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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脫退一時金回國後還能請求嗎?「2年」怎麼算,以及離開日本前要備齊的東西

在機場窗邊確認年金請求文件的夫妻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日本年金的脫退一時金,回國後也可以請求。但期限是「自在日本不再有住所之日起2年以內」,且請求書須在轉出(預定)日之後送達日本年金機構。回國後難以取得的是基礎年金番號、本人名義受款帳戶的證明,以及委託代理人時的委任狀。若出身國與日本的協定可通算年金加入期間,請在請求前確認「不領取是否比較有利」,因為一旦領取,在日本的加入期間將全部消失。

結論(先講重點):日本年金的脫退一時金,回國後也可以請求。但期限是「自在日本不再有住所之日起2年以內」,請求書要寄出得能在轉出(預定)日之後送達日本年金機構。回國後難以備齊的有3項:基礎年金番號、本人名義受款帳戶的證明、委託代理人時的委任狀。只要在日本期間把這3項準備好,請求本身回國後再從容進行即可。不過,若出身國與日本訂有可通算年金加入期間的協定,請在請求前確認「不領取是否比較有利」。一旦領取,在日本的加入期間將全部消失。


我們曾在一對夫婦出國前約2週接受諮詢——先生來自加拿大,太太來自英國(以下為依據多件諮詢改編的虛構案例)。先生以法人形式經營英語會話學校6年,在那之前以業務委託方式工作了3年。太太在日本的公司任職6年,之後2年成為先生的扶養家屬。兩人都不打算回日本,第一個問題是:「繳給年金的錢,回國後還能拿回來嗎?」

答案是「可以」。不過,回國後才請求的人,跌跤的地方總是那幾處。而這對夫婦的情形,兩人的答案可能不同。以下依序說明。

「2年」從何時起算、到何時為止?

脫退一時金是不具日本國籍者,喪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並出國後,自在日本不再有住所之日起2年以內可以請求的給付(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國民年金法附則第9條之3之2)。

起算日不是「出國當天」,而應理解為向市區町村提出轉出届(遷出申報)時所填轉出(預定)日的翌日,這樣最保險。日本年金機構也說明,自轉出日翌日(國民年金的資格喪失日)起2年為可請求期間。

案例轉出届上的轉出預定日可請求期間(參考)
先生(厚生年金6年・國民年金3年)2026年11月30日2026年12月1日 〜 2028年11月30日
太太(厚生年金6年・第3號2年)2026年11月30日同上

※ 實際期限依轉出届的記載與年金紀錄而定。個別日期請向年金事務所確認。

要注意的不是起點「太早」,而是「太晚」。 若未提出轉出届就出國,且持有再入國許可(含視為再入國許可),在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都會被視為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無法請求脫退一時金。打算回國後請求的話,轉出届務必在出國前提出。

離開日本前,要備齊哪些東西?

依回國後難以取得的順序排列。

1.可確認基礎年金番號的文件
基礎年金番號通知書(或年金手冊)的影本是請求書的附件。手邊沒有時,出國前請到年金事務所查詢番號並申請補發通知書。回國後再從海外查番號相當費事。

2.證明本人名義受款帳戶的文件
以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書等,表明受款金融機構名稱・分行名稱・分行地址・帳號,以及帳戶為請求者本人名義。日本年金機構說明,郵儲銀行(ゆうちょ銀行)與部分網路專業銀行無法受款。若以回國後的銀行帳戶受款,請在抵達後向銀行取得帳戶證明(bank statement 等記載帳戶名義與帳號者),附於請求書。家人或朋友的帳戶不能使用。

3.委託代理人時的委任狀
本人或代理人皆可請求。回國後若要委託日本的社會保險勞務士等辦理,出國前先簽好委任狀,可減少回國後以國際郵件往返寄送文件的麻煩。

4.護照影本
需要可確認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簽名・在留資格的頁面影本。若已提出轉出届,原則上不需要「可確認在日本已無住所的文件(住民票除票等)」。

5.年金加入紀錄
請求書有填寫曾加入的制度與期間的欄位。與其憑記憶填寫,不如出國前到年金事務所查詢紀錄並保留副本,就能正確填寫。像先生這樣同時有公司經營與業務委託期間的人,也請在這時確認國民年金第1號期間有無未繳保險費。

回國後怎麼進行?哪裡容易跌跤?

