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与应继分的基本──继承顺位、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份额整理

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范围与优先顺位,配偶者另独立于顺位恒为继承人。本文整理继承顺位速览表、代位继承・再代位、半血兄弟姐妹应继分、配偶・事实婚姻伴侣、法定继承份额基本。
结论(先说要点):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范围与优先顺位,配偶者另独立于顺位恒为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日本民法上的法定继承份额)是民法就共同继承人应继比例所定之基准,实际财产取得内容可因遗嘱指定或遗产分割协议而异。行政书士负责依户籍之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基于合意内容之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亲子关系有争议、欠格・废除之该当性、特留份、继承人之间纠纷等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先以速览表确认继承顺位
法定继承人系依日本民法规定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之人。继承人有优先顺位,大致如下。
| 顺位 | 继承人 | 备注 |
|---|---|---|
| 第1顺位 | 子女(直系卑属) | 有子女即第1顺位;子女先死亡时由孙等代位 |
| 第2顺位 | 父母・祖父母(直系尊属) | 无第1顺位时;亲等近者优先 |
| 第3顺位 | 兄弟姐妹 | 无第1・第2顺位时;兄弟姐妹先死亡时由外甥侄女代位 |
| ― | 配偶者 | 无论顺位恒为继承人 |
配偶者另独立于上列顺位恒为继承人(民法第890条)。实际以户籍确定继承人,见继承从哪里开始?。
第1顺位:子女与代位继承・再代位
被继承人有子女时,子女为第1顺位继承人(民法第887条第1项)。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欠格・废除丧失继承权时,该子女之子女(孙)代位继承(第887条第2项)。
该孙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之子女(曾孙)可能再代位继承。直系卑属之代位继承可如此世代向下延续。
养子女本人为法律上之子女,属第1顺位。惟养子女之子女的代位继承,依收养与出生时期等可能处理不同,本文不深入。
第2顺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属
无子女(直系卑属)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属为继承人(民法第889条第1项第1款)。
直系尊属中以亲等近者优先。例如父母在则父母继承,父母已死亡则祖父母继承。
第3顺位:兄弟姐妹与代位继承——至外甥侄女
无直系卑属亦无直系尊属时,兄弟姐妹为继承人(民法第889条第1项第2款)。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即外甥侄女代位继承(第889条第2项)。惟兄弟姐妹之代位继承至外甥侄女为止,不似直系卑属可再代位。
配偶者恒为继承人?事实婚姻伴侣呢?
有法律上婚姻关系之配偶者,无论顺位恒为继承人(民法第890条)。
另,事实婚姻伴侣(无法律上婚姻之同居伴侣)非继承人。 欲留财产予事实婚姻伴侣,须考虑遗嘱等其他方式。
法定继承份额多少?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基本
法定继承份额基本如下(民法第900条)。
| 继承人组合 | 配偶者份额 | 其他继承人份额 |
|---|---|---|
| 配偶+子女 | 2分之1 | 子女全体2分之1 |
| 配偶+直系尊属 | 3分之2 | 直系尊属全体3分之1 |
| 配偶+兄弟姐妹 | 4分之3 | 兄弟姐妹全体4分之1 |
同顺位继承人有数人时,原则上按人数均分。此为法定继承份额(基准),遗嘱或遗产分割协议未必须依此比例。
兄弟姐妹有数人时?半血兄弟姐妹的份额
兄弟姐妹有数人时原则均分。
惟仅同父或同母之兄弟姐妹(半血兄弟姐妹)之份额,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全血兄弟姐妹)份额之2分之1(民法第900条第4款但书)。
放弃・欠格・废除时继承人如何变化?
- 继承欠格:该当一定事由(民法第891条)者不得为继承人。
- 推定继承人废除:有一定要件时,由被继承人请求家庭裁判所废除推定继承人之制度(第892条)。
- 放弃继承:放弃者就该继承视为自始非继承人(第939条)。
与代位继承之关系:
- 因被继承人死亡、欠格、废除者,其子女可能代位继承。
- 放弃继承视放弃者自始非继承人;不因放弃而使该人之子女代位。
个别该当判断本文不为之。
法定继承份额与实际遗产分割相同吗?
法定继承份额是民法就共同继承人应继比例所定之基准。实际财产取得内容可因遗嘱指定或遗产分割协议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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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债务非如遗产分割,原则上依法定继承份额承继。
行政书士可处理与不可处理的范围
行政书士负责依户籍之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基于合意内容之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
- 继承人调查:继承从哪里开始?
- 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什么是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 外国籍・海外居住继承人:继承人在海外居住・外国籍时?
亲子关系有争议、欠格・废除该当性、特留份、继承人之间纠纷等个别法律判断・纠纷对应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不动产出售・管理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均为独立契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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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没有子女时谁是继承人?
A. 有配偶则配偶恒为继承人,另有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则直系尊属为继承人。亦无直系尊属时,兄弟姐妹为继承人。须以户籍确认顺位。
Q. 配偶者份额多少?
A. 配偶与子女时,配偶2分之1・子女全体2分之1;配偶与直系尊属时,配偶3分之2・直系尊属3分之1;配偶与兄弟姐妹时,配偶4分之3・兄弟姐妹4分之1(民法第900条)。
Q. 孙可以为继承人吗?
A.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形,孙可代位继承。子女健在时原则上子女为继承人。
Q. 子女放弃继承时,孙会代替继承吗?
A. 放弃继承视放弃者自始非继承人,故不因子女放弃继承而使孙代位。死亡・欠格・废除与放弃继承之代位处理不同。
Q. 必须依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吗?
A. 否。法定继承份额为基准,可依全体继承人合意之遗产分割协议或遗嘱另定分法。
本文出处(一次资料)
- 民法第887条(子女及其代位者・再代位)
- 民法第889条(直系尊属・兄弟姐妹之继承顺位与代位)
- 民法第890条(配偶者恒为继承人)
- 民法第900条(法定继承份额・半血兄弟姐妹份额)
- 民法第901条(代位继承人份额)
- 民法第891条(继承欠格事由)・第892条(推定继承人废除)
- 民法第939条(放弃继承效力)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特留份、放弃・欠格・废除之该当性。亲子关系有争议、欠格・废除该当性、特留份、继承人之间纠纷等由律师、税务由税理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不动产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不动产经纪)负责,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执笔: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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