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转继承(民法第916条)的熟虑期间——继承人于承认、放弃前死亡时

再转继承,系继承人未承认亦未放弃即死亡,其继承人承接两个继承的情形。一次继承的熟虑期间,自再转继承人知悉继承人地位已移转予己之时起算(民法第916条、最高法院令和元年8月9日判决)。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
结论(先讲要点):再转继承,系继承人未承认亦未放弃即死亡,其继承人承接两个继承的情形。一次继承的熟虑期间,自再转继承人知悉继承人地位已移转予己之时起算(民法第916条、最高法院令和元年8月9日判决)。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
资料确认日:2026年10月25日。本文面向于继承手续途中继承人死亡、就承认、放弃犹豫的继承人,聚焦于再转继承(民法第916条)熟虑期间的起算点,以及一次、二次继承之承认、放弃如何组合。熟虑期间一般的起算点与伸长,请见放弃继承的熟虑期间3个月;承认后继承重叠的数次继承,请见数次继承与遗产分割协议书。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
再转继承在何种场面发生?
再转继承,发生于继承人在熟虑期间途中、尚未承认亦未放弃即死亡的场面。例如祖父(甲)死亡,其子之父(乙)在决定承认、放弃前死亡,则孙(丙)承接父的继承(二次继承),同时承接父所持有之「承认、放弃祖父之继承的地位」。此丙即称为再转继承人。
常与数次继承混淆,惟二者局面不同。数次继承系指先继承人承认继承后,次一继承重叠之情形;再转继承则系继承人于承认、放弃前死亡之情形。再转继承的特征,在于丙可就两个继承各自选择承认或放弃。
| 场面 | 乙(中间继承人)的状态 | 丙的立场 |
|---|---|---|
| 再转继承 | 未承认亦未放弃甲之继承即死亡 | 可就甲、乙二者选择承认、放弃 |
| 数次继承 | 承认甲之继承后死亡 | 经由乙加入甲的遗产分割 |
熟虑期间依民法第916条自何时起算?
民法第915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须自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起3个月(熟虑期间)内,为单纯承认、限定承认或放弃其一。于再转继承,就其中一次继承(甲)的熟虑期间,民法第916条置有特则。
民法第916条规定,「继承人未为继承之承认或放弃而死亡时,前条第一项之期间,自其继承人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起算」。就此「知悉」如何解读,最高法院令和元年8月9日判决认为,系指再转继承人(丙)因自中间继承人(乙)之继承,而知悉自己已承继乙未承认、放弃之甲之继承中的继承人地位之时。亦即,起算点为丙知悉「承认、放弃甲之继承的立场已轮到自己」之时。
| 对象之继承 | 熟虑期间的起算点 | 依据 |
|---|---|---|
| 一次继承(甲之继承) | 丙知悉已承继承认、放弃甲之继承的地位之时 | 民法第916条、最高法院令和元年8月9日判决 |
| 二次继承(乙之继承) | 丙知悉乙之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 | 民法第915条第1项 |
丙为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时,自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时起算(民法第917条)。于期间内未为限定承认亦未放弃者,视为已为单纯承认(法定单纯承认。民法第921条第2款)。
一次继承与二次继承的承认、放弃如何组合?
再转继承人可就两个继承各自选择承认、放弃,惟组合受顺序之制约。关键在于:承认、放弃甲之继承的地位,系经由乙之继承移转予丙。
- 丙若放弃乙(二次继承)之继承,则丙不再为乙之继承人,故不承继承认、放弃甲(一次继承)之地位。此时,就甲之继承既不能承认亦不能放弃。
- 丙若承认乙之继承(或暂不放弃),则可就甲之继承选择承认、放弃。亦可承认乙之继承,而仅放弃甲之继承。
- 丙纵先放弃甲之继承、其后再放弃乙之继承,先前所为甲之放弃的效力亦不丧失(最高法院昭和63年6月21日判决)。
| 丙的选择 | 就甲(一次继承)所能为者 |
|---|---|
| 放弃乙之继承 | 不能承认、放弃甲(不承继其地位) |
| 承认乙之继承 | 可就甲选择承认或放弃 |
以何顺序、如何组合,将大幅改变所承继的财产、债务。因含有见解分歧的论点,就有无债务、财产内容而为的个别判断,请洽司法书士、律师。又,一经放弃即不得撤回,纵于熟虑期间内亦同(民法第919条第1项)。
放弃的声明由谁制作书件?
