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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

建设业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2024年适用后的36协定与休假实务)

墙上挂钟与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建设业自2024年4月1日起,与其他事业相同,直接适用附罚则的时间外劳动上限规制。原则为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即使缔结特别条款的协定,每年上限仍为720小时,且得超过每月45小时者,一年以6个月为限(第5项)。此外,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的合计,单月须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须在80小时以内(第6项第2号与第3号)。仅「灾害时的复旧及复兴事业」,上述100小时、80小时的部分当分之间不适用(第139条第1项)。特别条款的36协定、劳动时间管理、就业规则的整备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建设业许可与经营事项审查由行政书士办理;加给工资的税务处理由税理士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先讲结论:建设业自2024年4月1日起,与其他事业相同,直接适用附罚则的时间外劳动上限规制。原则为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即使缔结特别条款的协定,每年上限仍为720小时,且得超过每月45小时者,一年以6个月为限(第5项)。此外,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的合计,单月须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须在80小时以内(第6项第2号与第3号)。仅限「灾害时的复旧及复兴事业」,上述100小时、80小时的部分当分之间不适用(第139条第1项)。特别条款的36协定、劳动时间管理、就业规则的整备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建设业许可与经营事项审查由行政书士办理;加给工资的税务处理由税理士办理,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2024年的过渡期结束后,加班要控制在几小时以内」「灾害复旧的现场也是同一上限吗」——这是时间外上限规制正式适用后,建设业经营者与劳务负责人常有的咨询。本页面是为了经营工作物建设事业的公司劳务负责人,依条文整理2024年4月以后的时间外劳动上限与休假的处理。个别36协定是否适法的最终判断,以及收到改善劝告后的争讼对应,不在本文范围内。

建设业自2024年4月起,时间外的上限如何改变?

附罚则的时间外劳动上限规制,依工作方式改革关联法(平成30年法律第71号),大企业自2019年4月1日、中小企业自2020年4月1日起适用。建设业当时设有5年的适用过渡,至2024年3月31日为止,上限规制的一部分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39条第2项)。此过渡结束,自2024年4月1日起,与其他事业相同的上限规制也直接适用于建设业。

  • 原则的上限为时间外劳动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
  • 若采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的1年单位变形劳动时间制,则为每月42小时、每年320小时(同项)
  • 不得在未缔结36协定、或超过协定所定范围的情形下使劳工从事时间外劳动

自此之后,建设业连同特别条款与休假劳动的处理,都在与其他事业相同的框架内管理。加班本身的框架,也整理于36协定与加班可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到何程度。

特别条款的36协定,在建设业可缔结到几小时?

需临时超过原则上限时,缔结附特别条款的36协定。惟即使缔结特别条款,仍不得超过下列绝对上限。这些是不论协定内容为何都须遵守的法律上限度。

项目上限依据
时间外劳动(年)720小时以内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5项
得超过每月45小时的月数一年6个月为限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5项
时间外劳动+休假劳动(单月)未满10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6项第2号
时间外劳动+休假劳动(2〜6个月平均)均在80小时以内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6项第3号

此处须注意的是,单月未满100小时与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的上限,系将「休假劳动」合并计算,而非仅时间外劳动(第36条第6项第2号、第3号)。至于每年720小时,则仅以时间外劳动计算,不含休假劳动。工期紧迫而休假出勤增加时,即使时间外劳动尚有余裕,也可能先达到合计的100小时、80小时。长时间劳动的管理,作为与其他长时间行业共通的论点,也于运送业的2024年问题中处理。

灾害复旧、复兴的例外,获认可到何程度?

建设业中仅限「灾害时的复旧及复兴事业」,关于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合计的单月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的规定,当分之间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39条第1项)。这是为因应灾害复旧、复兴这类紧急工程的例外。

  • 不适用者,仅限第36条第6项第2号(单月未满100小时)与第3号(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的部分
  • 另一方面,每年720小时的上限,以及得超过每月45小时者一年以6个月为限的限制,对灾害复旧、复兴事业仍适用(第36条第5项并未列为适用除外)
  • 此例外及于从事灾害复旧、复兴事业的情形,不及于一般的建设工程

换言之,即使在灾害复旧、复兴的现场,仍须遵守「每年720小时、每月超过45小时以年6回为限」的框架,脱离的仅为单月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的部分。自家工程是否属于此例外,须依工程实态确认。

周休2日与工期的两难,劳务管理上如何设计?

