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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0相续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特别受益与寄与分是什么?相续分之增减与2023年施行之10年规则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特别受益与寄与分,系于迳以法定相续分将生不公平时,调整各继承人取分(具体相续分)之机制。本文整理特别受益(第903条)与寄与分(第904条之2)之基础、持戻免除,以及2023年施行之10年规则,并说明评价・税务・争议应交由何人处理。

结论(先说要点):特别受益与寄与分,系于迳以法定相续分适用将生不公平之场合,调整各继承人取分(具体相续分)之机制。特别受益(民法第903条)朝减少受生前赠与・遗赠之继承人取分之方向作用;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朝增加对被继承人财产之维持・增加有特别贡献之继承人取分之方向作用。惟依2023年4月1日施行之民法第904条之3,原则上自相续开始时起经过10年后,即不得再为此等主张,而以法定相续分分割。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特别受益・寄与分之基础、持戻免除、10年规则,并说明评价・税务・争议应交由何人处理。个别之该当性与金额之确定,视有无争议由税理士・律师处理。

特别受益与寄与分如何变动相续分?

法定相续分,系依继承人组合由民法所定之比例。惟若仅某一继承人生前受多额赠与,或反之以家业或看护支持被继承人之财产,迳依法定相续分分割即生不公平。调整此者即为特别受益与寄与分,反映两者之最终取分称为具体相续分。

制度依据作用对象
特别受益民法第903条减少受生前赠与・遗赠之继承人取分共同继承人
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增加对财产维持・增加有特别贡献之继承人取分共同继承人

两者原则上先由共同继承人之遗产分割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家庭裁判所之遗产分割调停・审判判断。特别受益・寄与分系「共同继承人」间之调整,非继承人之亲属之贡献,则以后述之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此一另制度处理。

生前赠与到何程度成为特别受益?(含持戻免除)

特别受益,于自被继承人受遗赠,或为婚姻・收养,或作为生计资本受赠与时发生问题(民法第903条第1项)。以相续开始时之财产加计生前赠与价额者(视为相续财产)为基准计算各人相续分,受特别受益者以扣除该部分后之余额为取分。

论点内容
易成立之例购屋资金、开业・事业资金、多额学费、婚姻・收养之嫁妆等作为「生计资本」之赠与
不易成立之例少额援助、扶养范围内之生活费等
持戻免除被继承人表示「不将特别受益计入相续分计算」之意思者,从其意思(民法第903条第3项)
对配偶之居住用不动产婚姻期间20年以上之夫妻间就居住用建物・敷地为遗赠・赠与者,推定有持戻免除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03条第4项)

持戻免除之意思表示,明示・默示均有可能,惟为避免日后争议,有以遗言等明确化之方法。是否属特别受益、评价为若干,系逐案判断,当事人间见解分歧者亦不在少数。

看护或家业之贡献能认定为寄与分吗?

寄与分,于共同继承人中,有人以对被继承人事业之劳务提供或财产上给付、对被继承人之疗养看护等方法,就被继承人财产之维持・增加为「特别贡献」时认定(民法第904条之2第1项)。重点在于须为「特别」之贡献,即超越通常可期待之亲属间协力之贡献。

事项内容
典型例以近乎无偿之形式支持家业、投入私财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辞去工作长期看护
不易认定之例仅止于通常同居・扶养范围之协力
决定方式先由共同继承人协议。不成时由家庭裁判所斟酌寄与之时期・方法・程度、相续财产之额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民法第904条之2第2项)
上限不得超过相续开始时财产价额扣除遗赠价额后之余额(民法第904条之2第3项)

非继承人之亲属(例如子之配偶)以看护等贡献时,非寄与分之对象,而可能为2019年7月1日以后开始之相续可用之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之对象。寄与分・特别寄与料均为易就金额生争议之领域。

2023年施行之「自相续开始起10年」规则改变了什么?

