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外國人的事業主在「僱用管理指針」上的努力義務是什麼——從招募到僱用管理、離職的確認要點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外國人僱用管理指針,是就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7條(事業主的努力義務)所定事項,依第8條由厚生勞動大臣所定的告示,彙整了事業主應努力的事項——從招募・錄用到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的適用、諮詢體制、離職時的援助。與此另有第28條的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為法律上的義務。2026年5月29日公布的告示第227號曾部分修正,分階段適用(本則多數自令和9年4月1日起)。
結論(先講重點):外國人僱用管理指針,是就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7條(事業主的努力義務)所定事項,依第8條由厚生勞動大臣所定的告示,彙整了事業主應努力的事項——從招募・錄用到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的適用、諮詢體制、離職時的援助。與此另有第28條的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為法律上的義務。本文為一般性說明。
本文面向招募・僱用中國・台灣等外國人人才的事業主與人事負責人,整理「關於外國人勞工僱用管理之改善等、事業主為妥適因應所應遵循之指針」(厚生勞動省告示。以下稱「僱用管理指針」)從招募到離職要求了什麼的整體樣貌。勞動條件明示的細目整理於對外國人勞工的勞動條件明示——2024年修正與母語配慮,安全衛生教育整理於外國人勞工的安全衛生教育與母語的勞動災害防止。本文僅為制度介紹。
「外國人勞工僱用管理指針」要求了什麼?
僱用管理指針,是國家以告示具體揭示事業主為改善外國人勞工的僱用管理、促進其再就業而應努力採取的事項。其依據為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7條定事業主的努力義務,第8條為厚生勞動大臣就該等事項訂定指針的依據。貫穿全體的思路是「遵守勞動關係法令・社會保險關係法令,不以國籍為由歧視,使外國人得在在留資格範圍內發揮能力」。
| 項目 | 內容 |
|---|---|
| 名稱 | 關於外國人勞工僱用管理之改善等、事業主為妥適因應所應遵循之指針(厚生勞動省告示) |
| 依據 |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 第7條(事業主的努力義務)・第8條(指針的依據) |
| 性質 | 事業主的努力義務(指針)。另有第28條的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為法律上的義務 |
| 近期修正 | 2026年(令和8年)5月29日公布的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27號部分修正。分階段適用(本則多數自令和9年4月1日起) |
僱用管理指針近年已數次修正,納入以母語・平易日語說明等內容。最近一次,於2026年(令和8年)5月29日公布修正告示(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27號),分階段適用,本則多數自令和9年4月1日起適用。因此在實務使用前,請以厚生勞動省的最新版確認適用時期與現行條文(2026年10月參照)。
在招募・錄用階段要注意什麼?
招募・錄用是指針要求具體配慮的入口工序。要點是把條件以能理解的方式揭示,並確認是否為在留資格上可從事該工作之人。
- 招募時的明示:對應從事的業務內容・薪資・勞動時間・就業場所・勞動契約期間・勞動社會保險關係法令的適用,應以交付書面等方式努力明示。
- 以母語等理解:勞動條件的明示與變更的說明,應以母語或平易日語等外國人勞工能理解的方式努力進行。
- 錄用前的在留資格確認:對擬錄用者,應事先確認其於錄用後從事的業務,在在留資格上是否為獲准從事者。不可使不被獲准者從事該工作。
- 自國外的媒介:接受居住於國外者的媒介時,應利用具有許可・屆出的職業介紹事業者。
使之從事在留資格範圍外的工作,可能被評價為助長非法就勞。錄用前應以在留卡確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有無就勞限制,有疑問時向在留資格的專家諮詢較為安全。
在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社會保險上事業主應做什麼?
錄用後的僱用管理,指針除要求遵守與日本人相同的法令外,也要求對其為外國人一事作出配慮的因應。
| 領域 | 事業主應努力者 |
|---|---|
| 勞動條件 | 不以國籍為由對薪資・勞動時間等作歧視性處理。勞動時間的妥適掌握、加給薪資・年度有薪休假等法令遵守 |
| 安全衛生 | 以母語等能理解的方式實施安全衛生教育。健康檢查、為防止勞動災害的日語教育・標示的巧思 |
| 勞動・社會保險 | 符合要件時適用勞災保險・僱用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並辦理手續。保險給付請求所需的援助 |
| 諮詢・申訴 | 整備易於諮詢的體制、因應申訴與諮詢 |
| 生活支援 | 日語教育與生活諮詢等,對適應職場・生活安定的配慮 |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適用,不問國籍而由要件決定。不得有「因為是外國人就不加入」的處理。勞動條件的明示與安全衛生教育的細目整理於上列相關文章,請一併確認。
離職・解僱時的援助與屆出是什麼?
