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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仍登記於祖父名義的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寫?──數次繼承實務

三人圍坐矮桌面對一份文件的背影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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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長年放置、仍為祖父名義之不動產,以「數次繼承」處理。本文整理遺產分割協議書由誰署名、中間繼承可否於登記省略、戶籍應追溯至何處,以及登記與繼承稅有何不同。

結論(先說要點):登記長年放置、仍為祖父名義之不動產,以「數次繼承」處理。所謂數次繼承,係某人(祖父)死亡後,於其遺產分割完成前繼承人(父)亦死亡,致下一繼承重疊發生之狀態。與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代襲繼承相較,死亡順序相反,法律意義亦不同。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則上由現在之繼承人全體(含承繼父之地位者=繼承人兼被繼承人)署名・蓋章。中間繼承歸於單獨繼承時,登記實務上得省略中間繼承登記,以1件直接登記予最終繼承人。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數次繼承協議書之作法與戶籍・登記・繼承稅之要點,不就中間省略之可否等作個別判斷。

數次繼承為何?與代襲繼承有何不同?

數次繼承與代襲繼承,均涉及數個世代,惟「繼承人死亡之時點」不同。

區分何時死亡由何人繼承
數次繼承祖父死亡「後」、遺產分割完成前,父死亡父之繼承人(母・子等)連同父之繼承人地位一併承繼
代襲繼承父於祖父死亡「以前」即已死亡(含欠格・廢除)父之子(孫)代父直接繼承(民法第887條第2項)

民法第896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數次繼承中,父自祖父承繼之「繼承人地位」,因父之死亡而承繼予父之繼承人。相對地,代襲繼承係因父先於祖父死亡,故孫越過父直接繼承祖父之機制。仍登記於祖父名義且「父亦已死亡」之情形,多屬此數次繼承。確定繼承人為何人,係手續之出發點。作法見繼承從何開始?戶籍收集・繼承人調查與行政書士能承辦之事。

仍為祖父名義時,協議書由誰署名?

數次繼承中,祖父之遺產分割協議仍須有效成立,其當事人為「現在生存之繼承人全體」。身為祖父繼承人之父若已死亡,父之繼承人(母・子等)承繼父之地位而加入祖父之遺產分割協議。

民法第898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財產屬其共有,遺產分割協議即解消該共有狀態之手續(民法第907條)。故就祖父之遺產得為協議者,為祖父之繼承人及承繼各該繼承人地位之人全體。

協議書上,將承繼父地位之人表示為「繼承人兼被繼承人 父之姓名」之繼承人,並正確書寫續柄與稱謂。缺少一名繼承人之協議即無效,故全體參與不可或缺。繼承人中若有失智者・行方不明者・未成年者,可能須成年後見人・不在者財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等另行手續。協議書之基本作法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自行製作嗎?必要文件・書寫要點與行政書士能承辦之事。

中間繼承可寫入1份協議書嗎?

若內容已定,實務上常將祖父之繼承與父之繼承記入1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整理。惟登記可否併為1件,屬另一問題,取決於「中間繼承是否為單獨繼承」。

  • 中間繼承成為單獨繼承時:登記實務規定,僅於中間繼承為單獨繼承時,始得省略中間繼承登記,以1件申請直接登記予最終繼承人(昭和30年12月16日民事甲第2670號民事局長回答)。此處之單獨繼承,不僅指原本繼承人為一人之情形,亦含因遺產分割・拋棄繼承・繼承分讓與等結果,中間取得者成為一人之情形。
  • 中間繼承仍為共同繼承時:不得省略中間繼承,原則上須依序申請自祖父至父等之繼承登記,及自父至現在繼承人之繼承登記。

如此,協議書之寫法與登記之件數相連動。中間省略可否直接影響登記可否,故登記申請之代理・登記諮詢由司法書士或律師承辦。就數次繼承之相續登記實務,先例(平成29年3月30日法務省民二第237號)亦可參考。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繼承人之確定,及依已達成合意之內容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關係說明圖。

戶籍應追溯至何處收集?

