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意见无法一致时该怎么办?遗产分割调停・审判流程与咨询律师的时机
共同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时,可利用家庭裁判所之遗产分割调停或审判。遗产分割调停系于法官・调停委员会参与下以合意为目标之对话程序。调停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程序。本文整理流程与专业人士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共同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或无法进行遗产分割协议时,可利用家庭裁判所之遗产分割调停或审判。遗产分割调停系于法官・调停委员会参与下以合意为目标之对话程序。遗产分割调停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程序。本人亦得申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无纠纷范围,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合意成立后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不办理继承人之间交涉、纠纷法律判断、调停・审判代理、与对方和解交涉等行政书士业务。
无法达成协议时
共同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或无法进行遗产分割协议时,可利用家庭裁判所之遗产分割调停或审判(民法第907条)。
本人亦得申请。并非“未委托律师即无法利用家庭裁判所”。
遗产分割之当事人
共同继承人、概括受遗赠人等遗产分割当事人,须全体参与程序。
调停系由申请人以外之共同继承人等为对方申请。有继承份额受让人等时,当事人关系可能改变,应个别向家庭裁判所或律师确认。
何谓遗产分割调停
遗产分割调停,系于家庭裁判所,在法官・调停委员会参与下,确认各当事人情况、分割希望、遗产资料、必要时鉴定等,以合意为目标之对话程序。
并非“调停委员判决何者正确”之程序。
调停申请处
调停原则上向对方其中一人住所地管辖之家庭裁判所,或当事人合意定之家庭裁判所申请。
调停费用与必要文件
遗产分割调停申请手续费为每被继承人收入印花1,200日元+联络用邮资。邮资各裁判所不同。
必要文件依继承关系等而异。基本资料有申请书、当事人目录、遗产目录、户籍、住民票或户籍附票、不动产・存款等遗产资料。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副本于一定情形可代替户籍等提出。
调停不成立时
遗产分割调停无法达成合意而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程序。
审判系法官考量遗产种类、性质、各当事人情况及其他一切情事,判断分割方法。
与特留份调停之差异
遗产分割调停与特留份侵害额请求调停不同。遗产分割调停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程序。特留份侵害额请求调停则非相同处理。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调停不成立时,并非如遗产分割当然移行特留份审判。特留份基本见何谓特留份?。
直接申请审判
遗产分割亦得直接申请审判。并非“必先经调停”。
惟法官判断宜先以对话解决时,可能付调停。直接申请审判时,向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管辖之家庭裁判所,或当事人合意定之家庭裁判所申请。
审判后之流程
审判为法官判断。不服审判时,就允许即时抗告之事件,原则上有自审判告知日翌日起2周内即时抗告之制度。
并非“审判作成瞬间必确定”。可否不服、期间管理请洽律师。
裁判所非遗产探索机关
遗产分割程序并非以寻找遗产本身为目的之程序。裁判所可能促使提出资料,但主张尚有其他遗产者,原则上应自行提出佐证资料。
财产调查见继承财产调查与财产目录制作。
遗产范围有争议时
应区分“如何分配”与“是否属遗产”。例如继承人名义不动产,实质为被继承人财产之争议。
遗产有无、范围、权利关系本身有争议时,遗产纠纷调整调停、民事诉讼等可能成为问题。个别程序选择请洽律师。
不动产估价有争议时
遗产不动产估价,当事人之间合意时可用合意额。无法合意时,可能需鉴定。
并非固定资产税估价额、不动产公司查定额、遗产税估价额等任一事必决定。鉴定估价属不动产鉴定士,鉴定亦生费用。
与放弃继承之关系
遗产分割协议・调停进行中,放弃继承熟虑期间为另一问题。放弃继承原则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
并非“对话中放弃继承3个月自动停止”。详见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前应知道的事。
与10年规则之关系
继承开始经过10年,遗产分割本身并非完全不能。原则上,反映特别受益・寄与分之具体继承份额分割受限制。
过渡措施・例外见继承手续期限整理。个别判断属律师。
咨询律师时机
下列情况可考虑咨询律师。
- 继承人明确拒绝分割案
- 特别受益、寄与分对立
- 遗嘱效力、解释有争议
- 遗产范围、所有权有争议
- 有特留份请求
- 考虑申请调停
- 对方已委托律师
- 继承人之间直接交涉困难
行政书士可协助与不可协助之事项
继承人之间意见对立已成具体纠纷时,法律判断、交涉、调停・审判代理、纠纷处理属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无纠纷范围,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合意成立后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不代理纠纷当事人一方与其他继承人交涉・说服・调整。
专业人士分工
- 本人 → 得自行申请调停・审判
- 委托专业人士制作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调停・审判代理、交涉、个别法律判断、纠纷处理 → 律师
- 不动产鉴定 → 不动产鉴定士
- 继承登记 → 本人/司法书士或律师
- 税务 → 本人/税理士
- 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别合同,分别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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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兄弟一人不同意遗产分割协议时?
A. 共同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利用家庭裁判所遗产分割调停或审判。本人亦得申请。
Q. 遗产分割调停会变成诉讼吗?
A. 遗产分割调停系以合意为目标之对话程序。调停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程序。
Q. 调停不成立会如何?
A. 遗产分割调停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程序。
Q. 可直接申请遗产分割审判吗?
A. 可直接申请审判。惟法官判断宜先对话解决时,可能付调停。
Q. 全体继承人都须参加调停吗?
A. 共同继承人、概括受遗赠人等遗产分割当事人须全体参与程序。
Q. 裁判所会调查隐藏财产吗?
A. 遗产分割程序并非以寻找遗产本身为目的。主张有其他遗产者,原则上应自行提出佐证资料。
Q. 不动产价格有争议时?
A. 当事人合意可用合意额。无法合意时可能需鉴定。鉴定属不动产鉴定士,鉴定费用亦生。
Q. 遗产分割调停与特留份调停相同吗?
A. 不同。遗产分割调停不成立时自动开始遗产分割审判,特留份侵害额请求调停则非相同。
Q. 行政书士可介入继承人之间交涉吗?
A.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不代理纠纷当事人一方与其他继承人交涉・说服・调整。继承人之间交涉、调停・审判代理、纠纷处理属律师。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e-Gov 民法第903条、第904条之2、第904条之3、第906条、第907条
- 家事事件程序法遗产分割关系・调停不成立后审判移行规定
- 裁判所“遗产分割调停”
- 裁判所“调停程序一般”
- 裁判所“遗产纠纷调整调停”
- 裁判所“遗产分割Q&A”
- 东京家庭裁判所“遗产分割调停”
- 司法书士法第3条
- 行政书士法现行条文
- 律师法第72条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遗产分割调停・审判程序、管辖、费用、当事人、遗产范围、估价、放弃继承、10年规则。调停・审判代理、继承人之间交涉、个别法律判断、纠纷处理属律师;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登记属本人或司法书士或律师;税务属本人或税理士;不动产鉴定属不动产鉴定士;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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