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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法定继承人与应继分的基本──继承顺位、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份额整理

整理家庭、住宅与继承文件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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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范围与优先顺位,配偶者另独立于顺位恒为继承人。本文整理继承顺位速览表、代位继承・再代位、半血兄弟姐妹应继分、配偶・事实婚姻伴侣、法定继承份额基本。

结论(先说要点):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范围与优先顺位,配偶者另独立于顺位恒为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日本民法上的法定继承份额)是民法就共同继承人应继比例所定之基准,实际财产取得内容可因遗嘱指定或遗产分割协议而异。行政书士负责依户籍之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基于合意内容之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亲子关系有争议、欠格・废除之该当性、特留份、继承人之间纠纷等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先以速览表确认继承顺位

法定继承人系依日本民法规定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之人。继承人有优先顺位,大致如下。

顺位继承人备注
第1顺位子女(直系卑属)有子女即第1顺位;子女先死亡时由孙等代位
第2顺位父母・祖父母(直系尊属)无第1顺位时;亲等近者优先
第3顺位兄弟姐妹无第1・第2顺位时;兄弟姐妹先死亡时由外甥侄女代位
―配偶者无论顺位恒为继承人

配偶者另独立于上列顺位恒为继承人(民法第890条)。实际以户籍确定继承人,见继承从哪里开始?。

第1顺位:子女与代位继承・再代位

被继承人有子女时,子女为第1顺位继承人(民法第887条第1项)。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欠格・废除丧失继承权时,该子女之子女(孙)代位继承(第887条第2项)。

该孙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之子女(曾孙)可能再代位继承。直系卑属之代位继承可如此世代向下延续。

养子女本人为法律上之子女,属第1顺位。惟养子女之子女的代位继承,依收养与出生时期等可能处理不同,本文不深入。

第2顺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属

无子女(直系卑属)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属为继承人(民法第889条第1项第1款)。

直系尊属中以亲等近者优先。例如父母在则父母继承,父母已死亡则祖父母继承。

第3顺位:兄弟姐妹与代位继承——至外甥侄女

无直系卑属亦无直系尊属时,兄弟姐妹为继承人(民法第889条第1项第2款)。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即外甥侄女代位继承(第889条第2项)。惟兄弟姐妹之代位继承至外甥侄女为止,不似直系卑属可再代位。

配偶者恒为继承人?事实婚姻伴侣呢?

有法律上婚姻关系之配偶者,无论顺位恒为继承人(民法第890条)。

另,事实婚姻伴侣(无法律上婚姻之同居伴侣)非继承人。 欲留财产予事实婚姻伴侣,须考虑遗嘱等其他方式。

法定继承份额多少?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基本

法定继承份额基本如下(民法第900条)。

继承人组合配偶者份额其他继承人份额
配偶+子女2分之1子女全体2分之1
配偶+直系尊属3分之2直系尊属全体3分之1
配偶+兄弟姐妹4分之3兄弟姐妹全体4分之1

同顺位继承人有数人时,原则上按人数均分。此为法定继承份额(基准),遗嘱或遗产分割协议未必须依此比例。

兄弟姐妹有数人时?半血兄弟姐妹的份额

兄弟姐妹有数人时原则均分。

惟仅同父或同母之兄弟姐妹(半血兄弟姐妹)之份额,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全血兄弟姐妹)份额之2分之1(民法第900条第4款但书)。

放弃・欠格・废除时继承人如何变化?

  • 继承欠格:该当一定事由(民法第891条)者不得为继承人。
  • 推定继承人废除:有一定要件时,由被继承人请求家庭裁判所废除推定继承人之制度(第892条)。
  • 放弃继承:放弃者就该继承视为自始非继承人(第939条)。

与代位继承之关系:

  • 因被继承人死亡、欠格、废除者,其子女可能代位继承。
  • 放弃继承视放弃者自始非继承人;不因放弃而使该人之子女代位。

个别该当判断本文不为之。

法定继承份额与实际遗产分割相同吗?

法定继承份额是民法就共同继承人应继比例所定之基准。实际财产取得内容可因遗嘱指定或遗产分割协议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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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结果文书化即遗产分割协议书(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做吗?)。遗嘱见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

继承债务非如遗产分割,原则上依法定继承份额承继。

行政书士可处理与不可处理的范围

行政书士负责依户籍之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基于合意内容之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

亲子关系有争议、欠格・废除该当性、特留份、继承人之间纠纷等个别法律判断・纠纷对应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不动产出售・管理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均为独立契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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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没有子女时谁是继承人?
A. 有配偶则配偶恒为继承人,另有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则直系尊属为继承人。亦无直系尊属时,兄弟姐妹为继承人。须以户籍确认顺位。

Q. 配偶者份额多少?
A. 配偶与子女时,配偶2分之1・子女全体2分之1;配偶与直系尊属时,配偶3分之2・直系尊属3分之1;配偶与兄弟姐妹时,配偶4分之3・兄弟姐妹4分之1(民法第900条)。

Q. 孙可以为继承人吗?
A.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形,孙可代位继承。子女健在时原则上子女为继承人。

Q. 子女放弃继承时,孙会代替继承吗?
A. 放弃继承视放弃者自始非继承人,故不因子女放弃继承而使孙代位。死亡・欠格・废除与放弃继承之代位处理不同。

Q. 必须依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吗?
A. 否。法定继承份额为基准,可依全体继承人合意之遗产分割协议或遗嘱另定分法。

本文出处(一次资料)

  • 民法第887条(子女及其代位者・再代位)
  • 民法第889条(直系尊属・兄弟姐妹之继承顺位与代位)
  • 民法第890条(配偶者恒为继承人)
  • 民法第900条(法定继承份额・半血兄弟姐妹份额)
  • 民法第901条(代位继承人份额)
  • 民法第891条(继承欠格事由)・第892条(推定继承人废除)
  • 民法第939条(放弃继承效力)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特留份、放弃・欠格・废除之该当性。亲子关系有争议、欠格・废除该当性、特留份、继承人之间纠纷等由律师、税务由税理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不动产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不动产经纪)负责,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执笔: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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