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的基本──繼承順位、代位繼承、法定應繼分整理

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範圍與優先順位,配偶者另獨立於順位恆為繼承人。本文整理繼承順位速覽表、代位繼承・再代位、半血兄弟姊妹應繼分、配偶・同居伴侶、法定應繼分基本。
結論(先說要點):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範圍與優先順位,配偶者另獨立於順位恆為繼承人。法定應繼分(日本民法上之法定應繼分)是民法就共同繼承人應繼比例所定之基準,實際財產取得內容可因遺囑指定或遺產分割協議而異。行政書士負責依戶籍之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親子關係有爭議、欠格・廢除之該當性、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等屬律師;稅務屬稅理士;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
什麼是法定繼承人?先以速覽表確認繼承順位
法定繼承人係依日本民法規定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之人。繼承人有優先順位,大致如下。
| 順位 | 繼承人 | 備註 |
|---|---|---|
| 第1順位 | 子女(直系卑屬) | 有子女即第1順位;子女先死亡時由孫等代位 |
| 第2順位 | 父母・祖父母(直系尊屬) | 無第1順位時;親等近者優先 |
| 第3順位 | 兄弟姊妹 | 無第1・第2順位時;兄弟姊妹先死亡時由甥姪代位 |
| ― | 配偶者 | 無論順位恆為繼承人 |
配偶者另獨立於上列順位恆為繼承人(民法第890條)。實際以戶籍確定繼承人,見繼承要從哪裡開始?。
第1順位:子女與代位繼承・再代位
被繼承人有子女時,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民法第887條第1項)。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因欠格・廢除喪失繼承權時,該子女之子女(孫)代位繼承(第887條第2項)。
該孫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孫之子女(曾孫)可能再代位繼承。直系卑屬之代位繼承可如此世代向下延續。
養子女本人為法律上之子女,屬第1順位。惟養子女之子女的代位繼承,依收養與出生時期等可能處理不同,本文不深入。
第2順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屬
無子女(直系卑屬)時,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屬為繼承人(民法第889條第1項第1款)。
直系尊屬中以親等近者優先。例如父母在則父母繼承,父母已死亡則祖父母繼承。
第3順位:兄弟姊妹與代位繼承──至甥姪
無直系卑屬亦無直系尊屬時,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民法第889條第1項第2款)。
兄弟姊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即甥姪代位繼承(第889條第2項)。惟兄弟姊妹之代位繼承至甥姪為止,不似直系卑屬可再代位。
配偶者恆為繼承人?同居伴侶(事實婚)呢?
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者,無論順位恆為繼承人(民法第890條)。
另,同居伴侶(無法律上婚姻之事實婚伴侶)非繼承人。 欲留財產予同居伴侶,須考慮遺囑等其他方式。
法定應繼分多少?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基本
法定應繼分基本如下(民法第900條)。
| 繼承人組合 | 配偶者應繼分 | 其他繼承人應繼分 |
|---|---|---|
| 配偶+子女 | 2分之1 | 子女全體2分之1 |
| 配偶+直系尊屬 | 3分之2 | 直系尊屬全體3分之1 |
| 配偶+兄弟姊妹 | 4分之3 | 兄弟姊妹全體4分之1 |
同順位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均分。此為法定應繼分(基準),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未必須依此比例。
兄弟姊妹有數人時?半血兄弟姊妹的應繼分
兄弟姊妹有數人時原則均分。
惟僅同父或同母之兄弟姊妹(半血兄弟姊妹)之應繼分,為同父同母兄弟姊妹(全血兄弟姊妹)應繼分之2分之1(民法第900條第4款但書)。
拋棄・欠格・廢除時繼承人如何變化?
- 繼承欠格:該當一定事由(民法第891條)者不得為繼承人。
- 推定繼承人廢除:有一定要件時,由被繼承人請求家庭裁判所廢除推定繼承人之制度(第892條)。
- 拋棄繼承:拋棄者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第939條)。
與代位繼承之關係:
- 因被繼承人死亡、欠格、廢除者,其子女可能代位繼承。
- 拋棄繼承視拋棄者自始非繼承人;不因拋棄而使該人之子女代位。
個別該當判斷本文不為之。
法定應繼分與實際遺產分割相同嗎?
法定應繼分是民法就共同繼承人應繼比例所定之基準。實際財產取得內容可因遺囑指定或遺產分割協議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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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結果文書化即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做嗎?)。遺囑見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
繼承債務非如遺產分割,原則上依法定應繼分承繼。
行政書士可處理與不可處理的範圍
行政書士負責依戶籍之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 繼承人調查:繼承要從哪裡開始?
-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什麼是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 外國籍・海外居住繼承人:繼承人在海外居住・外國籍時?
親子關係有爭議、欠格・廢除該當性、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等個別法律判斷・紛爭對應屬律師;稅務屬稅理士;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不動產出售・管理屬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均為獨立契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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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沒有子女時誰是繼承人?
A. 有配偶則配偶恆為繼承人,另有直系尊屬(父母・祖父母)則直系尊屬為繼承人。亦無直系尊屬時,兄弟姊妹為繼承人。須以戶籍確認順位。
Q. 配偶者應繼分多少?
A. 配偶與子女時,配偶2分之1・子女全體2分之1;配偶與直系尊屬時,配偶3分之2・直系尊屬3分之1;配偶與兄弟姊妹時,配偶4分之3・兄弟姊妹4分之1(民法第900條)。
Q. 孫可以為繼承人嗎?
A.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等情形,孫可代位繼承。子女健在時原則上子女為繼承人。
Q. 子女拋棄繼承時,孫會代替繼承嗎?
A. 拋棄繼承視拋棄者自始非繼承人,故不因子女拋棄繼承而使孫代位。死亡・欠格・廢除與拋棄繼承之代位處理不同。
Q. 必須依法定應繼分分配嗎?
A. 否。法定應繼分為基準,可依全體繼承人合意之遺產分割協議或遺囑另定分法。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民法第887條(子女及其代位者・再代位)
- 民法第889條(直系尊屬・兄弟姊妹之繼承順位與代位)
- 民法第890條(配偶者恆為繼承人)
- 民法第900條(法定應繼分・半血兄弟姊妹應繼分)
- 民法第901條(代位繼承人應繼分)
- 民法第891條(繼承欠格事由)・第892條(推定繼承人廢除)
- 民法第939條(拋棄繼承效力)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繼承人範圍、應繼分、遺留分、拋棄・欠格・廢除之該當性。親子關係有爭議、欠格・廢除該當性、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等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不動產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不動產經紀)負責,均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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