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的桿弟可以做成業務委託嗎?手待時間與季節變動如何處理?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把高爾夫球場的桿弟稱為「業務委託」,是否為勞動者仍以實際工作樣態判斷,而非契約的名稱(勞動基準法第9條・昭和60年〈1985年〉12月19日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若公司配合開球時刻分派勤務、指示該輪打法、禁止在他球場工作,勞動者性便增強,加班費與社會保險可能被追溯。輪與輪之間的待機,只要處於公司指揮命令下便是手待時間=勞動時間(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春秋集中・盛夏嚴冬落下的季節變動,可用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4)重組正常工時,但須有勞資協定,且有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等上限。圍繞勞動者性的爭議與團體交涉分予律師・勞動委員會。
結論(先講重點):即使把高爾夫球場的桿弟稱為**「業務委託」,是否為勞動者仍以實際工作樣態判斷,而非契約的名稱(勞動基準法第9條・昭和60年〈1985年〉12月19日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若公司配合開球時刻分派勤務、指示該輪打法、禁止在他球場工作,勞動者性便增強,加班費與社會保險可能被追溯**。輪與下一輪之間的待機,只要處於公司指揮命令下便是手待時間=勞動時間(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春秋集中・盛夏嚴冬落下的季節變動,可用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重組正常工時,但須有勞資協定,且有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等上限。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桿弟的勞動者性、手待時間、因應季節變動的變形勞動時間制、開業時先決定的事項,並將圍繞勞動者性的爭議與團體交涉分予律師・勞動委員會,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處理。
在經營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時,將桿弟・櫃檯當作業務委託的慣行仍有殘留,而手待時間的長度與季節的忙閒交疊,僱用與業務委託的界線與勞動時間的設計會同時成為問題。本頁面是為經營高爾夫球場・練習場者與人事擔當而寫。
把桿弟做成業務委託,就不再是勞動者了嗎?
即使有「業務委託契約書」,若實際為僱用,桿弟仍以勞動者處理。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勞動者」,依昭和60年〈1985年〉12月19日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動者」的判斷基準)所示框架判斷。核心為使用從屬性:①對工作委託有無拒絕的自由;②執行業務是否受指揮監督;③對場所與時間有無拘束;④能否由他人代為提供勞務(可替代性);⑤報酬是否以時間為基礎計算。另以事業者性與專屬性為補強要素。
在球場現場,若公司依開球表(組別分派)分派勤務、細部指示該輪打法與接客、禁止在他高爾夫球場工作,勞動者性便增強。若實際被認定為僱用,加成工資與社會保險費可能被追溯請求。業務委託與僱用的界線總論,參見業務委託與僱用的界線;判斷業務委託與勞動者性的具體例,參見健身房教練的業務委託與勞動者性。
| 易提高勞動者性的情形 | 易降低勞動者性的情形 |
|---|---|
| 公司以組別分派勤務 | 桿弟可自行選擇擔當的組 |
| 該輪打法・接客由公司指示 | 打法由本人裁量 |
| 禁止在他高爾夫球場工作 | 亦可接其他球場的工作 |
| 以固定日薪・時薪支付 | 以每輪成果結算 |
勞動者性的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或法院依實際情形進行,並非僅憑公司的稱呼決定。
輪與輪之間的「手待時間」是勞動時間嗎?
桿弟在擔當輪次的前後與組與組之間會產生待機。此待機只要處於公司指揮命令下,即使實際未跟隨打球,也是勞動時間(手待時間)。勞動時間指勞動者處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以實際客觀認定,而非由就業規則或契約的訂定決定,此為最高裁的立場(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被命待機下一組而無法離開崗位的時間,原則上屬勞動時間。
相對地,完全從勞動中獲解放、並保障可自由利用的時間為休息,不計入勞動時間(休息的自由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於會館被命待機以備呼叫的時間為手待時間,於固定午休時段可完全離開業務的時間為休息,即以此區別。若不將手待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實際時薪可能低於地區別最低工資。何者屬勞動時間的最終界線,由有資格者依實際情形判斷。
| 區分 | 是否勞動時間 | 思路 |
|---|---|---|
| 待機下一組・備呼叫 | 勞動時間(手待時間) | 處於指揮命令下 |
| 無法離開崗位的待機 | 勞動時間 | 未保障自由利用 |
| 完全離開業務的休息 | 非勞動時間 | 休息(自由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 |
忙閒之差可用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吸收嗎?
