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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題的勞務管理

外國人才的宿舍費・伙食費可以從薪資扣除嗎?工資全額支付原則與扣除的實務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職場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工資以全額支付為原則,不能擅自扣除宿舍費或伙食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可扣除的情形,限於法令有規定,或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以書面締結勞使協定(工資扣除協定)時。此外,外國人才的宿舍費・伙食費,依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運用,應以實費為基礎的合理金額,並以本人充分理解的語言事前明示、將同意留為書面。還須確認扣除後的實領不會低於最低工資。本文整理全額支付原則與扣除的適法要件、實費的思考方式、與最低工資的關係、以母語明示與同意,以及物件・在留・支援的分派。

結論(先講重點):工資以全額支付為原則,不能擅自扣除宿舍費或伙食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可扣除的情形,限於法令有規定,或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以書面締結勞使協定(工資扣除協定)時。此外,外國人才的宿舍費・伙食費,依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運用,應以實費為基礎的合理金額,並以本人充分理解的語言事前明示、將同意留為書面。還須確認扣除後的實領不會低於最低工資。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全額支付原則與扣除的適法要件、實費的思考方式、與最低工資的關係、以母語明示與同意,以及物件・在留・支援的分派。

在以技能實習・育成就勞・特定技能等接收外國人才、並提供社宅・宿舍或伙食的公司,常為「宿舍費或伙食費能否從薪資扣除」「能扣到多少」而猶豫。本頁面是為這樣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勞務人員而寫。另外,技能實習預定移行為育成就勞制度,但工資扣除的框架(勞動基準法第24條)跨制度共通。

工資明明以全額支付為原則,為何在某些情形可扣除宿舍費或伙食費?

工資必須以通貨、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其全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全額支付原則)。但同項的但書規定,在法令有別段規定時(如所得稅的源泉徵收或社會保險費的扣除等),以及在與組織事業場過半數勞動者的工會,或該過半數勞動者的代表者以書面締結協定時,得扣除工資的一部分支付。

宿舍費・伙食費・水電費並非法令有規定的扣除,因此要扣除就需要後者的工資扣除協定。未經協定而天扣宿舍費・伙食費,違反全額支付原則。

扣除的種類根據宿舍費・伙食費屬哪一種
法令有規定的扣除所得稅法・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等不屬於
依勞使協定的扣除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但書屬此(需要協定)

扣除所需的勞使協定是什麼,寫什麼才算適法?

工資扣除協定,與事業場的過半數代表(過半數工會或過半數代表者)以書面締結。協定至少須訂明扣除的項目(宿舍費・伙食費・水電費等)、扣除的金額或算定方法、進行扣除的日(工資支付日)。並在就業規則或工資規程中亦置扣除的規定。

與36協定不同,工資扣除協定不需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但須製作・保存)。一般認為,協定可扣除者限於購買代金・社宅/宿舍費・工會費等事理明白者,不能作為使用者單方抵銷損害賠償等的手段。

宿舍費・伙食費能扣到多少,「實費」的思考方式與上限?

雖無一律訂定金額上限的條文,但就外國人才,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運用要領要求以實費為基礎的合理金額。並不預設加上利潤徵收。

費目實費的思考方式(目安)
居住費(宿舍費)自己所有物件以建設・改修等所需費用等,借上物件以賃借料・管理費等,按實際入住人數分攤的合理金額
伙食費提供餐食的食材費・烹調費用等,勘酌實際所需費用的合理金額
水電費按實際所需費用依入住人數分攤的金額

無論何者,前提都是以本人充分理解的語言事前說明,將同意留為書面。以現物供與社宅或餐食、並從工資扣除其對價的基本,於社宅・現物給與與標準報酬中亦有說明。具體的分攤方法與金額妥當性,由具資格者依物件契約內容與人數確認。

與最低工資的關係,扣除後的實領該如何確認?

使用者對適用最低工資的勞動者,必須支付最低工資額以上的工資(最低工資法第4條第1項)。此處要注意的是,用於判定最低工資的工資中,有不算入的工資。非以不超過1個月的期間支付的工資、以及通常勞動時間・勞動日的工資以外的工資中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者等,不算入(同條第3項)。

宿舍費・伙食費的扣除是「工資的支付方式」問題,最低工資終究以應支付的工資(算入對象的工資)是否在最低工資以上判定。實務上,避免扣到本人生活無法成立的水準,先確認扣除前的工資是否滿足地域別最低工資。以現物供與餐食・住居時如何反映於最低工資的算定,個別性高,請向所轄的勞動基準監督署・勞動局確認(本文不作確定判斷)。最低工資額本身的變動,於最低工資的調漲中說明。

該如何以母語向外國人才明示扣除內容並留存同意?

