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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题的劳务管理

外国人才的宿舍费・伙食费可以从薪资扣除吗?工资全额支付原则与扣除的实务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职场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工资以全额支付为原则,不能擅自扣除宿舍费或伙食费(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可扣除的情形,限于法令有规定,或与事业场过半数代表以书面缔结劳使协定(工资扣除协定)时。此外,外国人才的宿舍费・伙食费,依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运用,应以实费为基础的合理金额,并以本人充分理解的语言事前明示、将同意留为书面。还须确认扣除后的实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本文整理全额支付原则与扣除的适法要件、实费的思考方式、与最低工资的关系、以母语明示与同意,以及物件・在留・支援的分派。

结论(先讲重点):工资以全额支付为原则,不能擅自扣除宿舍费或伙食费(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可扣除的情形,限于法令有规定,或与事业场过半数代表以书面缔结劳使协定(工资扣除协定)时。此外,外国人才的宿舍费・伙食费,依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运用,应以实费为基础的合理金额,并以本人充分理解的语言事前明示、将同意留为书面。还须确认扣除后的实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本文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劳务管理视角,整理全额支付原则与扣除的适法要件、实费的思考方式、与最低工资的关系、以母语明示与同意,以及物件・在留・支援的分派。

在以技能实习・育成就劳・特定技能等接收外国人才、并提供社宅・宿舍或伙食的公司,常为「宿舍费或伙食费能否从薪资扣除」「能扣到多少」而犹豫。本页面是为这样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劳务人员而写。另外,技能实习预定移行为育成就劳制度,但工资扣除的框架(劳动基准法第24条)跨制度共通。

工资明明以全额支付为原则,为何在某些情形可扣除宿舍费或伙食费?

工资必须以通货、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其全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全额支付原则)。但同项的但书规定,在法令有别段规定时(如所得税的源泉征收或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以及在与组织事业场过半数劳动者的工会,或该过半数劳动者的代表者以书面缔结协定时,得扣除工资的一部分支付。

宿舍费・伙食费・水电费并非法令有规定的扣除,因此要扣除就需要后者的工资扣除协定。未经协定而天扣宿舍费・伙食费,违反全额支付原则。

扣除的种类根据宿舍费・伙食费属哪一种
法令有规定的扣除所得税法・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等不属于
依劳使协定的扣除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但书属此(需要协定)

扣除所需的劳使协定是什么,写什么才算适法?

工资扣除协定,与事业场的过半数代表(过半数工会或过半数代表者)以书面缔结。协定至少须订明扣除的项目(宿舍费・伙食费・水电费等)、扣除的金额或算定方法、进行扣除的日(工资支付日)。并在就业规则或工资规程中亦置扣除的规定。

与36协定不同,工资扣除协定不需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但须制作・保存)。一般认为,协定可扣除者限于购买代金・社宅/宿舍费・工会费等事理明白者,不能作为使用者单方抵销损害赔偿等的手段。

宿舍费・伙食费能扣到多少,「实费」的思考方式与上限?

虽无一律订定金额上限的条文,但就外国人才,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运用要领要求以实费为基础的合理金额。并不预设加上利润征收。

费目实费的思考方式(目安)
居住费(宿舍费)自己所有物件以建设・改修等所需费用等,借上物件以赁借料・管理费等,按实际入住人数分摊的合理金额
伙食费提供餐食的食材费・烹调费用等,勘酌实际所需费用的合理金额
水电费按实际所需费用依入住人数分摊的金额

无论何者,前提都是以本人充分理解的语言事前说明,将同意留为书面。以现物供与社宅或餐食、并从工资扣除其对价的基本,于社宅・现物给与与标准报酬中亦有说明。具体的分摊方法与金额妥当性,由具资格者依物件契约内容与人数确认。

与最低工资的关系,扣除后的实领该如何确认?

使用者对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必须支付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第4条第1项)。此处要注意的是,用于判定最低工资的工资中,有不算入的工资。非以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支付的工资、以及通常劳动时间・劳动日的工资以外的工资中由厚生劳动省令所定者等,不算入(同条第3项)。

宿舍费・伙食费的扣除是「工资的支付方式」问题,最低工资终究以应支付的工资(算入对象的工资)是否在最低工资以上判定。实务上,避免扣到本人生活无法成立的水准,先确认扣除前的工资是否满足地域别最低工资。以现物供与餐食・住居时如何反映于最低工资的算定,个别性高,请向所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劳动局确认(本文不作确定判断)。最低工资额本身的变动,于最低工资的调涨中说明。

该如何以母语向外国人才明示扣除内容并留存同意?

