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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种别的劳务管理

劳动者协同组合的组合员也要签订劳动契约吗?社会保险与移行时的劳务

淡色半圆覆盖人们、象征社会保险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劳动者协同组合的组合员,原则上也与组合签订劳动契约,因为劳动者协同组合法(令和2年法律第78号・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20条第1项要求组合与从事事业的组合员(理事长等执行业务的组合员・监事组合员除外)缔结劳动契约。组合员既是出资者也是劳动者,劳动相关法令基本上适用。组合为法人,故社会保险强制适用。本文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视角整理劳动契约・就业规则・社会保险的整备,并将设立登记分予司法书士、章程与向行政厅的申报分予行政书士。由企业组合・NPO法人的组织变更特例已于2025年9月30日终了。

结论(先讲重点):劳动者协同组合的组合员,原则上也与组合签订劳动契约。因为劳动者协同组合法(令和2年法律第78号・2022年〈令和4年〉10月1日施行)第20条第1项,要求组合与从事其事业的组合员(理事长等执行业务的组合员・监事组合员除外)缔结劳动契约。也就是说,组合员既是「出资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劳动相关法令基本上适用。组合为法人,故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强制适用(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3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6条),签订劳动契约的组合员成为被保险者,也成为劳动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的对象。设立以登记成立(准则主义。与公司或NPO法人不同,无须行政厅的认可・认证),成立后须向行政厅申报。另须注意,由企业组合・NPO法人的组织变更特例(附则第4条)已自施行起算3年=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终了。本文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视角,整理与组合员的劳动契约・就业规则・社会保险的整备,并将设立登记分予司法书士、章程的制作与向行政厅的申报分予行政书士,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方式处理。

劳动者协同组合是以出资・意见的反映・从事为基本原理的法人(同法第3条)。与公司或NPO法人的构成不同,前提是「工作者自身出资、参与运营、从事事业」。由此独特构造,产生「既然出资为何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如何」等劳务论点。本页面是为考虑设立劳动者协同组合、或由企业组合・NPO法人移行的团体而写,以劳务为中心整理。

劳动者协同组合与公司或NPO在劳务面有何不同?

最大的不同,在于组合员具有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的双重地位。公司的股东是出资者,是否工作另当别论。NPO法人的社员(正会员)亦无出资义务,未必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协同组合,从事事业的组合员原则上与组合签订劳动契约,作为劳动者受保护。

设立手续亦不同。劳动者协同组合制作章程、经出资的缴纳,以登记成立(准则主义)。与公司相同,无须行政厅的认可・认证。相对地,NPO法人须所辖厅的认证,企业组合(依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须行政厅的认可。

劳动者协同组合公司NPO法人
依据法劳动者协同组合法公司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
设立以登记成立(准则主义。无须认可・认证)以登记成立所辖厅的认证+登记
出资组合员出资股东出资无出资概念
从事事业者与组合・公司的关系原则上为劳动契约(法第20条)雇用(劳动契约)雇用或无偿活动
剩余金不得依出资配当。依从事分量配当依出资配当不得配当

为何组合员也需签订「劳动契约」?

劳动者协同组合法第20条第1项规定,组合须与从事其事业的组合员缔结劳动契约。但执行组合业务或仅行理事职务的组合员(理事长・业务执行理事等)、及监事组合员,排除于此劳动契约之外。即使是出资者,于现场从事事业的组合员仍作为劳动者对待,以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保护,是此规定的旨趣。

因此,劳动条件的明示(劳动基准法第15条)、劳动时间・休息・假日的管理、加给(同法第37条)、年次有给休假、最低工资的确保,与公司同样必要。就业规则亦同,若常时有10人以上劳动者(含签订劳动契约的组合员)即有制作・申报义务(同法第89条)。就业规则的制作要否与记载事项,参见就业规则从几人起・应写什么。

又,同法第20条第2项规定,组合员的脱退(第14条・第15条第1项)不得解为立即终止劳动契约。组合员身分(出资)与劳动者身分(劳动契约)为不同制度,退出组合并非即解雇。反之,劳动契约的终止(退职・解雇)与组合员资格的得丧,亦须分开考量。

组合员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如何加入?

劳动者协同组合为法人。法人的事业所,若常时使用从业人员即为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强制适用事业所(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3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6条)。签订劳动契约并从事事业的组合员,与一般劳动者以相同基准成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短时间组合员的适用,以是否达一般劳动者的4分之3以上、或是否符合周20小时以上等短时间劳动者要件判断。

劳动保险亦同。劳灾保险只要使用1名以上劳动者即适用,签订劳动契约的组合员亦为对象。雇用保险则由符合周所定劳动时间・雇用见込等要件的组合员成为被保险者。设立之初,须于各自期限内提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新规适用申报、劳动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申报、雇用保险的适用事业所设置申报。公司设立时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申报流程,整理于公司设立时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须于何时前办理。

保险签订劳动契约的组合员依据・备注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原则加入(与一般劳动者相同基准)法人为强制适用(健保法第3条第3项・厚年法第6条)
劳灾保险全员为对象只要使用1名以上劳动者即适用
雇用保险符合要件即加入周所定劳动时间・雇用见込要件

理事长・业务执行理事・监事排除于劳动契约之外(法第20条第1项),但由法人收受劳务对偿报酬、被认定有使用关系的役员,可能成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此该当依实态而异,由有资格者确认。

由企业组合或NPO移行时,劳务上须注意什么?

