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变更的外国人,期满后还能继续让他工作吗?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在留期间的满期日前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且满期日前未作出处分时,可在处分作出之时,或自满期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终了之时的较早一方为止,以从前的在留资格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0条第6项;在留期间更新准用第21条第4项)。此"特例期间"中可继续从前在留资格的活动,故更新申请中者,期满后仍可让其继续从前的工作。但若申请晚于满期日哪怕一天,或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者,则无特例期间;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中,变更后的活动尚不能进行。
结论(先讲重点):在在留期间的满期日前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且满期日前未作出许可・不许可的处分时,可在处分作出之时,或自从前在留期间的满期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终了之时的较早一方为止,以从前的在留资格继续在留(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6项;在留期间的更新准用第21条第4项)。此"特例期间"中可继续从前在留资格的活动,故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中者,期满后仍可让其继续从前的工作。但若申请晚于满期日哪怕一天,或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者,则无特例期间;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中,变更后的活动尚不能进行。在留手续的取次为行政书士,雇用契约・社会保险等劳务的整备为社会保险劳务士的领域,跨事业体时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在留期间的满期日到了,审查中就能让他工作吗?
能让他工作的,是在满期日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且满期日前尚未作出处分的情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在满期日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满期日前未作出处分时,可"以从前的在留资格继续在我国在留,并进行从前的活动"(2026年11月3日参照)。以从前的在留资格(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特定技能")继续在留,并进行该资格所许可的从前活动=从前的工作,这就是特例期间的效果。
此处理的依据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6项(在留资格的变更),而在留期间的更新则由第21条第4项准用该项。因此,提出更新申请的外国人,即使过了满期日,只要审查中就能合法在留并继续从前的工作。在留期限与雇用契约期间的整合全般整理于在留期限与雇用契约期间如何配合,本文则聚焦于"期满后・审查中的特例期间能否让其工作"这一点。
要留意的是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中的情形。特例期间中是以"从前的"在留资格在留,故变更后的在留资格才初次许可的活动,在许可作出前尚不能进行。例如由"留学"申请变更为就劳资格的留学生,尚不能进行变更后作为正职的就劳(留学中的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是另一回事)。要把从前资格范围内能做的活动,与变更后才初次能做的活动切分管理。
特例期间(最长2个月)是在什么条件下获准的?
整理特例期间获准的条件与其长度。
| 项目 | 内容 |
|---|---|
| 申请的时机 | 在在留期间的满期日前已提出更新・变更申请(晚于满期日哪怕一天即不在对象内) |
| 期间的终了 | 至处分作出之时,或自满期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终了之时的较早一方为止 |
| 不在对象(在留期间) | 被决定30日以下在留期间者不在对象内(第20条第6项括号书) |
| 不在对象(申请种别) | 仅永住许可申请不产生特例期间(以更新・变更申请为前提) |
2个月是上限,审查若提早结束,特例期间即于处分作出之时终了。例如满期日为3月1日,于2月中提出更新申请,但3月1日前未作出处分,则最长可至约5月1日为止以从前在留资格在留;但若中途作出许可・不许可,特例期间即于该时终了。更新许可申请可自在留期限的3个月前提出,故愈早申请、不临到期限才仓促办理,就愈不必仰赖这段不确定的特例期间。
事业主可确认的实务线索是,申请中的事实会记载于在留卡背面的"在留期间更新等许可申请栏"(线上申请者除外)。在期满后继续雇用前,先确认已完成申请的证迹(卡背面的记载或受理票)。
特例期间中若被不许可,雇用会怎样?
特例期间是"认可审查中在留"的机制,并不表示更新・变更已获许可。作出不许可处分之时,特例期间即终了,以从前在留资格在留的根据也随之丧失。其后若仍让其就劳,可能构成不法就劳,事业主有可能被追究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3条之2的不法就劳助长责任(就不知该事实而无过失者除外)。因此,接到不许可通知后,基本是先停止就劳,确认本人的在留状况。
不许可后,本人可能获赋予为出国准备的在留资格("特定活动"等),或检讨再申请・审查请求的可否;但这些在留资格该当性与手续的展望判断,属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审查,以及办理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律师的领域。社会保险劳务士无法左右审查结果,故劳务侧实务上,宜事先于工作规则或雇用契约中订定不许可时雇用契约的处理方式(因无法就劳而停工・契约终止的整理)。自采用时即把在留资格的取得・维持明示为雇用前提的设计,可参考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采用与在留。
社会保险・雇用保险・薪资在特例期间中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与雇用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并非依国籍或在留资格有无本身,而是依适用事业所的使用关系(就劳的实态)判定。特例期间中既以从前在留资格合法在留并照常工作,使用关系即持续,故被保险人资格原则上照旧持续,保险费的缴纳与薪资的支付也照常进行。无须仅以进入特例期间为由办理资格丧失手续。
另一方面,既在期满后让其就劳,就要注意与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整合。事业主在雇入外国人时・离职时,有义务向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申报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劳动施策的综合推进并劳工雇用安定及职业生活充实等相关法律第28条)。更新・变更获许可、确定新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后,将其内容反映于记录・管理。申报的实务整理于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至于薪资,既有就劳实态且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工,即不问国籍须支付最低工资以上,加给工资也以与日本人相同的基准计算。依外国人雇用管理指针的劳务管理全貌,请见外国人雇用管理指针与事业主的努力义务。
另外,不许可致特例期间终了而无法就劳时的资格丧失,以及停工期间的社会保险处理,会因事实关系而异,须向所辖的年金事务所・Hello Work或具资格者确认(确定性处理以未检证处理,不一律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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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手续(行政书士)与劳务管理(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角色分担如何?