缔结劳动契约时,须以书面等明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就外国人劳动者,厚生劳动省的「为使事业主就外国人劳动者的雇用管理改善等适切对应的指针」(外国人指针)要求以本人能理解的方法明示劳动条件。

宿舍费・伙食费的扣除也一样,以本人能理解的语言出示金额(或算定方法)・明细・扣除日,并将同意留为书面较安全。对中国・台湾出身者以繁体字・简体字备妥等,备齐以母语的说明。与在留资格侧「日本人同等以上报酬」要件的关系,于外国人的同等报酬与劳动条件通知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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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物件・在留・支援的部分该分派给谁?

宿舍费・伙食费的扣除属劳务范围,但周边的手续各有担当者。

要做的事是谁的业务
工资扣除的劳使协定・就业规则・工资台帐、扣除额适法性的确认、与最低工资的对照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宿舍本身物件的选定・赁贷借契约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不动产公司)
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的居所确保支援行政书士/登录支援机关
属事业附属寄宿舍之宿舍的寄宿舍规则申报社会保险劳务士(支援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

本事务所仅限于劳务管理的资讯提供与手续。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不动产公司・行政书士・登录支援机关的业务,各自由独立的事业体承担,须另行签约,不做一括受任。宿舍属劳动基准法事业附属寄宿舍时的寄宿舍规则申报,于外国人的寄宿舍规则申报中说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为您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外国人才的宿舍费・伙食费扣除提供工资扣除劳使协定的制作、反映至就业规则・工资规程、扣除额适法性与最低工资的对照、工资台帐的整备、以母语明示扣除的设计。咨询免费。 依内容与人数估价,收费的思考方式请参阅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宿舍的物件与在留资格的手续,将为您安排与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不动产公司・行政书士・登录支援机关——另行签约的方式。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

常见问题

Q. 只要缔结劳使协定,宿舍费或伙食费就能任意从薪资扣除吗?
A. 并非能任意扣除。须以工资扣除协定(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但书)订明扣除的项目・金额(算定方法)・扣除日,且就外国人才,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运用要求以实费为基础的合理金额。并不预设加上利润征收。本人的理解与书面同意也是前提。

Q. 工资扣除协定需要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吗?
A. 不需要。与36协定不同,工资扣除协定只须制作・保存,无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的义务。但须为与事业场过半数代表的书面、可扣除者限于宿舍费・伙食费等事理明白者、并在就业规则・工资规程中亦置规定,为实务上的前提。

Q. 扣除宿舍费・伙食费后的实领低于最低工资也可以吗?
A. 最低工资以应支付的工资(算入对象的工资)是否在最低工资额以上判定(最低工资法第4条)。扣除是工资的支付方式问题,但应避免扣到生活无法成立的水准,先确认扣除前的工资是否满足地域别最低工资。现物给与如何反映于最低工资,个别性高,请向所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劳动局确认。

Q. 扣除的内容该如何向外国人本人传达?
A. 以本人能理解的语言,事前出示金额(算定方法)・明细・扣除日,并将同意留为书面较安全。劳动条件的明示(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与外国人指针,要求以本人能理解的方法明示。对中国・台湾出身者以繁体字・简体字备妥等,备齐以母语的说明。

这篇文章的根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24条第1项(工资全额支付原则,与法令有规定或与事业场过半数代表以书面缔结协定时扣除一部分)、第15条第1项(劳动条件的明示)、第95条(事业附属寄宿舍的寄宿舍规则制作・申报)。施行规则第5条(明示事项)(以e-Gov法令检索于2026年10月17日确认条文)
  • 最低工资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号)第4条第1项(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支付义务)、第3项(最低工资算定不算入的工资=非以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支付的工资中由厚生劳动省令所定者等)(以e-Gov法令检索于2026年10月17日确认条文)
  • 为使事业主就外国人劳动者的雇用管理改善等适切对应的指针(外国人指针・厚生劳动省)。以本人能理解的方法明示劳动条件(2026年10月17日参照)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运用要领等中,宿泊设施・费用征收的思考方式(居住费・伙食费・水电费以实费为基础的合理金额、事前明示与本人合意)。费目别的分摊・金额妥当性属个别判断,故不作为确定值呈现(2026年10月17日参照)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工资扣除的劳使协定・就业规则・工资台帐的整备、扣除额适法性的确认、与最低工资的对照,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宿舍物件的选定・赁贷借是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与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的居所支援是行政书士・登录支援机关的业务,各自由独立的事业体、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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