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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是什么?在遗产分割结束前,能继续住在家里吗?

三人围坐矮桌面对一份文件的背影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配偶身故时,于继承开始时无偿居住该建物的配偶,在遗产分割结束前的一定期间,得继续无偿居住。此即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民法第1037条)。就该建物进行遗产分割时,存续至分割确定建物归属之日、或自继承开始起经过6个月之日的较迟者(第1037条第1项第1款)。此与得登记的配偶者居住权(长期、第1028条)不同,不能登记。本文为一般性信息。

**结论(先讲要点):**配偶身故时,于继承开始之时无偿居住该建物的配偶,在遗产分割结束前的一定期间,得就该建物继续无偿居住。此即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民法第1037条)。得居住的期间为:就含该建物进行遗产分割时,存续至遗产分割确定建物归属之日、或自继承开始之时起经过6个月之日的较迟者(同条第1项第1款);不属遗产分割对象时,存续至取得建物之人提出消灭申入之日起经过6个月之日(同项第2款、第3项)。此权利与得登记的配偶者居住权(长期、民法第1028条)不同,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且不能登记。本制度于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适用于同日以后开始的继承。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个别居住能否继续作最终判断。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权利关系的整理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配偶者居住权(长期)的设定登记属司法书士,就居住的继续或返还所生的争讼属律师,继承税的评价属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属不同事业体的本公司(不动产业者)领域,各自分别签约。本所不向任何专业人士收取介绍费。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于何时、何种情形发生?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于配偶在继承开始之时无偿居住属被继承人财产的建物时,作为对取得该建物之人(居住建物取得者)无偿使用的权利而获认(民法第1037条第1项)。此为纵未于遗嘱或遗产分割协议特别约定,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的法律上权利,性质上被说明为类似使用借贷的法定债权。此制度旨在防止被留下的配偶于继承开始后立即失去住处。

要件内容
对象建物属被继承人财产的建物
居住状态于继承开始之时,配偶无偿居住
权利内容对居住建物取得者,无偿使用的权利(配偶者短期居住权)
发生方式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无须以遗嘱、协议设定)

此处的“配偶”指法律上的配偶,不含内缘(事实婚)关系。又此为无偿“使用”的权利,不及于收取租金收入等的“收益”,此与长期的配偶者居住权不同。继承进行的全貌,亦请参见继承从何开始?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受任的进行,依受任流程为您说明。

能住到何时?(分割确定日与自继承开始起6个月的较迟者)

得居住的期间,取决于该建物是否为遗产分割对象。就含配偶在内的共同继承人间应就该建物进行遗产分割时,存续至遗产分割确定建物归属之日、或自继承开始之时起经过6个月之日的较迟者(民法第1037条第1项第1款)。若因遗嘱已定建物取得者等而不属遗产分割对象时,居住建物取得者得提出消灭的申入(同条第3项),存续至该申入之日起经过6个月之日(同项第2款)。

情形得居住的终期根据
就该建物进行遗产分割时分割确定归属之日、或自继承开始起经过6个月之日的较迟者民法第1037条第1项第1款
其余(因遗赠等已定取得者时)居住建物取得者提出消灭申入之日起经过6个月之日民法第1037条第1项第2款、第3项

亦即,不论分割如何进行,至少自继承开始起6个月,住处获得确保。配偶须依从前的用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建物,且未经居住建物取得者承诺,不得使第三人使用(民法第1038条第1项、第2项)。违反者,居住建物取得者得以意思表示使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消灭(同条第3项)。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亦见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方式。

与配偶者居住权(长期)有何不同?需要登记吗?

名称相近的“配偶者居住权”(长期)为不同权利。配偶者居住权,为配偶就其于继承开始之时所居住的建物,于经遗产分割而取得、或作为遗赠目的时所取得的权利,得就建物全部无偿使用及收益(民法第1028条第1项)。此为得登记的权利,配偶获认有登记请求权(民法第1031条第1项)。反之,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为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的短期权利,不能登记。配偶就同一建物取得配偶者居住权时,配偶者短期居住权即消灭(民法第1039条)。

观点配偶者短期居住权配偶者居住权(长期)
根据民法第1037条至第1041条民法第1028条至第1036条
发生方式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以遗产分割、遗赠、死因赠与取得
权利内容无偿使用无偿使用及收益
存续期间原则为自继承开始起6个月以上的短期原则为终身(亦得另订)
登记不能登记得登记(有登记请求权、第1031条)

