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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相续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遗言执行者该选谁?──职务与选任机制浅白说明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遗言执行者系实现遗言内容之人,就遗言之执行有为一切必要行为之权利义务(民法第1012条第1项)。可于遗言中指定,或由家庭裁判所选任(民法第1006条・第1010条)。本文以行政书士视角整理遗言执行者之职务、权限、指定与选任机制。

结论(先说要点):遗言执行者,系实现遗言内容之人,就相续财产之管理及遗言之执行有为一切必要行为之权利义务(民法第1012条第1项)。执行者可于遗言中指定,或将指定委托第三人(民法第1006条第1项);遗言无定或执行者不存在时,由家庭裁判所依利害关系人之请求选任(民法第1010条)。亦可以行政书士或可信赖之第三人为执行者,惟相续登记之申请归司法书士、相续税申报归税理士、相续人间之争议归律师,独占业务分别交付。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以行政书士视角整理遗言执行者之职务・权限・指定与选任机制,不就应选何人为执行者作最终判断,亦不提供具争议性之建议。

遗言执行者是做什么的人?有何权限?

遗言执行者,系于遗言人死后,实现遗言所定内容之人。民法第1012条第1项规定,遗言执行者「为实现遗言内容,有为相续财产之管理及遗言执行所必要一切行为之权利义务」。

条文权限・义务要旨
民法第1012条第1项就相续财产之管理及遗言执行所必要之一切行为,有权利义务
民法第1012条第2项遗赠之履行,仅遗言执行者得为之
民法第1007条第2项开始任务时,须迟滞不迟地将遗言内容通知相续人(2019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明文化)
民法第1015条于权限范围内表明系遗言执行者所为之行为,对相续人直接生效
民法第1013条第1项・第2项有遗言执行者时,相续人不得为妨害执行之行为,违反之行为无效(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亦即,执行者就任后,遗赠之履行及名义变更等,主要由执行者推进,相续人擅自处分受限制。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遗言书之制作,及行政书士就任执行者时之事务。

执行者由遗言指定?或由家庭裁判所选定?

决定遗言执行者,大致有二途。

决定方式依据内容
于遗言指定民法第1006条第1项遗言人于遗言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执行者。亦得将指定委托第三人
家庭裁判所选任民法第1010条无遗言执行者,或执行者不存在时,由家庭裁判所依利害关系人之请求选任

于遗言受指定之人,得选择是否承诺就职。承诺时须即刻执行任务(民法第1007条第1项)。遗言未定执行者,或受指定之人辞退・死亡时,向家庭裁判所声请选任。此选任之声请,依家事事件手续法(别表第一之审判事件)之程序。又,未成年人与破产人不得为遗言执行者(民法第1009条)。

可否以行政书士或可信赖之第三人为执行者?

执行者可为相续人之一,亦可为相续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得指定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或可信赖之友人。相续人间利害恐对立,或独居而无可托付之亲族时,指定中立之第三人为执行者,较易推进手续。

执行者之报酬,得于遗言定之。若无定,家庭裁判所得斟酌相续财产状况及其他情事定其报酬(民法第1018条)。

遗言本身之作法选择(自笔证书遗言或公正证书遗言),于自笔证书遗言与公正证书遗言之差异整理。以公正证书遗言指定执行者者,既免检认,亦较易进入就任后之手续。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遗言书之制作,并得依需求承接执行者之就任。惟应选何人为执行者之最终判断,由本人为之。

有执行者却不作为时,该如何?

受指定之执行者不承诺就职,或就任后怠于任务致手续停滞之情形,时有所见。就此,民法备有下列途径。

情形对应依据
承诺与否不明确相续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定相当期间催告是否承诺(期间内无确答者视为承诺)民法第1008条
怠于任务・其他正当事由利害关系人得向家庭裁判所请求解任执行者民法第1019条第1项
执行者一方有不得已之事由执行者有正当事由时,得经家庭裁判所许可辞任民法第1019条第2项

执行者为复任(使第三人执行任务),原则得以自己之责任为之(民法第1016条第1项;惟遗言另有定者从其定)。手续停滞时,宜先考虑催告或向家庭裁判所声请。相续人间有争议时之处理,属律师之领域。

登记・解约・税务由执行者全包?该交给谁?

执行者权限虽广,惟不得代理他资格者之独占业务。分工如下。

  • 遗言书之制作支援、执行者之就任、对相续人・受遗人之通知及财产目录之交付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不动产名义变更(相续登记・因遗赠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申请 → 司法书士
  • 相续税之申报・缴纳 → 税理士
  • 相续人间有争议时之交涉・调解・诉讼 → 律师

有使特定财产由特定相续人承继之「特定财产承继遗言」时,执行者得为该相续人具备对抗要件所必要之行为(民法第1014条第2项),就存款亦得请求返还及声请解除契约(同条第3项)。惟登记申请本身,属司法书士之业务。

自笔证书遗言(未利用法务局保管制度者),于开封・执行前须经家庭裁判所之检认(民法第1004条第1项)。公正证书遗言及利用保管制度之自笔证书遗言,则免检认(同条第2项)。检认之手续,于遗言书寻获后解说。

相续手续之全貌见相续业务服务;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相续不动产之出售等不动产咨询,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于相续不动产窗口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遗言必须设遗言执行者吗?
A. 并非所有遗言皆必须。惟遗言含认领、废除等须由执行者始能为之事项,或相续人众多・恐对立时,指定执行者较易推进手续。纵遗言未定,遇有必要仍得向家庭裁判所声请选任(民法第1010条)。

Q. 可否以行政书士为遗言执行者?
A. 可。执行者得为相续人或第三人,亦得指定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惟相续登记之申请归司法书士、相续税申报归税理士、具争议之事案归律师,独占业务分别交付。本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担任执行之事务,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不收取介绍费。

Q. 受指定为执行者之人拒绝就任,会如何?
A. 相续人等利害关系人,得定相当期间催告是否承诺就职,期间内无确答者视为承诺(民法第1008条)。若遭拒而执行者不存在,则向家庭裁判所声请选任(民法第1010条)。声请依家事事件手续法。

Q. 执行者可自行办理不动产名义变更吗?
A. 执行者虽有为遗言执行所必要行为之权利义务(民法第1012条第1项),惟不动产之相续登记・移转登记申请属司法书士之业务。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中,得为具备对抗要件之行为及存款之返还请求・解约(民法第1014条第2项・第3项),惟登记申请之代理交由司法书士。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1004条・第1006条・第1007条・第1008条・第1009条・第1010条・第1012条・第1013条・第1014条・第1015条・第1016条・第1018条・第1019条(参照日 2026-08-29)
  • 法务省「修正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续法一部之法律(相续法修正)」(遗言执行者权限之明确化・就职时之通知,2019年7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08-29)
  • 裁判所「遗言执行者之选任」(家事事件手续法别表第一审判事件之说明)(参照日 2026-08-29)
  • 法务省「自笔证书遗言书保管制度」(免检认情形之说明。与民法第1004条之关系)(参照日 2026-08-29)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就应选何人为遗言执行者作最终判断,亦不就具争议性之个别事项提供建议。遗言之效力及执行可否,视个别情事而定。不动产名义变更(相续登记・因遗赠之移转登记)属司法书士、相续税申报属税理士、相续人间之争议属律师,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相续不动产出售之咨询,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担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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