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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

补习班、预备校讲师的「按堂计酬」要注意?课外劳动(备课、批改、家长对应)的工时管理

墙上挂钟与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按堂计酬容易把课外劳动(备课、批改、家长面谈、研修)排除在工资与加班之外。请用「何谓工时」的判断思路来整理。

结论(先讲要点):补习班、预备校的按堂计酬容易只就上课时间付薪,但备课、批改、家长对应、研修若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也是工时,属工资与加给的对象。要把加班费含进按堂计酬,须能区分并清算差额;即使名为业务委托,也可能依实态被认定为劳工。

制度与一次资料确认日:2026年10月12日。 本文面向以按堂方式支薪的补习班、预备校业者与教室长,依日本劳动基准法、判例与行政基准,整理课外劳动的工时性。不涉及个别的未付工资请求或劳工性的最终事实认定,只呈现判断思路与设计。

只按堂计酬,什么最容易变成未付?

按堂计酬是以每一堂课的单价支薪。它对上课本身给付,但有一个弱点:上课前后或非授课日所发生的劳动,容易在工资计算中被遗漏。

业务只按堂计酬时典型问题
备课、教材制作容易被排除低于最低工资・未付
测验的批改、添削容易被排除同上
家长面谈、电话对应容易被排除加班加给未付
研修、会议、交接容易被排除同上

工资须全额给付(劳动基准法第24条),超过法定工时即须加给(同法第37条)。若把这些劳动当成无给前提,就会以「以1个月总工时相除后低于最低工资」,或「加班加给未付」的形式浮现。

备课、批改、家长对应算工时吗?

厚生劳动省2017年1月20日制定的指南说明,工时是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时间,以客观实际情况判定,不仅由合同或工作规则的文字决定(实取得正文1〜2页,2026年10月12日参照)。亦列举被指示的准备、善后,未保障离开工作的自由之待命,以及义务培训、被指示的学习。原稿列举的最高法院判决正文未取得,不当作已确认的判例依据。

因此,补习班指示或课予义务的备课与批改、以指定格式的报告、必须参加的研修与会议,即使地点在自家也可能是工时。反之,本人任意进行、无义务课予的自我进修,并不当然成为工时。界线以有无指示、有无课予成果物、以及时间与场所的拘束来判断。厚生劳动省的为适正掌握工时雇主应采措施之指针(2017年1月20日制定・2026年10月12日参照)揭示雇主有确认并记录上、下班时刻的责务。

把固定加班费含进按堂计酬,若不足怎么办?

把一定的加班费含进按堂计酬(固定加班费)是可行的,但要被认定有效须具备条件:相当于通常工时工资的部分,与相当于加给的部分能够区分;且超过固定部分的加班须清算差额。

仅订「按堂计酬含加班费」,却不知相当于几小时加班、超过也不精算的做法,可能不被认定为固定加班费,而被要求另付加给。固定加班费的要件与差额清算,请见固定加班费合法的要件。

讲师可以采「业务委托」吗?

即使契约写「业务委托」,若工作实态为劳工,仍适用劳动基准法与最低工资法。是否为劳工,以昭和60年(1985年)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所示的「使用从属性」为中心,依是否有拒绝委托的自由、时间与场所是否受拘束、是否受指挥监督、报酬是否为劳务对价、能否另派他人代替等实态综合判断。

着眼点较易被评价为劳工
委托的诺否难以拒绝课堂的分配
指挥监督指导方法、课表、报告被指定
时间、场所的拘束于校舍在固定时间勤务
代替性本人以外无法代课
报酬的性质对应劳务提供而非时间或成果

即使名为业务委托,若由上述被判断为劳工,便会产生最低工资、加给、劳动保险的问题。即使作为业务委托适正发包,也有明示交易条件等规则(自由职业者法下发包方应确认事项)。是否为劳工的最终事实认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或法院进行。

为防止纠纷,工资规程与记录该如何整备?

按下列顺序整备,可降低未付的风险。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1. 盘点讲师的业务,将上课、备课、批改、面谈、研修、会议中哪些属于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加以区分。
  2. 试算按堂单价在含课外劳动的总工时下,是否低于最低工资。
  3. 若使用固定加班费,于工资规程明订可区分通常工资与加给部分,并定明超过部分的差额清算。
  4. 决定记录上、下班时刻与课外劳动时间的方法,依指针掌握。
  5. 采业务委托的讲师,确认工作实态是否该当劳工;该当者改为劳动契约。

工资规程与工作规则的整备,另请参阅工作规则从几人开始有义务。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协助什么?

本所可就兼顾按堂计酬与课外劳动的工资规程、固定加班费设计、工时记录方法、工作规则整备提供咨询。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一般问题请见常见问答。

未付工资的请求等个别纠纷由律师处理;讲师是业务委托或劳工的最终事实认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与外部专家分别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并各受任者直接请款、收款,您向各受任者直接支付。本所不收取介绍费或回扣。具体的设计与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

常见问题

Q. 在按堂计酬写「含加班费」就不必付加给吗?
A. 不够。固定加班费要有效,须能区分通常工时工资与加给部分,且超过固定部分的加班须清算差额。相当几小时不明、超过也不精算的做法不被认定,可能被要求另付加给。

Q. 在自家备课或批改也算工时吗?
A. 补习班指示或课予义务的备课与批改,能说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者,即使在自家也可能是工时。无义务课予的任意自我进修并不当然是工时。以有无指示、有无课予成果物、时间与场所的拘束来判断。

Q. 把讲师改成业务委托,就与劳动法无关了吗?
A. 以工作实态而非契约名称判断。若难以拒绝委托、时间与场所受拘束、受指挥监督、无法另派代课等被评价为劳工,便适用最低工资、加给、劳动保险。最终事实认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或法院进行。

Q. 按堂计酬也会有最低工资的问题吗?
A. 会。以含课外劳动的总工时相除按堂计酬所得的时薪,不得低于地区别最低工资。备课与批改较多的讲师更易低于,故须以总工时试算。

本文依据

本文更新与追加资料取得日:2026年10月12日。确认限于实际取得的厚生劳动省法令正文与工时掌握指南。e-Gov现行整合条文的完整核对、最终修正号与完整施行历程、相关判决及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正文、个别制度、劳动者性与固定加班费有效性未验证。取得不能不等于确定错误,公开保留待资格者确认。

  • 劳动基准法第32条(工时)、第34条(休息)、第37条(加给工资)、第24条(工资全额给付)(e-Gov法令检索)。
  • 原稿所引三菱重工业长崎造船所事件(2000年3月9日判决):判决正文未取得、判旨未核对(未验证)。工时说明限于实取得的厚生劳动省指南。
  • 劳工性的判断: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1985年12月19日)。以使用从属性为中心,就诺否自由、指挥监督、拘束性、报酬的劳务对价性、代替性等综合判断的框架。 报告正文未取得、未核对(未验证)。
  • 厚生劳动省为适正掌握工时雇主应采措施之指针(2017年1月20日制定・2026年10月12日参照):确认并记录上、下班时刻的责务。
  • 社会保険労務士法第2条:咨询、指导等业务的依据。各法令的现行整合条文与最终修正日的全件核对,以及个别劳工性的结论,不在本文确认范围内。
  • 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法の法令本文(2026-10-12取得、第119条の拘禁刑等を確認)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个别的契约与工资设计,须依最新一次资料与事业场实情,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判断。必要时向辖区劳动基准监督署、劳动局洽询。撰文: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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