締結勞動契約時,須以書面等明示工資・勞動時間等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就外國人勞動者,厚生勞動省的「為使事業主就外國人勞動者的雇用管理改善等適切對應的指針」(外國人指針)要求以本人能理解的方法明示勞動條件。

宿舍費・伙食費的扣除也一樣,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出示金額(或算定方法)・明細・扣除日,並將同意留為書面較安全。對中國・台灣出身者以繁體字・簡體字備妥等,備齊以母語的說明。與在留資格側「日本人同等以上報酬」要件的關係,於外國人的同等報酬與勞動條件通知中說明。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物件・在留・支援的部分該分派給誰?

宿舍費・伙食費的扣除屬勞務範圍,但周邊的手續各有擔當者。

要做的事是誰的業務
工資扣除的勞使協定・就業規則・工資台帳、扣除額適法性的確認、與最低工資的對照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宿舍本身物件的選定・賃貸借契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不動產公司)
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作為登錄支援機關的居所確保支援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
屬事業附屬寄宿舍之宿舍的寄宿舍規則申報社會保險勞務士(支援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

本事務所僅限於勞務管理的資訊提供與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不動產公司・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的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承擔,須另行簽約,不做一括受任。宿舍屬勞動基準法事業附屬寄宿舍時的寄宿舍規則申報,於外國人的寄宿舍規則申報中說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外國人才的宿舍費・伙食費扣除提供工資扣除勞使協定的製作、反映至就業規則・工資規程、扣除額適法性與最低工資的對照、工資台帳的整備、以母語明示扣除的設計。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宿舍的物件與在留資格的手續,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不動產公司・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另行簽約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只要締結勞使協定,宿舍費或伙食費就能任意從薪資扣除嗎?
A. 並非能任意扣除。須以工資扣除協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訂明扣除的項目・金額(算定方法)・扣除日,且就外國人才,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運用要求以實費為基礎的合理金額。並不預設加上利潤徵收。本人的理解與書面同意也是前提。

Q. 工資扣除協定需要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嗎?
A. 不需要。與36協定不同,工資扣除協定只須製作・保存,無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的義務。但須為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的書面、可扣除者限於宿舍費・伙食費等事理明白者、並在就業規則・工資規程中亦置規定,為實務上的前提。

Q. 扣除宿舍費・伙食費後的實領低於最低工資也可以嗎?
A. 最低工資以應支付的工資(算入對象的工資)是否在最低工資額以上判定(最低工資法第4條)。扣除是工資的支付方式問題,但應避免扣到生活無法成立的水準,先確認扣除前的工資是否滿足地域別最低工資。現物給與如何反映於最低工資,個別性高,請向所轄的勞動基準監督署・勞動局確認。

Q. 扣除的內容該如何向外國人本人傳達?
A. 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事前出示金額(算定方法)・明細・扣除日,並將同意留為書面較安全。勞動條件的明示(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與外國人指針,要求以本人能理解的方法明示。對中國・台灣出身者以繁體字・簡體字備妥等,備齊以母語的說明。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24條第1項(工資全額支付原則,與法令有規定或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以書面締結協定時扣除一部分)、第15條第1項(勞動條件的明示)、第95條(事業附屬寄宿舍的寄宿舍規則製作・申報)。施行規則第5條(明示事項)(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17日確認條文)
  • 最低工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第4條第1項(最低工資額以上的工資支付義務)、第3項(最低工資算定不算入的工資=非以不超過1個月的期間支付的工資中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者等)(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17日確認條文)
  • 為使事業主就外國人勞動者的雇用管理改善等適切對應的指針(外國人指針・厚生勞動省)。以本人能理解的方法明示勞動條件(2026年10月17日參照)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運用要領等中,宿泊設施・費用徵收的思考方式(居住費・伙食費・水電費以實費為基礎的合理金額、事前明示與本人合意)。費目別的分攤・金額妥當性屬個別判斷,故不作為確定值呈現(2026年10月17日參照)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工資扣除的勞使協定・就業規則・工資台帳的整備、扣除額適法性的確認、與最低工資的對照,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宿舍物件的選定・賃貸借是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與作為登錄支援機關的居所支援是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的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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