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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僱用

特定技能外國人轉職時,社會保險與僱用保險的手續如何銜接?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職場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特定技能外國人更換公司時,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與僱用保險的被保險者資格會在前公司喪失、在新公司重新取得,因為保險附隨於僱用關係而非在留資格(健康保險法第35條・第36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僱用保險法第7條)。前公司自離職日翌日起社會保險5日內・僱用保險10日內提出喪失申報,新公司自到職起以相同期限提出取得申報。轉職本身另需重新提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並有受入機關的申報。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視角整理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銜接與避免無保險期間的步驟,並將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支援計畫分予行政書士或登錄支援機關、契約終止的爭議分予律師。

結論(先講重點):特定技能外國人更換公司時,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與僱用保險的被保險者資格會在前公司喪失、在新公司重新取得,因為保險附隨於僱用關係而非在留資格(健康保險法第35條・第36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僱用保險法第7條)。前公司自離職日翌日起社會保險5日內・僱用保險10日內提出喪失申報,新公司自到職起以相同期限提出取得申報。轉職本身另需重新提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與技能實習不同,並非自由轉籍),並有受入機關的申報。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得喪與手續銜接、避免無保險期間的步驟,並將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支援計畫的製作分予行政書士或登錄支援機關、契約終止的個別爭議分予律師,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處理。

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可在一定範圍內轉職,但並非「僅憑申報即可移動」。入管手續與社會保險・僱用保險手續同時進行,弄錯順序或期限,可能產生保險中斷的無保險期間,或使在留不穩定。本頁面是為受入/送出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中小企業人事擔當而寫。

特定技能外國人可以自由轉職嗎?

與技能實習原則上無法自由更換實習地不同,特定技能1號可依本人意思轉職。但轉職需重新提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並非僅憑申報即可移至新公司。在同一特定產業領域・業務區分內的轉職最為常見,移至其他領域時須重新符合技能測驗・日語測驗等要件。若在許可下來前於新公司開始工作,可能構成資格外活動,故開始工作日應等待許可後再定。

若由技能實習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但留在同一公司,不會發生保險的資格喪失・取得。社內移行手續的細節,參見技能實習轉特定技能1號與社會保險。僅在更換公司時,才發生以下資格得喪。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1號
轉職・轉籍原則上無法自由進行可依本人意思進行
所需入管手續(移行時)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每次轉職皆需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社會保險・僱用保險附隨於僱用關係附隨於僱用關係(更換公司則得喪)

前公司・新公司,社會保險與僱用保險如何辦理?

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與僱用保險附隨於與公司的僱用關係,而非在留資格。因此公司一旦更換,於前公司先喪失被保險者資格、於新公司重新取得。手續與期限不因國籍或在留資格而異,與日本人的中途到職・離職相同。

手續誰・向何處期限依據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資格喪失申報(前公司)事業主→年金事務所(健保組合)離職日翌日起5日內健康保險法第36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資格取得申報(新公司)事業主→年金事務所(健保組合)到職日起5日內健康保險法第35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
僱用保險 被保險者資格喪失申報(前公司)事業主→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失去被保險者資格日翌日起10日內僱用保險法第7條
僱用保險 被保險者資格取得申報(新公司)事業主→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成為被保險者之月的次月10日前僱用保險法第7條

資格喪失日並非離職日本身,而是離職日的翌日(健康保險法第36條)。前公司於離職時交付僱用保險離職票與可確認健康保險資格喪失的文件(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資格喪失確認通知書等)給本人,新公司即可用於取得手續,銜接較順暢。特定技能1號的報酬須與日本人同等以上,若因轉職而加薪,新公司可能需辦理標準報酬月額的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

在留資格的變更與僱用契約,由誰整備?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及其書類製作・申請取次,屬本人或申請取次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無法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在特定技能制度下,由新的受入機關製作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並由自社提供支援或委託登錄支援機關。這些屬行政書士或登錄支援機關的領域,與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另一方面,僱用契約本身的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工資・休假・社會保險的適用)與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擔。受入機關的支援體制(自社支援或委託)的勞務面,參見特定技能外國人的自社支援體制與勞務;在留期限與僱用契約期間的對應,參見在留期限與僱用契約期間。此外,受入機關於僱用契約變更・終止等情形時,負有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報的義務(隨時申報,原則自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此申報屬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或本人辦理的入管手續,與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得喪為另一手續。

如何防止手續的遺漏(無保險期間)?