提交對象與方式 只有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期間的人,郵寄至日本年金機構總部(也可電子申請)。可在年金事務所窗口提出的,僅限因觀光等非就勞目的來日的情形。

送達日 請求書送達機構當天若仍在日本有住所,就無法請求。若出國前從日本郵寄,請調整投遞日,使其在轉出(預定)日以後送達。回國後才寄的話,自然符合這一點。

給付額上限 給付額在國民年金依保險費繳納完畢期間等的月數、在厚生年金保險依加入月數與平均標準報酬額計算,月數設有**60個月(5年)**的上限(最後加入月為2021年4月以後者)。先生與太太的厚生年金保險加入都是6年(72個月),但計算只用到60個月。國民年金與厚生年金保險的期間不合併,各自分開計算。太太「成為扶養家屬的2年(第3號)」不在國民年金脫退一時金的對象內,這點另在成為配偶者扶養家屬的期間,不計入脫退一時金中整理。

到撥款為止 請求後不會立刻撥款,需要以月為單位的時間。不把它當成剛回國時的生活費,比較實際。

稅 厚生年金保險的脫退一時金在給付時會預扣所得稅(含復興特別所得稅共20.42%)。有時可透過「退職所得的選擇課稅」(退職所得の選択課税)申報取得退稅,但申報需要在回國前申報一位住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以下屬於稅務領域,請向稅理士確認。

請求之後 一旦領取脫退一時金,請求前在日本的年金加入期間全部不再算作加入期間。將來可能再到日本工作的人,請在了解這點後再決定。

哪些人不請求比較好?

  • 受給資格期間已達10年以上的人 可以領取老齡年金,因此無法請求脫退一時金。
  • 社會保障協定可通算加入期間之國家的出身者 一旦領取,在日本的加入期間全部消失,也不再列入通算。先生的加拿大,與日本的協定(2008年3月生效)包含加入期間的通算。先生在日本的加入為厚生年金保險6年與國民年金3年,合計9年。雖未達日本老齡年金所需的受給資格期間10年,但若依協定通算加拿大的加入期間達10年以上,將來有可能領取日本9年份的老齡年金。反之若選擇脫退一時金,計算以上限60個月截止,9年份的紀錄就此消失。哪一種有利,涉及年齡・加拿大方面的加入狀況乃至匯率的個別計算,本文不作結論。
    太太的英國與日本也有協定(2001年2月生效),但這是防止保險費雙重負擔的協定,不含加入期間的通算。太太沒有通算的選項,只要在期限內決定是否請求脫退一時金即可。即使是同一對夫婦,答案也會因出身國而有這麼大的差異。請就各出身國,在日本年金機構的協定頁面確認「可以/不可以」通算。
  • 近期預定再入境日本工作的人 計算以上限60個月為準,且過去的期間全部消失。有時每次出國都請求較好,有時不請求較好。

是否請求,因本人的國家與今後的規劃而異。本文是判斷材料的整理,何者有利,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個別確認。

出身國與日本有協定嗎?——主要國家一覽

決定脫退一時金「請求或不請求」的分歧點,在於出身國與日本的社會保障協定是否包含加入期間的通算。以下依據日本年金機構與厚生勞動省的公開資料(2026年10月20日參照)整理。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協定已生效的國家(24國)

國家生效加入期間的通算
德國2000年2月可以
英國2001年2月不可以
韓國2005年4月不可以
美國2005年10月可以
比利時2007年1月可以
法國2007年6月可以
加拿大2008年3月可以(魁北克省年金制度除外)
澳洲2009年1月可以
荷蘭2009年3月可以
捷克2009年6月可以
西班牙2010年12月可以
愛爾蘭2010年12月可以
巴西2012年3月可以
瑞士2012年3月可以
匈牙利2014年1月可以
印度2016年10月可以
盧森堡2017年8月可以
菲律賓2018年8月可以
斯洛伐克2019年7月可以
中國2019年9月不可以
芬蘭2022年2月可以
瑞典2022年6月可以
義大利2024年4月不可以
奧地利2025年12月可以

英國・韓國・中國・義大利,協定只防止保險費雙重負擔,沒有加入期間的通算。對這些國家的出身者而言,與沒有協定的國家相同,只要在期限內決定是否請求脫退一時金即可。

正朝協定推進的國家(尚未生效)

國家狀況(2026年4月時點・厚生勞動省)
波蘭2026年4月簽署,待生效
土耳其、挪威、越南政府間談判中
泰國預備協商中

已簽署・談判中的國家,在生效前與「沒有協定」的處理相同。生效時期取決於國會承認等程序,出國前請確認厚生勞動省最新的締結狀況。

沒有協定的主要國家(截至2026年10月20日未列於日本年金機構一覽者)

