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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的基本──繼承順位、代位繼承、法定應繼分整理

整理家族、住宅與繼承文件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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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範圍與優先順位,配偶者另獨立於順位恆為繼承人。本文整理繼承順位速覽表、代位繼承・再代位、半血兄弟姊妹應繼分、配偶・同居伴侶、法定應繼分基本。

結論(先說要點):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範圍與優先順位,配偶者另獨立於順位恆為繼承人。法定應繼分(日本民法上之法定應繼分)是民法就共同繼承人應繼比例所定之基準,實際財產取得內容可因遺囑指定或遺產分割協議而異。行政書士負責依戶籍之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親子關係有爭議、欠格・廢除之該當性、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等屬律師;稅務屬稅理士;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

什麼是法定繼承人?先以速覽表確認繼承順位

法定繼承人係依日本民法規定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之人。繼承人有優先順位,大致如下。

順位繼承人備註
第1順位子女(直系卑屬)有子女即第1順位;子女先死亡時由孫等代位
第2順位父母・祖父母(直系尊屬)無第1順位時;親等近者優先
第3順位兄弟姊妹無第1・第2順位時;兄弟姊妹先死亡時由甥姪代位
―配偶者無論順位恆為繼承人

配偶者另獨立於上列順位恆為繼承人(民法第890條)。實際以戶籍確定繼承人,見繼承要從哪裡開始?。

第1順位:子女與代位繼承・再代位

被繼承人有子女時,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民法第887條第1項)。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因欠格・廢除喪失繼承權時,該子女之子女(孫)代位繼承(第887條第2項)。

該孫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孫之子女(曾孫)可能再代位繼承。直系卑屬之代位繼承可如此世代向下延續。

養子女本人為法律上之子女,屬第1順位。惟養子女之子女的代位繼承,依收養與出生時期等可能處理不同,本文不深入。

第2順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屬

無子女(直系卑屬)時,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屬為繼承人(民法第889條第1項第1款)。

直系尊屬中以親等近者優先。例如父母在則父母繼承,父母已死亡則祖父母繼承。

第3順位:兄弟姊妹與代位繼承──至甥姪

無直系卑屬亦無直系尊屬時,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民法第889條第1項第2款)。

兄弟姊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即甥姪代位繼承(第889條第2項)。惟兄弟姊妹之代位繼承至甥姪為止,不似直系卑屬可再代位。

配偶者恆為繼承人?同居伴侶(事實婚)呢?

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者,無論順位恆為繼承人(民法第890條)。

另,同居伴侶(無法律上婚姻之事實婚伴侶)非繼承人。 欲留財產予同居伴侶,須考慮遺囑等其他方式。

法定應繼分多少?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基本

法定應繼分基本如下(民法第900條)。

繼承人組合配偶者應繼分其他繼承人應繼分
配偶+子女2分之1子女全體2分之1
配偶+直系尊屬3分之2直系尊屬全體3分之1
配偶+兄弟姊妹4分之3兄弟姊妹全體4分之1

同順位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均分。此為法定應繼分(基準),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未必須依此比例。

兄弟姊妹有數人時?半血兄弟姊妹的應繼分

兄弟姊妹有數人時原則均分。

惟僅同父或同母之兄弟姊妹(半血兄弟姊妹)之應繼分,為同父同母兄弟姊妹(全血兄弟姊妹)應繼分之2分之1(民法第900條第4款但書)。

拋棄・欠格・廢除時繼承人如何變化?

  • 繼承欠格:該當一定事由(民法第891條)者不得為繼承人。
  • 推定繼承人廢除:有一定要件時,由被繼承人請求家庭裁判所廢除推定繼承人之制度(第892條)。
  • 拋棄繼承:拋棄者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第939條)。

與代位繼承之關係:

  • 因被繼承人死亡、欠格、廢除者,其子女可能代位繼承。
  • 拋棄繼承視拋棄者自始非繼承人;不因拋棄而使該人之子女代位。

個別該當判斷本文不為之。

法定應繼分與實際遺產分割相同嗎?

法定應繼分是民法就共同繼承人應繼比例所定之基準。實際財產取得內容可因遺囑指定或遺產分割協議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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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結果文書化即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做嗎?)。遺囑見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

繼承債務非如遺產分割,原則上依法定應繼分承繼。

行政書士可處理與不可處理的範圍

行政書士負責依戶籍之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親子關係有爭議、欠格・廢除該當性、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等個別法律判斷・紛爭對應屬律師;稅務屬稅理士;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不動產出售・管理屬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均為獨立契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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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會分階段處理戶籍繼承人調查、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遺產分割協議書、遺囑起稿。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整體請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繼承不動產出售・管理請見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另一事業體・分別簽約。

常見問題

Q. 沒有子女時誰是繼承人?
A. 有配偶則配偶恆為繼承人,另有直系尊屬(父母・祖父母)則直系尊屬為繼承人。亦無直系尊屬時,兄弟姊妹為繼承人。須以戶籍確認順位。

Q. 配偶者應繼分多少?
A. 配偶與子女時,配偶2分之1・子女全體2分之1;配偶與直系尊屬時,配偶3分之2・直系尊屬3分之1;配偶與兄弟姊妹時,配偶4分之3・兄弟姊妹4分之1(民法第900條)。

Q. 孫可以為繼承人嗎?
A.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等情形,孫可代位繼承。子女健在時原則上子女為繼承人。

Q. 子女拋棄繼承時,孫會代替繼承嗎?
A. 拋棄繼承視拋棄者自始非繼承人,故不因子女拋棄繼承而使孫代位。死亡・欠格・廢除與拋棄繼承之代位處理不同。

Q. 必須依法定應繼分分配嗎?
A. 否。法定應繼分為基準,可依全體繼承人合意之遺產分割協議或遺囑另定分法。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民法第887條(子女及其代位者・再代位)
  • 民法第889條(直系尊屬・兄弟姊妹之繼承順位與代位)
  • 民法第890條(配偶者恆為繼承人)
  • 民法第900條(法定應繼分・半血兄弟姊妹應繼分)
  • 民法第901條(代位繼承人應繼分)
  • 民法第891條(繼承欠格事由)・第892條(推定繼承人廢除)
  • 民法第939條(拋棄繼承效力)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繼承人範圍、應繼分、遺留分、拋棄・欠格・廢除之該當性。親子關係有爭議、欠格・廢除該當性、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等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不動產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不動產經紀)負責,均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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