最容易發生的是離職日與到職日之間出現空檔,產生無保險・無年金期間。若能在前公司離職日的翌日到職新公司便無空檔,但若因等待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等而出現空檔,該期間本人須在市區町村加入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在健康保險中斷的狀態下就診,醫療費會先全額自付。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避免無保險期間的順序如下。第一,使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的下來預期與開始工作日一致。第二,前公司於離職時勿延誤喪失申報與離職票・資格喪失確認通知書的交付。第三,新公司於到職日提出取得申報,使健康保險證(My Number卡的資格資訊)盡早可用。第四,若空檔無可避免,向本人說明該期間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的切換。手續的遺漏不僅影響本人生活,也會在在留期間更新時的審查(公法義務的履行情形)中產生影響。

容易發生的遺漏結果防止方法
離職日與到職日間出現空檔產生無保險・無年金期間說明切換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調整到職日
前公司喪失申報延誤新公司取得手續受阻離職時交付資格喪失確認通知書・離職票
加薪卻放置不理標準報酬月額與實態脫節新公司辦理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
許可前即開始工作有資格外活動之虞等待變更許可後再開始工作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特定技能外國人轉職的勞務提供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與取得手續、避免無保險期間的步驟設計、加薪時的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僱用契約勞動條件的確認。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請參閱常見問答。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及其申請取次、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製作、受入機關的申報,屬行政書士或登錄支援機關(社會保險勞務士無法辦理在留申請的取次),契約終止或勞動條件的個別爭議的代理屬律師的業務,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特定技能外國人僅憑申報即可移至下一間公司嗎?
A. 不可。特定技能1號可依本人意思轉職,但每次轉職皆需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若在許可下來前於新公司開始工作,可能構成資格外活動,故開始工作日應等待許可後再定。申請及其取次屬本人或申請取次行政書士・登錄支援機關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無法辦理在留申請的取次。

Q. 更換公司後,社會保險與僱用保險會如何?
A. 於前公司先喪失被保險者資格、於新公司重新取得,因為保險附隨於僱用關係而非在留資格(健康保險法第35條・第36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僱用保險法第7條)。前公司自離職日翌日起社會保險5日內・僱用保險10日內提出喪失申報,新公司自到職起以相同期限提出取得申報。

Q. 離職與到職之間出現空檔,保險會如何?
A. 該期間為無保險・無年金,故本人須在市區町村加入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在健康保險中斷狀態下就診,醫療費會先全額自付。若能調整日程使本人於離職日翌日到職,便不會產生空檔。

Q. 轉職後加薪了,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A. 特定技能1號的報酬須與日本人同等以上,若加薪達到標準報酬月額變動2個等級以上等要件,新公司可能需辦理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是否實際該當,取決於工資內容與變動幅度,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確認。

本文的依據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5條(取得資格的時期)・第36條(喪失資格的時期=停止受僱於該事業所之日的翌日喪失)(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27日確認條文)
  • 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27條(事業主就資格的取得・喪失、標準報酬月額・獎金額的申報)(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27日確認條文)
  • 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7條(事業主就被保險者的申報)(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27日確認條文)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資格取得申報・資格喪失申報的提出期限為事由發生起5日內(日本年金機構的案內。2026年10月27日參照);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申報為失去被保險者資格日翌日起10日內・資格取得申報為成為被保險者之月的次月10日前(公共職業安定所的案內。2026年10月27日參照)
  • 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轉職需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領域內的轉職亦為審查・許可的對象(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案內。2026年10月27日參照)。受入機關的隨時申報(僱用契約的變更・終止等)原則自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申報的案內。2026年10月27日參照)
  • 特定技能1號的報酬須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的報酬額同等以上(特定技能基準省令。2026年10月27日參照)。標準報酬月額與實態脫節2個等級以上等情形時辦理隨時改定(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月額變更申報)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得喪與手續、避免無保險期間的步驟、隨時改定、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及其申請取次、支援計畫的製作、受入機關的申報,屬行政書士或登錄支援機關(社會保險勞務士無法辦理在留申請的取次),契約終止或勞動條件的個別爭議的代理屬律師的業務,各由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並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為浦松 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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