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留分?對象繼承人・比例・1年期限與遺留分侵害額請求
遺留分係法律保障兄弟姊妹以外一定繼承人之最低利益。2019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繼承,可請求相當於遺留分侵害額之金錢給付。本文整理基本、對象繼承人、比例與1年期限。
結論(先說要點):遺留分係法律保障兄弟姊妹以外一定繼承人之最低利益。2019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繼承,若有侵害遺留分之遺囑・贈與等,可請求相當於侵害額之金錢給付。並非「侵害遺留分之遺囑無效」「遺留分相當不動產自動返還」。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資料整理、繼承關係整理、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遺留分有無判斷、比例・侵害額算定、應否請求判斷、遺留分侵害額請求、交涉、紛爭屬律師。
遺留分基本
遺留分係法律保障兄弟姊妹以外一定繼承人之最低利益。
惟並非「侵害遺留分之遺囑無效」「遺留分相當不動產自動返還」。2019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繼承,現行制度為請求相當於侵害額之金錢給付。
遺留分權利人
依民法第1042條,有遺留分者如下。
- 配偶
- 子女等直系卑親屬
- 為繼承人之直系尊親屬
另,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人之甥姪無遺留分。實際誰為繼承人依繼承順位・代位繼承等。詳見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的基本。
遺留分比例
依民法第1042條,比例如下。
- 僅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 → 全體遺留分3分之1
- 其他 → 全體遺留分2分之1
繼承人複數時,各人遺留分基本為「上述比例×其法定應繼分」。例如配偶+子女1人,全體2分之1、配偶4分之1、子女4分之1。
惟遺留分比例並非可直接請求之比例。基本結構:
遺留分算定基礎財產 × 各人遺留分比例 → 遺留分額
其後依民法第1046條第2項,考量權利人受領之遺贈、一定贈與、因繼承應取得之遺產、權利人承繼之繼承債務等,算定侵害額。不能稱「配偶遺留分4分之1=必可請求遺產總額4分之1」。
遺留分算定基礎
依民法第1043條,基本結構:
繼承開始時財產價額 + 應算入贈與財產價額 - 全部債務
不能稱「僅看繼承開始時遺產即可計算」。
生前贈與處理
依民法第1044條,大致如下。
- 一般贈與 → 原則繼承開始前1年內
- 雙方知悉損害遺留分權利人而贈與 → 1年前贈與亦可能算入
- 對繼承人之特別受益贈與 → 婚姻・收養・生計資本所受贈與有10年規則
不能稱「過去10年贈與全部算入」「全部生前贈與算入」。個別算定請洽律師。
侵害遺留分之遺囑無效?
僅因侵害遺留分,不使遺囑・遺贈・贈與當然無效。現行制度係向受遺贈人・受贈人請求相當於侵害額之金錢給付。
遺囑見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的差異;遺囑發見後見發現遺囑時該怎麼辦?。
2019年改正注意
2019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繼承,為遺留分侵害額請求。2019年6月30日以前開始之繼承,為改正前遺留分減殺請求。本文以2019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繼承為中心。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期間
有下列兩期間(民法第1048條)。
- 1年:權利人知悉繼承開始及侵害遺留分之贈與或遺贈時起1年
- 10年:繼承開始時起10年
不能稱「發現遺囑日起必1年」「死亡日起必1年」。
權利行使之意思表示
1年內所需者,係向對方為行使遺留分權利之意思表示。僅向家庭裁判所聲請調停,並非向對方之意思表示。
裁判所說明以內容證明郵件等意思表示。惟「內容證明郵件方式本身法律上必須」並非如此。
權利人本人得自行向對方意思表示,並自行聲請調停。並非「遺留分侵害額請求僅律師能為」。向誰、何時、何內容請求為個別法律判斷,請洽律師。
複數受遺贈人・受贈人
受遺贈人・受贈人複數時,民法第1047條有誰依何順序・限度負擔之規則。
例如受遺贈人與受贈人,受遺贈人先負擔。不同時期複數贈與,由後贈與之受贈人依序負擔。
複數人時,不臆斷「向任一人請求即可」。請求對象特定請洽律師。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
無法合意時,可利用家庭裁判所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聲請處為對方住所地家庭裁判所或當事人合意定之家庭裁判所。裁判所官方案內,聲請手續費為收入印花1,200日圓+郵資。
本人得聲請。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與遺產分割調停不同。調停不成立時,未必如遺產分割當然移行審判由法官決定侵害額。最終解決可能需另行訴訟。法律判斷・訴訟代理屬律師。
與遺產分割之差異