  • 亞洲 台灣、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尼泊爾、緬甸、斯里蘭卡、孟加拉、巴基斯坦、蒙古、柬埔寨、烏茲別克
  • 歐洲 葡萄牙、丹麥、挪威(談判中)、波蘭(已簽署)、希臘、羅馬尼亞、俄羅斯
  • 美洲・大洋洲 墨西哥、秘魯、阿根廷、紐西蘭
  • 中東・非洲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談判中)、南非

沒有協定之國家的出身者,沒有辦法把日本的加入期間通算到母國年金,因此加入期間未滿10年時,脫退一時金幾乎是唯一的選項。不過,將來可能再到日本工作的人,請考慮到請求後過去期間會消失這一點。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出國前的年金紀錄查詢・基礎年金番號確認、脫退一時金請求書的製作與代為提出(依委任狀),以及回國後文件往來的窗口。諮詢免費。服務內容見脫退一時金的請求,費用見報酬額表,公司方的手續(資格喪失届等)見回國的員工,年金會怎麼樣,結束公司並回國時的全貌見結束公司時,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怎麼處理。

該向誰諮詢

脫退一時金的預扣稅與退稅申報是稅理士的業務。在留資格與再入國相關手續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與本事務所是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承辦),已發生爭議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回國已經1年半了,還能請求嗎?
A. 自轉出(預定)日翌日起2年以內就可以請求。剩餘期間短的話,請先推進帳戶證明與基礎年金番號的確認。若不知道基礎年金番號,也需預留向日本年金機構查詢的時間。

Q. 回國前已經把日本的銀行帳戶解約了,受款帳戶該怎麼辦?
A. 可以用回國後當地金融機構的本人名義帳戶受款。請將金融機構出具、可確認帳戶名義・帳號・分行地址的證明書附於請求書。若以日本國內帳戶受款,帳戶名義須以片假名登錄。郵儲銀行與部分網路銀行不能作為受款帳戶。

Q. 夫妻的加入期間不同,可以一起請求嗎?
A. 請求須一人一份、分別填寫請求書。給付額也是個人分別計算,國民年金與厚生年金保險的期間各自計算。出身國不同的話,協定有無通算也因人而異。成為配偶者扶養家屬的期間(第3號被保險人)不計入國民年金脫退一時金的月數,有扶養期間的人請參閱成為配偶者扶養家屬的期間,不計入脫退一時金。

Q. 委託代理人的話,本人什麼都不用做嗎?
A. 簽名與帳戶證明只有本人能準備。分工方式是:本人備齊委任狀、護照影本、本人名義帳戶的證明書,代理人負責請求書的製作・提出以及與年金機構的往來。

本文依據

  • 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附則第29條(脫退一時金。第1項=要件與2年期限,第3項・第4項=金額計算,第5項=視為未曾為被保險人) ―― 2026年10月21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國民年金法(昭和34年法律第141號)附則第9條之3之2(國民年金的脫退一時金) ―― 同上
  • 給付要件、2年的起算(轉出日翌日)、60個月上限、國民年金與厚生年金保險期間不合併 ―― 日本年金機構「脫退一時金制度」「請求脫退一時金者的手續」年金Q&A「請求脫退一時金時,應注意哪些事項」(2026年10月20日參照)
  • 附件(護照影本、本人名義帳戶的證明、基礎年金番號通知書等、委任狀)、已提出轉出届則不需除票、郵儲銀行等無法受款 ―― 日本年金機構「請求脫退一時金者的手續」(2026年10月20日參照)
  • 厚生年金保險脫退一時金20.42%的預扣與依「退職所得的選擇課稅」申報退稅 ―― 國稅廳「退職所得選擇課稅的填寫範例」(2026年10月20日參照)
  • 與加拿大的社會保障協定(2008年3月生效)含加入期間的通算、與英國的協定(2001年2月生效)不含加入期間的通算 ―― 日本年金機構「已締結協定國家的協定生效時期及適用的社會保障制度」(2025年10月27日更新,2026年10月20日參照)
  • 依社會保障協定通算受給資格期間的機制 ―― 日本年金機構「社會保障協定」(2026年10月20日參照)
  • 協定已生效24國的生效年月・可否通算 ―― 日本年金機構「已締結協定國家的協定生效時期及適用的社會保障制度」(2025年10月27日更新,2026年10月20日參照)
  • 已簽署(波蘭)・政府間談判中(土耳其、挪威、越南)・預備協商中(泰國)的狀況 ―― 厚生勞動省「社會保障協定的締結狀況(2026年4月時點)」(2026年10月20日參照)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能否請求・有利與否的判斷依個別情事而定。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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