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未滿18歲者(高中生)的勞務:深夜、加班、危險業務的限制與年齡證明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未滿18歲者(年少者)原則上不得在晚上10點至翌晨5點之間工作(勞動基準法第61條),也不能依第36條協定讓其加班或假日出勤、適用各種彈性工時制(第60條)。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有害業務(第62條),並須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年齡的文件(第57條)。對於尚未過完年滿15歲後第一個3月31日的兒童,限制更為嚴格。本文整理排班設計上的陷阱。
結論(先講重點):未滿18歲者(年少者)原則上不得在晚上10點至翌晨5點之間工作(勞動基準法第61條),也不能依第36條協定讓其加班、假日出勤,或適用各種彈性工時制(第60條)。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有害業務(第62條),且須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年齡的文件(第57條)。
僱用未滿18歲者,和成人的排班有何不同?
對於年少者(未滿18歲),勞動基準法第6章(第56條至第64條)集中規定了成人勞工不適用的加強保護。若直接套用成人的排班表,會在多處違反法令。
先掌握整體樣貌。對未滿18歲者生效的限制,大致有四項。
| 類別 | 依據 | 內容 |
|---|---|---|
| 禁止深夜業 | 第61條 | 原則上不得在晚上10點至翌晨5點工作 |
| 加班・假日出勤與彈性工時制不適用 | 第60條第1項 | 不能使用第36條協定的加班・假日出勤,以及各種彈性工時制 |
| 禁止危險有害業務・坑內勞動 | 第62條・第63條 | 不得使其從事省令所定的危險有害業務、坑內勞動 |
| 備置年齡證明文件 | 第57條 | 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年齡的戶籍證明書 |
高中生打工大多屬於此處的「未滿18歲」。採用時不要只以「因為是高中生」一語帶過,而應以實足年齡確認所屬類別,這是起點。對於年滿15歲後第一個3月31日尚未過完的兒童,限制更重(詳後)。
為何不能在深夜(22點至翌晨5點)工作?有例外嗎?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使用者不得使未滿18歲者於晚上10點至翌晨5點之間工作」。其宗旨在於保護身心仍在發育中的年少者免於深夜勞動。這不是支付成人的深夜津貼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是連讓其在該時段工作本身都被禁止。
例外在條文中以列舉方式限定。因容易誤讀,整理如下。
| 例外 | 依據 | 內容 |
|---|---|---|
| 輪班制的滿16歲以上男性 | 第61條第1項但書 | 此等人不在深夜業禁止之列 |
| 由大臣變更時刻 | 第61條第2項 | 得限定地區或期間,將時刻改為晚上11點及翌晨6點 |
| 輪班制事業的許可 | 第61條第3項 | 經行政機關許可,可工作至晚上10點30分、自翌晨5點30分起工作 |
| 特定事業・業務 | 第61條第4項 | 第33條第1項的緊急延長,以及附表第1第6號(農林)・第7號(畜產・水產)・第13號(保健衛生)的事業或電話接線業務,不適用前三項 |
此處要留意的是,「輪班制」例外只限於滿16歲以上的男性。未滿16歲者或女性,即使採輪班制,依此但書也不得使其深夜工作。把高中生排進一般餐飲店・零售店的深夜班,這道規定就會把它擋下。至於深夜加成與約定加班(包薪加班)本身的設計,請參閱開設餐飲店時的勞務。
加班、假日出勤或彈性工時制能用於年少者嗎?