遺產分割係決定共同繼承人間如何取得繼承財產之手續。遺留分侵害額請求係因遺贈・贈與等侵害遺留分時,請求相當於侵害額之金錢。兩者非同一步驟。
不臆斷「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即不需遺留分請求」。遺產分割協議基本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製作嗎?。
與拋棄繼承之關係
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本人就該繼承無遺留分。
拋棄繼承基本見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知道的事。
與遺留分放棄之關係
另有僅放棄遺留分之制度。依民法第1049條,繼承開始前遺留分放棄須家庭裁判所許可。
僅放棄遺留分,與放棄繼承人地位本身不同。共同繼承人1人放棄遺留分,不影響其他共同繼承人遺留分。個別判斷請洽律師。
與欠格・廢除之關係
因欠格・廢除喪失繼承權者,無遺留分。代位繼承等誰為新繼承人為另一問題。詳見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的基本。個別判斷屬律師。
與稅務之關係
遺留分侵害額確定後,受領金錢方與支付方雙方,遺產稅修正申報・更正請求等可能成為問題。
以土地等代替金錢移轉清償,支付方可能生讓渡所得課稅。個別稅務請洽稅理士。遺產稅基本見需要申報遺產稅嗎?。
行政書士可協助與不可協助之事項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合法範圍,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資料整理、繼承關係整理、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另不辦理下列。
- 遺留分有無個別判斷
- 侵害額個別算定
- 應否請求判斷
- 受任向對方為遺留分請求通知
- 交涉
- 代理
- 紛爭處理
委託專業人士個別法律判斷・請求・交涉・代理・紛爭處理時為律師。
專業人士分工
- 遺留分個別法律判斷・請求・交涉・紛爭 → 律師
- 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繼承登記 → 本人/司法書士或律師
- 稅務 → 本人/稅理士
- 戶籍・繼承人・財產資料整理、合意內容文書化 → 本人/行政書士等
- 不動產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在文京區進行遺留分諮詢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階段式引導作為遺留分判斷材料之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資料整理、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兄弟姊妹也有遺留分嗎?
A.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人之甥姪無遺留分。
Q. 侵害遺留分之遺囑無效嗎?
A. 僅侵害不使遺囑當然無效。現行制度係請求相當於侵害額之金錢給付。
Q. 遺留分是遺產一半嗎?
A. 僅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時全體3分之1,其他2分之1。複數繼承人時乘以各人法定應繼分。
Q. 生前贈與全部算入遺留分計算嗎?
A. 並非全部。繼承開始前1年內贈與、特別受益等一定贈與可能算入。個別算定請洽律師。
Q.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何時前?
A. 知悉繼承開始及侵害遺留分贈與或遺贈時起1年、繼承開始時起10年。
Q. 向家庭裁判所聲請調停,1年期限就安全嗎?
A. 僅聲請調停非向對方意思表示。須內容證明郵件等意思表示,但該方式本身非法律必須。個別判斷請洽律師。
Q. 拋棄繼承者也有遺留分嗎?
A. 拋棄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本人就該繼承無遺留分。
Q. 生前可只放棄遺留分嗎?
A. 繼承開始前遺留分放棄須家庭裁判所許可。與拋棄繼承不同。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 民法第1042條、第1043條、第1044條、第1046條、第1047條、第1048條、第1049條
- 裁判所「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調停」
- 裁判所「調停程序一般」
- 法務省「繼承法改正」
- 國稅廳「遺留分侵害額請求相關遺產稅資料」
- 國稅廳「代物清償之讓渡所得資料」
- 行政書士法現行條文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遺留分有無、比例、算定、侵害額、請求方法、期間、稅務。遺留分個別法律判斷・請求・交涉・紛爭屬律師;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登記屬本人或司法書士或律師;稅務屬本人或稅理士;不動產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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