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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題的勞務管理

雇用中國・台灣的外國人時,安全衛生教育有以母語實施的義務嗎?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職場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不論國籍,雇入勞動者或變更作業內容時,都有實施雇入時等安全衛生教育的義務(勞動安全衛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教導的項目是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35條第1項所定的8個項目,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起,業種別省略的機制取消,含照護等服務業在內的全業種都須8項全部。對外國人須以母語等本人能理解的方法進行(厚生勞動省的外國人指針)。未施行教育時,發生職災時會被追究安全配慮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

結論(先講重點):不論國籍,雇入勞動者或變更作業內容時,都有實施雇入時等安全衛生教育的義務(勞動安全衛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教導的項目是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35條第1項所定的8個項目,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起,業種別省略的機制取消,含照護等服務業在內的全業種都須8項全部。對外國人須以母語等本人能理解的方法進行(厚生勞動省的外國人指針・平成19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76號)。技能實習・特定技能雖有入國後講習或生活指導在安全上重疊,但作業的安全衛生教育本身仍須依第59條另行實施。未施行教育時,發生職災時會被追究安全配慮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雇入時教育的內容、以母語・易懂日語實施、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上乘教育、與職災的關係,並將在留資格的適合分予行政書士,以分離受任處理。

在製造・建設・照護等接收中國・台灣人材的公司,常為「安全衛生教育只用日語可以嗎」「有以母語實施的義務嗎」而猶豫。本頁面即為這樣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勞務負責人而寫。

雇入時的安全衛生教育(勞動安全衛生法第59條)要教什麼?

事業者雇入勞動者時,須實施安全或衛生的教育(勞動安全衛生法第59條第1項)。變更作業內容時亦同(同條第2項)。令其從事危險有害業務時,另須特別教育(同條第3項)。

教導的內容,是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35條第1項下列8項中,與該勞動者所從事業務相關者。

#教育事項
1機械等、原材料等的危險性・有害性及其取扱方法
2安全裝置、有害物抑制裝置、保護具的性能及其取扱方法
3作業手順
4作業開始時的點檢
5該業務可能發生的疾病原因與預防
6整理、整頓、清潔的保持
7事故時等的應急措置與退避
8其他該業務的安全・衛生所需事項

改正前,不屬於製造業・建設業等的「其他業種」(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第2條第3號。例如醫療・福祉、商業、服務業等),可省略第1號至第4號的教育。但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令和4年厚生勞動省令第91號・2022年5月31日公布)刪除此省略規定,全業種都須8項全部。製造業・建設業原本就須全項,但照護等過去可省略的業種,改正後也須含第1號至第4號加以實施。

對外國人需要以母語・易懂日語教育嗎?

安全衛生教育,須以外國人勞動者能理解內容的方法進行。厚生勞動省的「為使事業主就外國人勞動者的雇用管理改善等適切對應的指針」(外國人指針・平成19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76號)定明,安全衛生教育須以外國人勞動者能理解的方法實施。相關通達「關於推進對外國人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教育等」(平成31年3月28日基發0328第28號)亦示明,應以使用母語等能理解的方法進行。

法令並非一律以「母語」義務化的文字,但只以日語形式上實施,若本人未理解,便不能說已施行教育。實務上,以下列工夫整備「能理解的方法」。

工夫內容
母語教材對中國・台灣人材備妥繁體字・簡體字的資料・視聽覺教材
易懂日語以短句・注音・圖或插畫補充
翻譯・輔助請同國・地區出身而能說日語的前輩翻譯・輔助
確認理解度不單方說明,確認是否理解並反覆

與以母語明示勞動條件本身的義務之關係,於外國人的同等報酬與勞動條件通知中說明。哪種語言・哪種方法屬「能理解的方法」,由具資格者依本人的日語能力與作業的危險度確認。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有哪些上乘的教育?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也與日本人同樣須雇入時等安全衛生教育(第59條)。在此之上,制度側的機制在安全內容上重疊。

  • 技能實習:入國後講習中置有含安全衛生在內、有助於在日生活・技能修得的科目(技能實習制度運用要領)。這是制度上的講習,並不替代依現場・作業的第59條教育。
  • 特定技能1號:受入側實施的義務性支援中,生活指導含災害時・緊急時對應等生活上安全的資訊提供。這也與作業的安全衛生教育本身有別。

亦即,即使已受入國後講習或生活指導,仍宜另行依自社現場・作業實施第59條的教育較安全。各制度的講習・支援範圍與時數會因運用要領而變動,故此處不示確定值。

未施行教育,發生職災時會被追究什麼?