高爾夫球場的季節變動大,客人集中於春秋,盛夏・嚴冬與惡劣天候時落下。將此忙閒反映於正常工時的機制,即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須締結並申報勞資協定,在對象期間(逾1個月至1年以內)平均每週工時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將繁忙期的正常工時拉長・閒散期縮短,事先特定。並有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等上限,以及連續勞動日數的限度(原則6日);對象期間逾3個月時,另有勞動日數的限度(原則1年280日)。
超過事先訂定的正常工時部分,或超過變形框架的部分,屬加班而為加成工資的對象(勞動基準法第37條・2成5以上。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為5成以上)。變形的單位(1個月單位或1年單位)的選法,依忙閒週期而變,詳見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選法。季節有山谷的高爾夫球場較適合1年單位,但若協定或正常工時的特定有誤,變形本身即歸於無效,回到原則的加成計算,故設計須審慎。
| 1個月單位(第32條之2) | 1年單位(第32條之4) | |
|---|---|---|
| 勞資協定 | 就業規則亦可 | 必須 |
| 平均上限 | 每週40小時 | 每週40小時 |
| 1日・1週上限 | 無法令個別上限 | 1日10小時・1週52小時 |
| 適合的忙閒 | 月內有山谷 | 季節有山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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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性的爭議,與就業規則・社會保險,各該向誰諮詢?
桿弟主張「自己是勞動者」而請求未付加班費或社會保險的追溯、工會申請團體交涉等個別・集體爭議的代理,屬律師的業務。團體交涉破裂或圍繞不當勞動行為的手續,由勞動委員會處理。勞動者性本身的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或法院依實際情形進行。這些與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另一方面,為未然防止爭議的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的勞資協定的締結・申報、手待時間與休息的切分、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適用與加入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擔。於開業或重新檢視體制的階段,先決定將桿弟整建為僱用或業務委託,並建立相符的勞動時間制與工資機制,最能縮小日後的追溯風險。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高爾夫球場・練習場的勞務提供桿弟勞動者性的整理、手待時間與休息的切分、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勞資協定的締結・申報、加成工資計算基礎與工資規程的整備、就業規則的整備、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手續。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請參閱常見問答。
桿弟勞動者性的個別爭議或未付工資請求的因應、團體交涉的代理,屬律師,團體交涉・不當勞動行為的手續屬勞動委員會的領域,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把桿弟全部做成「業務委託」,就不用付加班費與社會保險嗎?
A. 不由契約名稱決定。若公司以開球表分派勤務、指示該輪打法、禁止在他高爾夫球場工作,實際上處於指揮命令下,便會被判斷為勞動者,加班費與社會保險費可能被追溯請求(勞動基準法第9條・昭和60年12月19日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的判斷基準)。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或法院依實際情形進行。
Q. 輪與輪之間的待機時間,可以不付工資嗎?
A. 若桿弟處於公司指揮命令下,負有待機下一組或備呼叫的義務,即使未實際跟隨打球,仍屬手待時間而為勞動時間,為工資的對象(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的思路)。完全從勞動中獲解放、可自由利用的時間為休息,不計入勞動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
Q. 忙閒之差可用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吸收嗎?
A. 可以。將繁忙期的正常工時拉長・閒散期縮短事先特定,使對象期間平均每週在40小時以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但須締結並申報勞資協定,且有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等上限與連續勞動日數的限度。若協定或正常工時的特定有誤,變形即歸於無效,回到原則的加成計算。
Q. 桿弟說「自己是勞動者」。該向誰諮詢?
A. 未付加班費的請求、圍繞勞動者性的個別爭議、團體交涉的代理,屬律師的業務。團體交涉・不當勞動行為的手續由勞動委員會處理,勞動者性的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法院進行。為防止爭議的就業規則・變形勞動時間制・社會保險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擔,各由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9條(勞動者的定義)、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4(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4條(休息・自由利用的原則)、第37條(加班・假日・深夜的加成工資。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為5成以上)(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27日確認條文)
- 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動者』的判斷基準」(昭和60年〈1985年〉12月19日)。以使用從屬性(拒絕的自由・指揮監督・場所與時間的拘束・可替代性・報酬的勞務對償性)與事業者性・專屬性等補強要素判斷(2026年10月27日參照)
- 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第一小法庭判決(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認定勞動時間指勞動者處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客觀認定而非由就業規則或契約的訂定決定(2026年10月27日參照)
- 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的勞資協定締結・申報、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的上限、連續勞動日數的限度(原則6日)、對象期間逾3個月時勞動日數的限度(原則1年28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及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27日確認條文)
- 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加成率5成以上,自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適用於中小企業(寬限措施廢止)(2026年10月27日參照)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桿弟勞動者性的整理、手待時間與休息的切分、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的勞資協定、加成工資計算基礎與工資規程・就業規則的整備、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圍繞勞動者性的個別爭議或未付工資請求與團體交涉的代理屬律師,團體交涉・不當勞動行為的手續屬勞動委員會的領域,各由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並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為浦松 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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