此场面依所依据的法律而分担。
| 负责 | 业务 | 依据・定位 |
|---|---|---|
|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书类制作与取次 | 依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申请;社会保险劳务士不能代办在留申请的取次 |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在留资格该当性・更新/变更许否的判断 | 最终判断在入管厅 |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雇用契约・工作规则、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管理、在留与雇用期间的整合、劳务管理 | 劳动・社会保险的领域 |
| 律师(弁护士) | 不许可后的审查请求或雇用相关的个别纠纷 | 法律判断・纠纷 |
社会保险劳务士不能进行在留资格的审查或申请的取次,这是行政书士(已办理申请取次申报的行政书士)的业务。另一方面,期满后・审查中如何继续雇用、不许可时如何整理雇用契约、社会保险・薪资如何处理,属于劳务的设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最终判断委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此跨事业体时,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且无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在留期限过了,但正在申请更新。期满后还能让他照旧工作吗?
A. 若在满期日前已完成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且满期日前尚未作出处分,则作为特例期间,可至处分作出之时,或自满期日起经过2个月之时的较早一方为止,让其以从前在留资格在留并继续从前的工作(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但若申请晚于满期日,或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则无特例期间,可能已丧失在留资格。让其工作前,请以在留卡背面的记载等,确认已在满期日前受理申请。
Q."特例期间最长2个月"是指必定能让他工作2个月吗?
A. 不是。2个月是上限,审查若提早结束,特例期间即于处分作出之时终了。是至处分作出之时,或自满期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终了之时的较早一方为止。获许可即移至该在留期间,不许可即于该时点终了。请勿把"能在留2个月"固定看待,而应理解为至处分作出前的暂定期间。
Q. 对正在申请"变更"在留资格的留学生,现在就能让他做变更后的正职工作吗?
A. 在变更获许可前不能。特例期间中是以"从前的"在留资格(此例为留学)在留,故变更后的就劳资格才初次许可的活动,须待许可作出后。留学中能做的仅限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全职正职就劳超出该范围。更新(同一资格的延长)可继续从前活动,但变更(切换至别的资格)要留意活动内容会改变。
Q. 特例期间中被不许可了。社会保险与雇用该怎么办?
A. 作出不许可处分之时,特例期间即终了,以从前在留资格在留的根据丧失。其后的就劳可能构成不法就劳,故先停止就劳,确认本人的在留状况。明知而让其就劳,事业主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责任(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3条之2)。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与停工期间的处理会因事实关系而异,请向所辖的年金事务所・Hello Work或具资格者确认。再申请或审查请求的展望,属于办理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律师的领域。
这篇文章的根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20条第6项 ── 有在留资格变更的申请(被决定30日以下在留期间者的申请除外)而在在留期间的满期日前未作出处分时,该外国人可至处分作出之时,或自从前在留期间的满期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终了之时的较早一方为止,继续以从前的在留资格在本邦在留
- 同法第21条第4项 ── 就在留期间的更新申请,准用第20条第6项(更新申请中亦适用相同的特例期间)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例期間とは?" ── 持有在留卡并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者,于满期日前未作出处分时,"可以从前的在留资格继续在我国在留,并进行从前的活动"。申请中之旨记载于在留卡背面的在留期间更新等许可申请栏(线上申请除外)。2026年11月3日参照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可自在留期限的3个月前提出;活动内容改变时,须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而非更新。2026年11月3日参照
- 同法第73条之2 ── 就事业活动,让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等行为(不法就劳助长)的处罚;就不知该事实而无过失者除外
- 劳动施策的综合推进并劳工雇用安定及职业生活充实等相关法律(昭和41年法律第132号)第28条 ── 事业主于雇入外国人时及离职时,向厚生劳动大臣(Hello Work)申报其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
- 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雇用保险法 ── 被保险人资格依适用事业所的使用关系(就劳实态)判定。特例期间中的资格持续・丧失,以及停工期间的处理之个别判定,须向所辖的年金事务所・Hello Work・具资格者确认(确定性处理以未检证处理,不一律示之)
- 法令条文于2026年11月3日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案内于官方网站确认。特例期间的起算(初日是否算入等)与个别事案的在留资格该当性,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办理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律师的判断
本文并非对个别该当性作出判断。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变更中的外国人于期满后雇用时的雇用契约・工作规则整备、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管理、在留与雇用期间的整合、含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劳务管理提供咨询。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书类制作与取次将引介行政书士(申请取次),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最终判断引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不许可后的审查请求或雇用相关个别纠纷引介律师(弁护士)。需要其他专业人员时,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且无介绍费。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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