首先前提是,使既存的企业组合・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NPO法人)将组织直接变更为劳动者协同组合的「组织变更特例」(劳动者协同组合法附则第4条。NPO法人为附则第16条以下的承认手续),仅限施行日(2022年10月1日)起算3年以内,已于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终止受理。现阶段无法以此特例直接组织变更。欲移行时,将改以新设劳动者协同组合并承接旧法人事业(旧法人解散・清算)等形式,个别检讨。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劳务面须注意的是工作者身分的切换。将旧法人雇用或从事的人,于新的劳动者协同组合以组合员(=签订劳动契约)迎入时,须厘清是重新缔结劳动契约,或承接劳动条件(工资・劳动时间・退职金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则为旧法人的资格丧失与新法人的资格取得之付替,时期弄错将产生资格空白。就业规则・工资规程亦以组合员同时为劳动者为前提重新制作。公司分割・事业让渡伴随的劳动契约承接的思考方式,亦可参考事业让渡・公司分割与劳动契约的承接。

设立登记・向行政厅的申报・劳务,各找谁办理?

设立的登记属司法书士的业务。章程的制作、及成立后须向行政厅(都道府县知事等)的申报,由行政书士处理。此等与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另一方面,与组合员的劳动契约整备、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制作、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劳动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的加入手续、劳动条件的明示,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承担。组合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的劳动者协同组合特性,直接影响劳动契约与就业规则的设计,故自设立阶段即纳入劳务,日后便不必回头重整劳动条件或社会保险。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为您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劳动者协同组合的劳务,提供与组合员的劳动契约整备、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制作、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手续、劳动条件的明示、由企业组合・NPO法人移行时劳动条件的承接与社会保险付替的设计。咨询免费。 依内容与人数估价,收费的思考方式请参阅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请参阅常见问答。

设立的登记属司法书士、章程的制作与向行政厅的申报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将为您安排与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方式。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

常见问题

Q. 组合员明明有出资,为何被当作劳动者?
A. 因为劳动者协同组合法第20条第1项要求组合与从事事业的组合员(理事长等执行业务的组合员・监事组合员除外)缔结劳动契约。旨在将组合员作为劳动者保护,与是否出资无关,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基本上适用。

Q. 组合员的社会保险如何?
A. 劳动者协同组合为法人,故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强制适用(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3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6条)。签订劳动契约并从事事业的组合员,与一般劳动者以相同基准成为被保险者。短时间组合员以是否达一般劳动者4分之3以上、或是否符合周20小时以上等短时间劳动者要件判断。劳灾保险全员为对象,雇用保险符合要件即加入。

Q. 可由企业组合或NPO法人组织变更吗?
A. 将组织直接变更的「组织变更特例」(劳动者协同组合法附则第4条,NPO法人为附则第16条以下),仅限施行日2022年10月1日起算3年以内,已于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终止受理。现阶段无法以此特例直接组织变更,将改以新设劳动者协同组合并承接事业等形式个别检讨。最新的取扱请向主管窗口确认。

Q. 退出组合,工作(劳动契约)也会自动终止吗?
A. 不会。劳动者协同组合法第20条第2项规定,组合员的脱退不得解为立即终止劳动契约。组合员身分(出资)与劳动者身分(劳动契约)为不同制度。退职或解雇等劳动契约的终止,与组合员资格的得丧,各依其手续分开考量。

本文的依据

  • 劳动者协同组合法(令和2年法律第78号)第3条(基本原理=出资・意见的反映・从事)・第20条第1项(组合须与从事其事业的组合员〈执行组合业务或仅行理事职务的组合员、监事组合员除外〉缔结劳动契约)・第20条第2项(组合员的脱退不得解为终止劳动契约)(以e-Gov法令检索于2026年10月30日确认条文)
  • 劳动者协同组合法 附则第1条(施行期日)・附则第4条(企业组合・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组织变更限施行日起算3年以内)・附则第16条以下(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组织变更的承认手续)。施行日为2022年(令和4年)10月1日,组织变更的受理于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终止(厚生劳动省・内阁府的案内。2026年10月30日参照)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3条第3项(法人事业所的适用)・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第6条(适用事业所)(以e-Gov法令检索于2026年10月30日确认条文)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5条(劳动条件的明示)・第37条(加给)・第89条(就业规则的制作・申报,常时10人以上)(以e-Gov法令检索于2026年10月30日确认条文)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劳动者的劳动保险适用(2026年10月30日参照)。组合员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被保险者资格,以厚生劳动省关于组合员亦成为厚生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被保险者的案内确认(2026年10月30日参照)

组织变更特例终止后的移行具体进行方式,以及短时间组合员・役员的社会保险该当,依个别情形而异。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与组合员的劳动契约・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设立的登记属司法书士、章程的制作与向行政厅的申报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各由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并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执笔为浦松 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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