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協同組合的組合員也要簽訂勞動契約嗎?社會保險與移行時的勞務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勞動者協同組合的組合員,原則上也與組合簽訂勞動契約,因為勞動者協同組合法(令和2年法律第78號・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20條第1項要求組合與從事事業的組合員(理事長等執行業務的組合員・監事組合員除外)締結勞動契約。組合員既是出資者也是勞動者,勞動相關法令基本上適用。組合為法人,故社會保險強制適用。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視角整理勞動契約・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的整備,並將設立登記分予司法書士、章程與向行政廳的申報分予行政書士。由企業組合・NPO法人的組織變更特例已於2025年9月30日終了。
結論(先講重點):勞動者協同組合的組合員,原則上也與組合簽訂勞動契約。因為勞動者協同組合法(令和2年法律第78號・2022年〈令和4年〉10月1日施行)第20條第1項,要求組合與從事其事業的組合員(理事長等執行業務的組合員・監事組合員除外)締結勞動契約。也就是說,組合員既是「出資者」同時也是「勞動者」,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等勞動相關法令基本上適用。組合為法人,故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強制適用(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第6條),簽訂勞動契約的組合員成為被保險者,也成為勞動保險(勞災保險・僱用保險)的對象。設立以登記成立(準則主義。與公司或NPO法人不同,無須行政廳的認可・認證),成立後須向行政廳申報。另須注意,由企業組合・NPO法人的組織變更特例(附則第4條)已自施行起算3年=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終了。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視角,整理與組合員的勞動契約・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的整備,並將設立登記分予司法書士、章程的製作與向行政廳的申報分予行政書士,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處理。
勞動者協同組合是以出資・意見的反映・從事為基本原理的法人(同法第3條)。與公司或NPO法人的構成不同,前提是「工作者自身出資、參與營運、從事事業」。由此獨特構造,產生「既然出資為何是勞動者」「社會保險如何」等勞務論點。本頁面是為考慮設立勞動者協同組合、或由企業組合・NPO法人移行的團體而寫,以勞務為中心整理。
勞動者協同組合與公司或NPO在勞務面有何不同?
最大的不同,在於組合員具有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的雙重地位。公司的股東是出資者,是否工作另當別論。NPO法人的社員(正會員)亦無出資義務,未必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協同組合,從事事業的組合員原則上與組合簽訂勞動契約,作為勞動者受保護。
設立手續亦不同。勞動者協同組合製作章程、經出資的繳納,以登記成立(準則主義)。與公司相同,無須行政廳的認可・認證。相對地,NPO法人須所轄廳的認證,企業組合(依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法)須行政廳的認可。
| 勞動者協同組合 | 公司 | NPO法人 | |
|---|---|---|---|
| 依據法 | 勞動者協同組合法 | 公司法 | 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 |
| 設立 | 以登記成立(準則主義。無須認可・認證) | 以登記成立 | 所轄廳的認證+登記 |
| 出資 | 組合員出資 | 股東出資 | 無出資概念 |
| 從事事業者與組合・公司的關係 | 原則上為勞動契約(法第20條) | 僱用(勞動契約) | 僱用或無償活動 |
| 剩餘金 | 不得依出資配當。依從事分量配當 | 依出資配當 | 不得配當 |
為何組合員也需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者協同組合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組合須與從事其事業的組合員締結勞動契約。但執行組合業務或僅行理事職務的組合員(理事長・業務執行理事等)、及監事組合員,排除於此勞動契約之外。即使是出資者,於現場從事事業的組合員仍作為勞動者對待,以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等保護,是此規定的旨趣。
因此,勞動條件的明示(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時間・休息・假日的管理、加給(同法第37條)、年次有給休假、最低工資的確保,與公司同樣必要。就業規則亦同,若常時有10人以上勞動者(含簽訂勞動契約的組合員)即有製作・申報義務(同法第89條)。就業規則的製作要否與記載事項,參見就業規則從幾人起・應寫什麼。
又,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組合員的脫退(第14條・第15條第1項)不得解為立即終止勞動契約。組合員身分(出資)與勞動者身分(勞動契約)為不同制度,退出組合並非即解僱。反之,勞動契約的終止(退職・解僱)與組合員資格的得喪,亦須分開考量。
組合員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如何加入?
勞動者協同組合為法人。法人的事業所,若常時使用從業人員即為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強制適用事業所(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第6條)。簽訂勞動契約並從事事業的組合員,與一般勞動者以相同基準成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者。短時間組合員的適用,以是否達一般勞動者的4分之3以上、或是否符合週20小時以上等短時間勞動者要件判斷。
勞動保險亦同。勞災保險只要使用1名以上勞動者即適用,簽訂勞動契約的組合員亦為對象。僱用保險則由符合週所定勞動時間・僱用見込等要件的組合員成為被保險者。設立之初,須於各自期限內提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新規適用申報、勞動保險的保險關係成立申報、僱用保險的適用事業所設置申報。公司設立時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申報流程,整理於公司設立時社會保險・勞動保險須於何時前辦理。
| 保險 | 簽訂勞動契約的組合員 | 依據・備註 |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 原則加入(與一般勞動者相同基準) | 法人為強制適用(健保法第3條第3項・厚年法第6條) |
| 勞災保險 | 全員為對象 | 只要使用1名以上勞動者即適用 |
| 僱用保險 | 符合要件即加入 | 週所定勞動時間・僱用見込要件 |
理事長・業務執行理事・監事排除於勞動契約之外(法第20條第1項),但由法人收受勞務對償報酬、被認定有使用關係的役員,可能成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者。此該當依實態而異,由有資格者確認。
由企業組合或NPO移行時,勞務上須注意什麼?