數次繼承中,因被繼承人有數名,收集戶籍之範圍亦隨之擴大。

收集對象所需戶籍範圍
祖父(第1次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連續之戶籍(含除籍・改製原戶籍)
父(第2次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連續之戶籍
現在之繼承人現在戶籍(確認生存)與住民票・戶籍之附票等

世代愈重疊,愈可能追溯至明治・大正期之改製原戶籍,請求之市區町村亦增多。2024年3月開始之戶籍廣域交付,於本籍地以外之市區町村亦可能一併請求直系相連之戶籍,惟其對象與可取得範圍有限制。戶籍收集與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說明圖之製作,得委託行政書士。詳見繼承從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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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與繼承稅,數次繼承有何不同?

數次繼承中,登記・稅務各有其固有注意點。承辦之專家亦有別。

  • 繼承登記之義務:依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繼承人,負有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之義務(2024年4月1日施行,過去開始之繼承亦為對象)。數次繼承中,各繼承均課予義務,放置之祖父名義不動產亦為對象。無正當理由而怠於為之,可能成為10萬日圓以下過料之對象。若一時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亦可利用繼承人申告登記,暫先履行義務。登記之全貌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 繼承稅:就祖父之繼承與父之繼承,分別判斷繼承稅之申報要否與期限。數次繼承有相次繼承扣除等固有論點,稅額計算與是否須申報之最終判斷屬稅理士領域。期限之全貌見繼承手續期限整理。
  • 分工:繼承人之確定・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關係說明圖之製作屬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登記申請之代理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合意而生爭執時之交涉・調停・審判屬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之不動產出售・活用,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個別契約處理(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之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數次繼承與代襲繼承有何不同?
A. 死亡順序不同。數次繼承係祖父死亡後、遺產分割完成前父亦死亡,父之繼承人承繼其地位。代襲繼承係父先於祖父(繼承開始以前)死亡,孫代父直接繼承(民法第887條第2項)。仍為祖父名義且父亦已死亡之情形,多屬數次繼承。

Q. 遺產分割協議書由誰署名?
A. 為現在之繼承人全體。身為祖父繼承人之父若已死亡,父之繼承人(母・子等)承繼父之地位而加入祖父之遺產分割協議。協議書上表示為「繼承人兼被繼承人 父之姓名」之繼承人。缺少一名即協議無效。

Q. 可將祖父之繼承與父之繼承併為1份協議書嗎?
A. 若內容已定,實務上常記入1份協議書整理。惟登記可否併為1件屬另一問題:僅於中間繼承歸於單獨繼承時,始得省略中間登記,直接登記予最終繼承人(昭和30年12月16日民事甲第2670號)。中間仍為共同繼承時,登記原則上須依序為之。

Q. 戶籍應追溯至何處收集?
A. 就祖父・父各自,須自出生至死亡連續之戶籍(含除籍・改製原戶籍),及現在繼承人之戶籍。世代愈重疊,愈追溯至古老之改製原戶籍,請求之市區町村亦增多。戶籍收集與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說明圖之製作,得委託行政書士。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87條第2項(代襲繼承)、第896條(繼承之一般效力)、第898條(共同繼承之效力)、第907條(遺產分割之協議)(參照日 2026-08-25)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因繼承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2024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8-25)
  • 昭和30年12月16日民事甲第2670號民事局長回答(中間繼承為單獨繼承時,中間省略之相續登記處理)
  • 平成29年3月30日法務省民二第237號(發生數次繼承時之相續登記處理先例)
  • 法務省「繼承登記之申請已義務化」(繼承登記申請義務・繼承人申告登記之解說,參照日 2026-08-25)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繼承之可否・手續・效果,及中間省略登記之可否。中間省略之可否與登記件數,由登記官依登記申請之內容判斷。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登記申請之代理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合意而生爭執時之交涉・調停・審判屬律師;繼承不動產之出售・活用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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