既然休假劳动纳入单月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的合计,能确保多少休假,即直接关系上限规制的遵守。劳务管理上,结合36协定特别条款的运用、劳动时间的掌握、变形劳动时间制的设计来管理。

  • 将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逐日分别记录,使当月合计与最近复数月平均能同时追踪
  • 旺季与淡季差距大的现场,以1年单位变形劳动时间制分配所定劳动时间是选项之一。变形劳动时间制的选法,整理于变形劳动时间制与弹性工时的选法
  • 由于36协定特别条款可发动的次数(年6回)有上限,须自工期逆算,规划用于哪些月份

何种设计符合自家工期与人员,须就各现场劳动时间的实态个别组建。制度的套用,须与就业规则及协定的整备一并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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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限时,公司与现场代理人会发生什么?

使劳工从事超过第36条第6项绝对上限(单月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的劳动时,该违反即成为罚则对象。依劳动基准法第119条第1号,订有6个月以下的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就法人而言,依第121条的两罚规定,除行为人外,法人亦可能被科处罚金。

  • 不论36协定所定时数为何,若实际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的合计单月达100小时以上,或2〜6个月平均任一超过80小时,即可能构成第36条第6项违反
  • 劳动基准法上的「使用者」,不仅指事业主,也包含就有关劳工事项为事业主行为的所有人(劳动基准法第10条)。依权限实态,管理现场劳动时间者,也可能作为「使用者」被追究责任
  • 以仅具名目的职称视为管理监督者而不支付加给工资的作法,会衍生另一问题。此点整理于名目上的管理职与加给工资

个别案件中由谁负担到何程度的责任,系依权限与实态判断。最终认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建设业特别条款36协定的制作与申报、合并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的劳动时间管理机制的建立、1年单位变形劳动时间制等就业规则的整备,以及朝向改正长时间劳动的劳务设计。建设业许可与经营事项审查由行政书士、加给工资的税务处理由税理士、收到改善劝告后的争讼对应由律师办理,各自为与本所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本所负责劳动时间管理与劳务的部分。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Q. 建设业的时间外上限,自2024年4月起与一般公司相同了吗?
A. 是。5年的适用过渡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与其他事业相同的上限规制。原则为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即使缔结特别条款,仍为每年720小时、超过每月45小时者以年6个月为限,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的合计为单月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第6项第2号、第3号)。

Q. 若是灾害复旧的现场,可以让劳工工作超过100小时吗?
A. 仅限「灾害时的复旧及复兴事业」,单月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的规定当分之间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39条第1项)。惟每年720小时的上限,以及超过每月45小时者一年以6个月为限的限制,对灾害复旧、复兴事业仍适用。自家工程是否属于此例外,须依工程实态确认。

Q. 休假出勤会计入每年720小时吗?
A. 每年720小时仅以时间外劳动计算,不含休假劳动(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5项)。另一方面,单月未满100小时与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的上限,则将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合并判断(第6项第2号、第3号)。由于休假出勤增加可能先达到此合计上限,将两者分别记录甚为重要。

Q. 超过上限,公司一定会被处罚吗?
A. 使劳工从事超过第36条第6项上限的劳动时,可能成为第119条第1号罚则(6个月以下的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对象。就法人设有第121条的两罚规定。是否实际被处罚、由谁负担责任,系依权限与实态判断,最终认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6条第4项=时间外劳动的限度时间为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的1年单位变形为每月42小时、每年320小时)/第36条第5项=特别条款。于不超过每年720小时的范围内,得超过每月45小时者一年以6个月为限/第36条第6项第2号=时间外劳动与休假劳动的合计单月未满100小时/同项第3号=2〜6个月各期间的平均均在80小时以内
  • 劳动基准法第139条第1项=就建设业(限灾害时的复旧及复兴事业),当分之间不适用第36条第6项第2号、第3号的规定/第139条第2项=至2024年3月31日为止的适用过渡(经过措施)
  • 工作方式改革关联法(平成30年法律第71号)所定附罚则的时间外劳动上限规制。大企业2019年4月1日、中小企业2020年4月1日适用,建设业经5年过渡后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
  • 劳动基准法第119条第1号=就第36条第6项违反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21条=两罚规定/第10条=使用者的定义(事业主、事业的经营担当者,或就有关该事业劳工事项为事业主行为的所有人)
  • 条文以 e-Gov 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10月7日参照)

本文并未就个别36协定的适法性,或特定工程是否属于灾害时的复旧及复兴事业作出断定。36协定特别条款的制作与申报、劳动时间管理机制的建立、就业规则的整备,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建设业许可与经营事项审查是行政书士、加给工资的税务处理是税理士、争讼对应是律师(各自为与本所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业务。委托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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