令和3年民法修正新设之民法第904条之3(2023年4月1日施行),就特别受益・寄与分之主张设期间限制。原则上,于自相续开始时起经过10年后所为之遗产分割,不适用特别受益(第903条)・寄与分(第904条之2)之规定,而以法定相续分分割。

惟该当下列任一时,纵逾10年仍得以具体相续分分割。

  • 自相续开始时起经过10年前,继承人已向家庭裁判所请求遗产分割时(民法第904条之3第1号)
  • 于10年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因不得已事由未能请求遗产分割之继承人,于该事由消灭时起6个月内向家庭裁判所请求时(同条第2号)
事项内容
施行日2023年4月1日
原则自相续开始起逾10年后以法定相续分分割
经过措施施行前已开始相续者,自施行日起5年(至2028年3月31日)猶予,与10年届至时相较,以较迟者为基准

此规则非谓「逾10年后即不能为遗产分割」之意。分割本身仍可为之,惟原则上不能再为反映特别受益・寄与分之调整,此点至为重要。若有搁置之相续,宜及早确认期间之起算点。期限之全貌于相续手续期限汇整整理。

评价・税务・争议应向何人咨询?(行政书士角色之范围)

特别受益・寄与分,有以当事人合意决定之场合,亦有生争议而进入家庭裁判所之场合。分工如下。

  • 已达成合意时遗产分割协议书之制作、户籍收集・相续关系之整理、必要文件之收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就特别受益・寄与分之该当性或评价额当事人间有争议、须代理人时,调停・审判之代理 → 律师
  • 生前赠与或不动产之评价、相续税・赠与税之计算・申报 → 税理士
  • 相续登记(不动产之名义变更) → 司法书士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以继承人间就分法已达成合意为前提,担任将其内容整理为遗产分割协议书等书面之部分。不能确定特别受益・寄与分之金额,亦不能代理有争议之当事人。有争议时衔接律师,税额之判断衔接税理士。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相续业务全貌见相续手续支援;法定相续分之基础见法定继承人与相续分之基础;协议书之作法见遗产分割协议书能自行制作吗?;就最低取分见遗留分是什么?;不成时见遗产分割调停・审判之流程。相续之不动产之出售・活用,亦请参阅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之相续不动产窗口

常见问题

Q. 特别受益与遗留分有何不同?
A. 特别受益(民法第903条)系于遗产分割中调整各继承人取分(具体相续分)之机制。遗留分则为兄弟姊妹以外之继承人依法保障之最低取分,于受侵害时得请求给付金钱之另一制度。两者目的与期限均异。遗留分之详情见遗留分是什么?

Q. 我照顾了父母。必定能取得寄与分吗?
A. 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系就超越通常亲属间协力之「特别贡献」,且对被继承人财产之维持・增加有所贡献时始可能认定。非有看护事实即当然加算,贡献之程度与无偿性等均受斟酌。金额之当否易生争议,不成时由家庭裁判所判断。

Q. 相续已逾10年。已不能调整吗?
A. 依民法第904条之3,原则上自相续开始起逾10年即不得主张特别受益・寄与分。惟有如逾10年前已向家庭裁判所请求遗产分割等例外,施行前开始之相续另有至2028年3月31日之经过措施。起算点因案而异,建议及早确认。

Q. 能请行政书士计算特别受益・寄与分吗?
A. 当事人间就分法已达成合意时,将其内容整理为遗产分割协议书等书面系行政书士之业务。另一方面,就评价有争议时之代理,或相续税・赠与税之计算,均不能为之。争议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登记属司法书士,均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后衔接。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03条(特别受益者之相续分・持戻免除・配偶者居住用不动产之推定)・第904条(受赠者行为之灭失等)・第904条之2(寄与分)・第904条之3(自相续开始时起10年之期间限制)・第1050条(特别之寄与)(参照日 2026-08-30)
  • 法务省「关于部分修正民法等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号)(相续登记申请之义务化・遗产分割之期间限制等)」(民法第904条之3之新设,2023年4月1日施行,经过措施)(参照日 2026-08-30)
  • 裁判所「遗产分割调停」「定寄与分之处分调停」(家庭裁判所之手续)(参照日 2026-08-30)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特别受益・寄与分之该当性、评价额、遗产分割之结论。金额之评价与税务之判断、有争议案件之代理,由税理士・律师・司法书士各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后处理。本事务所以继承人间已达成合意为前提进行书面制作,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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