勞災保險不論國籍・在留資格均適用,對業務災害・通勤災害給付保險給付。宿舍到現場的移動與勞災的關係,於外國人的宿舍與通勤災害中說明。問題在於與保險給付另外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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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負有使勞動者在其生命・身體等安全獲確保下勞動的必要配慮義務(安全配慮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在語言不通下令其從事危險作業而發生職災時,怠於以能理解的方法教育,可能被評價為違反安全配慮義務。實際上,亦有指出對外國人勞動者僅以日語施行的安全教育被認定不充分的裁判例。此外,不施行第59條教育本身,即為勞動基準監督署糾正勸告的對象,依違反態樣也可能成為罰則的問題。

被追究者根據
勞災保險給付(不論國籍)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
民事損害賠償(違反安全配慮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
行政指導・罰則(教育不施行)勞動安全衛生法第59條等

個別事案是否屬違反安全配慮義務的最終判斷,依情事進行(本文不作確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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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含中國・台灣人材的外國人材受入,提供雇入時等安全衛生教育實施體制的設計、母語・易懂日語教材與紀錄的整備方式、含特別教育・健康診斷的安全衛生管理整理、就業規則・勞使關係的整備、職災時的手續。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請參閱常見問答。

在留資格的該當性或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外國人的安全衛生教育,一定要以母語進行嗎?
A. 條文並非一律要求「以母語」,但外國人指針(平成19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76號)與相關通達,要求以本人能理解內容的方法進行。只以日語形式上實施,若本人未理解便不能說已施行教育。以繁體字・簡體字教材、易懂日語、圖與插畫、同國出身前輩的翻譯・輔助、理解度的確認等,整備「能理解的方法」。

Q. 照護事業所也需要機械或保護具(第1~4號)的教育嗎?
A. 需要。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取消業種別省略的機制,含照護等服務業在內的全業種,都須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35條第1項的8項全部。過去「其他業種」可省略第1號至第4號,但改正後照護現場也須依業務教導所用機器・用具的危險性與保護具的取扱等。

Q. 只要受過技能實習的入國後講習,公司的安全衛生教育可以省嗎?
A. 不可省。入國後講習雖有含安全衛生的科目,但這是制度上的講習,並不替代依自社現場・作業的第59條雇入時等教育。特定技能的生活指導亦同,與作業的安全衛生教育本身有別。入社時・作業變更時,宜重新依自社作業實施教育較安全。

Q. 在日語不通下令其作業而發生職災,公司會被追究什麼?
A. 勞災保險不論國籍均適用並給付,但另外使用者負有安全配慮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在怠於以能理解的方法教育下令其從事危險作業而發生職災,可能以違反安全配慮義務被追究民事損害賠償。不施行第59條教育,也可能成為勞動基準監督署糾正勸告或依態樣的罰則問題。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59條第1項・第2項(雇入時・作業內容變更時的安全衛生教育)、第3項(危險有害業務的特別教育)(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18日確認條文)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32號)第35條第1項(雇入時等教育的8項目)。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令和4年厚生勞動省令第91號・2022年5月31日公布),刪除舊第1項但書(施行令第2條第3號的「其他業種」可省略第1號至第4號的規定),使8項於全業種義務化(以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動省資料於2026年10月18日確認)
  • 為使事業主就外國人勞動者的雇用管理改善等適切對應的指針(外國人指針・平成19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76號)。安全衛生教育以外國人勞動者能理解的方法實施(2026年10月18日參照)
  • 關於推進對外國人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教育等(平成31年3月28日基發0328第28號・厚生勞動省)。以使用母語等能理解的方法進行(2026年10月18日參照)
  • 技能實習制度運用要領(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厚生勞動省編)中入國後講習的科目,及特定技能1號的義務性支援(生活指導)。各科目的時數・比例會因運用要領而變動,故不作為確定值呈現(2026年10月18日參照)
  • 勞動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5條(安全配慮義務)(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18日確認條文)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安全衛生教育實施體制的設計、母語教材・紀錄的整備方式、安全衛生管理・就業規則的整備、職災時的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的該當性或申請取次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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