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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僱用

外國人材的宿舍、接送與通勤災害的勞災(技能實習、特定技能須確認的要點)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職場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從公司提供的宿舍前往現場途中的受傷,若宿舍是勞工的生活本據(住居)且為合理的經路、方法,即可能成為通勤災害而為勞災對象(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2項第1號)。惟通勤不含「具業務性質者」(同項柱書)。搭乘公司支配、管理的專用接送而移動中的災害,可能作為具業務性質的移動而成為業務災害的問題。宿舍與職場位於同一構內時,「通勤」自何處開始即會改變。上述最終認定均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勞災的手續與母語說明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辦理,宿舍的租賃由不動產公司辦理,損害賠償的爭議由律師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從公司提供的宿舍前往現場途中的受傷,若宿舍是勞工的生活本據(住居)且為合理的經路、方法,即可能成為通勤災害而為勞災對象(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2項第1號)。惟通勤不含「具業務性質者」(同項柱書)。搭乘公司支配、管理的專用接送而移動中的災害,可能作為具業務性質的移動而成為業務災害的問題。宿舍與職場位於同一構內時,「通勤」自何處開始即會改變。上述最終認定均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勞災的手續與母語說明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辦理;宿舍的租賃由不動產公司辦理;損害賠償的爭議由律師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從宿舍到現場的事故也算勞災嗎」「接送車的事故是通勤災害,還是工作中的事故」——這是備有宿舍、也進行接送,雇用外國人材的公司勞務負責人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替技能實習生、特定技能外國人提供宿舍與接送的接收企業勞務負責人,依條文整理通勤災害與業務災害在入口處的切分。個別事故屬於何者的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不在本文範圍內。

從公司提供的宿舍前往現場途中的受傷,算通勤災害嗎?

勞災保險的保險給付,分為業務災害、複數業務要因災害、通勤災害等相關給付(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1項)。其中通勤災害的「通勤」,指勞工就業相關,以合理的經路及方法,於住居與就業場所之間往返等的移動,且不含具業務性質者(第7條第2項第1號、柱書)。

  • 此處所稱「住居」,非依形式上的申報,而是依實態判斷,指勞工居住、供日常生活所用,並作為就業據點的家屋等場所
  • 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並自該處通往現場時,若該宿舍為生活本據即屬「住居」,宿舍與就業場所之間的往返即可能作為通勤處理
  • 若大幅偏離合理經路(逸脫),或以與通勤無關的行為中斷,其後的移動原則上即非通勤(第7條第3項)

外國人材的接收整體流程,整理於外國人僱用該找誰;返國後持續領取勞災補償,整理於外國人勞災的返國後補償。

公司接送車的事故,是通勤災害還是業務災害?

通勤的定義排除了「具業務性質者」(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2項柱書)。搭乘公司在其支配、管理下所提供的專用接送手段而移動中的災害,屬於此「具業務性質的移動」,可能不作為通勤災害,而作為業務災害的問題處理。

移動的形態入口的思考方式
勞工自選的大眾運輸、自用車、自行車、步行,自宿舍前往現場以通勤災害的框架檢討
搭乘公司支配、管理的專用接送手段的移動可能作為具業務性質的移動而成為業務災害的問題
雖有接送但利用為任意,僅為通勤方法之一依實態個別判斷屬通勤災害或業務災害

接送能否稱為具業務性質,依實態而變:由誰安排與負擔費用、利用是否事實上被強制、運行是否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之下。由於屬業務災害或通勤災害,給付的名稱、有無部分負擔金等處理即有不同,故入口的切分在實務上甚為重要。屬於何者的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宿舍與職場同一敷地時,「通勤」自何處開始?

通勤為「住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往返」(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2項第1號)。宿舍與職場位於不同場所時,宿舍即為通勤起點的「住居」。另一方面,宿舍與職場位於同一構內(同一敷地內)時,由於構內的移動在事業主的設施管理下,故可能與通勤另作整理。

  • 自構外宿舍前往就業場所的移動,作為住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往返,以通勤的框架檢討
  • 自同一構內宿舍前往就業場所途中發生的災害,可能作為事業主支配、管理下的災害,而成為業務上災害的問題
  • 構內至何處、公路上的通勤自何處開始,依設施的配置與災害的發生地點而結論有別

宿舍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事業附屬宿舍時,宿舍規則的製作與申報,是與通勤災害論點不同的義務。此點整理於外國人材的宿舍與宿舍規則的申報。個別構內移動是否屬通勤,係依實態判斷。

對日語不便的本人,該如何推進勞災手續?