指針在外國人勞工離職的場面也要求事業主的配慮。此外,於僱入・離職之際另有法律上的屆出義務。
- 解僱的預防・再就業援助:對因事業縮小等而不得已離職的外國人,應努力預防解僱並援助再就業。
- 離職時的證明等:離職時,應依請求作出證明,並對歸國・在留資格相關手續作出配慮。
- 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義務):新僱入外國人時,或其所僱用的外國人離職時,應將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向厚生勞動大臣(Hello Work)屆出(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特別永住者,以及在留資格為「外交」「公用」者,為屆出對象之外。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僱用狀況屆出並非努力義務,而為法律上的義務,怠於辦理可能成為3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對象。屆出的樣式・期限整理於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於何時・如何提出。
在留資格或紛爭要轉介給誰?
僱用外國人相關的作業,承辦者各有分工。沿僱用管理指針的勞務管理・就業規則・社會保險,以及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是社會保險勞務士可協助的領域;而在留資格本身的手續與紛爭,則為其他專家的領域。
| 論點 | 由誰承辦 |
|---|---|
| 沿僱用管理指針的勞務管理・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的適用、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在留資格的取得・變更・更新、認定證明書的申請 | 行政書士(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
| 解僱・不續約等紛爭、訴訟・調解代理 | 律師(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協助沿僱用管理指針的勞務管理・社會保險的適用・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在留資格的手續引介至行政書士,解僱等紛爭引介至律師,均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形式銜接(不收取介紹費)。公司端請協助在留卡的確認與內部規程的整備。本文僅為指針整體樣貌的介紹,不就個別因應的可否作判斷。
常見問題
Q. 不遵守外國人僱用管理指針有罰則嗎?
A. 僱用管理指針本身,是依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7條的事業主努力義務,不會立即科處罰則。但指針所前提的個別法令,如禁止以國籍為由的歧視、勞動與社會保險的適用等,另有各自的義務與罰則。又,第28條的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為法律上的義務,怠於辦理可能成為3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對象。
Q. 招募・錄用時特別應確認什麼?
A. 應以母語或平易日語等能理解的方式,努力明示業務內容・薪資・勞動時間・就業場所・契約期間・勞動與社會保險的適用。並於錄用前以在留卡等確認其在在留資格上是否可從事該業務。不可使不被獲准者從事。
Q. 外國人也需要加入社會保險嗎?
A. 勞災保險・僱用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適用,由勞動時間與僱用形態等要件決定,而非由國籍決定。符合要件時,須與日本人同樣適用並辦理手續。「因為是外國人就不加入」的處理違反指針・法令。保險給付請求所需的援助亦被要求。
Q. 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是否全員為對象?
A. 對象為新僱入的外國人與離職的外國人,將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向厚生勞動大臣(Hello Work)屆出。但特別永住者,以及在留資格為「外交」「公用」者,為對象之外。須注意其並非努力義務,而為法律上的義務。
本文依據
- 指針的依據:勞動施策之綜合推進並勞動者之僱用安定及職業生活之充實等相關法律(昭和41年法律第132號)第7條(事業主的努力義務)・第8條(厚生勞動大臣訂定指針的依據)。指針本文的趣旨以因應法第7條所定事項為目的,修正告示的前文則以第8條為依據(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動省告示。施行日・最終修正請逐次確認)
- 指針的名稱・內容:關於外國人勞工僱用管理之改善等、事業主為妥適因應所應遵循之指針(厚生勞動省告示)。招募・錄用的明示與在留資格確認、以母語等理解、禁止以國籍為由的歧視性處理、安全衛生教育、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諮詢體制、解僱的預防・再就業援助等(厚生勞動省「致僱用外國人的事業主」及指針本文,2026年10月參照)
- 近期修正:2026年(令和8年)5月29日公布的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27號部分修正。分階段適用,本則多數自令和9年4月1日起(第1條規定自令和8年6月14日、第2條規定自令和8年10月1日起適用。獨立行政法人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的刊載及厚生勞動省告示,2026年10月參照;現行條文請以最新版確認)
- 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新僱入外國人時或其離職時,將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向厚生勞動大臣屆出。特別永住者與在留資格「外交」「公用」者為對象之外(厚生勞動省・e-Gov法令檢索,2026年10月參照)
- 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第2條
本文並不代為決定該向誰諮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沿僱用管理指針的勞務管理・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的適用、外國人僱用狀況屆出提供諮詢。在留資格的取得・變更・更新引介至行政書士,解僱等紛爭引介至律師,均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形式銜接(不收取介紹費)。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指針的哪些事項被要求至何種程度、個別的僱用管理・屆出的要否等判斷,因在留資格、僱用形態、修正的施行時期而異。制度的適用與個別判斷,須依最新的一次資訊(厚生勞動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e-Gov等)與個別情況,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進行。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勞務現狀的整理開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