原則上不能。勞動基準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第32條之2至第32條之5(各種彈性工時制)、第36條(加班・假日出勤的勞資協定)、第40條(工作時間・休息的特例)及第41條之2(高度專業制度),對未滿18歲者不適用。
也就是說,即使已簽訂第36條協定,也不能據此讓年少者加班或假日出勤。每月、每年、每週單位的彈性工時制以及彈性上下班制,原則上也不能用於年少者。原則上應讓年少者在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法定工時框架內工作。關於第36條協定本身的上限,請參閱依第36條協定加班可到什麼程度。
不過,對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第60條第3項設有例外。在年滿15歲後第一個3月31日已過完之後,可在下列範圍內以彈性工時制的方式使其工作:
- 在一週工作時間處於第32條第1項框架內(每週40小時以內)時,以某日縮短至4小時以內為條件,將其他日延長至10小時
- 在每週48小時以下、每日8小時以下的範圍內,依第32條之2(每月單位)或第32條之4(每年單位)等彈性工時制的例方式使其工作
這並非「放寬框架」,而是「在不動用每週40小時(或省令所定時間)總量的前提下,調整各日的分配」。它並未解禁加班本身。
哪些危險有害業務不得指派?應備置哪些年齡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禁止使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有害業務。第1項列舉:清掃、加油、檢查或修理運轉中機械・動力傳導裝置的危險部分,在運轉中機械上裝卸皮帶・繩索,操作動力起重機,以及省令所定的危險業務或搬運重物的業務。第2項列舉:處理毒劇藥、毒劇物等有害原料・材料,或爆炸性・引火性・發火性原料・材料的業務,以及在顯著散發粉塵・有害氣體・輻射的場所、高溫・高壓場所等有害安全・衛生・福祉之場所的業務;第3項則將其範圍委由省令定之。此即年少者勞動基準規則。
搬運重物業務的限制,由該規則第7條依年齡、性別與作業的連續性區分。
| 年齡區分 | 性別 | 間歇作業(kg以上) | 連續作業(kg以上) |
|---|---|---|---|
| 未滿16歲 | 女 | 12 | 8 |
| 未滿16歲 | 男 | 15 | 10 |
| 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 | 女 | 25 | 15 |
| 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 | 男 | 30 | 20 |
搬運達表中數值「以上」重物的業務,屬於不得指派的業務。此外,該規則第8條具體列舉了限制業務的種類(含動力起重機的吊掛作業等細項,但由兩人以上進行的吊掛輔助作業除外)。某項作業是否屬限制業務,最終須就各現場的作業內容對照規則確認。關於在加油站等處理危險物的現場的配置,亦請參閱加油站的勞務。坑內勞動方面,第63條全面禁止未滿18歲者從事。
年齡證明文件也是容易被遺忘的義務。第57條第1項規定,就未滿18歲者,使用者應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其年齡的戶籍證明書。常被說以居民記載事項證明書即可,但條文的設計是由公司備置,而非交由本人處理。
僱用滿15歲學年末前的兒童時,有哪些額外限制?
限制更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於年滿15歲後第一個3月31日過完前,使用者不得僱用。原則上,國中畢業前的兒童不得使其工作。
作為例外,第56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第1第1號至第5號(製造・礦業・建設・運輸交通・貨物處理)以外事業的職業,對兒童健康・福祉無害且勞動輕易者,經行政機關許可,可讓滿13歲以上的兒童於就學時間外工作;就電影製作・戲劇事業,對未滿13歲的兒童亦同。所謂童星即屬此例。
僱用此類兒童時,工作時間與深夜業的限制較一般年少者更嚴。
| 項目 | 一般年少者(滿15歲學年末後、未滿18歲) | 兒童(滿15歲學年末前) |
|---|---|---|
| 工作時間 | 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 併計就學時間後每日7小時・每週40小時(第60條第2項) |
| 深夜業時段 | 晚上10點至翌晨5點(第61條第1項) | 晚上8點至翌晨5點(第61條第5項;童星等暫時為晚上9點至翌晨6點) |
| 備置文件 | 證明年齡的戶籍證明書(第57條第1項) | 另加校長出具不妨礙就學的證明書、親權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書(第57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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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的深夜時段,依第61條第5項及相關告示,暫時定為晚上9點至翌晨6點為禁止工作時段。由於僱用兒童以取得行政機關(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署長)的許可為前提,實務上的順序是先確認是否有許可及其條件。
違反會如何?僱用前應備妥的確認是什麼?
深夜業、加班、危險有害業務、最低年齡的限制,皆為附有罰則的規定。即使是在不知情下將年少者排入班表,也可能被追究使用者的責任。僱用年少者前先確認下列事項,可減少事故。
- 實足年齡,以及年滿15歲後第一個3月31日是否已過
- 是否已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年齡的戶籍證明書(兒童另加校長證明書・親權人等同意書)
- 班表是否包含晚上10點至翌晨5點的時段。若含,是否真正落入第61條的例外
- 指派的作業是否落入第62條・年少者勞動基準規則的危險有害業務・限制業務
- 是否已將年少者排除於第36條協定與彈性工時制的適用對象之外
將年少者的處理寫入工作規則,能減少現場排班設計上的猶豫。關於工作規則的製作義務本身,請參閱工作規則從幾人起為義務。最低工資當然也適用於年少者,亦請參閱2026年度最低工資。對依在留資格而受工時限制的留學生打工的管理,與依年齡的限制屬不同論點,已整理於留學生打工的每週28小時管理。若就個別懲戒・解僱發生爭議,則屬律師領域,而非社會保險勞務士。關於諮詢對象的區分,請參閱要請員工離職時,該找社會保險勞務士還是律師。
