稅申報、年金手續等法務局以外的手續,不能以一覽圖副本代替編號使用。此時請提交一覽圖副本或依提出處要求。
繼承人地址之記載為任意
是否於一覽圖記載繼承人地址為任意。若記載地址,請於申出書附該繼承人的「證明地址之文件(住民票副本等)」。
利用記載地址的一覽圖副本,可在之後的繼承登記等申請中省略附具證明地址之文件。另一方面,一覽圖交付後,不得僅因繼承人地址變更而重新申出重製。
5年是有效期限嗎?一覽圖的保存期間與再交付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自申出日翌年起算保存5年。此5年並非交付副本的「有效期限」,而是法務局保存・可再交付的期間。
可受再交付者為原申出人(原申出書記載為「申出人」者)。其他繼承人不得以自己的資格受再交付。代理人申出再交付時,請確認原申出人之委任狀等必要文件。再交付向原申出之登記所辦理。
另,已交付之紙本一覽圖副本不會因經過5年而當然失效。但部分提出處可能要求較新副本。
外國籍・海外居住之情形
若因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無日本國籍等原因,無法提出必要之戶籍・除籍謄本,則無法利用此制度(法務局)。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僅海外居住不致無法利用此制度。重點在於可否取得・提出必要之戶籍・除籍謄本。若有外國籍或海外居住之繼承人,須個別確認戶籍・文件範圍。含台灣在內之海外繼承人的戶籍・除戶謄本取得,請見台灣除戶謄本哪裡取?。
僅有一覽圖不足的場面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副本可用於因被繼承人死亡之繼承手續及年金等手續,但非所有手續僅憑一覽圖即可完成。
- 已進行遺產分割時,除一覽圖外另需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做嗎?)。
- 金融機構或官公署等提出處處理方式不同。
因此利用一覽圖副本時,宜事先向利用處確認一覽圖以外所需文件。
與戶籍廣域交付的關係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的前提是戶籍蒐集。2024年3月1日開始的戶籍廣域交付,戶籍所記載之本人或其配偶・直系尊屬・直系卑屬,可於本籍地以外市區町村窗口請求戶籍・除籍・改製原戶籍。
但廣域交付非代理人請求・第三人請求・職務上請求之對象。行政書士以委任・職務上請求蒐集戶籍時,個別向本籍地市區町村請求。詳見繼承要從哪裡開始?。
在文京區進行繼承手續的流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會分階段處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製作・申出、財產目錄、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諮詢免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整體請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申出人住所在文京區時,可選擇東京法務局本局為申出處。另,申出處由被繼承人本籍地(死亡時本籍)、最後住所地、申出人住所地、被繼承人名義不動產所在地中選擇管轄登記所。
繼承不動產的出售・管理請見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另一事業體・分別簽約。
常見問題
Q.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可以自己做嗎?
A. 法務局公布格式與記載例,蒐集戶籍製作後即可申出。但戶籍判讀錯誤會使一覽圖有誤,登記官可能要求修正或退件。行政書士可代為辦理戶籍蒐集至一覽圖製作・申出。
Q. 有一覽圖後就不再需要戶籍嗎?
A. 可代替整份戶籍・除籍謄本使用,但提出處處理方式不同。已進行遺產分割時另需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請事先向利用處確認一覽圖以外所需文件。
Q. 一覽圖副本有有效期限嗎?何時前可再交付?
A. 副本本身無法定有效期限。自申出日翌年起算保存5年,此期間由原申出人(原申出書記載為「申出人」者)受再交付。部分提出處可能要求較新副本。
Q. 拋棄繼承者也會記載於一覽圖嗎?
A. 會。一覽圖是依戶籍明示法定繼承人,因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協議而不持有應繼分者仍記載。被推定繼承人廢除者不記載。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法務局「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之具體手續」(更新日 2024年4月1日)
- 札幌法務局「關於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更新日 2021年11月12日)
- 法務局「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之製作・保存・交付等(法定繼承資訊編號・地址記載等)」
- 文京區「【受理至下午4點】戶籍證明書等之廣域交付」(更新日 2026年4月9日)
- 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業務範圍: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相關文件之製作)
- 民法(繼承人範圍・應繼分)
- 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繼承登記申請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繼承之可否、手續或效果。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有爭議的案件由律師、不動產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不動產經紀)負責,均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執筆: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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