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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仍登记于祖父名义的不动产,遗产分割协议书如何写?──数次继承实务

三人围坐矮桌面对一份文件的背影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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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长年放置、仍为祖父名义之不动产,以「数次继承」处理。本文整理遗产分割协议书由谁署名、中间继承可否于登记省略、户籍应追溯至何处,以及登记与继承税有何不同。

结论(先说要点):登记长年放置、仍为祖父名义之不动产,以「数次继承」处理。所谓数次继承,系某人(祖父)死亡后,于其遗产分割完成前继承人(父)亦死亡,致下一继承重叠发生之状态。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之代袭继承相较,死亡顺序相反,法律意义亦不同。遗产分割协议书原则上由现在之继承人全体(含承继父之地位者=继承人兼被继承人)署名・盖章。中间继承归于单独继承时,登记实务上得省略中间继承登记,以1件直接登记予最终继承人。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数次继承协议书之作法与户籍・登记・继承税之要点,不就中间省略之可否等作个别判断。

数次继承为何?与代袭继承有何不同?

数次继承与代袭继承,均涉及数个世代,惟「继承人死亡之时点」不同。

区分何时死亡由何人继承
数次继承祖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完成前,父死亡父之继承人(母・子等)连同父之继承人地位一并承继
代袭继承父于祖父死亡「以前」即已死亡(含欠格・废除)父之子(孙)代父直接继承(民法第887条第2项)

民法第896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继被继承人之一切权利义务。数次继承中,父自祖父承继之「继承人地位」,因父之死亡而承继予父之继承人。相对地,代袭继承系因父先于祖父死亡,故孙越过父直接继承祖父之机制。仍登记于祖父名义且「父亦已死亡」之情形,多属此数次继承。确定继承人为何人,系手续之出发点。作法见继承从何开始?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与行政书士能承办之事。

仍为祖父名义时,协议书由谁署名?

数次继承中,祖父之遗产分割协议仍须有效成立,其当事人为「现在生存之继承人全体」。身为祖父继承人之父若已死亡,父之继承人(母・子等)承继父之地位而加入祖父之遗产分割协议。

民法第898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继承财产属其共有,遗产分割协议即解消该共有状态之手续(民法第907条)。故就祖父之遗产得为协议者,为祖父之继承人及承继各该继承人地位之人全体。

协议书上,将承继父地位之人表示为「继承人兼被继承人 父之姓名」之继承人,并正确书写续柄与称谓。缺少一名继承人之协议即无效,故全体参与不可或缺。继承人中若有失智者・行方不明者・未成年者,可能须成年后见人・不在者财产管理人・特别代理人等另行手续。协议书之基本作法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自行制作吗?必要文件・书写要点与行政书士能承办之事。

中间继承可写入1份协议书吗?

若内容已定,实务上常将祖父之继承与父之继承记入1份遗产分割协议书整理。惟登记可否并为1件,属另一问题,取决于「中间继承是否为单独继承」。

  • 中间继承成为单独继承时:登记实务规定,仅于中间继承为单独继承时,始得省略中间继承登记,以1件申请直接登记予最终继承人(昭和30年12月16日民事甲第2670号民事局长回答)。此处之单独继承,不仅指原本继承人为一人之情形,亦含因遗产分割・抛弃继承・继承分让与等结果,中间取得者成为一人之情形。
  • 中间继承仍为共同继承时:不得省略中间继承,原则上须依序申请自祖父至父等之继承登记,及自父至现在继承人之继承登记。

如此,协议书之写法与登记之件数相连动。中间省略可否直接影响登记可否,故登记申请之代理・登记咨询由司法书士或律师承办。就数次继承之相续登记实务,先例(平成29年3月30日法务省民二第237号)亦可参考。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继承人之确定,及依已达成合意之内容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继承关系说明图。

户籍应追溯至何处收集?

数次继承中,因被继承人有数名,收集户籍之范围亦随之扩大。

收集对象所需户籍范围
祖父(第1次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连续之户籍(含除籍・改制原户籍)
父(第2次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连续之户籍
现在之继承人现在户籍(确认生存)与住民票・户籍之附票等

世代愈重叠,愈可能追溯至明治・大正期之改制原户籍,请求之市区町村亦增多。2024年3月开始之户籍广域交付,于本籍地以外之市区町村亦可能一并请求直系相连之户籍,惟其对象与可取得范围有限制。户籍收集与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说明图之制作,得委托行政书士。详见继承从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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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继承税,数次继承有何不同?

数次继承中,登记・税务各有其固有注意点。承办之专家亦有别。

  • 继承登记之义务:依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因继承取得不动产之继承人,负有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登记之义务(2024年4月1日施行,过去开始之继承亦为对象)。数次继承中,各继承均课予义务,放置之祖父名义不动产亦为对象。无正当理由而怠于为之,可能成为10万日圆以下过料之对象。若一时无法达成遗产分割,亦可利用继承人申告登记,暂先履行义务。登记之全貌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
  • 继承税:就祖父之继承与父之继承,分别判断继承税之申报要否与期限。数次继承有相次继承扣除等固有论点,税额计算与是否须申报之最终判断属税理士领域。期限之全貌见继承手续期限整理。
  • 分工:继承人之确定・遗产分割协议书・继承关系说明图之制作属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登记申请之代理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继承人间无法达成合意而生争执时之交涉・调停・审判属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之不动产出售・活用,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个别契约处理(继承不动产完全指南)。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之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常见问题

Q. 数次继承与代袭继承有何不同?
A. 死亡顺序不同。数次继承系祖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完成前父亦死亡,父之继承人承继其地位。代袭继承系父先于祖父(继承开始以前)死亡,孙代父直接继承(民法第887条第2项)。仍为祖父名义且父亦已死亡之情形,多属数次继承。

Q. 遗产分割协议书由谁署名?
A. 为现在之继承人全体。身为祖父继承人之父若已死亡,父之继承人(母・子等)承继父之地位而加入祖父之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书上表示为「继承人兼被继承人 父之姓名」之继承人。缺少一名即协议无效。

Q. 可将祖父之继承与父之继承并为1份协议书吗?
A. 若内容已定,实务上常记入1份协议书整理。惟登记可否并为1件属另一问题:仅于中间继承归于单独继承时,始得省略中间登记,直接登记予最终继承人(昭和30年12月16日民事甲第2670号)。中间仍为共同继承时,登记原则上须依序为之。

Q. 户籍应追溯至何处收集?
A. 就祖父・父各自,须自出生至死亡连续之户籍(含除籍・改制原户籍),及现在继承人之户籍。世代愈重叠,愈追溯至古老之改制原户籍,请求之市区町村亦增多。户籍收集与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说明图之制作,得委托行政书士。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87条第2项(代袭继承)、第896条(继承之一般效力)、第898条(共同继承之效力)、第907条(遗产分割之协议)(参照日 2026-08-25)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因继承等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申请,2024年4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08-25)
  • 昭和30年12月16日民事甲第2670号民事局长回答(中间继承为单独继承时,中间省略之相续登记处理)
  • 平成29年3月30日法务省民二第237号(发生数次继承时之相续登记处理先例)
  • 法务省「继承登记之申请已义务化」(继承登记申请义务・继承人申告登记之解说,参照日 2026-08-25)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继承之可否・手续・效果,及中间省略登记之可否。中间省略之可否与登记件数,由登记官依登记申请之内容判断。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登记申请之代理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继承人间无法达成合意而生争执时之交涉・调停・审判属律师;继承不动产之出售・活用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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