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6.09.01手续与期限

个人事业主过世、由继承人承接事业时,员工的社会保险会如何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个人事业主过世、由继承人承接事业时,处理方式与法人的代表取缔役过世根本不同。个人事业中事业主即自然人本人,事业主过世时,以其为事业主的社会・劳动保险适用事业所会暂告一段落,由后继者以新事业主身分承接。实务上以「旧事业主之下适用事业所的全丧(消灭)」与「以后继者为事业主的新规适用(新规成立)」的组合运作为原则。劳动契约是与个人事业主本人的契约,并非当然承接,由后继者重新缔结。年假以继续工作为要件(劳动基准法第39条),实质延续时一般通算。准确定申告(所得税法第125条)与遗产税属税理士,许可的承接属行政书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

结论(先讲重点):个人事业主过世、由继承人承接事业时,处理方式与法人的代表取缔役过世根本不同。个人事业中事业主即自然人本人,事业主过世时,以其为事业主的社会・劳动保险适用事业所会暂告一段落,由后继者以新事业主身分承接。实务上以「旧事业主之下适用事业所的全丧(消灭)」与「以后继者为事业主的新规适用(新规成立)」的组合运作为原则。

因此,最先不能停下的是员工的薪资计算与社会・劳动保险。支付薪资的义务随事业而在。过世事业主本人的准确定申告(所得税法第125条・4个月内)与遗产税属税理士,许可的承接属行政书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的领域。本事务所承接的是劳务・社会保险的支援,个别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

个人事业主过世,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适用会如何?

法人即使代表取缔役过世,法人本身仍存在,故社会・劳动保险以代表者变更的申报延续。但个人事业中,事业主是该自然人本人。事业主过世时,以其为事业主的适用事业所,会伴随事业的废止而暂告消灭。即使后继者延续同一事业,因后继者是不同人格,原则上要以后继者为事业主重新设立适用事业所。

保险过世事业主之下后继者之下依据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适用事业所全丧申报(事实发生日起5日内)新规适用申报(事实发生日起5日内)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0条第1项・第19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第1项・第13条第1项
劳动保险(劳灾・雇用)保险关系于事业废止・终了的隔日消灭/确定保险料申报书(消灭日起50日内)保险关系成立申报(成立日起10日内)/概算保险料申报书(成立日起50日内)劳动保险保险料征收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19条第1项・第4条之2第1项・第15条第1项
雇用保险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适用事业所设置申报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41条第1项

惟个人事业主过世的承接,在劳动保险上究竟以「消灭+新规成立」处理,或以「事业主的变更」处理,会因劳动局・公共职业安定所・年金事务所的运用及对事业同一性的看法而分歧。实际的手续入口,请于着手前向管辖窗口确认。本文仅止于一般原则,个别处理不下结论。法人的代表取缔役过世时的初动,整理于社长突然过世,公司的薪资与社会保险如何运作?──劳务侧的初动

员工的劳动契约,会就这样承接给后继者吗?

这是个人事业中最容易误解之处。劳动契约是员工与「个人事业主本人」之间的契约。因事业主是自然人,事业主过世即意味契约当事人一方消失。法人因法人格仍存,契约照旧延续;个人事业中则没有劳动契约当然承接给后继者的明文规定。

论点个人事业承接的想法
劳动契约的当事人员工与个人事业主本人。事业主=自然人
是否承接不当然移转给后继者。由后继者以新使用者身分重新缔结(或以默示合意延续)为实务
劳动条件的明示若成为与后继者的契约,重新明示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
实务要点为使员工不生不利益,先整理薪资・工作年资的处理再切换

现实中,后继者照旧延续事业、员工也继续工作,故劳动关系在实质上多半不中断。即便如此,既然「谁是使用者」曾变动一次,重新明示劳动条件、并决定后述年假与退职金的年资如何处理,就是避免日后争议的要点。雇用契约与劳动时间的设计,也请参阅以短时数雇用时,社会保险会如何

年假、退职金、薪资计算的结算如何处理?

年假以「继续工作」为要件(劳动基准法第39条)。即使事业主变动,若事业的同一性得以维持、劳动关系被认为实质延续,一般会通算工作年资。仅以事业主形式上变动为由,将年资归零,日后容易生争议。

论点想法
年假劳动关系实质延续时,工作年资一般通算(劳动基准法第39条)
退职金有规程则依规程。年资的通算・截断,对照规程与实态确认
薪资计算的结算不以过世日机械式切分,整理结算日・支付日与支付义务者(后继者)
未付薪资过世事业主之下发生的薪资,支付义务留在何处逐一确认

不停下薪资是初动的要点。既然事业延续,薪资的支付期日不会等人。由谁担当当前的支付与决策,请与后继者的确定并行、及早决定。惟个别年资通算的可否与未付薪资的归属,因事业同一性与继承状况而分歧,本文不下结论。

承接许可或字号的手续,与劳务的手续如何区分?

承接事业,除劳务・社会保险手续外,许可或字号(含税务上的开业・废业申报)的手续另外运作。因负责的资格不同,各自是不同窗口・不同契约。

手续负责
员工社会・劳动保险的切换、劳动契约的重新缔结、薪资计算的延续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过世事业主的废业申报・后继者的开业申报等税务、遗产税・准确定申告税理士
建设业・餐饮业等许可的承接・重新取得行政书士
继承登记(不动产名义变更)・抛弃继承的陈报司法书士・律师

许可依业种,有承接地位者,也有由后继者重新取得者。许可的承接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必要时,我们会请客户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因继承而出售事业・变更组织时的劳务,也请参阅事业承接・M&A时,劳务与社会保险会如何

继承・登记・税务・劳务,该找谁?