首先前提是,使既存的企業組合・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NPO法人)將組織直接變更為勞動者協同組合的「組織變更特例」(勞動者協同組合法附則第4條。NPO法人為附則第16條以下的承認手續),僅限施行日(2022年10月1日)起算3年以內,已於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終止受理。現階段無法以此特例直接組織變更。欲移行時,將改以新設勞動者協同組合並承接舊法人事業(舊法人解散・清算)等形式,個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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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面須注意的是工作者身分的切換。將舊法人僱用或從事的人,於新的勞動者協同組合以組合員(=簽訂勞動契約)迎入時,須釐清是重新締結勞動契約,或承接勞動條件(工資・勞動時間・退職金等)。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則為舊法人的資格喪失與新法人的資格取得之付替,時期弄錯將產生資格空白。就業規則・工資規程亦以組合員同時為勞動者為前提重新製作。公司分割・事業讓渡伴隨的勞動契約承接的思考方式,亦可參考事業讓渡・公司分割與勞動契約的承接。
設立登記・向行政廳的申報・勞務,各找誰辦理?
設立的登記屬司法書士的業務。章程的製作、及成立後須向行政廳(都道府縣知事等)的申報,由行政書士處理。此等與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另一方面,與組合員的勞動契約整備、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製作、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勞動保險(勞災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手續、勞動條件的明示,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擔。組合員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的勞動者協同組合特性,直接影響勞動契約與就業規則的設計,故自設立階段即納入勞務,日後便不必回頭重整勞動條件或社會保險。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勞動者協同組合的勞務,提供與組合員的勞動契約整備、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製作、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入手續、勞動條件的明示、由企業組合・NPO法人移行時勞動條件的承接與社會保險付替的設計。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請參閱常見問答。
設立的登記屬司法書士、章程的製作與向行政廳的申報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組合員明明有出資,為何被當作勞動者?
A. 因為勞動者協同組合法第20條第1項要求組合與從事事業的組合員(理事長等執行業務的組合員・監事組合員除外)締結勞動契約。旨在將組合員作為勞動者保護,與是否出資無關,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等基本上適用。
Q. 組合員的社會保險如何?
A. 勞動者協同組合為法人,故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強制適用(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第6條)。簽訂勞動契約並從事事業的組合員,與一般勞動者以相同基準成為被保險者。短時間組合員以是否達一般勞動者4分之3以上、或是否符合週20小時以上等短時間勞動者要件判斷。勞災保險全員為對象,僱用保險符合要件即加入。
Q. 可由企業組合或NPO法人組織變更嗎?
A. 將組織直接變更的「組織變更特例」(勞動者協同組合法附則第4條,NPO法人為附則第16條以下),僅限施行日2022年10月1日起算3年以內,已於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終止受理。現階段無法以此特例直接組織變更,將改以新設勞動者協同組合並承接事業等形式個別檢討。最新的取扱請向主管窗口確認。
Q. 退出組合,工作(勞動契約)也會自動終止嗎?
A. 不會。勞動者協同組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組合員的脫退不得解為立即終止勞動契約。組合員身分(出資)與勞動者身分(勞動契約)為不同制度。退職或解僱等勞動契約的終止,與組合員資格的得喪,各依其手續分開考量。
本文的依據
- 勞動者協同組合法(令和2年法律第78號)第3條(基本原理=出資・意見的反映・從事)・第20條第1項(組合須與從事其事業的組合員〈執行組合業務或僅行理事職務的組合員、監事組合員除外〉締結勞動契約)・第20條第2項(組合員的脫退不得解為終止勞動契約)(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30日確認條文)
- 勞動者協同組合法 附則第1條(施行期日)・附則第4條(企業組合・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組織變更限施行日起算3年以內)・附則第16條以下(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組織變更的承認手續)。施行日為2022年(令和4年)10月1日,組織變更的受理於令和7年(2025年)9月30日終止(厚生勞動省・內閣府的案內。2026年10月30日參照)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3項(法人事業所的適用)・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6條(適用事業所)(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30日確認條文)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勞動條件的明示)・第37條(加給)・第89條(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常時10人以上)(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30日確認條文)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勞動者的勞動保險適用(2026年10月30日參照)。組合員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被保險者資格,以厚生勞動省關於組合員亦成為厚生年金保險・健康保險被保險者的案內確認(2026年10月30日參照)
組織變更特例終止後的移行具體進行方式,以及短時間組合員・役員的社會保險該當,依個別情形而異。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與組合員的勞動契約・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入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設立的登記屬司法書士、章程的製作與向行政廳的申報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各由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並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為浦松 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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