放弃继承,系向家事法院提出声明(民法第938条)。声明一经受理,就该继承视为自始非继承人(民法第939条)。于再转继承,须于声明时明确系放弃一次或二次之何者。
此处须留意担当者之别。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等法院提出文件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而由司法书士或律师担当。行政书士担当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与财产目录的制作支援,以及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书件、手续 | 制作、代理的担当者 |
|---|---|
| 放弃继承的声明书 | 司法书士、律师 |
| 熟虑期间伸长的声请书 | 司法书士、律师 |
| 与债权人的交涉、继承相关纠纷 | 律师 |
| 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财产目录、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 | 行政书士 |
期限将届时,首先该做什么?
再转继承中,两个熟虑期间并行进行,所余时间难以掌握。若恐来不及,得于熟虑期间内向家事法院声请伸长(民法第915条第1项但书)。因调查与手续同时进行,基本做法是分开角色、及早委托。
| 委托对象 | 负责范围 |
|---|---|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财产目录、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户籍搜集 |
| 司法书士、律师 |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放弃继承、熟虑期间伸长之声明、声请书件 |
| 律师 | 与债权人的交涉、继承相关纠纷 |
| 司法书士 | 继承登记 |
| 税理士 | 继承税的试算、申报 |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为不同事业体,均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受任。请与各领域的承办人分别签约,由各受任者直接请款、收款。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请参阅继承手续支援、受任流程、报酬金额表。继承不动产的出售由另一事业体的继承不动产咨询处理,同样须分别签约。
常见问题
Q. 再转继承与数次继承有何不同?
A. 再转继承系继承人未承认亦未放弃即死亡,其继承人(再转继承人)承接两个继承。因系在承认、放弃前,再转继承人可就两个继承各自选择承认、放弃。与承认后继承重叠的数次继承局面不同。
Q. 一次继承的熟虑期间自何时起算?
A. 自再转继承人因自中间继承人之继承,而知悉已承继承认、放弃一次继承之地位之时起算(民法第916条、最高法院令和元年8月9日判决)。未必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亦未必为仅知悉其事之时点。
Q. 放弃二次继承,一次继承也自动变成放弃吗?
A. 并非自动变成放弃,而系不再承继承认、放弃一次继承之地位。故放弃二次继承后,就一次继承既不能承认亦不能放弃。因顺序与组合会改变结果,个别判断请洽司法书士、律师。
Q. 放弃继承的声明书能委托行政书士吗?
A.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由司法书士、律师担当。行政书士进行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以及财产目录、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户籍搜集。
本文出处(第一手资讯)
- e-Gov・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15条第1项(熟虑期间与伸长但书)、第916条(再转继承的熟虑期间起算)、第917条(未成年人、受监护人)、第919条第1项(撤回的禁止)、第921条(法定单纯承认)、第938条(放弃的声明)、第939条(放弃的效力)。最后修正日未查证。
- 最高法院令和元年8月9日判决(民集73卷3号293页,再转继承中一次继承熟虑期间的起算点):民法第916条「其继承人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系指再转继承人因自中间继承人之继承,而知悉已承继承认、放弃一次继承之地位之时。判决全文未取得,案号与射程未查证。
- 最高法院昭和63年6月21日判决(民集42卷5号301页,再转继承人所为一次继承放弃的效力):先前所为一次继承之放弃的效力,不因其后二次继承之放弃而溯及丧失。判决全文未取得,其射程未查证。
- 裁判所・放弃继承的声明:声明人,管辖为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事法院,熟虑期间3个月(参照日2026-10-25)。
确认日2026-10-25。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令和元年、昭和63年各判决的射程、案号,以及各法令的最后修正日均未查证。承认、放弃的组合可否含有见解分歧的论点。手续前须以家事法院的最新指引再次确认。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承认、放弃的选择、熟虑期间的起算、伸长或放弃是否获准、手续结果。个别判断由人类有资格者确认资料后作出。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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