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業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2024年適用後的36協定與休假實務)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建設業自2024年4月1日起,與其他事業相同,直接適用附罰則的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原則為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即使締結特別條款的協定,每年上限仍為720小時,且得超過每月45小時者,一年以6個月為限(第5項)。此外,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的合計,單月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須在80小時以內(第6項第2號與第3號)。僅「災害時的復舊及復興事業」,上述100小時、80小時的部分當分之間不適用(第139條第1項)。特別條款的36協定、勞動時間管理、就業規則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建設業許可與經營事項審查由行政書士辦理;加給工資的稅務處理由稅理士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建設業自2024年4月1日起,與其他事業相同,直接適用附罰則的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原則為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即使締結特別條款的協定,每年上限仍為720小時,且得超過每月45小時者,一年以6個月為限(第5項)。此外,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的合計,單月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須在80小時以內(第6項第2號與第3號)。僅限「災害時的復舊及復興事業」,上述100小時、80小時的部分當分之間不適用(第139條第1項)。特別條款的36協定、勞動時間管理、就業規則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建設業許可與經營事項審查由行政書士辦理;加給工資的稅務處理由稅理士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2024年的猶豫期結束後,加班要控制在幾小時以內」「災害復舊的現場也是同一上限嗎」——這是時間外上限規制正式適用後,建設業經營者與勞務負責人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經營工作物建設事業的公司勞務負責人,依條文整理2024年4月以後的時間外勞動上限與休假的處理。個別36協定是否適法的最終判斷,以及接獲改善勸告後的爭訟對應,不在本文範圍內。
建設業自2024年4月起,時間外的上限如何改變?
附罰則的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依工作方式改革關聯法(平成30年法律第71號),大企業自2019年4月1日、中小企業自2020年4月1日起適用。建設業當時設有5年的適用猶豫,至2024年3月31日為止,上限規制的一部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39條第2項)。此猶豫結束,自2024年4月1日起,與其他事業相同的上限規制也直接適用於建設業。
- 原則的上限為時間外勞動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
- 若採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的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則為每月42小時、每年320小時(同項)
- 不得在未締結36協定、或超過協定所定範圍的情形下使勞工從事時間外勞動
自此之後,建設業連同特別條款與休假勞動的處理,都在與其他事業相同的框架內管理。加班本身的框架,也整理於36協定與加班可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到何程度。
特別條款的36協定,在建設業可締結到幾小時?
需臨時超過原則上限時,締結附特別條款的36協定。惟即使締結特別條款,仍不得超過下列絕對上限。這些是不論協定內容為何都須遵守的法律上限度。
| 項目 | 上限 | 依據 |
|---|---|---|
| 時間外勞動(年) | 720小時以內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 |
| 得超過每月45小時的月數 | 一年6個月為限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 |
| 時間外勞動+休假勞動(單月) | 未滿100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6項第2號 |
| 時間外勞動+休假勞動(2〜6個月平均) | 均在80小時以內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6項第3號 |
此處須注意的是,單月未滿100小時與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的上限,係將「休假勞動」合併計算,而非僅時間外勞動(第36條第6項第2號、第3號)。至於每年720小時,則僅以時間外勞動計算,不含休假勞動。工期緊迫而休假出勤增加時,即使時間外勞動尚有餘裕,也可能先達到合計的100小時、80小時。長時間勞動的管理,作為與其他長時間行業共通的論點,也於運送業的2024年問題中處理。
災害復舊、復興的例外,獲認可到何程度?
建設業中僅限「災害時的復舊及復興事業」,關於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合計的單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的規定,當分之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39條第1項)。這是為因應災害復舊、復興這類緊急工程的例外。
- 不適用者,僅限第36條第6項第2號(單月未滿100小時)與第3號(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的部分
- 另一方面,每年720小時的上限,以及得超過每月45小時者一年以6個月為限的限制,對災害復舊、復興事業仍適用(第36條第5項並未列為適用除外)
- 此例外及於從事災害復舊、復興事業的情形,不及於一般的建設工程
換言之,即使在災害復舊、復興的現場,仍須遵守「每年720小時、每月超過45小時以年6回為限」的框架,脫離的僅為單月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的部分。自家工程是否屬於此例外,須依工程實態確認。
週休2日與工期的兩難,勞務管理上如何設計?
