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意見無法一致時該怎麼辦?遺產分割調停・審判流程與諮詢律師的時機
共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時,可利用家庭裁判所之遺產分割調停或審判。遺產分割調停係於法官・調停委員會參與下以合意為目標之對話程序。調停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程序。本文整理流程與專業人士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共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或無法進行遺產分割協議時,可利用家庭裁判所之遺產分割調停或審判。遺產分割調停係於法官・調停委員會參與下以合意為目標之對話程序。遺產分割調停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程序。本人亦得聲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無紛爭範圍,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合意成立後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不辦理繼承人間交涉、紛爭法律判斷、調停・審判代理、與對方和解交涉等行政書士業務。
無法達成協議時
共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或無法進行遺產分割協議時,可利用家庭裁判所之遺產分割調停或審判(民法第907條)。
本人亦得聲請。並非「未委任律師即無法利用家庭裁判所」。
遺產分割之當事人
共同繼承人、概括受遺贈人等遺產分割當事人,須全體參與程序。
調停係由聲請人以外之共同繼承人等為對造聲請。有繼承分受讓人等時,當事人關係可能改變,應個別向家庭裁判所或律師確認。
何謂遺產分割調停
遺產分割調停,係於家庭裁判所,在法官・調停委員會參與下,確認各當事人情況、分割希望、遺產資料、必要時鑑定等,以合意為目標之對話程序。
並非「調停委員判決何者正確」之程序。
調停聲請處
調停原則上向對造其中一人住所地管轄之家庭裁判所,或當事人合意定之家庭裁判所聲請。
調停費用與必要文件
遺產分割調停聲請手續費為每被繼承人收入印花1,200日圓+聯絡用郵資。郵資各裁判所不同。
必要文件依繼承關係等而異。基本資料有聲請書、當事人目錄、遺產目錄、戶籍、住民票或戶籍附票、不動產・存款等遺產資料。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影本於一定情形可代替戶籍等提出。
調停不成立時
遺產分割調停無法達成合意而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程序。
審判係法官考量遺產種類、性質、各當事人情況及其他一切情事,判斷分割方法。
與遺留分調停之差異
遺產分割調停與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不同。遺產分割調停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程序。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則非相同處理。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不成立時,並非如遺產分割當然移行遺留分審判。遺留分基本見何謂遺留分?。
直接聲請審判
遺產分割亦得直接聲請審判。並非「必先經調停」。
惟法官判斷宜先以對話解決時,可能付調停。直接聲請審判時,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管轄之家庭裁判所,或當事人合意定之家庭裁判所聲請。
審判後之流程
審判為法官判斷。不服審判時,就允許即時抗告之事件,原則上有自審判告知日翌日起2週內即時抗告之制度。
並非「審判作成瞬間必確定」。可否不服、期間管理請洽律師。
裁判所非遺產探索機關
遺產分割程序並非以尋找遺產本身為目的之程序。裁判所可能促使提出資料,但主張尚有其他遺產者,原則上應自行提出佐證資料。
財產調查見繼承財產調查與財產目錄製作。
遺產範圍有爭議時
應區分「如何分配」與「是否屬遺產」。例如繼承人名義不動產,實質為被繼承人財產之爭議。
遺產有無、範圍、權利關係本身有爭議時,遺產紛爭調整調停、民事訴訟等可能成為問題。個別程序選擇請洽律師。
不動產估價有爭議時
遺產不動產估價,當事人間合意時可用合意額。無法合意時,可能需鑑定。
並非固定資產稅估價額、不動產公司查定額、遺產稅估價額等任一事必決定。鑑定估價屬不動產鑑定士,鑑定亦生費用。
與拋棄繼承之關係
遺產分割協議・調停進行中,拋棄繼承熟慮期間為另一問題。拋棄繼承原則為自己知悉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
並非「對話中拋棄繼承3個月自動停止」。詳見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知道的事。
與10年規則之關係
繼承開始經過10年,遺產分割本身並非完全不能。原則上,反映特別受益・寄與分之具體應繼分分割受限制。
過渡措施・例外見繼承手續期限整理。個別判斷屬律師。
諮詢律師時機
下列情況可考慮諮詢律師。
- 繼承人明確拒絕分割案
- 特別受益、寄與分對立
- 遺囑效力、解釋有爭議
- 遺產範圍、所有權有爭議
- 有遺留分請求
- 考慮聲請調停
- 對造已委任律師
- 繼承人間直接交涉困難
行政書士可協助與不可協助之事項
繼承人間意見對立已成具體紛爭時,法律判斷、交涉、調停・審判代理、紛爭處理屬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無紛爭範圍,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合意成立後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不代理紛爭當事人一方與其他繼承人交涉・說服・調整。
專業人士分工
- 本人 → 得自行聲請調停・審判
- 委託專業人士製作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調停・審判代理、交涉、個別法律判斷、紛爭處理 → 律師
- 不動產鑑定 → 不動產鑑定士
- 繼承登記 → 本人/司法書士或律師
- 稅務 → 本人/稅理士
- 不動產出售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在文京區進行繼承紛爭諮詢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階段式引導作為紛爭判斷材料之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資料整理、合意成立後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兄弟一人不同意遺產分割協議時?
A. 共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利用家庭裁判所遺產分割調停或審判。本人亦得聲請。
Q. 遺產分割調停會變成訴訟嗎?
A. 遺產分割調停係以合意為目標之對話程序。調停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程序。
Q. 調停不成立會如何?
A. 遺產分割調停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程序。
Q. 可直接聲請遺產分割審判嗎?
A. 可直接聲請審判。惟法官判斷宜先對話解決時,可能付調停。
Q. 全體繼承人都須參加調停嗎?
A. 共同繼承人、概括受遺贈人等遺產分割當事人須全體參與程序。
Q. 裁判所會調查隱藏財產嗎?
A. 遺產分割程序並非以尋找遺產本身為目的。主張有其他遺產者,原則上應自行提出佐證資料。
Q. 不動產價格有爭議時?
A. 當事人合意可用合意額。無法合意時可能需鑑定。鑑定屬不動產鑑定士,鑑定費用亦生。
Q. 遺產分割調停與遺留分調停相同嗎?
A. 不同。遺產分割調停不成立時自動開始遺產分割審判,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則非相同。
Q. 行政書士可介入繼承人間交涉嗎?
A.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代理紛爭當事人一方與其他繼承人交涉・說服・調整。繼承人間交涉、調停・審判代理、紛爭處理屬律師。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 民法第903條、第904條之2、第904條之3、第906條、第907條
- 家事事件程序法遺產分割關係・調停不成立後審判移行規定
- 裁判所「遺產分割調停」
- 裁判所「調停程序一般」
- 裁判所「遺產紛爭調整調停」
- 裁判所「遺產分割Q&A」
- 東京家庭裁判所「遺產分割調停」
- 司法書士法第3條
- 行政書士法現行條文
- 律師法第72條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遺產分割調停・審判程序、管轄、費用、當事人、遺產範圍、估價、拋棄繼承、10年規則。調停・審判代理、繼承人間交涉、個別法律判斷、紛爭處理屬律師;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登記屬本人或司法書士或律師;稅務屬本人或稅理士;不動產鑑定屬不動產鑑定士;不動產出售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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