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錄用,能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什麼、不能委託什麼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求人票(徵才啟事)的勞動條件、從內定到入職的文件與手續、錄用相關助成金的入口設計——這些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另一方面,求職者的介紹・斡旋無法承接:有償的職業介紹是需要厚生勞動大臣許可的事業。本文劃出這條線。
結論(先講重點):求人票(徵才啟事)的勞動條件、選考流程的整理、從內定到入職的文件與手續、錄用相關助成金的入口設計——這些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另一方面,求職者的介紹・斡旋無法承接。斡旋雇用關係的成立屬於「職業介紹」,有償進行需要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
本頁面寫給想把錄用相關工作委外的中小企業經營者與總務人員,也是本事務所招募・錄用勞務支援在專欄側的入口。
錄用的哪裡到哪裡,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工作?
以報酬額表的「募集・採用コンサルタント(招募・錄用顧問)」為基準劃線。
| 區分 | 內容 |
|---|---|
| 承接的 | 求人票勞動條件的設計(符合明示義務)/選考流程的整理/內定通知書等文件整備/入職手續(僱入時健康檢查的安排〔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3條〕・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取得)/錄用可用助成金的入口設計 |
| 不承接的 | 求職者的介紹・斡旋/應徵者的面試代辦/徵才媒體的代操作 |
「不承接」這一側,不是能做而不做,而是法律上不能做・不應做。理由在下一章。
為什麼唯獨「介紹」不能委託?
職業安定法第4條第1項將「職業介紹」定義為**「接受求人及求職的申請,斡旋求人者與求職者之間雇用關係的成立」。而有償的職業介紹事業,須經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方能進行(同法第30條第1項)。
也就是說,「找個好人選來牽線」若收取報酬,就是許可事業。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資格不能代替這個許可。本事務所在報酬額表明記「不承接求職者的介紹・斡旋」,就是為了守住這條線。也不收取・不支付介紹費。
另外,把招募本身有償委託給公司外部的人,另有「委託募集」的框架,需要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無償則為申報)(同法第36條)。這也不是本事務所的業務,僅告知制度的存在。
與人才介紹公司,有什麼不同?
不是競爭,而是角色不同。並排比較更容易選擇。
| 人才介紹公司(有償職業介紹事業者)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
|---|---|---|
| 做什麼 | 尋找・撮合候選人(媒合) | 整備錄用的內容(勞動條件・文件・手續・助成金入口) |
| 依據 | 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職業安定法第30條第1項) | 依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的國家資格 |
| 費用形態 | 一般為成功報酬 | 顧問費或一式估價(報酬額表) |
請介紹公司找人,求人票・內定文件・入職手續交給社會保險勞務士——這種並用,在實務上最常見。
錄用外國人時,找誰辦什麼?
錄用一旦涉及在留資格,負責的窗口再多一個。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住居的安排是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同),僱入之後的勞務・社會保險是本事務所。整體時間軸見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留學生的新卒錄用見留學生能在4月1日入職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以招募・錄用勞務支援承接:求人票勞動條件的設計、內定文件、入職手續、錄用助成金的入口設計。費用為報酬額表的「募集・採用コンサルタント」(一式・估價)。諮詢免費。 從「哪些自己做、哪些委託」的整理開始,與您一起進行。
該向誰諮詢
求職者的介紹・斡旋請洽取得許可的職業介紹事業者。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更新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公司宿舍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承接(均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薪資課稅・年終調整是稅理士、已生紛爭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可以拜託您「有好人選就介紹一下」嗎?
A. 不可以。斡旋雇用關係的成立屬於職業介紹,有償進行需要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職業安定法第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本事務所不是許可事業者,也不收取・不支付介紹費。找人請利用取得許可的職業介紹事業者或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
Q. 可以請您同席面試嗎?
A. 面試代辦不承接。在招募・錄用顧問的範圍內,承接的是選考流程的設計——該問什麼・該確認哪些文件・評價的觀點。面試本身由公司進行是原則。
Q. 僱入時的健康檢查,什麼時候・怎麼安排?
A. 僱入經常使用的勞工時,需要醫師的健康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3條)。入職前3個月以內接受過醫師健診、並提出結果證明文件者,相當項目可以省略。安排的設計作為入職手續的一部分承接。
Q. 已經與人才介紹公司簽約了。還有委託的意義嗎?
A. 有。介紹公司負責的是媒合;求人票的明示義務、內定文件、入職手續、助成金的入口仍留在委託方。並用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形式。
本文依據
- 職業安定法(昭和22年法律第141號)第4條第1項(職業介紹的定義)・第2項・第3項(無償・有償)・第30條第1項(有償職業介紹事業的許可)・第36條(委託募集的許可・申報)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66條第1項・勞動安全衛生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32號)第43條(僱入時的健康檢查・3個月以內健診證明提出時的省略) ―― 同日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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