长期的配偶者居住权如何设定、如何衔接遗产分割与登记,于配偶者居住权的设定、遗产分割、登记另行整理。配偶者居住权(长期)的设定登记属司法书士领域,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整理权利关系的书类制作。费用的参考,于报酬额表另行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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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短期居住权不被认许?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于下列情形不被认许。配偶于继承开始之时就居住建物已取得配偶者居住权(长期)时,或配偶该当继承欠格(民法第891条)、或因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短期居住权不发生(民法第1037条第1项但书)。又,因以该建物属被继承人“财产的建物”、且于继承开始之时“无偿”居住为前提,故自生前即支付租金而承租等情形,则非依本制度,而系依从来的租赁规律考量能否继续居住。

不被认许、欠缺前提的情形理由
继承开始时已取得配偶者居住权(长期)因有长期权利而不需短期(第1037条第1项但书)
因继承欠格、废除丧失继承权依但书而排除(第891条等)
继承开始时未无偿居住欠缺“无偿居住”的前提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消灭时,配偶原则上须返还居住建物(民法第1040条)。并准用关于使用借贷等的一定规定(民法第1041条)。就能否继续居住、何时返还,于继承人间生争执时,法律上的主张、交涉与诉讼属律师领域。继承的建物最终欲出售、活用时,亦得利用不同事业体的不动产业者所设的继承不动产咨询窗口。权利关系的整理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由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与各专业人士分别签约,相互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于面谈后为之。亦请参见本所的继承介绍。

常见问题

Q. 即便遗嘱写明将房屋给他人,配偶仍能继续居住吗?
A. 于一定期间内得继续居住。即便遗嘱已定建物取得者,于继承开始之时无偿居住的配偶,获认配偶者短期居住权,至居住建物取得者提出消灭申入之日起经过6个月之日止,得无偿使用(民法第1037条第1项第2款、第3项)。其后就居住所生的争执属律师领域。

Q.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能登记吗?
A. 不能。得登记者为长期的配偶者居住权(民法第1028条,登记请求权为第1031条第1项);短期居住权为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的短期权利,非登记对象。配偶就同一建物取得长期的配偶者居住权时,短期居住权即消灭(民法第1039条)。

Q. 居住期间,房屋的维持费与固定资产税由谁负担?
A. 配偶负有依从前用法、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使用建物的义务(民法第1038条第1项),通常的必要费原则上由配偶负担(所准用的民法第1034条等)。固定资产税等费用的具体负担与清算因个别情事而异,故本文不示一律结论。判断请向资格者确认。

Q. 内缘的妻(夫)也获认配偶者短期居住权吗?
A.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的“配偶”指法律上的配偶,不含内缘(事实婚)者。内缘情形能否继续居住,须以使用借贷、租赁等其他法律构成个别检讨,生争执时属律师领域。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权利关系的整理与相关书类的制作。

本文的参考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法务省“民法”第1037条(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于继承开始之时无偿居住属被继承人财产之建物的配偶,对居住建物取得者有无偿使用的权利。第1项第1款=应进行遗产分割时,分割确定归属之日或自继承开始起经过6个月之日的较迟者;第2款=其余者为第3项申入之日起经过6个月之日;但书=已取得居住权、继承欠格第891条、废除时排除;第2项=取得者不得以向第三人让渡等妨害配偶的使用;第3项=除第1款情形外,取得者得随时提出消灭申入)・第1038条(依从前用法、善良管理人注意,第三人使用须取得者承诺,违反时以意思表示消灭)・第1039条(取得配偶者居住权时短期居住权消灭)・第1040条(消灭时居住建物的返还等)・第1041条(准用第597条第3项、第600条、第616条之2、第1032条第2项、第1033条、第1034条)(参照日 2026-10-18)
  • e-Gov法令检索・法务省“民法”第1028条(配偶者居住权=长期。以遗产分割或遗赠取得,得就建物全部无偿使用及收益)・第1031条(配偶者居住权的设定登记、登记请求权)(参照日 2026-10-18)
  • 法务省“为保护被留下配偶的居住权利之方策(配偶者居住权、配偶者短期居住权)”(部分修正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续法之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居住权相关部分于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适用于同日以后开始的继承)(参照日 2026-10-18)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个别事案中配偶能否继续居住、能住到何时、由谁负担费用作最终判断。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为符合要件即当然发生、不能登记的短期权利,与得登记的配偶者居住权(长期)为不同制度。权利关系的整理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由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配偶者居住权(长期)的设定登记由司法书士,就居住的继续或返还所生的争讼由律师,继承税的评价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不同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自分别签约而对应。本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于面谈后为之。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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