事业承接的准备,依负责的事业体而分。

论点负责
员工社会・劳动保险的切换、劳动契约的重新缔结、就业规则・薪资规程、薪资计算的延续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遗产税・准确定申告、废业申报・开业申报等税务税理士
许可的承接・重新取得行政书士
继承登记・遗产分割的登记司法书士
继承人间有争议时律师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必要时,我们会请客户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在守护员工的同时延续事业的劳务・社会保险初动与切换。

  • 过世事业主之下适用事业所的全丧・废止,与以后继者为事业主的新规适用・成立手续
  • 员工被保险人资格的切换(丧失・取得)与期限的管理
  • 与后继者的劳动契约重新缔结与劳动条件的明示
  • 年假・退职金年资处理的整理,与就业规则・薪资规程的检视
  • 薪资计算的结算・支付延续的设计

以下不由本事务所处理。

  • 过世事业主的废业申报・后继者的开业申报、遗产税・准确定申告 → 转介税理士
  • 建设业・餐饮业等许可的承接・重新取得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为另一事业体承接
  • 继承登记・遗产分割的登记 → 转介司法书士
  • 继承人间的纷争 → 转介律师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受任业务。转介其他专家时,也请客户直接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咨询免费。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并一并参阅服务内容咨询流程

常见问题

Q. 个人事业主过世,社会保险会先中断吗?
A. 个人事业中事业主即自然人本人,故以其为事业主的适用事业所,原则上伴随事业废止而暂告消灭。即使后继者延续同一事业,仍以后继者为事业主重新设立适用事业所,员工以资格的丧失与取得切换。这与法人代表取缔役过世时法人仍存、以代表者变更延续的处理不同。具体手续入口,请向管辖的年金事务所・劳动局・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

Q. 员工的劳动契约会自动承接给后继者吗?
A. 劳动契约是员工与个人事业主本人的契约,并无当然承接给后继者的明文规定。实务上由后继者以新使用者身分重新缔结劳动契约(或以默示合意延续)。因使用者曾变动一次,重新明示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并决定年假与退职金年资的处理,是避免日后争议的要点。

Q. 年假的工作年资会归零吗?
A. 年假以继续工作为要件(劳动基准法第39条)。若事业同一性维持、劳动关系被认为实质延续,一般会通算工作年资。仅以事业主形式上变动为由将年资归零,日后容易生争议。个别通算的可否因情事而分歧,本文不下结论。

Q. 准确定申告或遗产税能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吗?
A. 准确定申告(所得税法第125条・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隔日起4个月内)与遗产税申报,属税理士的业务。本事务所承接劳务・社会保险的切换与劳动契约的重新缔结,税务转介税理士。许可的承接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为另一事业体,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承接。各自另订契约,并无介绍费。

本文的依据

  • 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大正15年内务省令第36号)第19条第1项(新规适用申报)・第20条第1项(全丧申报)・第24条第1项(资格取得申报)・第29条第1项(资格丧失申报) ── 成为/不再为适用事业所时事业主的申报(事实发生日起5日内)。以日本年金机构的手续案内确认(2026年8月27日参照)
  • 厚生年金保险法施行规则(昭和29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3条第1项(新规适用申报)・第13条之2第1项(全丧申报)・第15条第1项(资格取得申报)・第22条第1项(资格丧失申报) ── 同上
  • 劳动保险保险料征收等相关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号)第4条之2第1项(保险关系成立申报・成立日起10日内)・第5条(事业废止・终了的隔日保险关系当然消灭)・第15条第1项(概算保险料申报书・成立日起50日内)・第19条第1项(确定保险料申报书・消灭日起50日内)
  • 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昭和50年劳动省令第3号)第141条第1项(适用事业所设置申报・废止申报)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5条第1项・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 ── 劳动条件的明示(成为与后继者的契约时重新明示)
  • 同法 第39条 ── 年假的继续工作要件(劳动关系实质延续时,工作年资一般通算)
  • 同法 第24条 ── 薪资全额支付等原则。承接混乱中仍不停下员工薪资支付的前提依据
  • 所得税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号)第125条 ── 年度中途死亡时的确定申告(准确定申告)。继承人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隔日起4个月内申告(税务属税理士的业务。以国税厅的解说确认・2026年8月27日参照)
  • 个人事业主过世的承接,在劳动保险上以「消灭+新规成立」或「事业主的变更」处理,会因劳动局・公共职业安定所・年金事务所的运用及对事业同一性的看法而分歧。个别处理本文未处理(未验证
  • 建设业许可・餐饮业营业许可等,许可地位的承接可否,因业种・依据法令而异(许可属行政书士的业务)。本文未处理(未验证
  • 未付薪资・退职金的归属、工作年资通算的可否,因事业同一性与继承状况而分歧。个别案件本文未处理(未验证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过世事业主之下适用事业所的全丧・废止与以后继者为事业主的新规适用・成立手续、员工被保险人资格的切换与期限管理、与后继者的劳动契约重新缔结与劳动条件明示、年假・退职金年资处理的整理、就业规则・薪资规程的检视、薪资计算结算・支付延续的设计提供咨询。遗产税・准确定申告等税务转介税理士,许可的承接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为另一事业体、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承接,各自另行签约。继承人间有争议时转介律师。若需其他专家,各自另订契约,并无介绍费。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执笔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从整理“人”的现状开始吧。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劳务现状的整理开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