勞災保險的保險給付請求,原則上由被災勞工本人(死亡時為遺族)進行。惟事業主負有對請求手續的協力義務與證明義務,受勞工請求時須迅速證明(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3條)。日語不便的本人,公司的協力即為實務上的關鍵。

  • 就請求書的事業主證明欄的填寫等公司所為的證明予以協力
  • 預作準備,俾能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說明勞災制度的機制與請求的流程
  • 勞災的請求手續與死傷病報告的流程,整理於勞災的手續與死傷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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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事業主不回應證明,勞工仍可不附證明而請求,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母語的說明與口譯的安排,作為接收體制整備的一環來設計。

勞災與汽車保險重疊時,領取方式如何整理?

如接送車或通勤途中的交通事故,因第三者(加害者)的行為而被災時,勞災保險的給付與加害者方的自賠責保險、任意保險的損害賠償會重疊。此作為第三者行為災害處理,並以不得就同一損害雙重領取的方式調整。

  • 先領取勞災保險時,政府於該給付價額的限度內,取得被災者對加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向加害者方求償
  • 先自加害者方領取損害賠償時,於該價額的限度內可能不進行勞災保險的給付
  • 先請求何者、慰撫金等勞災未涵蓋的部分如何處理,須逐案整理

損害賠償的金額或過失比例的爭議本身,為律師(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領域。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勞災保險的請求手續與第三者行為災害的申報。何種領取方式適當,須依具體事故的內容確認。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通勤災害與業務災害在入口處的切分整理、勞災保險給付的請求手續與第三者行為災害的申報、含對外國人材以母語說明制度與口譯安排在內的接收體制整備,以及宿舍與接送相關的勞務管理設計。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宿舍的建物與租賃契約由不動產公司、損害賠償與和解的爭議由律師辦理,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負責勞災與勞務管理的部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從宿舍到現場移動中的事故,一定是通勤災害嗎?
A. 未必。宿舍若為勞工的生活本據(住居)且為合理的經路、方法,即可能成為通勤災害的對象(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2項第1號)。惟搭乘公司支配、管理的接送的移動,可能作為「具業務性質的移動」而成為業務災害的問題;同一構內的移動,也可能作為事業主管理下的災害處理。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Q. 在公司接送車遭遇事故,是通勤災害還是業務災害?
A. 依接送能否稱為「具業務性質的移動」而有別。由公司安排、負擔費用,利用事實上被強制,運行在事業主指揮、管理之下時,可能成為業務災害的問題。反之,利用為任意、僅為通勤方法之一時,可能以通勤災害檢討。依實態個別判斷,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Q. 宿舍與職場同一敷地時,通勤自何處開始?
A. 宿舍與職場位於同一構內時,構內的移動在事業主的設施管理下,故可能與通勤另作整理。自構外宿舍前往就業場所的移動,作為住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往返,以通勤的框架檢討。構內至何處,依設施配置與災害發生地點而結論有別。

Q. 不會說日語的員工的勞災手續,公司可以代為辦理嗎?
A. 請求原則上由本人(遺族)進行,但事業主負有對請求手續的協力義務與證明義務(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3條)。日語不便的本人,就請求書證明的協力,以及母語的制度說明即為實務上的助力。縱使事業主不回應證明,勞工仍可不附證明而請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本文的依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7條第1項=給付分為業務災害、複數業務要因災害、通勤災害、二次健康診斷等給付相關者/第7條第2項柱書=通勤指就業相關、以合理經路及方法所為的移動,且排除具業務性質者/同項第1號=住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往返/第7條第3項=逸脫、中斷後的移動原則上非通勤(日常生活上必要行為的不得已最小限度例外)
  • 「具業務性質的移動」的處理=在事業主支配、管理下的專用接送等移動,自通勤中排除,可能成為業務上災害的問題。同一構內(事業主設施管理下)的移動,亦可能與通勤另作整理。上述個別認定均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昭和30年勞動省令第22號)第23條=事業主的協力義務(第1項)與證明義務(第2項)。受應領給付者請求必要的證明時須迅速證明
  • 第三者行為災害的調整=就同一損害,不得就勞災保險給付與加害者的損害賠償雙重領取。勞災先行時政府取得求償權,損害賠償先行時可能不進行給付(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2條之4的旨趣)。金額、過失比例的爭議為律師的領域
  • 條文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10月7日參照)

本文並未就個別事故屬通勤災害或業務災害作出斷定。勞災保險的請求手續、第三者行為災害的申報、接收體制的整備、勞務管理,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是行政書士、宿舍的租賃是不動產公司、損害賠償的爭議是律師(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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