既然休假勞動納入單月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的合計,能確保多少休假,即直接關係上限規制的遵守。勞務管理上,結合36協定特別條款的運用、勞動時間的掌握、變形勞動時間制的設計來管理。
- 將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逐日分別記錄,使當月合計與最近複數月平均能同時追蹤
- 旺季與淡季差距大的現場,以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分配所定勞動時間是選項之一。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選法,整理於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法
- 由於36協定特別條款可發動的次數(年6回)有上限,須自工期逆算,規劃用於哪些月份
何種設計符合自家工期與人員,須就各現場勞動時間的實態個別組建。制度的套用,須與就業規則及協定的整備一併檢討。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超過上限時,公司與現場代理人會發生什麼?
使勞工從事超過第36條第6項絕對上限(單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的勞動時,該違反即成為罰則對象。依勞動基準法第119條第1號,訂有6個月以下的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就法人而言,依第121條的兩罰規定,除行為人外,法人亦可能被科處罰金。
- 不論36協定所定時數為何,若實際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的合計單月達100小時以上,或2〜6個月平均任一超過80小時,即可能構成第36條第6項違反
- 勞動基準法上的「使用者」,不僅指事業主,也包含就有關勞工事項為事業主行為的所有人(勞動基準法第10條)。依權限實態,管理現場勞動時間者,也可能作為「使用者」被追究責任
- 以僅具名目的職稱視為管理監督者而不支付加給工資的作法,會衍生另一問題。此點整理於名目上的管理職與加給工資
個別案件中由誰負擔到何程度的責任,係依權限與實態判斷。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建設業特別條款36協定的製作與申報、合併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的勞動時間管理機制的建立、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等就業規則的整備,以及朝向改正長時間勞動的勞務設計。建設業許可與經營事項審查由行政書士、加給工資的稅務處理由稅理士、接獲改善勸告後的爭訟對應由律師辦理,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負責勞動時間管理與勞務的部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建設業的時間外上限,自2024年4月起與一般公司相同了嗎?
A. 是。5年的適用猶豫於2024年3月31日結束,自2024年4月1日起適用與其他事業相同的上限規制。原則為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即使締結特別條款,仍為每年720小時、超過每月45小時者以年6個月為限,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的合計為單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第6項第2號、第3號)。
Q. 若是災害復舊的現場,可以讓勞工工作超過100小時嗎?
A. 僅限「災害時的復舊及復興事業」,單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的規定當分之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39條第1項)。惟每年720小時的上限,以及超過每月45小時者一年以6個月為限的限制,對災害復舊、復興事業仍適用。自家工程是否屬於此例外,須依工程實態確認。
Q. 休假出勤會計入每年720小時嗎?
A. 每年720小時僅以時間外勞動計算,不含休假勞動(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另一方面,單月未滿100小時與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的上限,則將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合併判斷(第6項第2號、第3號)。由於休假出勤增加可能先達到此合計上限,將兩者分別記錄甚為重要。
Q. 超過上限,公司一定會被處罰嗎?
A. 使勞工從事超過第36條第6項上限的勞動時,可能成為第119條第1號罰則(6個月以下的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的對象。就法人設有第121條的兩罰規定。是否實際被處罰、由誰負擔責任,係依權限與實態判斷,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6條第4項=時間外勞動的限度時間為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的1年單位變形為每月42小時、每年320小時)/第36條第5項=特別條款。於不超過每年720小時的範圍內,得超過每月45小時者一年以6個月為限/第36條第6項第2號=時間外勞動與休假勞動的合計單月未滿100小時/同項第3號=2〜6個月各期間的平均均在80小時以內
- 勞動基準法第139條第1項=就建設業(限災害時的復舊及復興事業),當分之間不適用第36條第6項第2號、第3號的規定/第139條第2項=至2024年3月31日為止的適用猶豫(經過措施)
- 工作方式改革關聯法(平成30年法律第71號)所定附罰則的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大企業2019年4月1日、中小企業2020年4月1日適用,建設業經5年猶豫後自2024年4月1日起適用
- 勞動基準法第119條第1號=就第36條第6項違反的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121條=兩罰規定/第10條=使用者的定義(事業主、事業的經營擔當者,或就有關該事業勞工事項為事業主行為的所有人)
- 條文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10月7日參照)
本文並未就個別36協定的適法性,或特定工程是否屬於災害時的復舊及復興事業作出斷定。36協定特別條款的製作與申報、勞動時間管理機制的建立、就業規則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建設業許可與經營事項審查是行政書士、加給工資的稅務處理是稅理士、爭訟對應是律師(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勞務現狀的整理開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