常見問題
Q. 讓高中生打工者為了打烊作業而超過晚上10點約15分鐘工作,有問題嗎?
A. 若為未滿18歲者,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原則上晚上10點以後不得使其工作。即使只有15分鐘,也包含在「晚上10點至翌晨5點之間」。除非落入條文列舉的例外(輪班制的滿16歲以上男性,或經行政機關許可的輪班制事業),否則即使是打烊作業,也不能把人留在該時段。基本的設計是把班表的結束時間設在晚上10點之前。
Q. 僅在旺季,能否讓高中生在第36條協定的範圍內加班?
A. 不能。勞動基準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第36條(加班・假日出勤的勞資協定)對未滿18歲者不適用。即使已簽訂第36條協定,也不能據此讓年少者加班或假日出勤。對已過滿15歲學年末者,雖有依同條第3項調整各日工時分配的餘地,但這以不動用每週總量為前提,並非解禁加班。
Q. 年齡證明文件,只要本人說「我已滿18歲」就能省略嗎?
A. 不能省略。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1項將就未滿18歲者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年齡戶籍證明書,列為使用者的義務。僅憑自我申報,日後若查明其為年少者,仍無法免除違反限制的責任。僱用滿15歲學年末前的兒童時,另須備置校長的證明書與親權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書(同條第2項)。
Q. 想請其搬運重物,高中生搬到幾公斤為止可以?
A. 年少者勞動基準規則第7條依年齡、性別與作業連續性定有上限。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男性,間歇作業30kg・連續作業20kg;女性則為間歇作業25kg・連續作業15kg,搬運達此數值「以上」重物的業務不得指派。未滿16歲者設定更低。某項作業是否屬此限制業務,須就各現場作業內容對照規則確認,個別適用由具資格者判斷。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56條第1項 ── 兒童於年滿15歲後第一個3月31日過完前,使用者不得僱用
- 同法第56條第2項 ── 就附表第1第1號至第5號以外事業,對兒童健康・福祉無害且勞動輕易者,經行政機關許可可讓滿13歲以上兒童於就學時間外工作,電影製作・戲劇事業對未滿13歲兒童亦同
- 同法第57條第1項 ── 使用者應就未滿18歲者在事業場所備置證明年齡的戶籍證明書;第2項 ── 就兒童另須備置校長出具不妨礙就學的證明書及親權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書
- 同法第60條第1項 ── 第32條之2至第32條之5、第36條、第40條及第41條之2對未滿18歲者不適用;第2項 ── 依第56條第2項僱用的兒童,併計就學時間後每週40小時・每日7小時;第3項 ── 對滿15歲(第一個3月31日過後)未滿18歲者,得以某日縮短至4小時以內為條件將他日延長至10小時,或在每週48小時以下・每日8小時以下範圍內以彈性工時制之例使其工作
- 同法第61條第1項 ── 使用者不得使未滿18歲者於晚上10點至翌晨5點工作,但輪班制的滿16歲以上男性不在此限;第2項 ── 大臣於必要時得限定地區或期間將時刻改為晚上11點及翌晨6點;第3項 ── 輪班制事業經許可可工作至晚上10點30分、自翌晨5點30分起;第4項 ── 第33條第1項的緊急作業,及附表第1第6號・第7號・第13號事業或電話接線業務不適用前三項;第5項 ── 依第56條第2項僱用的兒童時段為晚上8點至翌晨5點(第2項時刻為晚上9點及翌晨6點)
- 同法第62條第1項 ── 禁止清掃、加油、檢查、修理運轉中機械危險部分等作業、操作動力起重機、省令所定危險或搬運重物業務;第2項 ── 禁止處理毒劇藥、毒劇物、爆炸性・引火性・發火性材料的業務,及顯著散發粉塵・有害氣體・輻射、高溫・高壓場所的業務;第3項 ── 範圍由省令定之
- 同法第63條 ── 使用者不得使未滿18歲者於坑內勞動
- 年少者勞動基準規則(昭和29年勞動省令第13號)第7條 ── 搬運重物限制:未滿16歲為女12kg・男15kg(間歇)、女8kg・男10kg(連續);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為女25kg・男30kg(間歇)、女15kg・男20kg(連續),各達該值「以上」者為限制對象。第8條 ── 列舉年少者的限制業務種類
- 條文於2026年10月31日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附表第1各號(第6號農林、第7號畜產・水產、第13號保健衛生)及兒童深夜業相關告示的適用,須就各現場的事業區分確認
本文不就個別案件判斷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僱用年少者・高中生時的排班設計、於工作規則中整備年少者條款、年齡證明文件的備置體制、輪班制事業深夜業的許可申請、危險有害業務的切分思路提供諮詢。就個別懲戒・解僱發生爭議後的交涉或訴訟,本所不受理,將為您介紹向律師(Bengoshi)諮詢。如需其他專業人士,各自另行簽約,並無介紹費。諮詢費用載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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